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振快:古代反貪設計的實際效果(3)
如同前文所述,明清時代各個時期都很腐敗,表面完善的監察、巡視制度,實際效果有限,並沒有扼制住貪腐。
對任期制、迴避制不能寄望過高
中國古代起到預防腐敗作用的制度設計還包括任期制和迴避制。
任期制要求一個官員不能在一個地方任職時間太長,比如明代規定各府州縣的長官在某一地方的任期以3年為限,3年後另調其他府州縣。
迴避制則要求官員任職迴避利害關係。迴避制度在中國歷史上是早已有之,到了清代發展得極其完備。明清時代的迴避制,大致可分避籍、避親、避職三類。
避籍即迴避原籍,或稱地域迴避,其規定主要有「避本省」和「避五百里」兩個方面。「避本省」即不得在本人原籍所在省份當官;「避五百里」指如在原籍相鄰省份為官,則其任所與其原籍必須遠隔五百里以上。五百里如何計算估計是個難題,乾隆九年(1744)的細則規定,五百里指「任所與原籍鄉僻小路」相距五百里。明清時代的官員選任,為了迴避地區,還實行南北更調用人之法,籍貫北平、山西、陝西、河南、四川的人,須到浙江、江西、湖廣(湖南、湖北)、直隸任職,相反亦然;籍貫廣西、廣東、福建的人,須到山東、山西、陝西、河南、四川任職,相反亦然。
避親,指有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在同一地區或同一系統任職,有師生等社會關係者類同,若出現此類情況,要按照小官避大官的原則,調小官到其他機構任職。在監察制度中,規定大臣子弟親屬不得任監察官,出現這種情況時應「對品改調」。在科舉考試中,還特別規定考官「有宗族子弟及翁婿入試者,皆應迴避」。在司法方面規定:「凡官吏於訟訴人內,關有服親及婚姻之家,若得受業之師及舊有仇嫌之人,並聽移文迴避。」
避職即職務迴避,比如軍機處是機樞要地,為了避免暗通機密,曾規定道台以上官員子弟都得迴避,不得任軍機章京等職。又如戶部下轄十四司,分管各省錢糧等事務,那麼官員就不得出任涉及本省事務的那個司的職務,「籍隸山東者迴避山東司,籍隸河南者迴避河南司」。
清代對任職迴避的規定非常嚴密,執行也非常嚴格。乾隆年間,一個叫張廷泰的人獲任浙江紹興府通判,乾隆皇帝接見時發現其口音像是紹興話,詢問之後,得知其年幼時曾隨父在紹興居住過數年,因而話中帶上了紹興的口音。乾隆認為,「通判雖系閑曹,但以本籍人居官其地,於體制究為未合」,吩咐將張廷泰交給福建巡撫,在福建省內找個通判位置給他。從這個事例中看出,雖然通判是不重要的「閑曹」(閑散小官),而且張廷泰又只是小時候在紹興生活過,但乾隆還是要求嚴格執行任職迴避的制度。
任期制和迴避制有利於避免利益輸送及形成貪腐集團,是合理的制度設計,其在實施過程中,的確也起到了一定的扼制腐敗作用。不過,這種作用有限,尤其是在當代人與人之間的交流成本大大降低之後,更是如此,不能對之寄望過高。
反腐倡廉教育起不了多大作用
中國古代在反腐實踐中,除了反腐制度設計之外,也有對官員進行反腐倡廉教育以扼制腐敗的經驗。比如朱元璋的反腐策略中就包含這方面的內容。
朱元璋曾頒布反腐倡廉材料,試圖從正反兩方面影響官員心理。正面的,試圖喚起官員良心。比如,洪武二十五年(1392)八月他頒布了一份反腐材料,名為《醒貪簡要錄》,教材裡面詳細地計算官員所得的俸米如果摺合成稻穀是多少、按照平均畝產折算需要多少畝地、農民耕種這些地需要花費多少勞力等等,希望以此來喚醒官吏們的良心。《醒貪簡要錄》里記載了正一品官員俸祿的演算法。正一品官員的俸祿是每月支米87石,一年1044石。折算成稻穀,需要2620石(稻穀碾成大米有較大損耗,從其數字看,出米率只有40%)。要生產2620石的稻穀,需要用田873畝(每畝產谷3石,在明代產量不低)。種田需要耕牛,按一頭牛耕地50畝計算,需用牛17頭。田間勞作方面的人力花費,按一個人種田15畝計算,需要57個人耕種。收割之後,農夫挑一擔(未脫粒的)稻禾只能出4斗稻穀,所以需要6550挑。如果從田裡把稻禾挑到打穀場是1里路,再回去挑也要走1里路,來回就是2里,這樣算下來為了挑擔就得走13100里。因此,正一品官員俸祿每月87石米,看起來似乎不多,但為了這份俸祿老百姓卻不知要花費多少勞力和辛苦。「如此筋骨勞苦,方得許多糧米」,朱元璋反問:「你們這些當官的拿著朝廷的優厚俸祿還不滿足,不肯為老百姓造福,一味貪污腐敗,破壞朝廷法度,那麼到時候被殺頭抄家,還能怨別人嗎?」反腐教材的演算法讓人觸目驚心,但是似乎也沒起到多少效果。
反面的,是朱元璋告誡乃至威嚇官員們,他是「先教後誅」,不是「不教而誅」,被誅者將受慘酷之刑罰。朱元璋整理、發布貪腐大案材料,警示、告誡官吏們貪腐後果嚴重,這就是《大誥》(包括續編、三編,及針對武官的《大誥武臣》,共四編,236條,其中有幾十個案例專門針對貪官)。《大誥》裡面輯錄大量懲治貪污受賄的條例,配以大案要案實例,展示那些族誅、凌遲、梟首、挑筋、剁指等嚴酷刑罰,以此告誡官吏不要貪腐,並要求全國各地廣泛宣傳,力圖以此塑造輿論高壓態勢,壓制官員貪腐念頭。
朱元璋在反腐倡廉上實行的正、反兩方面的教育,應該說一時會有一定作用,但高壓態勢不可持續,官員也有另外不得不貪的理由,對官員廉潔的心理塑造恐怕也難有長效。
中國古代反貪失敗的啟示
縱觀中國古代反腐思想和制度設計,可謂窮盡古人的智慧,各項設計都很合理。現代西方經濟學家認為,扼制貪腐,需從貪腐的動機、機會、收益及風險等方面綜合設計。古代反貪設計,厚祿(高薪)意圖減少腐敗的動機,迴避減少腐敗的機會,監察、巡視及嚴刑都提高了腐敗的風險,因此,它們都是合理的設計。按照這些設計,按理應該能夠扼制腐敗,但實際效果卻不理想,歷代王朝反貪最終都以失敗告終,王朝也因官吏貪腐虐民而被更替,其中原因,恐怕是因厚祿、嚴刑、監察、迴避等等設計,都是治標之術,並非治本之法。治本之法何在?一例可以明之。
清代的稅關,是最腐敗的政務領域之一。以粵海關為例,其在鴉片戰爭之前,因為官吏處處刁難和貪腐而與外國來華商人不斷發生衝突,一位1787年到過廣東的法國人說:「人們在歐洲喝的每一杯茶無不滲透著在廣東購茶的商人蒙受的恥辱……」注6 1830年12月24日英國商人遞交下議院的請願書中說:「從一艘外國船到達時起,它的業務就受到海關低級官吏們為了勒索非法征課而起的借故留難」。注7 作為鴉片戰爭的結果,中國人被迫簽署了割地賠款、喪權辱國的《南京條約》,但大多數國人所不知道的是,《南京條約》的第十條,是抵制稅關官吏不按規定徵稅的腐敗行為的。儘管有《南京條約》的明確規定,後來還是處處存在刁難和勒索,外國人忍受不了,最終清政府同意聘請外國人來管理對外貿易事務,這就是說,海關官吏的貪腐行為,是導致近代中國海關自主權喪失的重要原因,腐敗對國家的危害,於此可見一斑。海關聘請外國人管理之後,稅關就出現了「一國兩制」:「洋關」(或稱「新關」)管理國際貿易,由赫德(Robert Hart,1835—1911)等洋人主持;「常關」(或稱「舊關」)管理國內貿易,仍由清政府官員管理。兩種體制產生兩種績效:「洋關」高效廉潔,「常關」照舊貪腐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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