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確立監察委員會憲法地位為契機 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11日表決通過了憲法修正案,確立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提供了根本法保障。

  一、充分認識確立監察委員會憲法地位的重大意義

  確立監察委員會憲法地位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重大舉措。黨的十九大作出戰略部署,要求「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總結改革實踐經驗,提煉為制度成果。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對現行憲法作出21條修改,其中11條同設立監察委員會有關,特別是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專門增加「監察委員會」一節,充分彰顯了監察委員會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是對我國政治體制、政治權力、政治關係作出的重大調整,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重要保證。

  確立監察委員會憲法地位是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我們黨全面領導、長期執政,迫切要求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探索出一條黨長期執政條件下實現自我凈化的有效路徑,這關乎黨和國家事業成敗,關乎我們能否跳出歷史周期率。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既具有高度內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補性。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內監督得到有效加強,監督對象覆蓋了所有黨組織和黨員。這就要求適應形勢發展構建國家監察體系,對黨內監督覆蓋不到或者不適用於執行黨的紀律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使監察對象由「狹義政府」轉變為「廣義政府」,補齊行政監察範圍過窄的「空白」,解決反腐敗力量分散問題,真正把權力關進位度籠子,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確立監察委員會憲法地位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制定監察法提供了法治保障。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建立中國特色監察體系的創製之舉,黨中央從全面從嚴治黨出發,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納入全面深化改革總體部署,積極推進改革及試點工作並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效,在此基礎上使改革實踐成果提煉成為憲法規定,具有堅實的政治基礎、理論基礎、實踐基礎和充分的法理支撐。在憲法中增寫監察委員會,使監察體制改革於憲有據、監察法於憲有源,體現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有機統一。

  二、準確把握、深入理解憲法關於監察委員會的規定與內涵

  監察委員會是實現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專責機關。修改後的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明確了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和地位。在國家權力結構中設置監察機關,專責對履行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同紀委合署辦公,既是黨的機構,又是國家機構,實現黨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統一。監察委員會是實現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政治機關,不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其依法行使的監察權,不是行政監察、反貪反瀆、預防腐敗職能的簡單疊加,而是在黨直接領導下,代表黨和國家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既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又調查職務犯罪行為,其職能許可權與司法機關、執法部門明顯不同。同時,監察委員會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既要加強日常監督、查清職務違法犯罪事實,進行相應處置,還要開展嚴肅的思想政治工作,進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做到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紀效果和社會效果。

  監察委員會拓寬了「讓人民監督權力」的渠道。修改後的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監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這明確了監察委員會的基本構成要素。監察機關的主要職能是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主要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各級紀委監委通過日常監督、派駐監督和巡視監督,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統一,推動監督監察常規化、常態化,強化了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職能,拓寬了「讓人民監督權力」的渠道,使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更加完備、科學、有效,這是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豐富和完善。

  監察委員會既要接受黨的領導,也要接受人大監督。修改後的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監委同紀委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在領導體制上與紀委的雙重領導體制高度一致,首先必須始終接受黨的領導和監督。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要始終堅持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開展工作,自覺接受黨中央監督,這是最重要的。地方黨委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黨委書記定期主持分析反腐敗形勢,對日常監督、採取留置措施、作出處置決定等審核把關,確保黨對紀檢監察關鍵環節、重大問題的監督。監察委員會由人大產生,就必然要對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監察法草案也規定了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以及提出詢問和質詢等監督方式。

  監察委員會與其他機關和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修改後的憲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行使調查許可權,是依據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無權干涉。同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權。監察委員會成立後,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行為,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判;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機關經審查後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退回監察機關進行補充調查,必要時還可自行補充偵查。目前在實際工作中,紀檢監察機關不僅同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形成了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關係,同審計、公安以及安監、質檢、食葯監等執法部門也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工作聯繫。在憲法中對這種關係作出明確規定,是將客觀存在的工作關係制度化法律化,可確保監察權依法正確行使,並受到嚴格監督。

  三、以確立監察委員會憲法地位為契機,鞏固反腐敗鬥爭壓倒性態勢、向奪取壓倒性勝利前進

  當前,反腐敗鬥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並鞏固發展,但形勢依然嚴峻複雜。憲法修正案表決通過,根據憲法制定監察法,產生國家監察委員會後,深化監察體制改革才真正進入深水區。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自覺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推動監察體制改革全面深化,探索構建權威高效的體制機制,提高懲治腐敗的效率,把制度優勢真正轉化成治理效能。要依法依規行使職權,強化紀法貫通、法法銜接,建立統一決策、一體化運行的執紀執法權力運行機制,實現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有序對接、相互貫通,加強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執法部門等的工作銜接,形成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要實現人員力量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高度融合,優化配置人員、科學定崗定責,做到人崗相適、各展所長,融為一體、優勢互補。要拓展深化國家監察職能,向派駐機構和鄉鎮街道延伸,打通監察監督「最後一公里」,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要完善配套法規制度,既要立足當前出台相關制度規範,確保工作順暢運行;又要著眼長遠強化制度建設,結合實踐逐步完善,不斷釋放制度效能。

  打鐵必須自身硬。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行使權力上要慎之又慎,在自身約束上要嚴之又嚴。監察委員會要接受黨委監督、人大監督、法律監督、社會監督和群眾監督。要強化內部監督制約,發揮幹部監督機構作用,探索執紀監督和審查調查機構分設,嚴格審批程序和內控制度,堅決防止「燈下黑」,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被濫用、懲惡揚善的利劍永不蒙塵。(紀軒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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