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的選舉制度與政治穩定
2012-12-08 14:45:44|分類:默認分類|舉報|字型大小訂閱
印度實行議會民主制,根據印度憲法關於聯邦和邦立法會選舉的規定,印度於1951年10月25日至1952年2月21日舉行了首屆聯邦人民院和首屆立法院選舉,該次以及隨後幾十年的民主選舉實踐向世人充分展示了印度相對完善的選舉制度設計。
一、印度的選舉制度概述:
印度的聯邦立法機構為國會,印度憲法規定:國會由總統及兩院即聯邦院和人民院組成,總統本人不是議會議員。聯邦院相當於議會上院,憲法規定聯邦院議員總數不得超過250名,有238名是由選舉產生,其餘12名則由總統任命,任期6年且不得被提前解散。從法律上講,聯邦院與人民院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由於聯邦院幾乎不具備監督政府的職能和財政權,在實際政治活動中它的地位比人民院低。印度人民院相當於議會下院,是國家主要立法機構。
人民院共有545個席位,其中525名議員是按照人口在各邦劃分選區,採用直接、自由和秘密投票的方式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另外的20名議員代表中央直轄區,其產生方式由議會以法律規定,或直接選舉或由總統任命,此外還有兩名議員由總統從英裔印度人中任命。印度每五年舉行一屆全國大選,根據印度法律,要進行新的大選,必須提前解散上一屆人民院。執政黨可以根據需要在選舉年內提前六個月舉行大選。因此,在印度眾多的選舉中,最重要的就是人民院的選舉。所以,人們通常意義上所指的印度選舉,就是人民院的選舉。
1.法律和制度
在制度上,印度的選舉建立在普遍的成人參政權原則之上,成人也就是直接選舉中年滿18周歲的公民(1989年之前年齡限制是21周歲)。選舉權的給予不考慮表列種姓、信仰、宗教或性別因素,智力不健全和被判有特定罪行的人不能參加選舉。
在規範層次上,印度憲法只對議會的選舉事項作了一些原則上的規定。法律方面主要有《1950年人民代表法》和《1951年人民代表法》。此外,選舉委員會自身也通過民主的方式制定了選舉行為準則,以便規範約束龐大的選民和候選人隊伍。中央直屬區和各邦,都制定了相應的選舉法律、法規以界定一個公平的領域,規範政黨和選民的選舉活動。
2.議席的分配
人民院議席的分配原則是各邦議席數額與邦人口成正比。各邦劃分為若干個選區,每個選區選一個議員。按照憲法規定,各個選區的人口數量要盡量均等。第一次大選和第二次大選時,印度的大部分人民院選區都劃分成單議員選區,即每一選區只選舉一名議員。為了保證表列種姓和表列部族的成員能夠當選,印度政府在他們聚居的地區劃分了若干雙議員選區。在這類選區中,必有一個席位保留給表列種姓或表列部族的成員。1961年議會通過的新的選區劃分法規定,人民院選區一律實行單議員選區制。為表列種姓和表列部族保留的席位,分別在表列種姓選區和表列部族選區內選舉產生。
3.選舉機構
印度選舉操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個機構是獨立選舉委員會,它由四級選舉機關組成,即選舉委員會、邦選舉機關、縣選舉機關和選區選舉機關,組織完備。選舉委員會是根據憲法設立的常設機構。形式上,它是一個不受政府和任何政黨控制的獨立機構。其成員為國家的公務人員,領取薪金。該委員會由一名選舉總監和若干名選舉委員組成。選舉總監系常任職務,由總統親自任命。其罷免方式與最高法院法官相同。委員人數由總統隨時確定。選舉委員會的其他成員由總統根據選舉總監的建議任命,對選舉委員的罷免也須經選舉總監的提議。
4.選舉結果的確定方法
印度人民院選舉結果的確定採用相對多數制的計票方法。按照這種計票方法,當選的候選人並不需要獲得有效選票的一半以上,只要他在本選區內得票最多,即使比其他候選人只多一票,即可當選,這就使許多並未得到該選區內多數選民支持的候選人也可以當選。
從人民院的選舉歷史來看,很多時候,執政黨都是在獲得選票不足半數的情況下上台的。在前三次大選中,國大黨只得到選票的45%左右,而它所得議席卻佔了人民院全部席位的73%以上。在第六次大選中,人民黨只得到選票的41%,但是它卻得到295個議席,佔了全部議席的54%。因此,採用相對多數制的計票方法常常不能真實地反映出各政黨和各候選人之間的力量對比關係。
二、印度的選舉制度的積極作用(主要指對政治發展的影響)
第一,通過選舉成功地各種政治力量納入了合法的政治鬥爭軌道,化解了社會矛盾和衝突,避免了政治動蕩和革命的發生,防止了軍事政變和軍事獨裁,促進印度民主體制的鞏固與發展。應當說,印度獨立以來,政局不斷變化,各政黨勢力鬥爭異常激烈,也曾幾度出現政治危機。但總體來說,印度政局並未發生劇變,危機一個一個地被化解。印度的選舉體制對緩解資產階級各政黨、各集團之間的矛盾,調節它們之間的關係,無疑起了重要作用。在迄今已經舉行十幾次選舉,每一次選舉都保證了國家政權的平穩更迭和政府組成的合法性。
第二,普選制下的社會動員迅速激發了廣大民眾的民主意識,拓寬了政治參與面,促進政治制度發展。在大選中,印度民眾始終保持了較高的政治熱情.參加投票的選民的比例一般都超過了60%,選舉的結果基本上反映了民意。民眾普遍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不僅逐漸擴大了社會各個層面民主體制的建立,而且使各級選舉形成了制度化,打破了印度傳統社會中特有的封閉性和落後性,促進了社會的變革和開放,這無疑代表了社會的進步方向。
第三,確保了印度多樣化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國家的統一。多民族、多宗教、多語言、多種姓的特點對印度的統一構成了極大的威脅。通過選舉則在一定程度上把各種民族、宗教、種姓利益代表集團納入政治體制之中。議會機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各種利益集團宣洩其不滿的講壇,也是調解、緩衝它們彼此利益矛盾的重要場所。印度獨立以來,雖然民族衝突、教派紛爭十分激烈,但卻並未因此而使印度四分五裂。
三、印度選舉制度存在的問題:
1.「金錢選舉」現象嚴重
印度選舉法規定了候選人競選經費的最高限額,超過這一限額要被取消競選資格6年。形式上這是為了縮小金錢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並可使某些不富有的人得以進入立法機關。但是這些規定實際上早就成了一紙空文,大多數候選人的競選費用已經成倍地超出了限額。而且,對於一個參選政黨來說,為了進行宣傳,需要做廣告、散發傳單、演講,甚至直接給選民好處。這些都需要大量的資金作保證。在這種情況下,許多政界人士公開承認,僅依靠公開的收入來源不可能競選成功,接受私人財團的秘密贊助已是公開的秘密。與此相聯繫,資本財團通過資助政黨尤其是執政黨施加政治影響獲得利益。從印度的選舉歷史來看,財團的捐贈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政黨在選舉中的成敗,同時財團也通過這種資助影響政局,左右政府決策,反過來獲得經濟上的實惠。
2.競選中的暴力事件嚴重
從印度選舉的歷史來看,每次大選幾乎都會發生大量的恐怖暴力事件。不僅搶奪票箱,威脅選民的事件時有發生,而且黨派之間的暴力衝突和流血傷亡事件也有增無減。1984年第九次大選前夕,英·甘地被暗殺並導致教派鬥爭進一步惡化,死傷數千人之多。1991年第十次大選前夕,拉·甘地又被暗殺,造成社會動亂,有300多人喪生。1991年第十次大選,又有100多人死於暴力事件,1000多個投票站重新選舉。2004年的選舉相對比較平靜,但仍有暴力事件發生。
3.財產資格限制。
印度憲法第102條第一款對議員候選人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如規定:「尚未還清債務的破產者不能當選和充任議員。」但據統計,印度農村中60%的貧苦農民欠地主或高利貸者的債務。這種規定實際上就把窮人排除在「議會民主」之外了。因此,印度選舉純屬富人選舉,是金錢的交易。
儘管存在如此的缺陷,我們依然應該肯定印度在走向民主中所做的大膽嘗試,作為發展中國家,印度的制度已經達到了高度的制度化程度,按照亨廷頓的政治發展理論,實現政治穩定與現代化的前提是制度化,因此印度將政治穩定作為其獨立後制度設定的基本目標。人類可以無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無秩序而有自由,實現了穩定才能開展其他一切政治發展與民主鞏固措施,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尤其是這樣。同時,發展中國家也必須明白的是,只有選擇適合自己國情的發展道路,才有可能實現政治發展。而獨立後的印度儘管繼承了英國的聯邦制、議會民主制等,但同時雜糅了總統制、三權分立,且都是結合印度的國情作了改變的,比如帶有中央集權特點的聯邦制。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