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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財產清查的方法

財產清查的方法

  一、財產清查的準備工作

  財產清查是一項複雜細緻的工作,它涉及面干、政策性強、工作量大。為了加強領導,保質保量完成此項工作,一般應在企業單位負責人(如廠長、經理等)的領導下,由會計、業務、倉庫等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財產清查的專門班子,具體負責財產清查的領導工作。在清查前,必須首先做好以下幾項準備工作:

  (1)清查小組制定財產計劃,確定清查對象、範圍、配備清查人員,明確清查任務。

  (2)財務部門要將總賬、明細賬等有關資料登記齊全,核對正確,結出餘額。保管

  部門對所保管的各種財產物資以及賬簿、賬卡掛上標籤,標明品種、規格、數量,以備查對。

  (3)銀行存款和銀行借款應從銀行取得對賬單,以便查對。

  (4)對需要使用的度量衡器,要提前校驗正確,保證計量準確。對應用的所有表冊,都要準備妥當。

  二、財產清查的方法

  1、實物資產的清查

  對於各種實物如材料、半成品、在產品、產成品、低值易耗品、包裝物、固定資產等,都要從數量和質量上進行清查。由於實物的形態、體積、重量、堆放方式等不盡相同,因而所採用的清查方法也不盡相同。實物數量的清查方法,比較常用的有以下幾種:

  (1)實物盤點。即通過逐一清點或用計量器具來確定實物的實存數量。其適用的範圍較廣,在多數財產物資清查中都可以採用這種方法。

  (2)技術推算。採用這種方法,對於財產物資不是逐一清點計數,而是通過量方、計尺等技術推算財產物資的結存數量。這種方法只適用於成堆量大而價值又不高難以逐一清點的財產物資的清查。例如,露天堆放的煤炭等。

  對於實物的質量,應根據不同的實物採用不同的檢查方法,例如有的採用物理方法,有的採用化學方法來檢查實物的質量。

  實物清查過程中,實物保管人員和盤點人員必須同時在場。對於盤點結果,應如實登記盤存單,並由盤點人和實物保管人簽字或蓋章,以明確經濟責任。盤存單既是紀錄盤點結果的書面證明,也是反映財產物資實存數的原是憑證。  

    為了查明實存數與賬存數是否一致,確定盤盈或盤虧情況,應根據盤存單和有關賬簿的記錄,編製實寸賬存對比表。實存賬存對比表是用以調整賬簿記錄的重要原始憑證,也是分析產生差異的原因,明確經濟責任的依據。

    對於委託外單位加工、保管的材料、商品、物資以及在途的材料、商品、物資等,可以用詢證的方法與有關單位進行核對,以查明帳實是否相符。

  2、庫存現金的清查

  庫存現金的清查,包括人民幣和各種外幣的清查,都是採用實地盤點即通過點票數來確定現金的實存數,然後以實存數與現金日記賬的賬面餘額進行核對,以查明帳實是否相符及盈虧情況。

  由於現金的收支業務十分頻繁,容易出現差錯,需要出納人員每日進行清查和定期及不不定期的專門清查。每日業務終了,出納人員都應將現金日記賬的賬面餘額與現金的實存數進行核對,做到賬款相符。專門班子清查盤點時,出納人員必須在場,現鈔應逐張查點,還應注意有無違反現金管理制度的現象,編製現金盤點報告表,並由盤點人員和出納人員簽章。現金盤點報告表兼有盤存單和實存賬存對比表的作用,是反映現金實有數和調整帳簿記錄的重要原始憑證。

  國庫券、其他金融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清查方法和現金相同。

  3、銀行存款的清查

  銀行存款的清查,與實物和現金的清查方法不同,它是採用與銀行核對賬目的方法來進行的。即將企業單位的銀行存款日記賬與從銀行取得的對帳單逐比核對,以查明銀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結餘的記錄是否正確。

  開戶銀行送來的銀行對賬單是銀行在收付企業單位存款時複寫的帳頁,它完整的記錄了企業單位存放在銀行的款項的增減變動情況及結存餘額,是進行銀行存款清查的重要依據。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銀行存款日記賬餘額與銀行對賬單餘額往往不一致,其主要原因:一是雙方賬目發生錯帳、漏帳。所以在與銀行核對賬目之前,應先仔細檢查企業單位銀行存款日記賬的正確性和完整性,然後再將起與銀行送來的對賬單逐筆進行核對。二是正常的「未達帳項」。所謂「未達帳項」,是指由於雙方記賬時間不一致而發生的一方已經入帳,而另一方尚未入賬的款項。企業單位與銀行之間的未達帳項,有以下四種情況:

  (1)企業已入賬,但銀行尚未入賬

  ①企業送存銀行的款項,企業已做存款增加入賬,但銀行尚未入賬;

  ②企業開出支票或其他付款憑證,企業已作為存款減少入賬,但銀行尚未付款、未記賬;

  (2)銀行已入賬,但企業尚未入賬。

  ①銀行代企業收進的款項,銀行已作為企業存款的增加入賬,但企業尚未受到通知,因而未入賬;

  ②銀行代企業收支付的款項,銀行已作為企業存款的減少入賬,但企業尚未受到通知,因而未入賬;

  上述任何一種情況的發生,都會使雙方的賬面存款餘額不一致。因此,為了查明企業單位和銀行雙方賬目的記錄有無差錯,同時也是為了發現未達帳項,在進行銀行存款清查時,必須將企業單位的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逐筆核對;核對的內容包括收付金額、結算憑證的種類和號數、收入來源、支出的用途、發生的時間、某日止的金額等。通過核對,如果發現企業單位有錯賬或漏賬,應立即更正;如果發現銀行有錯賬或漏賬,應即使通知銀行查明更正;如果發現有未達賬項,則應據以編製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進行調節,並驗證調節後餘額是否相等。

  [例1]2006年6月30日某企業銀行存款日記賬的賬面餘額為31000元,銀行對賬單同

  的餘額為36000元,經逐筆核對,發現有下列未達帳項:

  (1)29日,企業銷售產品收到轉帳支票一張計2000元,將支票存入銀行,銀行尚未辦理入賬手續。

  (2)29日,企業採購原材料開出轉帳支票一張計1000元,企業已作銀行存款付出,銀行尚未收到支票而未入賬。

  (3)30日,企業開出現金支票一張計250元,銀行尚未入賬。

  (4)30日,銀行代企業收回貨款8000元,收款通知尚未到達企業,企業尚未入賬。

  (5)30日,銀行代付電費1750元,付款通知尚未到達企業,企業尚未入賬。

  (6)30日,銀行代付水費500元,付款通知尚未到達企業,企業尚未入賬。

  根據以上資料編製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如6-4所表示:

  

如果調節後雙方餘額相等,則一般說明雙方記賬沒有差錯;若不相等,則表明企業方或銀行方或雙方記賬有差錯,應進一步核對,查明原因予以更正。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銀行已經入賬而企業尚未入賬的未達帳項,不能根據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來編製會計分錄,作為記賬依據,必須在收到銀行的有關憑證後方可入賬。另外,對於長期懸置的未達帳項,應及時查明原因,予以解決。

  上述銀行存款的清查方法,也適用於各種銀行借款的清查。但在清查銀行借款時,還應檢查借款是否按規定的用途使用,是否按期歸還。

  4、往來款項的清查

  往來款項的清查,採用對方單位核對賬目的方法。在檢查個單位結算往來款項賬目正確性和完整性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明細分類賬的記錄,按用戶編製對帳單,送交對方單位進行核對。對賬單一般一式兩聯,其中一聯作為回單。如果對方單位核對相符,應在回單上蓋章後退回;如果數字不符,則應將不符的情況在回單上註明,或另抄對帳單退回,以便進一步清查。在核對過程中,如果發現未達帳項,雙方都應採用調節賬面餘額的方法,來核對往來款項是否相符。尤其應注意查明有無雙方發生爭議的款項、沒有希望收回的款項以及無法支付的款項,以便即使採取措施進行處理,避免或減少壞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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