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法官更像法官」的十個標誌
07-03
「讓法官更像法官」的十個標誌:評論判斷須理性公允,經濟生活須廉潔透明,社交活動須謹慎克制,個人品行為市民楷模,審判活動須以法律為唯一標準,法官審判案件排除命令服從關係,實體裁判依託於程序公正,履行職責須以良知為先,永遠保持中立地位,法律判斷更具專業水準。這十個標誌比較完整地描述一個擔任法官職務的人是否符合法治國家法官的科學定位、角色。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周強曾在多個場合指出,尊重司法規律的表現之一就是「讓法官更像法官,讓法院更像法院」。這一直白、平實的表述蘊含著法治進步的規律,也體現著當前司法改革的追求。二十多年前,時任澳大利亞首席大法官的布倫南爵士作過一篇題為「為什麼當法官」的演講,談的也是法官「做什麼、如何做以及為什麼做」的問題。演講的中文版在1998年第5期的《人民司法》上發表,對於我國法官職業道德建設具有重要啟發作用。 在澳大利亞這樣一個法治相對成熟的國家尚需經常強調法官角色與司法方式的特殊性,對正處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中國,周強院長提出「讓法官更像法官」的要求,更是及時和必要。行政兼理司法的時代早已過去,但擔任法官的官員轉型為法治原則所期待的法官角色,卻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在當今的改革時代,我們的法官也都在經歷著這一脫胎換骨的變化,因此「讓法官更像法官」的要求具有很強的時代特徵。平時,我們討論更多的話題可以是如何做一名合格的法官,而在司法規律逐步彰顯、司法制度日漸歸位的變革時期,「讓法官更像法官」是一個更具動態感、時代感的話題。在筆者看來,以下十個標誌可以比較完整地描述一個擔任法官職務的人是否符合法治國家法官的科學定位、角色。 一、在與普通市民的區別方面 法官是市民之一員,但有些事情普通市民能做而法官不能做。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法院曾發布約束法官業外活動的行為規範,其主要內容便是教育法官如何做一個貼著法官標籤的市民,規範法官的「生活圈」「社交圈」和「娛樂圈」。雖然說法官也可以有自己的個性,但在「形象公正」「司法公信」面前,法官的個性空間必須受到適當限制。 標誌一:評論判斷須理性公允。 「判決之外法官無語」是對裁判文書說理的要求,更是法官對司法判決乃至(可能涉訴的)社會事件的態度要求。法官在社區生活中對某些現實、事件、人物作出評論時,其態度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司法公信,影響普通市民對司法的接受程度,進而影響良好法治環境的營造。因此,法官對社會事物發表評論或作出判斷時,應當客觀、中立、理性、公允,而不可偏激、任意、自我。即使是為了自身的利益,也應當端正心態,全面考慮,以避免其他市民會懷疑法官履行職責時的公正性。所以,《法官行為規範》規定,法官本人或者親友與他人發生矛盾,應保持冷靜、剋制,通過正當、合法途徑解決;不得利用法官身份尋求特殊照顧,不得妨礙有關部門對問題的解決。 標誌二:經濟生活須廉潔透明。 法官不得開辦企業從事經營活動,但可以參與適度的投資理財活動。這也是各國的慣例。但是,法官從事經濟活動必須符合三個標準:一是不得利用法官身份獲得額外的收益;二是在投入精力方面應當減少到最低程度;三是一切經濟活動及收益須公開透明。否則,法官的經濟生活會給司法廉潔和公正帶來風險。除此之外,法官的家庭成員從事經濟活動也應當遵循相同的標準,避免對法官的公正和廉潔產生不利影響。 標誌三:社交活動須謹慎克制。 法官的社交活動與法官的個人性格直接相關,但為職業之故,法官的社交活動應當受到比普通市民更加嚴格的限制。《法官行為規範》規定,法官出入社交場所、參加社交活動要自覺維護法官形象;嚴禁乘警車、穿制服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更是要求法官自費接待、宴請親朋好友要量入為出,不宜鋪張浪費,盡量避免到高消費場所而引起公眾猜疑,要堅決避免出入有異性陪侍服務的場所,或其他有不健康活動內容的場所。一個合格的法官應當非常注意自己的社交圈和社會活動。交友不慎,不僅會影響司法形象,甚至自己和家人因此而受害。另外,社交圈過大或社交活動過多,還可能導致在審理案件時不得不自行迴避,影響正常履行職務。 標誌四:個人品行為市民楷模。 總體要求是,法官的個人生活方式、水平應當與法官的身份、收入相適應,並體現自己的優良品德、健全人格和謹慎態度。普通市民應當遵守的社會公德,法官都應當模範遵守。雖然不能要求法官在個人生活方面表現出「完人」形象,但由於法官的楷模形象是社會的期待,這就要求法官有更高的品德標準。浙江法院對法官的要求甚至具體到了消費、停車、購物、體育活動等各個方面。 二、在與普通公務員的區別方面 當前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建立區別於普通公務員的法官管理制度,為「讓法官更像法官」提供製度條件。除此之外,還應具備以下標誌。 標誌五:審判活動須以法律為唯一標準。 法官審判案件時會面臨許多因素,但最終能夠成為法官裁判依據的只有法律。許多國家的憲法中都將法官「只服從法律」作為基本原則,我國的「依法獨立審判」「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也是此意。英國柯克大法官曾言「國王不應受制於任何人,但應受制於法律」,而國家設立的法官職位正是專門執掌法律標尺的人。司掌法律的職能由法官行使,而其他方面的公共職能由其他公務人員去完成。如果法官不能堅持法律裁判標準而混同於其他公務人員,法官便不再是法官,法律將不成其為法律,科學的制度設計將失去作用,法治將無法實現。 標誌六:法官審判案件排除命令服從關係。 法官與法官之間,不論級別高低、年齡差距、審級差別,其相互之間應屬於一種職業平等、相互尊重的關係,而非官僚體系中的上下級關係。由於司法機構也屬於國家機構的組成部分,而且法院有審級之分,法官有資歷之別,工作能力和水平也不盡相同,所以,命令與服從關係難免會侵入司法程序。特別是當法官兼任司法行政首長時,由於客觀上司法行政對法官審判案件有一定製約作用,行政化色彩也就難以避免。因此,建立適用於法官職業特點的司法行政管理模式,是「讓法官更像法官」的重要手段。對法官個人來說,把獨立、中立、公正的職業精神和法治思維植根人心,則是實現這一目標的內在因素。 標誌七:實體裁判依託於程序公正。 每一個組織都有自己的辦事程序,行政機關如此,法院也如此。「讓法官更像法官」,對法官審理案件的程序公正提出了更高要求。即使是國際上公認的「最低程序公正(正義)標準」,也比行政機關遵循的辦事程序的公正性要高出許多,其中最突出的一點便是「不能作為自己案件的法官」。同時,嚴格、公平的程序規則也是法官的中立地位、獨立精神、法律準繩、職業道德的保證。 標誌八:履行職責須以良知為先。 這一點看起來與普通公務員的要求很相似,只是程度要高得多。日本憲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所有法官依良知獨立行使職權,只受本憲法及法律的拘束。」韓國憲法也將良知作為法官獨立審判的依據。難道普通公務員履行職務不需要良知嗎?當然需要,但良知在法官心中比起普通的社會公德、個人品德要重得多,因為司法良知已經超越一般的道德範疇,完成了兩個方面的轉化:一是轉化成了左右法律解釋和適用的坐標;二是轉化成了司法職業道德。沒有人會說法官裁判應當以道德為標準,但如果法官將良知融入其遵奉的法哲學之中,良知在司法裁判中便無處不在了。 三、與律師和檢察官的區別方面 律師、檢察官、法官同屬法律人,被稱為職業共同體。同時,三者在訴訟活動中的角色又有根本不同。法官與律師和檢察官的區別也正是體現在上述兩個方面。 標誌九:永遠保持中立地位。 法官應當在訴訟程序中保持中立地位,避免與律師和檢察官的角色混同。雖然在訴訟的平台上可以共同研討法律問題,但角色的制度安排是不可逾越的。也正是由於法官保持中立地位,才獲得了司法公信與權威。法官可以支持任何一方的符合法律原意的解釋觀點,但不能脫離中立地位而偏袒一方。律師承擔法律服務義務,檢察官負有追訴犯罪職責,法官則只能居中裁判,即便是法官對弱者抱有同情,而對犯罪充滿憤恨。 標誌十:法律判斷更具專業水準。 律師、檢察官、法官都是法律專業人士,不宜簡單區分能力高下、水平高低。但就司法判斷作出的程序以及法官中立地位的制度保障來說,法官的職業判斷水準處於相對的優勢地位。因此,國家與社會對法官所作法律判斷的期待自然不同於律師和檢察官。他們期待法官以更加中立、公允的態度,在雙方各自提出觀點和理由的前提下,作出更專業、更靠近法律原意的判斷。(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蔣惠嶺)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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