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漢傳佛教寺院共住規約通則
07-02
佛制戒律,祖立清規,旨在防非止惡,安身進道,光大法門,造福社會。本此精神,訂立共住規約,全寺上下,均須遵守。 一、全寺僧眾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執行有關政策,愛國愛教,以寺為家,勤修三學,恪遵六和。 二、全寺上下均須謹遵佛制,戒行清凈,慎護譏嫌,自重自尊,僧儀整肅,犯根本大戒者,不共住。 三、住持依選賢制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四、住持、班首、執事,均應忠於職守,盡職盡責,愛護常住,關心大眾,任勞任怨,廉潔奉公。如有玩忽職守,居職謀私,經批評教育不改者,免其職務。 五、早晚課誦、二時齋供、坐禪聽講、集體勞動,除按寺院傳統可以不隨眾的僧人外,因病因事均應請假;無故缺席者,應批評教育;屢教不改者,不共住。 六、尊師重教,恭敬耆德,服從執事安排,遵守殿堂秩序,違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教育、批評或記過。 七、挑撥是非,破和合僧者,應及時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而又屢教不改者,不共住。 八、打架鬥毆、惡口相罵,侵損偷竊常住或私人財物者進行嚴肅批評教育;對侵損偷竊的財物,須照價賠償;情節嚴重,觸犯刑律者,依法處理。 九、全寺僧眾均需僧裝整齊,及時剃除鬚髮,清凈素食,禁止飲酒、吸煙、賭博、看淫穢書刊,如有不遵,經批評教育而屢教不改者,不共住。 十、外出未經請假,夜不歸宿,經教育不改者,不共住。 十一、私自化緣募捐或向香客遊人索要錢物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不服者不共住。 十二、寺院竹木花卉茶果,均應愛護培植,不得私自砍伐採摘自用或做人情。違者,進行批評教育,照價賠償。 十三、師友親朋來寺,經主管執事同意方可留膳宿。 十四、遵照佛制,僧眾住寺,常住供養;僧人年衰,常住扶養;僧人疾病,常住醫治;僧人圓寂,常住荼毗;僧人遺產,歸常住所有。 十五、保持殿堂莊嚴,環境清凈,僧房整潔;保護寺院文物,注意防火防盜。 遵規守戒,一視同仁。同居大眾,各宜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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