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民法學家王利明:21世紀法律遇到最嚴峻的挑戰是如何強化對個人隱私的保護
本文來自鳳凰網大學問頻道(dxw.ifeng.com)。
作者:王利明(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
責編:王德民(鳳凰網大學問頻道)
我們要制定的民法典是21世紀的民法典,必須要回應21世紀的時代需要,彰顯21世紀的時代特徵。如果說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19世紀風車水磨時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是工業化社會民法典的代表,今天我們要制定的民法典應當成為21世紀互聯網、高科技時代的民法典的代表,這樣我們就必須要充分反映時代精神和時代特徵,真正體現法典與時俱進的品格。下面從兩個方面談此問題。
草案彰顯了時代精神。21世紀的時代精神是什麼?21世紀是走向權利的世紀,是弘揚人格尊嚴和價值的世紀,所以21世紀時代精神應該是對人的尊嚴自由的保護,孟德斯鳩曾經有一句名言,「在民法的眼裡每個個人就是整個的國家」,民法就是人法,在21世紀民法作為人法的特徵,一定要體現在對個人的人格尊嚴的尊重,對人的關愛,這應當是民法的時代精神重要體現。
民法的終極價值是對人的關愛,最高目標是服務於人格的尊嚴和人的發展。
今天我們廣大人民群眾基本溫飽解決之後,對於人的尊嚴保護應當提到一個更高的位置,我們的民法同樣也應當給人的尊嚴、自由的保障提到更高的位置。
從民法總則草案來看,在很多方面也體現了這樣一個特徵,比如說草案在關於民事權利的規定中增加了關於人格尊嚴保護這樣的條款,在自然人的規定裡面也有很多條文都體現了對人文關懷的價值理念,而且在民事權利裡面專門宣誓了對弱視群體的特殊保護等等,我覺得這些條款都充分的彰顯了時代精神,體現了時代氣息。
但在彰顯時代精神方面,草案還需要進一步加強。比如說關於人格尊嚴維護的規則,把它僅僅是放在民事權利裡面規定,從立法者意圖來看,作為人格權保護的兜底條款加以規定的,但是我覺得這個規定是必要的,但還是不夠的。
我個人建議,是不是可以考慮,把它作為一項民法的原則加以規定?為什麼這麼考慮?因為對人格尊嚴的保護不僅僅只是體現在人格權利的領域,它還廣泛的適用於有關物權、合同,比如在合同這個領域裡面,現在已經有大量的案例都出現了,一旦合同有損個人的人格尊嚴,這個合同可能因為損害人格尊嚴、有違公序良俗而被宣告無效,比如有關代孕的案件,最後法院都是以因為貶損了個人的人格尊嚴而宣告這個合同無效,這樣的一種宣告無效的依據,其實就是來源於對人格尊嚴保護的原則,當它和契約自由發生衝突的時候,應當優先於私法自治而適用。
所以,僅僅放在人格權裡面位階過低了,現代社會是一個高科技互聯網的時代,關於代孕、器官移植、克隆等技術的發展,對於人格主體性的地位形成越來越多的挑戰,對人的尊嚴的保護也應該更予加強。我們在實踐中已經出現的像無錫的冷凍胚胎案,這些案件也提出了這樣的問題,這就是如何體現對於尊嚴的保護?在民法上我們知道,它的重要的原則是私法自治,民法之所以被稱為私法,是有私法自治這樣的原則,現在的民法在私法自治之外還有重要的價值理念,這就是人文關懷,核心就是對人尊嚴的保護。
如果說私法自治保障個人對其私人生活、民事交往的自我支配和自我安排、自我決定,充分的調動個人的積極性、主動性,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但是人文關懷就要使個人享受一種有尊嚴的生活,來實現對個人的全面保護,維護每一個人的尊嚴,每個人有尊嚴,我們民族更加有尊嚴,這兩項原則,我個人認為是相輔相成的,都共同服務於對人的保護,所以它是缺一不可的,從這個意義上講,把人格尊嚴放在原則這個位置,更能體現21世紀的時代精神。
同時在這裡我也呼籲在分則裡面,我們也應該強化對人的尊嚴的保護,特別是要強化對有關隱私、個人信息,對個人的生命健康、名譽、肖像等這些人格權的保護。21世紀是一個互聯網的時代,其實互聯網對我們最大的挑戰是人格權的保護。我們大家可以看到,網路的侵權主要是對人格權和對知識產權的侵害,21世紀是高科技的時代,美國一個著名的學者把21世紀所有的這些高科技的發明全部羅列起來,他指出,所有的高科技都給人類帶來了巨大的福祉,但是它們都可能有一個共同的副作用,就是對個人隱私的威脅。
21世紀法律遇到最嚴峻的挑戰是如何強化對個人隱私的保護。
我們怎麼樣去全面的保護個人的權利?維護個人的尊嚴?民法典裡面要適應21世紀時代的特徵,強化對個人隱私等個人人格權的保護,這才能真正的彰顯時代精神和時代特徵。
關於民事權利體系的構建,民法總則草案系統全面的構建了各項民事權利,建立了較為完整的民事權利體系,整個草案它不僅僅規定得比較全面,而且也保持了開放性,在多個條款裡面它都對權利的規定留下了必要的空間,這些規則設定還是非常合理的。但還是有一些地方需要進一步的完善。
一是關於民事權利列舉的規定還不是很充分,這個草案沒有規定個人信息權,這確實是疏漏,剛才談到了21世紀是大數據時代,是信息社會,個人信息權已經成為了最基本的民事權利,我們不管將來立法是不是要專門就個人信息權做特別的規定,都必須在民法典草案裡面把個人信息作為基本的民事權利規定下來,這樣才能為將來各項特別有關信息規定確定一個基本法律依據。
二是草案關於民事權利行使的規則規定的不充分,現在我們雖然規定了民事權利、民事責任,但是缺乏關於民事權利行使的這些具體的規則,這個我覺得使得在權利和責任中間好像缺了一大塊,缺了很重要的一部分,這就是權利行使的規則,這一塊我認為是不可缺少的。
三是我們只是重視了對權利的保護,但是缺乏對利益的保護規則,大量在民法上很多是一種利益而不是權利,但是它仍然需要得到保護,比如像死者人格利益,這不是權利,而是應受法律保護的利益。民法上權利和利益往往沒有絕對的界限,是相互轉化的,僅僅只是保護權利而不保護利益,這是不完整的,也是不足夠的,所以在這一點上我們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總之,我個人認為,民法的最高目標就是服務於人格的尊嚴和人格的發展,我們的民法典要屹立於世界民法之林,我們希望它能夠強化對人的尊嚴的保護,彰顯時代特色,這樣使它真正成為一個21世紀的民法典的傑出代表。謝謝大家。
(本文是王利明教授在8月24日舉辦的第十一屆中國法學家論壇上的演講,鳳凰網大學問頻道授權布克筆記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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