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暈了】老人立合法遺囑把房子留給四子孫,房產局居然不讓過戶?

子孫後代根據老人生前立下的遺囑,

對老人生後的相關遺產進行繼承,

這本來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但是南京市江寧區的張先生

和家人準備繼承一筆遺產時,

卻在房產部門和公證處之間被來回踢皮球。

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今年8月上旬,張先生的老父親張大功自知將不久於人世,考慮到自己的這套房產,下面還有4個子女,於是根據自己個人的意願,請了對門的律師,立下了這份代書遺囑。

張大功老人立遺囑現場:「房子給我的三個兒子,大孫子四個人所有。」

▲張大功老人立遺囑現場

在8月13日的這份由律師代書、老人簽字的遺囑中,老人明確表示,將這套房子給他的長孫和另外三個兒子,並且有3位利益無關者見證,一個多星期後老人去世。張先生說,因為這套房子登記在老人一人名下,留給4位後人,不好分配,所以大家一致決定,把這套房子賣成現金,平均分配。

於是張先生和家人們把房子掛上網,準備賣房了。結果到房產局一問,過戶走到第三步,走不動了,因為要求上寫著:關於遺產繼承,必須要到公證處辦理一個遺產公證。

代書遺囑本就合法,為何還要公證?

在南京市江寧區不動產登記局,工作人員表示,根據相關規定,張先生等人出示的這份遺囑必須經過公證部門公證之後,才能到他們這裡辦理房產登記過戶,因為現在兩個單位在合併,關於自書遺囑沒有繼承權公證的細則還沒有出來,暫時不受理該業務。

而在江寧區公證處,工作人員卻又表示,他們從來就沒有當事人去世之後的遺囑公證業務,而且老人的遺囑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做公證。

南京市江寧區公證處 工作人員:「你到我們公證處來,就只能按照法定繼承,不能按照遺囑繼承了。有遺囑的話,你只能去法院或者去房產局。」

可房產局又不認,該怎麼辦呢?

無奈之下,張先生等人只能再次找到南京市江寧區不動產登記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此前,江寧區的房產登記職能在住建部門,曾經有《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要求遺囑繼承房產需要做公證,7月中旬這個通知已經廢止。

今年6月開始,江寧區房產等不動產登記業務劃歸到國土部門,而根據國土部門的相關規定,遺囑繼承仍然要做公證。

南京市江寧區不動產登記局 工作人員說,就是因為住建部把房產登記移交到國土部門以後,留了個尾巴沒解決,實在不行只能打官司。

於是張先生從9月1日開始,就就不停地在公證處和房產局之間跑,一直跑到現在,跑到現在八字都沒有一撇。

寧願打官司,也無法解決?

記者調查發現,張先生的遭遇並非個案。

早在2013年,就曾經有市民遭遇過跟張先生一模一樣的事情。當時的南京市江寧區住建局以《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要求為由,拒絕為當事人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案件當事人將住建局告上法庭。

最終法院判決住建局履行職責,幫原告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當時的案件代理律師李功成認為,遺囑繼承是我國《繼承法》規定的一種繼承方式,作為江寧區房產登記部門,不管是曾經的江寧區住建局,還是如今的江寧區不動產登記局和江寧區國土資源局,都不得拒絕相關當事人的合法訴求,而且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公證材料已經不是強制性要求。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我們的遺囑,可以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只要這些遺囑符合法律的規定,都是有效的,並不是說公證遺囑才是有效的遺囑。

合法有效的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的選擇,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誰不能當見證人

根據法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這幾種人,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

張先生表示,如果江寧不動產登記部門仍然拒絕給他們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他們只能效仿此前的案例,聘請律師,將不動產登記部門告上法庭。

看來這又是一個不得不開,

又沒辦法去開的證明。

連江寧不動產登記部門自己都默認,

相關規定存在問題,

可怎麼就不能主動修正問題規定,

方便市民呢?

更何況還和《繼承法》相應的規定相矛盾。

希望此事能夠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

來源|江蘇新聞(微信號jstvjsxw)已獲授權

編輯 | 顧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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