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權手冊(個稅改革的長遠方向)

個稅改革的長遠方向

回顧中國個人所得稅的歷史,從1980年起征點800元的「富人稅」時代到2008年起征點2000元的「平民稅」時代,參照歐美國家的稅制,有人認為,這是一個正確的方向。因為直接納稅人群的擴大,是人民權利的覺醒的關鍵一步,而這種權利的覺醒其實是中國建立民主憲政體制的一個重要基石。從長遠看,個稅的改革更具根本意義的問題有這麼三個:

第一,全民稅還是富人稅?——收稅的目的是湊份子支付公共開支還是調節貧富?均攤還是吃大戶?單一稅還是累進稅?第二,放到整體稅制結構中來看,稅收應該以流轉稅為主還是直接的個稅為主?第三,地方稅還是中央稅?這三個問題,歸結起來其實就是一個問題:我們要什麼樣的個稅?是納稅人自己湊錢辦事的份子錢,還是政府對我們收的保護費。以下是值得探討的方向:

第一,回歸個稅本質,減少均貧富的功能。

個人所得稅的目的是回歸到大家湊份子辦公共事務的本質,還是強化均貧富的再分配功能,其實是我們應該關注的本質問題。強化個稅的再分配功能,無疑會對經濟效率產生嚴重的損害,從而最終影響了每個人的生活水平,而且窮人會受害更重。

先看兩個概念:人頭稅vs.個人所得稅。

人頭稅就是每人都交的稅一樣多,大家均攤公共費用;而現代的個人所得稅則是以財產和收入為依據來收稅,富人多交、窮人少交,就像電影《蜘蛛俠》裡面說的那樣:「能力越大,責任越大。」

在現代人聽來,人頭稅好像是個貶義詞,但從理論上來說這其實是一個很公平的稅種。所謂人頭稅(head tax,poll tax),實際上就是按人頭每個人交同樣的份子錢。打個比方,幾個朋友一起到餐館吃飯,沒人請客的話就得AA制,10個人吃飯,最後結賬是500元,每個人就交50元的份子錢。這個時候就不考慮你是窮人還是富人。在飯局上,大家都吃同樣的東西,每個人付相等的錢是天經地義。如果在結賬的時候,有錢的朋友堅持要替窮朋友付份子錢,或者讓他少付一點,那個窮人還會不高興,認為富人瞧不起他。朋友湊份子的時候,大家都明白這個道理,可是一旦放到國家的背景下,同樣的問題大家卻態度不同。其實這兩者的道理並無分別。政府維護公共安全、鋪路架橋、修路燈,不管窮人還是富人都得到了同樣的服務(且先不考慮政府腐敗、官商勾結的因素),當然就應該付同樣的錢。

從公民自由的角度上來說,實行均攤的人頭稅使得這項稅收不至於賦予政府以直接干預公民個人生活和自由的權力。在經濟學上,人頭稅被認為是最理想的稅制。按人頭收稅,數額固定,不會因為收入多少或生意好壞而轉變,所以這種稅收不會影響資源的有效使用,對經濟的影響是最小的;成本也是最低的,不需要養著大量的稅務官員,社會也不用養著數量龐大的稅務籌劃師、會計師、律師等等;人頭稅也是最接近稅收本質意義的稅,那就是分擔公共開支,而沒有承擔調節貧富差距的功能。而現代的個人所得稅按照收入的多寡來徵收,有很大的弊端。

當代各國普遍實行累進的個人所得稅制,意思是收入越低,交稅的稅率越低,收入越增加,就需要按照更高的稅率來交稅。目的是為了調節貧富,讓富人多交稅。理論依據是富人財富增加的邊際效益比窮人低,意思是富人多掙一塊錢對他們來說意義不大,而這一塊錢對窮人來說就作用更大,因此富人不如把這一塊錢都交稅,再通過政府轉給窮人用,這樣對富人沒有什麼損失,卻幫助了窮人。

這種理論自然是似是而非。因為累進稅率影響的不只是最富的階層,而是影響到從低收入者到中產階級的各個階層。稅收的增加會抑制人們創造財富的熱情,這可能對某個單個的人身上看不出來,但在邊際上累積起來,影響就會很大。

實際上,實行單一稅率,富人(相對窮人來說的富人而已,其實也是工薪階層)已經比窮人多交稅了,如果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則更是對聰明、能力、辛勤勞動和創造財富的激情的懲罰,對懶惰、能力低的獎勵,對於整個社會來說,這無疑是對社會進步和財富的扼殺,其結果,不僅僅是懲罰了富人和有創造能力的人,而且由於社會財富的減少,窮人就更無法從社會的進步中獲得收益,而窮人由於其在市場上競爭能力較低,他們在經濟衰退中遭受的損失比富人會更嚴重。

事例(虛擬)·酒吧傳奇

有10個人每天到一間酒吧喝酒,他們的帳單一共是100元。他們決定依照他們付稅的方式來分攤他們的帳單,所以:

前4個人(最沒錢的)不用付錢;

第5個人付1元;

第6個人付3元;

第7個人付7元;

第8個人付12元;

第9個人付18元;

第10個人(最有錢的)付59元。

他們每天快樂地喝酒, 倒也相安無事, 直到有一天酒店老闆說:「既然你們都是好顧客,我決定開始給你們20元的折扣。從今天開始,十人的酒錢只收80元!」

這些人還是決定按照付稅的方式來付酒錢,所以前4個人還是免費喝酒。

那剩下6個要付錢的顧客呢? 他們怎麼分配突然多出來的20元折扣呢? 如果平均分配,20除以6是3.33元。但是如果從每個人的帳單扣掉3.33元,第五跟第六個人不但不用付錢,還有錢進口袋。這想想不太通。於是酒店老闆提議,根據每個人付錢的比例來減好了,於是他提出了以下的新帳單:

第5個人現在付1×0.8=0.8(節省0.2元);

第6個人現在付3 ×0.8=2.4(節省0.6元);

第7個人現在付7×0.8=5.6(節省1.4元);

第8個人現在付12×0.8=9.6(節省2.4元);

第9個人現在付18×0.8=14.4(節省3.6元);

第10個人現在付59×0.8=47.2(節省11.8元)。

這6人每個人都賺到了,而前4個人還是一樣有免費的啤酒喝。於是他們快樂地付了酒錢。但是一旦他們踏出酒吧大門,他們開始比較他們每個人省下的錢。

「在20元的折扣中, 我只省到6毛錢」,第6個人忿忿不平地說,並指向第10個人,「但他省下了11塊8毛!」

「是啊是啊」,第5個人說:「我只省到2毛,第10個人省到的錢比我多50倍不止,真是不公平啊!」

「那是真的,」 第7個人也吆喝著,「為什麼有人拿11塊8毛,而我只拿1塊4毛? 有錢人佔盡所有便宜!!」

「什麼?」,前4個人也嚷嚷起來了,「我們什麼都沒拿到! 這個制度剝削窮人!!」

於是9個人起來將第10個人毒打一頓。

隔天晚上,他們繼續去酒吧。第10個人沒有出現, 於是9個人也沒等他就坐下來喝酒。當帳單來的時候, 才發現他們加起來連一半的酒錢都付不起!

可見,打擊富人的結果是窮人受累。實行單一稅率,廢除累進稅,對社會進步和繁榮來說至關重要。不過,在目前來說,減少累進稅率的層級,大幅度降低最高稅率和各級累進稅率,則更加現實一些。

第二,稅收主流應轉向以個稅為代表的直接稅。

現在我國的稅收是以流轉稅為主,即大多數的稅收是在生產和流通環節來徵收,而直接向個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只佔7%的比例。而在美國和歐洲,個人所得稅所佔總稅收的比例都超過50%,是稅收的主體。這是憲政體制的必然結果。

個人所得稅是直接稅,它的特點是作為納稅人,很清楚自己交了多少錢。

在歐洲憲政制度確立過程的早期,擁有選舉權的往往必須是交納直接稅的個人。例如法國大革命後的選舉法即規定「每年繳納直接稅達三天工資以上者享有選舉權」,稱為「積極公民」,而達不到這個標準的稱為「消極公民」,沒有選舉權。其理由是直接稅納稅人對國家的貢獻、監督都遠遠超過間接稅納稅人,而後者則普遍因為搭便車的心理而更有可能接受非憲政的稅收制度。直接稅與間接稅最大的不同是,人們必須從自己的財產中拿出一部分來交稅。因此,在所有的稅種中,只有個人所得稅最能引起納稅人的「稅痛」,最能增強其「納稅人意識」,納稅人對稅率的提高都會極為敏感,對政府如何使用稅收的問題也最為關切,因而也只有個人所得稅為主的稅制結構對於憲政民主的轉型具有特殊的意義,有助於在私人財產權和國家稅收之間構建起憲政性質的聯繫。如今,西方發達國家普遍採用直接稅制,其中又以個人所得稅為主體稅種,就是這個道理。

流轉稅是一種間接稅,它的納稅人並不是稅負人,隨著商品的流轉,流轉稅的大部分都會被轉嫁給後續環節。如穆勒所說:「所謂間接稅是這樣一種稅,雖然表面上是對某人徵收這種稅,實際上此人可以通過損害另一個人的利益來使自己得到補償。」日本當代著名稅法學家北野弘久也指出:在間接稅制下,「納稅人作為主權者享有監督、控制租稅國家的權利,並承擔義務」這樣的憲政理念「幾乎不可能存在」,他指出:「只要消費稅佔據了國家財政的中樞,就會造成人們不能監督、控制租稅國家運行狀況的可怕狀態。」

讓更多的人參與到納稅當中,有助於建立納稅人主權的意識,從而在根本上實現憲政轉型。從減稅的角度來看,更多的納稅人的壓力,將使得加稅的政策面臨民眾更大的反對而難以出台,使得減稅的政策更能夠獲得更多人的支持而通過。

但必須強調,擴大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範圍的同時一定要將流通領域的稅收大幅度削減,真正將間接稅為主的體制轉變成為以直接的個人所得稅為主的體制,而不是片面的增加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範圍。

第三,個人所得稅率應由各地自行確定。

由於個人享受的政府服務絕大多數來自於地方,按照誰受益誰買單的原則,個人所得稅應當主要作為地方政府的支出。

由於每個地方的公共開支各不相同,當地選民對公共開支的項目偏好也各不相同,例如有的地方居民喜歡公園和綠地,有的地方的治安不好、需要加強警察力量,有的地方需要架橋,有的地方需要修碼頭,因此作為湊份子的個人所得稅不可能也不應該全國統一稅率。而且全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太平衡,收入也不一樣,譬如,如果北京、上海等發達城市執行2000元的個稅起征點,可能就過低,而在西部雲南、貴州等經濟相對落後的地區,同樣執行這個起征額可能就偏高。譬如北京執行5%的個稅稅率就能夠覆蓋公共開支,而在上海則需要10%的個稅稅率才能覆蓋公共開支。所以各稅稅率不應該由中央統一制定。而應該由各地居民組成的代議制機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議會來自行制定。

當前,談到個稅,都會提到兩個問題:起征點和以家庭為單位納稅。但僅僅把目光放在個稅起征點和以家庭為單位納稅上,卻容易掩蓋個稅的存在的其他更為重要的問題。

中國的個人所得稅的調節貧富功能大家都很看重,且不說個稅不應該用來調節貧富,而應該回歸其均攤公共開支的功能,就單說累進的個人稅率是否能夠達到調節貧富的功能就是一個問題。累進個稅稅率越高,高收入者逃稅動機越強烈,而高收入者往往擁有很多合理避稅的方式,導致的結果是,累進稅率越高,高收入者越不納個稅,而使得工薪階層成了事實上的納稅主體。與其提高起征點,還不如降低個稅稅率,比如將個稅最低5%的稅率調低至1%,最高稅率也大幅調低,例如10%(當然這應該是由各地方人大來確定,而不是由中央來確定)。或者乾脆不按照收入來交稅,而是以支定收,每年由人大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之後按照居民人數均攤費用。

從長遠看,有關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方向有這樣幾個:第一,變流轉稅為主體為個人所得稅為主體;第二,地方自行確定稅率;第三,累進稅向單一稅率過渡;第四,以收定支,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人頭稅」。

附錄

國外個稅制度一覽

英國:最早實行個人所得稅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個人所得稅的國家,1799年就開始徵收。

  英國居民的個人所得稅,針對來源於國內外的一切所得徵稅;對非居民,僅就其來源於英國的所得徵稅。

  英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稅所得,是指所得稅分類表規定的各種源泉所得,扣除必要費用後加以匯總,再統一扣除生計費用後的餘額。而允許扣除的生計費用包括:基礎扣除、撫養扣除、勞動所得扣除、老年人扣除、病殘者扣除、寡婦(鰥夫)扣除和捐款扣除等。這些扣除項目的金額,按法律規定,每年隨物價指數進行調整。

  2007年3月,英國政府宣布,從2008年4月起,將個人所得稅基本稅率從22%減至20%,為75年來的最低點。

美國:國際公認的完善稅制

  美國於1861年首次成功地實行了個人所得稅制度,是國際社會公認的比較完善的稅制。

  美國目前採用的個人所得稅有靈活、及時、直接的特點。在美國,每個納稅人都有一個惟一的社會保險號碼,納稅人的各項收入信息彙集在它下面。美國國內收入局在要求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的同時,建立了嚴密高效的信息稽核系統,有效地實現了對納稅人誠信納稅的監控。一旦發現問題,立即從計算機系統中調出來單獨審核。對故意逃稅的人將給予嚴厲處罰。由於個人所得賬戶能及時顯示個人的收入流量,並按照收入狀況實行累進稅,所以高收入者多納稅,不確定的臨時性收入也可及時徵稅。

目前,美國的最高稅率是35%,約1/3的聯邦個人所得稅由年收入50萬美元以上的人繳納。另外,美國個人所得稅有大量的不予徵收的應稅所得項目、所得扣除項目和稅收抵免等優惠政策。

日本:減去生活必需費用後徵稅

  日本《所得稅法》規定,對於日本境內居住者而言,除固定的工資收入外,稿費、投資分紅、受贈、繼承、土地和房屋出租等,所有收入都必須納稅。日本政府還建立了一整套嚴格、完善的稅賦徵收、稽查制度,對偷稅漏稅者嚴懲不貸。

  日本納稅者的個人所得稅都是按照規定的稅率,對減去家庭生活必需的最低費用後的所得納稅。也就是將納稅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費用、撫養家屬所需的最低費用以及社會保險費用等免徵所得稅。

  許多日本人儘管年收入相同,但如果撫養子女、需贍養老人的數量不同,需交納的所得稅稅款也大為不同。因此,日本的所得稅問題十分複雜,很多人都需在稅理師的指導下,在稅務年度結束後向稅務當局提出納稅申告,對納稅情況進行清算。

韓國:設「免徵點」照顧弱勢群體

  為照顧低收入人群和弱勢群體,韓國在徵收個人所得稅方面採取免徵、低稅率、所得扣除等措施。韓國個人所得稅的「免徵點」是年收入1500萬韓元以下的家庭(以四口之家為標準)和年收入482萬韓元以下的個體營業者。而所得扣除指的是給予一些費用優惠或免徵所得稅,其中包括一部分家庭生活費、醫療費、學費、保險費、特殊稿費等。一般的納稅標準為:年收入1000萬韓元以下稅率為8%,收入越高稅率也越高,8000萬韓元以上的稅率為35%。這裡包括帶有財產稅性質的綜合房地產稅以及繼承稅和贈與稅等。

  2003年韓國納稅者比例僅是全部勞動者的51%左右,明顯影響了國家稅收。為此,韓國政府發表了《2006年稅制改革方案》。根據此方案,韓國納稅人享受的一些優惠將取消,個人所得稅增幅達15%,遠遠超過韓國人每年工資增長率5%至6%的標準。

印度:抓「大」放「小」力求公平

  印度的個稅起征點是水漲船高、因勢而變,徵收對象是一個納稅年度內的所有收入,每年的變動幅度主要根據該納稅年度的中央政府財政預算調整。經濟發展決定著財政預算,作為一個正在崛起的發展中國家,提高個稅起征點不僅真實地反映了經濟的發展變化,也使個人所得稅調節貧富的功能更好地發揮出來,使社會成員的收入分配趨於公平合理。

在2005年納稅年度,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是10萬盧比(約合人民幣2萬元);而在上一納稅年度,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還是5萬盧比。除此之外,起征點還因性別不同而不同,一般說的起征點,都是針對男性而言,對於女性,則又高出一些,如本納稅年度婦女的個稅起征點是13.5萬盧比。由於起征點規定得比較高,在印度這個10億人口的大國只有3000萬人具有納稅人的「資格」。為體現公平原則,印度個稅還採用超額累進稅率,分3個檔次以10%-30%的比例累進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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