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員判刑案例丨發現隱患後怎麼辦?
被告人秦某,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於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高中文化,任利川市忠路煙花爆竹產銷有限責任公司煙花工區主任、兼職安全員,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現住利川市。因涉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6年12月16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治國,湖北麗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利川市人民檢察院以鄂利檢公訴刑訴[2017]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利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健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秦某及其辯護人王治國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利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秦某系利川市忠路煙花爆竹產銷有限責任公司煙花工區主任、兼職安全員,全面負責煙花工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2016年7月17日6時50分許,被告人秦某到封口間檢查,發現機械故障後,未嚴格督促落實斷電停機清理藥物。
7時40分許,煙花工區自動化裝藥線發生爆炸,造成該工區工人孫某當場死亡,趙某醫治無效死亡,曹某、魏某二人受傷。經事故調查組認定,7.17利川市忠路煙花爆竹產銷有限責任公司自動化裝葯間事故發生原因是:裝葯機發生故障,藥物不能正常輸出,混葯機內的藥物往外溢出,掉落在機械運轉部件上相互摩擦引發事故。
利川市人民檢察院就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本院移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陳述;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被告人秦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利川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秦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傷殘,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秦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未提出辯解辯護意見。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未提出異議,但提出被告人秦某犯罪後有以下從輕量刑情節:
一、本次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屬一般事故。
二、本次事故是因機械發生故障而引發,不是人為事故。
三、發生本次事故的責任分散,經事故調查組調查並認定,事故責任不是被告人秦某一人,還有其他人,且事故調查組已建議追究責任。
四、被告人秦某所在單位已全部賠償死者近親屬和傷者經濟損失。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秦某系利川市忠路煙花爆竹產銷有限責任公司煙花工區主任、兼職安全員,全面負責煙花工區安全生產和管理工作。2016年7月17日6時50分許,被告人秦某到煙花工區封口間檢查,發現自動裝藥線裝葯機有機械故障隱患,而未按規章規定責令工人斷電停機,停止作業。
即日7時40分許,煙花工區自動化裝葯機因藥物相互摩擦發生爆炸,造成該工區工人孫某當場死亡,趙某在醫院醫治無效死亡,工人曹某、魏某二人受傷,且魏某已傷殘。經利川市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認定,7.17利川市忠路煙花爆竹產銷有限責任公司自動化裝葯間發生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裝葯機發生故障,藥物不能正常輸出,混葯機內的藥物往外溢出,掉落在機械運轉部件上的藥物相互摩擦引發事故。
另查明,事故發生後,利川市忠路鎮煙花爆竹產銷有限責任公司分別於2016年7月18日、9月22日和2017年1月23日與被害人孫某近親屬、被害人趙某近親屬和傷者曹某達成調解協議,由利川市忠路鎮煙花爆竹產銷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孫某近親屬全部經濟損失人民幣72萬元(已付清),賠償趙某近親屬全部經濟損失人民幣72萬元(已付清),賠償傷者曹某全部經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已付清)。傷者魏某因其鑒定尚未確定,其經濟損失另行處理。
上述事實,被告人秦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並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及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系煙花生產、作業中負有組織、指揮及管理職責的負責人,在煙花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二人傷殘,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的「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發後,被告人秦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歸案後,其所在公司賠償了被害人趙某、孫某近親屬和傷者曹某的全部經濟損失,對被告人秦某量刑時,應作為從輕量刑情節考慮,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秦某有從輕量刑情節的意見有理,本院予以採納。
綜合被告人秦某的犯罪情節及認罪、悔罪表現,並考慮其所在單位已對多數被害人給予了賠償的情節,本院決定對被告人秦某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安全員法定職責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來源:安全向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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