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誠可以養心,信可以應事
誠信:誠可以養心,信可以應事 日期:2011-12-25 作者: 來源:文匯報 |
上海城市價值取向系列討論之四:誠信 誠信:誠可以養心,信可以應事 誠信是上海這個城市有機體的「血液」,是公正的起點,是包容的前提,是責任的體現。上海的快速現代化、不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和人口的快速流動,是不誠信現象多發的重要背景。在現代社會,制度與法律的完善是誠信的基礎,個人德性修養是誠信的最後保障。在最終的意義上,不是要我講誠信,而是我要講誠信。誠信對於過一種心安理得乃至怡然自得的幸福生活是不可或缺的。(吳新文) 接力演講 誠信:一種有價值的生活方式 吳新文(復旦大學哲學系副教授) 作為一種價值取向,誠信既具有外在的工具性價值,也具有內在的目的性價值。一方面,它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堅固基石和現代法律體系的基本精神。離開了誠信,離開了關係各方的誠實不欺和重諾守信,現代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不可能順利運作。但另一方面,誠信不單單是一種消極被動的工具或「權宜之計」,而且也是一種真誠豁達的德性修養或生活態度,是一種自身有價值的生活方式。只有把誠信看作是一種積極美好的生活方式,誠信才能真正深入人心,自覺體現於每個人的行為舉止之中,誠信最終才能得到堅守。 三種誠信行為、四種誠信境界 中西方文明一直把誠信作為一種有價值的生活方式加以倡導。在儒家經典《禮記·中庸》中,「誠」字出現了24次之多;而「信」則是「五常」之一,在《論語》中出現了38次。中國古人把誠看作是內在的生命狀態,信則是誠的外在行為表現,「誠於中而形於外」,就像一枚硬幣的正反兩面。在西方,誠信一直是一種受人尊崇的品質。猶太-基督教傳統把「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作為摩西十誡之一加以強調。「你希望別人如何待你,就如何待人」。在英語中,與誠信相關的詞有Honesty、Sincerity、Trust、Integrity,包含著誠實、誠摯、信任、信賴、完整、完善、表裡如一等意思。而美國人把「InGodWe Trust」(「我們信賴上帝」)印在美元紙幣上,則是通過最世俗的錢財宣示一種最神聖的宗教信仰。 誠信作為一種生活方式表現在生活的很多方面:行為、對自身本分的認定、德性的修養、信仰、理想或生命境界。從行為的角度看,一種是我們經常說的不欺,是比較基礎的誠信;第二種是指每個人安分守己,實事求是;做老實人、說老實話、干老實事;言必信,行必果;第三種是過一種豁達坦誠、表裡如一、不假外求的生活。作為一種德性修養,誠信在境界上也有差別。最低的誠信是基於避免懲罰而講誠信,略高境界是出於獲得實際利益而講誠信,更高境界是追求榮譽和承認,為此寧願犧牲一點現實利益、吃一點虧。當然,最高境界是為誠信而誠信,認為講誠信乃天經地義之事,無名利之慮。 誠信生活是為己為人的生活 為何誠信是一種有價值的生活方式?在中國古人看來,誠可以「養心」,信可以「應事」。以誠養心,才能求得心靈的安定與身心的和諧,培育一種大中至正的「大丈夫」風範;以信應事,才能成就自己,成就他人,成就事業。誠信不僅是「身修」的必要功夫,而且也是實現「家齊」、「國治」、「天下平」的必經之途。在個人生活層面,誠信可讓人達到一種心安理得甚至怡然自得的生命狀態,最終做到「仰不愧於天,俯不怍於人」,「死而無憾」。 與中國古人類似,西方人一直把誠信與一種完善的道德人格聯繫在一起。過一種誠信生活就意味著過一種獨立、自由、充實、完整的生活,意味著自我的回歸和實現,意味著個人與他人,與共同體關係的升華。希臘羅馬的貴族、中世紀的騎士、英國的紳士和美國西部的牛仔,則被塑 造成實踐誠信生活理想的典範。 如何看待「講誠信要吃虧」 如何看待和應對周遭不時出現的違背誠信的行為或現象?解決這個問題需要訴諸中國傳統的智慧。一方面,要有一種「見賢而思齊,見不賢而內自省」精神。看到不誠信的人和事,不能一味責怪環境不好或別人道德太差,而應反躬自省,從我做起,改變不誠信的狀況,就像孟子所說「反身而誠,樂莫大焉」。另一方面,要有一種「以直報怨」的精神,堅持原則,敢於鬥爭,「擇善而固執之」,而不能事不關己,或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最終導致惡性循環。 講誠信要吃虧,怎麼辦?真的會吃虧嗎?其實不講誠信者只是少數,將心比心,畢竟是大多數人為人處世的方式。另外,吃的是什麼虧呢?完全不能承受嗎?生活需要付出,為何不把「吃虧」看作是一種必要的生活歷練和付出?還有,一直會吃虧嗎?公道自在人心,善有善報。況且即使吃虧了,按照自己的原則和信念生活,真誠待人,真誠待己,「求仁而得仁,何怨?」 退一步講,即使講誠信吃虧,我們就能不講誠信嗎?不講誠信,很多人會心不安;不僅如此,還會處在一種人格分裂的痛苦狀態之中,即使得到了一點實際好處,最後也是得不償失。 誠信生活也是消解都市人精神綜合症的解毒劑。身不由己、言不由衷的生活情境,來源於利益得失的虛偽做作、刻薄算計和步步設防,使現代人感到緊張、疲憊、焦慮而喪失自我。越來越多的都市人開始醒悟和追問:來到城市,難道不是追求更美好、更有價值、更有意義的生活嗎?這未嘗不是重回誠信生活的契機,讓誠信成為一種有價值的生活方式。 誠信是轉型發展的內在要求 權衡(上海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 誠實守信,不僅是一種社會道德評價和標準,也是市場經濟環境下人的自由發展的重要品質,更是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的內在要求和應有之義,在經濟學上具有十分豐富的內涵和理論意義。 誠信是市場經濟應有之義 首先,誠信是市場經濟中等價交換原則的重要體現。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強調,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最大的特點就是公平公正的市場交換。在市場經濟環境和條件下,堅持誠實守信,就是按照價值規律,堅持等價交換,實現公平公正的交易和競爭秩序。如果出現假冒偽劣、坑蒙拐騙、跑冒滴漏、以次充好甚至違反合同契約,欺騙失信,則是違反價值規律,沒有等價交換,最終必然會被市場淘汰出局。 其次,誠信是順應市場分工深化和現代分工經濟發展規律的內在要求,堅守誠信的價值追求,是實現現代經濟高效穩定增長的重要條件。現代經濟的發展伴隨著市場分工不斷深化、市場交易過程不斷拓展,這本身增加了市場經濟活動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現實經濟中存在各種信息不對稱,例如,作為市場交易雙方中的賣方即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一定會對自己的產品質量、價格、材料構成以及其他相關信息了如指掌;而作為買方即消費者,則不一定能夠對該產品的所有信息都十分了解,因此在買賣雙方中客觀上存在信息不對稱,這就要求賣方一定要堅守誠信原則,公平公正交易;如果不誠信,在交易中採取欺騙失信等,則必然會產生市場交易摩擦和交易成本,影響市場競爭的效率和經濟穩定增長。 誠信是服務經濟的核心競爭力 上海當前正處在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重要和關鍵階段。從戰略意義看,倡導誠信的價值追求,呼籲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本身既是實現上海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上海加快建設四個中心,構建以服務經濟為主的經濟體系的前提條件和重要基礎。 上海實現創新驅動、轉型發展,最主要的內容應當是兩個方面:一是通過進一步深化體制改革,完成向規範化的市場經濟新體制的轉型和發展。衡量市場經濟規範化程度的高低,關鍵在於市場經濟的誠信體系是否完善,在於市場經濟環境中的政府、企業和個人等利益主體,能否自覺遵守誠信的基本規範和秩序,能否真正遵守市場經濟誠信原則,體現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和交易規則。從這一點來說,我國包括上海都仍然面臨著從欺騙失信等失范的市場經濟向遵守誠信、體現誠信的規範化的市場經濟轉型發展的任務。因此,上海創新和轉型中,首要的任務就是必須實現能夠真正體現誠信價值的規範化市場經濟轉型。 二是通過調整產業結構,構建完成向以發達的信用關係為基礎的信用經濟、服務經濟為主的經濟結構轉型。上海發展服務經濟,尤其是推進四個中心之一的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最為核心的基礎和前提就是以貨幣信用為紐帶,通過各種商業信用活動創造財富。因此,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首先要堅守和構建誠信的價值追求和價值體系。從更廣泛的意義上說,以專業化、分工化、外包化為基礎的現代服務經濟,包括各類服務業以及生產性服務業,其有序有效的運行必須依賴於服務者與被服務者之間賴以維繫的誠信關係,所以從本質上,向服務經濟轉型本身就是向信用經濟轉型,發展服務經濟的形態和功能,也就是發展信用經濟的形態和功能。可見,誠信是服務經濟的核心競爭力,服務經濟本身就是信用經濟。 我們必須看到,發展信用經濟,推進誠信建設的過程,在本質上是一種制度建設和完善的過程。至少需要在如下四個方面注重誠信體系建設。 一是進一步完善企業制度建設,讓誠信成為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內生動力,讓誠信成為企業發展的核心競爭力之一。必須通過企業體制機制創新,最終讓一批堅守誠信的企業成為市場經濟的微觀主體和競爭主體。 二是進一步推進政府制度建設,讓政府誠信成為全社會誠信建設的引領者。完善政府誠信,減少行政行為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提高政府與市場和居民三者之間的信息對稱性。 三是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社會契約和信用關係,形成誠實守信受尊敬不吃虧、欺騙失信受懲處遭唾棄的輿論環境,為誠信的價值取向做扎紮實實的制度性基礎工作。 四是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為誠信建設營造法制環境。 本版據12月17日現場演講實錄整理而成。更多相關內容請登錄文匯網-文匯講堂頻道http://forum.whb.cn查閱。本版攝影均本報記者葉辰亮。 誠信是法律的基本價值 金可可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作為價值觀的誠信,主要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誠,即誠實不欺;二是信,即重諾守信。誠實守信是人類社會諸文明對其成員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這種要求必然反映在各國法律文化中。 法律文化中的誠信歷史悠久 比如在羅馬法上,就有諸多制度足見其一斑:它所確立的「契約必須信守原則」,要求締約人踐諾守信;「惡意之訴」使受害人能對欺詐人提起刑事訴訟並取得損害賠償,讓不誠實者受到制裁。但其「誠信」概念,有時實指「公平正義」(比如在誠信上訴中),有時近似今天民法上之「善意」(比如作為時效取得的要件),因此,與作為道德規範的誠實守信、作為當今民法基本原則的誠實信用原則並無直接關聯;但從適用情況來看,誠實守信的要求也在其中。經過啟蒙運動洗禮,古老的羅馬法制度在古典自由主義思想體系內浴火重生,它的內涵雖迥異於歷史,但誠實守信的道德訴求仍屹立不倒,我國也深受影響。 我國法律對誠實的訴求,主要體現在對不誠實者的制裁和對受害人的保護上。比如因欺詐而訂立合同的,受害方有權請求法院撤銷合同:在一起「凶宅買賣案」中,原告購買商品房後,發現該房內不久前曾經發生過一起碎屍命案,要求被告退房未果,即上訴到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應在締約前就向原告披露與交易相關的重大信息,現因未披露而構成欺詐,故依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撤銷合同,判令被告返還房款。又如不法商家欺詐消費者的,消費者可依《消費者權益法》第49條的規定要求商家作「退一賠一」的懲罰性賠償,《食品安全法》第96條甚至有「退一賠十」的嚴厲規定。再如繼承法上,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將喪失繼承權(我國《繼承法》第七條第四項);刑法上的詐騙罪、盜竊罪、貪污罪等,也無不體現出對不誠實者的制裁。 在守信方面,我國首先在合同領域繼承了羅馬法上的「契約必須信守」原則,主要體現在:一、契約雙方都必須嚴格按照約定履行債務,除非有情事變更等法定事由,原則上不能任由一方當事人單方反悔或變更契約內容。在一起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依約將房子登記過戶,被告則因房價上漲,稱願意支付約定的違約金、但自己有權拒絕履行合同;法院即依照合同法第107條判令被告必須依約將商品房過戶給原告,而無權要求違約。二、若不履行契約或履行契約不合約定,則構成違約,違約者須承擔損害賠償等違約責任;三、對於違約責任的承擔,大多數國家採取「過錯推定」的原則,即守約方無須證明違約方的違約是出於誰的過錯,即可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若要免責,則必須證明自己違約是出於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比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這種規定間接強化了契約信守的原則。在近來的一些國際公約上,甚至規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採取「無過錯原則」,只要一方違約,除了法定的免責事由外,即使違約方證明自己並無過錯,也要承擔違約責任,旨在以此便利參與國際交易的商人進行跨國訴訟,進而維護跨國交易中的契約信用,我國合同法就採取了這些國際公約的做法。其次,在有的情形(比如重大誤解)下,法律為了保護表意人,雖允許其撤銷意思表示,但撤銷人必須賠償善意相對人信賴利益的損失。 作為價值觀的誠信和法律「誠實信用」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包括我國在內的大陸法系各國現行法所奉行的「誠實信用原則」,就當事人而言是要求一方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要考慮他方(對方、第三人甚或公眾)的利益,進而成為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司法機關解釋與適用法律、平衡利益的圭臬;由此演化出一系列下位原則,比如「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情事變更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都在這種意義範圍之內。因此,就這種直接含義而言,法律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與此處「誠實守信(不欺騙守信用)」的道德規則,顯然不是完全等同。但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考慮他方利益的要求,必然將行為人不欺守信的要求涵蓋其中,在此意義上,背後支撐誠實信用原則的理念,恰恰是一個「誠實守信的市場參與者」形象。 正確的立法、執法與司法,可發揮行為的指引作用,為個人與社會的誠信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礎;但在我國,某些方面未臻完善,有待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通過法律和其他制度的變革,為誠信社會的建設提供必不可少的條件。 聽眾提問 今後的市場經濟會有怎樣的誠信前景? 上海青年幹部管理學院教師:為何會得出「我國市場經濟剛走了一大半」的判斷?能否描述下一步怎麼走? 權衡:過去30年的市場化改革解決了兩個問題,第一,認識了什麼是市場經濟,它是資源配置的一種工具、手段和方式,可以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第二,從實踐層面來看,比較多地做到了讓市場機制配置資源。 但仍存在兩個問題,第一是政府不恰當地干預市場,干預企業,干預經濟。第二是市場經濟基本的制度建設尚未完成。沒有真正做到公平、公正、等價交換的原則,特別是法制、誠信、公正這些基本的制度建設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所以如果把前30年市場化改革理解為市場經濟的硬體建設,那以後還應加快軟體建設,包括公民成為誠實守信的市場經濟的利益主體,企業成為誠實守信的市場經濟的主體,政府帶頭成為誠信的引領者。這些並非一蹴而就,需要一系列深入的配套改革。 西方社會和東方社會,哪個更具誠信? 新型半導體製造公司總經理:從哲學和理論來看,是西方社會更講誠信,還是東方社會更講誠信? 謝遐齡:各個民族在歷史的不同時期社會狀態都不一樣。西方社會近幾百年道德也在滑坡。過去它的價值標準主要靠教會維護,而現在教會在衰微中。中國社會過去由國家和儒生團體維護,近代在與西方文化的交融中,傳統受到衝擊和破壞;但直到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社會誠信還是好的。改革開放以後,成就很大但也發生了一些問題,包括側重效率而忽視誠信,某些不良現象有所抬頭。總之,社會在變遷,歷史有起伏,比較要做實證研究。不能一概而論哪個社會更講誠信。 以法治國要和以德治國結合 上海社科院研一學生:今天我們在道德和法制的框架下討論誠信問題,那究竟應該以法治國還是以德治國? 上海寶鋼員工:西方社會的誠信和東方社會的誠信體系不一樣。上海怎樣學習西方將契約式的誠信和倫理式的誠信合理結合? 吳新文:依法治國要和以德治國聯繫在一起,如果沒有道德作為根基,法律就像建在沙灘上的一座高樓,很危險。很多時候,法律無法管束道德領域。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可以在道德教育方面發揮很大的作用。 金可可:在法律和道德的關係中,應建立公域與私域的基本劃分。法律雖要體現出最低限度的道德,並發揮制度對道德的引導作用,但其本質上是公共領域;道德則屬於私人領域,私人領域的培育不能僅靠制度。依法治國還是以德治國的問題,本身就混淆了這兩個領域:對於公共領域,應著重法律與其他制度建設;對於私人領域,則應著重道德之養成。私域中的道德,若僭越成為公域中的指針(如我國傳統社會中所謂「差序格局」),則社會的現代化轉型無法完成;若以公域中的制度,規制甚至替代私域中的道德,則難免世風日下,而且人民會缺乏安全感與幸福感,公共制度建設本身也必然步履維艱。 在公共制度建設上,或應多向西方學習成功經驗。我國常見的「有法不依」現象,一來與差序格局下對不同的人適用不同的規則、從而人比規則重要的傳統有關。二來與我國在立法過程中,民主參與的程度不夠有關,對於制定的規則老百姓覺得那是外加的,而非自己參與制定的;對此,我國自2000年婚姻法修訂以來,重大立法向社會公布草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值得肯定;但總體上,我國立法民主化還有待於進一步深入。三來與我國法制建設中一些基本的理念和體制沒有理順有關。 關於私域中的道德問題,我國傳統文化中其實有很豐富的倫理資源,有待挖掘。剛才有聽眾和學者都指出,我國正面臨道德滑坡的困境;從歷史上看,這是社會重大轉型期的必然伴生現象:在原本成熟的社會與文化中,任何事物與行為都有其穩定的意義,各安其位自然就心安理得;變動中的社會與文化,則舊的意義與秩序已經毀壞,新的意義與秩序尚未產生,道德難免失范;所以我更願意將現狀視作新道德秩序誕生前的陣痛期。至於道德的建設和培育,非任何個人獨力所能,但離開個人則絕無可能:於此當以人人身體力行為首重;一來於力行中才能養得「浩然之氣」、獲真實利益,坐而論道、紙上得來,非真知真善;二來於力行中方成典範,才能於點滴間感化他人、改變社會,否則人人翹首以待他人,社會永遠不可能變好;我們這個時代缺乏的是典範,而非說教。 至於契約式誠信和倫理式誠信,實質上還是公域與私域的問題,上述分析基本適用。 學者對話 謝遐齡:我特別贊同吳新文的看法,期待上海人民從原來的追求物質豐盛的生活方式,轉到以德性為重、追求有價值的人生目標。誠信是現代辭彙,你卻引了不少古文。誠、信二字是否有區別? 「誠」是人的本能,但需要後天的呵護和培養 吳新文:《說文解字》中這樣解釋:誠,信也;信,誠也。在古人看來,誠和信都與人言相關,但又不停留於語言。「言為心聲」,心又與「身」和「行」是連接在一起的。但誠和信又有區別,《中庸》里說,「誠者,天道也」,原來整個世界就是誠的狀態,天無私覆,地無私載,廓然大公。「信」則牽涉到人類的活動,每個人是否守信用,也涉及百姓對政府的信賴,孔子說,「足食,足兵,民信之矣。」「民無信,不立。」如果百姓對政府沒有信賴,政府是立不起來的。 謝遐齡:誠、信何為本? 吳新文:誠是根本性的東西。 謝遐齡:對。誠為信之本,就是市委倡導的「誠信是社會信任的基石」。請問:誠是先天本有,還是後天獲得? 吳新文:誠在每個人身上有一個端倪,像孟子說的「四端」一樣,但是這個東西需要我們好好呵護,不呵護要夭折。 謝遐齡:四端是惻隱、羞惡、恭敬、是非。孟子沒有講誠是四端之一。 吳新文:誠者,天之道也;誠之者,人之道也。這是對誠的追求,對誠的思考和反省,這是人道。 謝遐齡:誠是每個人天生就有的本能,孟子「反身而誠」要求把自己這種本能發掘出來,發揚光大。所以「誠」是「為人之本」。不「誠」,人就不能稱之為「人」。《中庸》說:誠者,天之道也;誠之者,人之道也。又講:誠之者,擇善而固執之者也。擇善而固執之就是《大學》裡面的「止於至善」,這是人之道。誠有點相當於西方哲學裡面的純粹意志,或自由意志。稍作比較,就知道誠者指道德立法能力。周敦頤說,誠者聖人之本。強調的正是道德立法能力,因此和純粹意志有相當的意思。 向西方借鑒市場經濟,不能忽視本質的「誠信」元素 謝遐齡:請問權衡,從理論角度看,沒有誠信,市場經濟可能建立起來嗎? 權衡:誠信是市場經濟的應有之義。無論是從馬克思講的基本價值規律——等價交換來說,還是從現代市場經濟的分工、深化所需要的減少不確定性和增加信息的對稱而言,都要求大家誠實守信。為什麼現代市場經濟發展到今天,大量出現的卻是誠信的缺失?這裡涉及到基本的「經濟人假說」概念,這個假說很重要的思想是趨利避害,但是這種利己不等於損人利己,按亞當·斯密的理論,市場經濟內在的動力,人被激發出來的活力,是在追逐自利的同時,來獲得全社會利益的最大化。 謝遐齡:這裡有一個誤區,以為競爭可以不講規則,其實是很錯誤的。 權衡:對,利己要做到利己而不損人,人人要講規則,這就是後來制度經濟學講的規則、制度、規範對市場經濟的要求。 謝遐齡:我國這麼多不誠信的現象的根子在哪裡? 權衡:從市場經濟大的發展階段來看,我們還沒有發展到一個真正的、成熟的、規範的市場經濟;第二是相關制度的缺失,要走過一段漫長的制度建設的過程。第三是對誠信的懲罰不夠有力,誠信與否涉及到機會成本,就像腐敗一樣,如無足夠大的機會成本的約束,真正的反腐敗是不存在的。 謝遐齡:你的意思就是罰得還不夠? 權衡:對。 謝遐齡:我認為,改革開放後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借鑒了西方市場配置資源的特點,但相對忽略了與之相隨的重要的「誠信」要素。 誠信是法治得以實行的必要條件 謝遐齡:供詞、證詞是法官判案的依據。如果證人提交的儘是偽證,法治還能實行嗎? 金可可:刑法中的偽證罪僅針對刑事訴訟中提供偽證的行為,不包括民事訴訟中做虛假證明等行為。從司法實務來看,雖然證人證言、書證等是民訴法規定的重要證據形式,但由於實踐中偽證較多,有些證據形式在民事訴訟中的效力已經大打折扣。 謝遐齡:法庭上必須說實話。這引出一個理論問題:誠信作為核心價值,是絕對的,還是相對的?法律對維護誠信起的是輔助作用,還是根本作用? 金可可:我想無論對於一個社會、一種文化,還是對於法律,誠信作為一種價值都是絕對的。法律對誠信能夠起到引導作用,但誠信不能光靠法律。誠與不誠的種子都在每個人心裡,所以才需要每個人「反身而誠」,去呵護、培育心中誠的種子,這不是只憑法律能夠做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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