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之觴:評論聶樹斌案

作者|史宏偉

前段時間忽聞,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聶樹斌案進行再審。心中欣喜之餘,更多是對正義的思考。內蒙古「呼格案」、河南省「楊波濤案」、福建「念斌案」、海南「陳滿案」「黃家光案」等等,這每一宗案件,都浸染了受害者的血與淚。有的清白得以昭雪,有的確再以聽不見「無罪釋放」的法槌之音。休尼特法官有句名言:「正義從來不會缺席,它只會遲到」。但是,遲來的正義,真的是正義嗎?因牢底坐穿或殞命冤獄,而獲得的賠償,能成為「正義」嗎?正義就是應然之則。羅爾德對於正義原則論述是:所有的社會基本:善——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及自尊的基礎——都應被平等的分配,除非對一些或所有社會基本善的一種不平等分配有利於最不利者。而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應當適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筆者認為正義就是在對於個人處在不利狀況下,依靠所在團體的力量,獲得的及時補償。正義可以分為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實質正義是指從結果公正的正義。形式正義是指不考慮結果只追求過程公平的正義。實體正義是指實體法律行為的公正,形式正義是程法程序本身的公正。司法程序的一個細小紕漏,可能會導致實質不正義。所以,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是無法割裂的。如果單純注重實質正義,而不注重程序正義,那註定是正義之觴。一個刑事案件,都要經過三大階段:偵察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而要判處死刑的案件,更要經過死刑複核程序。這樣的司法程序,已經是莫大的進步。但是,這麼多的環節,難道對於冤案就束手無策嗎?程序的正義,就不能帶來實質的正義嗎?縱觀我國的司法程序,是非常全備的,是不太可能出現冤案的。但是,到底是什麼樣的因素,導致了這樣的狀況出現。筆者認為可能有這幾個因素,司法程序上的瑕疵,法的價值錯誤導向,公眾及媒體的影響。筆者在看新聞時,總是會出現這樣的一幕,某領導發表講話:「我們對於受害者的遭遇深表同情,一定及時抓住真兇。」這樣的講話,細細推敲,這會發現一個錯誤的價值導向。受害者確實應該同情,及時抓住真兇,的確是對他們的交代。那受害者應當得到的正義,一定會得到顧及。那嫌疑人呢,面對強大的公權力機關,他也是一個弱者,他的正義,是不是也應該得到最大程度的滿足。這樣的講話,更折射出了,此情此景下,秩序的價值似乎優先於正義。這樣的導向,結果就是行政領導催促司法機關,儘快破案、結案,那又會出現什麼呢?公安機關焚膏繼晷得偵查,努力完成任務;檢察機關廢寢忘食得收集材料,爭取儘快公訴;審判機關夜以繼日得趕案件進度……。這樣的價值錯誤導向,也許是造成冤案的重大因素。只有改變這樣的價值導向,注重正義多過於秩序,才會避免正義之觴。司法程序如何最大限度克服偶然性的影響,從而減少冤錯、促進公正?這讓我想起美國的辛普森案,這個案件反映出的是美國「麵條里只有一隻臭蟲」「毒果之樹」的證據規則。只有在司法程序的每個階段,哪怕有一個疑點,不管是實體上的還是程序上的,司法者都必須慎之又慎。司法機關只有對每一起案件「錙銖必較」,才能最大可能避免冤案。公眾及媒體監督,是我國法治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的確,也使法治得到了進步,如孫志剛案讓「收容」變為「救助」、以上冤案得以昭雪。但是,請大家注意在發生這樣的類似案件中,公眾及媒體是如何評價的,無外乎手段如何慘烈、受害者如何凄慘等。那嫌疑人有沒有重視呢,他的權利有沒有得到保障,他的正義有沒有得到伸張。所以,在發送惡劣案件時,也請關注下嫌疑人,也請儘可能理性看待,不要讓激情蒙蔽了眼睛。畢竟,獲得真相,才能使雙方得到正義。筆者希望聶樹斌的家人得到僅限的正義,同時也期待更加完善的法治。只有將正義從偶然變成必然,法治才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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