【技巧】金屬、非金屬礦產儲量計算方法了解

工業指標

  工業指標,是在當前的技術經濟條件下,工業部門對礦產質量和開採條 件所提出的要求,也是評定礦床工業價值,圈定礦體和計算儲量所依據的基 本參數。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工業部門所使用的礦產儲量工業指標是依據市 場規律變化而相應變化的。

而國家為了統計全國礦產資源總量,以分析資源 供需形勢而使用的工業指標則要求相對穩定的,這是一個矛盾。這個矛盾在 未來的儲量管理改革中就有可能形成兩套不同用途的工業指標。一種是國家 用於宏觀決策的指導性(參考)工業指標,另一種則是企業行為的微觀條件 下的工業指標。

  提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地質報告採用的工業指標(包括多礦種共生或 伴生的綜合工業指標),是根據國家的各項技術經濟政策、資源情況、開採 和加工的技術水平,結合國家當前和長遠的需要,由地質勘探單位提出有關 地質資料和對工業指標的初步意見,經設計部門進行技術經濟論證的基礎 上,由礦山企業確定。

  一般固體礦產的工業指標主要包括邊界品位,工業品位,有害組分最大 允許含量,最低可采厚度,最低工業米百分值,夾石剔除厚度,以及剝離系 數等。此外還可針對某些礦產的特殊情況和要求,提出其他項目的工業指 標。礦產的參考工業指標,只用在普查找礦、詳細普查或初步勘探階段,作 為礦床評價和估算儲量時參考。

  1.礦石質量方面的要求。

  (1)邊界品位,又稱邊際品位,是工業部門對固體礦產提出的一項質量 指標。它是指在儲量計算圈定礦體時,對單個樣品有用組分提出的最低質量 要求,它是區分岩石和礦石的一個最低品位界限。

  就單工程而言,位於礦體厚度邊界線以內的第一個樣品,其有用組分的 含量一般應大於或等於邊界品位。

  邊界品位一般是按當前的生產技術水平、國民經濟對該礦種的要求以及 礦石質量的特點等綜合因素來確定的。對於需要選礦的有色和稀有金屬礦產 來說邊界品位一般是尾礦品位的1.5至2倍以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邊界 品位的確定,往往取決於礦產品(精礦)價格與採選(冶)總成本之間的平 衡點,即既不盈利,又不虧本的品位值。

  邊界品位的第二個用途是劃分平衡表內與平衡表外礦石的界線,如果按 邊界品位圈定的礦體,經處理後,其平均品位仍達不到最低工業品位的要 求,則對高於邊界品位而又低於最低工業品位的礦石,劃為平衡表外礦石; 反之,若平均品位高於最低工業品位,則稱之為平衡表內礦石。

新的《固體 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取消了 「表內」、「表外」儲量代之為「經濟的」、「次 經濟的」儲量,大致可與原「表內」及「表外」儲量相對應,但新的儲量分 類,包括內容更全面、更廣泛,不僅僅單指「品位」而言。

  (2)最低工業品位或最低可采工業品位。

  它是工業上可以利用的礦段或礦體的最低平均品位,是區分利用(表 內)儲量和暫不能利用(表外)儲量的標準之一。一般是指單項工程所揭露 的單個礦段中有用組分的最低平均品位而言。有些特殊礦種,也同時下達礦 段最低平均品位或者礦體(床)最低平均品位,目的是確保礦山開採後能有 較好的經濟效益。

  最低工業品位的確定,決定礦床的採選技術條件,國民經濟對資源的需 求程度以及現有的技術水平和經濟條件,在技術上可行和經濟上合理的前提 下,最大限度地、充分合理地利用礦產資源。工業指標最低值的計算取決於 礦產品(精礦)價格與採選(冶)總成本和略有盈餘的平衡點。其略有盈餘 一般是指同類產品的最低社會平均利潤值。

因此,礦山企業的工業指標在市 場經濟條件下是一個隨著社會經濟因素制約而起變化的變數,不應當也不可 能一成不變。企業應當推廣先進的儲量計算技術,實行微機化的動態管理, 才能適應社會的需求。

  (3)礦石品級的劃分。

  主要是根據有益、有害組分的含量或某些礦石的物理性能,以及不同用 途的要求,把礦石劃分為不同品級,如貧礦、富礦、一級品、二級品等。因 此,在地質勘查工作中查清不同礦石品級的分布,對於保證礦產資源的合理 開採和利用是十分重要的。

  (4)有害雜質平均允許含量。

  礦段或礦體內對礦產品質量和加工生產過程中有所影響的有害成分的最 大允許含量,是衡量礦石質量和利用性能的重要標誌。對於一些直接用來冶 煉或加工利用的富礦和一些非金屬礦,如耐火材料、熔劑原料等更是一項重 要的要求。

  (5)伴生有益組分。

  與主要有益組分相伴生的,在加工利用或開採過程中可以回收或對產品 質量有益的成分。綜合評價伴生有益組分,可以提高礦床的價值,有時還可 適當降低對重要有益組分的要求。因此,在地質勘探中查清伴生有益組分的 含量及賦存狀態,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原全國儲委儲發[1995] 38號文關於「調整規範要求,改革儲量審批的 意見」中指出:「勘查礦產時,對可以利用且有社會、經濟效益的共生、伴 生礦產,必須進行綜合評價。」指的是當前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共生、 伴生礦產必須進行綜合評價。

  2.開採技術條件方面的要求

  (1)最低可采厚度。

  它是薄礦層的一個重要的工業指標,指在一定的技術經濟條件下,對有 開採價值的單礦體、單礦段的最小可采厚度要求。它是根據開採時最大允許 貧化率和礦體內有用組分的含量,並用最低工業品位衡量來確定的。最低可 采厚度與礦體的產狀及變化有關,在無特殊說明的情況下應以礦體的真厚度衡量。

  同一采高內的互層礦,若主礦層接近於可采厚度,累積厚度超過可采厚 度者,經開採部門同意,也可計算工業儲量。

  (2)最低工業米百分值。

  簡稱米百分率或米克/噸值,它是工業部門對某些礦產,特別是工業利 用價值較高的礦產所提出的一項綜合指標。它等於最低工業品位與最低可采 厚度的乘積,只用於圈定厚度小於可采厚度而品位高於最低工業品位的富而 薄的礦層或薄脈狀礦體。只有當厚度與品位的乘積大於或等於此項指標時, 方可劃入能利用(表內)儲量範圍。

  (3)夾石剔除厚度。

  又稱「最大允許夾石厚度」。它是工業部門根據採礦技術和礦床地質條 件對固體礦產提出的一項工業指標。在工業礦體或塊段中低於邊界品位的夾 層叫「夾石」。

夾石剔除厚度,是指開採工業礦石時能分別處理的最小夾石 厚度。大於這一厚度規定的夾石,應從礦石中剔除,小於這一指標規定的夾 石則應參加計算不能剔除。但混入後其平均品位不能低於最低工業品位,否 則一起剔除或將夾石附近的樣品一併剔除,直到滿足各項指標要求為止。夾 石剔除以後,夾石兩側的礦層應按最低工業品位,最低可采厚度或最低工業 米百分值分別衡量。

  (4)剝離比(剝采比、剝離率、剝離係數)。

  露天開採的礦體或礦床,開採時需剝離的覆蓋物量(包括開拓安全形的 剝離量)與埋藏的礦石量之比。

  3.提交工業指標論證資料

  地質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文件精神,積極與礦山生產建設,設計部門共同 協商,根據需要提供有關資料和圖件,並提出用不同的工業指標試算方案所 得的儲量、圖件、說明書等有關資料。一般包括:

  (1)礦區地形地質圖;

  (2)有關剖面圖、平面圖;

  (3)地質構造及礦體產狀等有關說明;

  (4)樣品的化驗分析資料(包括內外驗資料,如系砂礦應包括淘洗品位 與化驗品位,實方重量與松方重量等)

  (5)礦石的加工試驗資料(包括原礦品位、精礦品位、回收率、尾礦品 位,流程等);

  (6)不同工業指標方案的儲量、品位等對比資料(包括不同方案的礦體 形態變化有關圖紙資料等)

  (7)礦床開採技術條件有關資料;

  (8)對工業指標的建議意見;

  (9)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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