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丨於歡輕判,高興中有點遺憾
希望於歡案子的改判
成為司法進步的轉折點
吳鵬飛/文【新作】
1、於歡輕判,符合多數人的心愿
於歡案二審也就是終審判決,眾多人翹首以盼。因為這個結果與我們每個人實際上息息相關。因為任何一個人都可能陷入於歡的境地,都可能要選擇是血性反抗還是束手就範。當聽到於歡從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5年時,我相信大家的感受都很複雜,一方面為輕判鬆了一口氣,一方面又感覺這個判決還是顯得有些重了。很多人期望的是:無罪、免於刑事起訴、緩刑或者最多最多為兩年以內的刑期。
2、終審判決,有一個本質的不同
二審的一個巨大的改變,就是修正了一審對事實認定和適應法律條款的雙重錯誤。一審認為於歡沒有防衛的緊迫性和必要性,於歡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但二審則認為,於歡面對的是仍在持續且有所升級的犯罪行為,他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這就與一審判決有了本質的不同,也為於歡的改判、輕判構建了事實和法理的基礎。儘管二審認為於歡防衛過當,不盡如人意,但仍不失為一個進步。
3、防衛過當,很多人還是想不通
於歡最終被認定為防衛過當,理由是,其一,於歡母子當時雖然受到持續犯罪的侵害,但生命安全並未受到威脅;其二,於歡的行為造成一死三傷,顯然超過必要限度。這兩者均值得推敲,前者的結論是建立在事後理性分析上的,可是於歡作為當事人,恰恰擔心事情發展下去會鬧出人命;後者的結論有轉換概念痕迹,那個死亡也有救治延宕的因素,和於歡行為並不具有法律上的全部邏輯關係。
4、對防衛人的要求不能不近情理
退一萬步講,就算當時於歡失手直接造成侵害者的死亡,是不是就過當了呢?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在於歡案二審之後寫作的《我們應當如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一文說得好,要求防衛人在孤立無援、高度緊張的情形之下實施剛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不僅明顯違背常理常情,而且違背基本法理。換句話說,在那種情況下,要求於歡用刀的力度、精度恰到好處,就等於要求於歡放棄防衛。
5、我國司法實踐對防衛理解較偏
於歡案的二審判決,再一次證明司法界對於正當防衛的理解還未體現法律的本意,不符合社會實際,認識上比較落後,讓正當防衛人「出力不討好」甚至「流血又流淚」的判例太多了。去年,福建的「失主追小偷,小偷滑倒死亡案」,當事人一度被追究了「過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深圳一名保安猥褻女網友,被見義勇為的大學生小塗打傷,結果當地警方以「防衛過當」為由刑拘了小塗。類似例子還有不少。
6、正當防衛,要求改判很少勝訴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100份以「正當防衛」為由要求輕判的二審刑事判決書,僅有4份被法院認定,其他20份為防衛過當,76份為故意傷害罪。這足以說明我國司法界在這個問題上,整體的認識有待提高。法定的公民自衛權利被異化為「誰死人誰有理」「誰傷重誰有理」的「唯結果論」,沒有顧及法律設置正當防衛制度本身應有的弘揚正氣、震懾犯罪的社會功能。
7、期待於歡案真正畫上一個句號
對於歡的二審判決,我的遺憾就在這裡。因為這樣的判決發出了一個信息,那就是如果你處在於歡的情況,進行反抗,如果你不能反抗的恰到好處,可能就要面臨五年的徒刑,這個信息,對於鼓勵公民與各種不法侵害好惡犯罪行為做鬥爭,顯然是一個消極的信號。真希望於歡案子成為一個新的起點,為錯誤理解正當防衛畫個句號,讓於歡成為最後一個坐牢的正當防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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