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與國際關係】 歐洲宗教與國家關係的歷史演變

歐洲宗教與國家關係的歷史演變

歐洲歷史上,政教關係在很大程度上是指國家(state)與基督教會(church)之間的關係。歐洲的宗教與國家關係比較複雜,不同國家,甚至同一國家的不同地區,因有獨特的宗教經歷而有不同的歷史,因而在不同時期、不同地方有著不同模式的政教關係。

一、16世紀宗教改革前歐洲宗教與國家的關係

基督教產生前,歐洲並沒有宗教與國家關係的概念,社會結構是政教一體的。《米蘭敕令》結束了對基督徒的迫害,成為基督教歷史上的轉折。基督教成為羅馬帝國的國教後,很快成為羅馬帝國的官方意識形態,成為每個臣民必須信仰的宗教,基督教迅速發展並逐步形成了系統嚴密的組織形式和權力體系。但基督教仍處在帝國政教一體的體制之內:皇帝召集基督教大公會議,制定並頒行信經;按行省劃分教區,由皇帝親自任命主教。

751年,法蘭克王國宮相矮子丕平在教會的支持下當上了國王,教皇為其舉行了加冕塗聖油禮。自教皇為丕平加冕後,王位就塗上了一層神聖的色彩,對日後西歐政治的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教皇為國王加冕,意謂著承認教皇對世俗君主的批准權,自然也有罷免權。到底是教權高於王權,還是王權高於教權,這為後來教皇與皇帝、國王爭奪權力的鬥爭留下了根源。

公元8世紀,「丕平獻土」奠定了教皇國的基礎,加上早在羅馬帝國時期就已形成的與世俗國家權力體系平等並列的二元結構,構成了教權與王權對抗的基礎和前提,但教權並沒有強大到足以與世俗王權相抗衡。直到11世紀教會改革前,教權一直臣服於王權:①王權掌握重要主教和修道院長的選任權;②王權控制宗教會議;③王權操縱教皇更替。

11世紀末,教皇格利高列七世的教會改革使教權得以壯大,政教之爭開始突出。在德、英、法等國都產生了國王同教皇之間關於主教任命及管理等問題的權力之爭,即「主教敘任權之爭」。12 -13世紀,教權達到鼎盛,不僅擺脫了世俗政權的控制,贏得了全面獨立管理教會的權力,而且還把手伸向世俗世界,干預西歐各國事務。教會不僅擁有立法權與刑事權,壟斷教育,擁有較多的賦稅收入,還發起十字軍東征,插手神聖羅馬帝國的皇位繼承。

直到13、14世紀,在君權神授思想影響下,英法等國君主越來越不願屈從教權,興起了擺脫羅馬教廷對本國的控制,反對教皇干政的鬥爭,各國教會民族化。14世紀起,西歐城市經濟發展,王權逐漸強大,歐洲各國對教權發起了強有力的攻勢,羅馬天主教會從權力的巔峰跌落。

在東歐,東羅馬帝國一直沿襲了羅馬帝國宗教與國家關係的傳統。由於東羅馬帝國國家政權沒有中斷,東、西教會分裂後,東正教會始終處在皇帝的掌控下,君士坦丁堡大教長必須服從皇帝的管轄。在拜占廷帝國時期,東正教是帝國國教,它在很大程度上依附於世俗政權:大主教的任免,主教會議的召開,對教義的解釋等重大教會事務,均由皇帝操控,日常領導則由牧首負責。15世紀拜占廷帝國滅亡後,各個國家、地區和民族先後成立自主教會,各國教會在信仰和聖事上是共同的,並繼承了拜占庭帝國政教合一的體制,教會和民族關係十分親密。

總之,16世紀宗教改革前,歐洲宗教與國家關係在拉丁傳統的西歐國家基本上表現為羅馬天主教與國家之間的二元較量,在斯拉夫傳統的東歐國家基本上表現為東正教對國家的依附。

二、宗教改革至20世紀初歐洲宗教與國家的關係

(一)宗教戰爭奠定宗教格局

1517年,馬丁·路德發表了反對羅馬教廷的《九十五條論綱》,拉開宗教改革序幕。隨後,加爾文創立加爾文宗,影響波及瑞土、尼德蘭等地;亨利八世在英國掀起自上而下的宗教改革,創立英國國教會聖公會(安立甘宗)。這些宗教改革運動無一不引發血與火的宗教戰爭。在德國,支持路德的新教聯盟與天主教聯盟經過多年內戰,於1555年締結《奧格斯堡和約》,形成北部和東北部屬路德派、南部和西南部屬天主教的並存局面。在法國,出現新教徒胡格諾派反對天主教的戰爭,1598年頒布《南特敕令》,實行宗教寬容。

經歷了長達30年的宗教戰爭,西歐各國於1648年簽署《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從此建立歐洲新的均勢。條約規定加爾文派享受與路德派同等權利,基本確立了「教隨國定」的原則,由此奠定了基督教在西歐各國的基本格局。此後,北德意志的很多地區主要是新教的,南德意志和奧地利是天主教的,波蘭、匈牙利、義大利、克羅埃西亞、西班牙、葡萄牙和大部分的法蘭西是天主教的。瑞士的一部分、尼德蘭、蘇格蘭是加爾文宗的,斯堪地納維亞路德宗佔上風。在東歐,俄羅斯等地東正教仍占統治地位。從此,羅馬天主教在西歐一統天下的局面被打破,在歐洲形成了天主教、新教各教派、東正教三足鼎立的局面。

(二)宗教與國家關係的變化

16世紀宗教改革,既是羅馬天主教會大一統局面的終結,更是西歐基督教與國家關係二元結構的終結。宗教改革後,歐洲版圖主要以天主教—新教各派—東正教劃分。雖然本質上都是基督教,但宗教與國家關係模式大相徑庭。

1、新教地區:政主教從、以教輔政的國教會模式

英國自亨利八世開始推行宗教改革,建立了安立甘宗的英格蘭教會並置於國家的掌控之下:國王成為最高統治者,國會有權決定教會事務。1533年《主教任命法》規定,主教人選由首相與教會協商後呈送國王任命。1533年《教士法案》規定坎特伯雷、約克兩郡的宗教會議在一定程度上有權批准宗教法規。1599年,國會通過新的「至尊法案」,規定國王是英國教會惟一的、至高無上的首腦,擁有糾正錯誤、鎮壓異端和處理教會事務的一切權力。1563年制定《三十九條信綱》,它作為英國國教會的正式信條一直沿用至今。除了在涉及宗教自由和立法方面的一些變化之外,這種宗教與國家關係模式仍在發揮作用。

在德國,根據1555年《奧格斯堡和約》確定的教隨國定原則,路德教取得合法地位,德意志新教諸侯、國王和皇帝成為新教的領袖和護教者,以自己領土上的教會最高首腦自居,對教會實行絕對的控制。

1581年荷蘭共和國(尼德蘭聯省共和國)成立。在共和國時代,歸正宗是荷蘭的國教,其信徒享有優越地位,公職只能由他們擔任。直到18世紀末,荷蘭實行政教分離,建立起平等對待各種宗教派別的原則。

北歐的丹麥、挪威、瑞典和芬蘭等國家,在宗教改革後就把新教路德教會確定為國家教會,國王成了教會的最高領袖,教會事務由國家管理,而原有的學校不論私立還是公立,都把宗教課作為必修課。1944年冰島獨立時,也把路德教會確立為國家教會。

2、日內瓦:「神權共和國」模式

1541年,加爾文在日內瓦建立了政教合一的神權共和國,以加爾文宗為唯一合法宗教。對非加爾文宗的「異端」嚴厲鎮壓。加爾文既是日內瓦的大主教,又兼大法官,是「日內瓦的教皇」。他編寫的《教理問答》等被確立為指導市民思想行動的規範,違反者要受到法律制裁。教會與國家保持十分密切的關係,它們是神的助理,傳達神的旨意。當時日內瓦成為「加爾文主義的羅馬」,教會機構與政府機構雖有分工,但實際上合二為一,不僅人員交叉,而且職責難以劃分。

3、天主教地區:宗教與國家雙方繼續博弈和對抗

宗教改革後,羅馬天主教在西南歐和中歐仍佔主導地位,宗教與國家關係仍然保持政教二元體系,但王權都在與羅馬教皇的對抗中不斷爭取國家對本國教會的控制。

法國是這種政教關係模式的代表。1516年,法王法蘭西斯一世與教宗利奧十世訂立政教條約,規定法國總主教、主教等均由國王任命。路易十四時期,法國奉行君主專制政策,他和教皇針鋒相對,堅持「高盧主義四條」,即世俗統治者有權處理世俗事務的全權,公會權力高於教皇,法國教會習俗不受教皇干預及教皇並非永無謬誤。由此引起糾紛直到1693年才以妥協的辦法了結。法國大革命中,天主教喪失了國教地位。拿破崙上台後,與庇護七世簽定1801年條約。該條約雖不承認天主教為國教,但視之為多數人的宗教。它允許政府任命主教,然後由教皇授予教會職務,同時承認宗教自由權利以及新教和猶太教的合法地位。政府承擔了向神職人員發薪的義務,隨後拿破崙於1802年發布「組織條例」對「條約」給予教會的權利又作了進一步限制。按照協定,教會放棄被沒收並已不歸政府管理的財產,但仍在政府掌握中的歸還教會。主教和大主教由政府提名,教皇任命。下級神職人員由主教任命,但政府有權否決,神職人員的薪俸由國庫開支。未經政府許可,教皇不得發布敕令,不得舉行法國宗教會議。同時,准許新教享有充分的宗教權利,其教牧人員由國家支給薪俸,教務由國家管理。法國的政教關係朝世俗化方向發展。

1861年,義大利王國建立,教皇國結束。「羅馬問題」是當時義大利政教關係中很重要的內容。15世紀後,西班牙高級神職人員的選任權歸國王,教會法庭必須接受國王監督,教會及教士必須向國家繳納財產稅;教皇敕諭在西班牙頒布前須先得到國王批准。不允許神職人員參與政治,不準宗教裁判所對異端進行審判定罪,未經政府同意不許對人判處死刑。政府以耶穌會幹涉國家事務為由將所有耶穌會士趕出朝廷。

4、俄羅斯:彼得大帝的宗教改革

彼得大帝登基後,對東正教進行了全面改革,其中包括加強對俄羅斯東正教會的控制。1721年廢除俄羅斯東正教牧首制度,成立最高宗教事務會議,負責管理全國教會。最高宗教事務會議的高級官員都由彼得大帝任命。這一改革,標誌著俄羅斯東正教已成為俄羅斯的國教,教會已經成為沙皇政府的附庸機構,主教們就如同政府的官吏。

三、20世紀以來歐洲政教分離原則的確立

(一)法國政教分離

政教分離是現代政治學的一項重要原則,即國家力量和宗教互相分離,互不干涉。1905年12月9日,法國議會通過政教分離法,這是現代意義上的政教分離的開端。法國政教分離法毀棄了1801年由法國與羅馬教皇簽訂的政教協約,針對國家與宗教的關係定出兩個原則,第一條承認「信條的自由」,主張:「共和國保障信教的自由,為利於公序,在法定的制憲下,保障所有宗教自由的禮拜行為;第二條禁止國家財政援助宗教:共和國對於任何宗教,不給予法律的認證、支付俸給、以及國庫補助。政教分離法實施後,國家、縣市、鎮村所有關於宗教的行為的預算支出全部刪除,而教會財產經政府調查後被視為持有教會使用權的文化團體。

法國政教分離的核心是限制天主教會的特權,擺脫教會對政府的控制。政教分離後,法國政教關係發展穩定,宗教不干預政治,各宗教一律平等,國家不介入宗教與精神領域。除受聘在學校、監獄、醫院和軍隊擔任神職者外,國家一般不發給神職人員薪金和補貼。神職人員與公民一樣有選舉和被選舉權;有義務服兵役。在教徒未辦完民政手續前教士不得為他們主持婚禮和葬禮。但政教分離法並不適用阿爾薩斯和洛林地區的上、下萊茵、摩則爾三省。

(二)歐洲其他國家政教分離

繼法國之後,政教分離原則在西方各資產階級建立的國家中得以普遍推廣。二戰後,隨著《世界人權宣言》和一系列保障各國公民基本權利的國際公約發表,宗教信仰自由原則和政教分離的精神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也越來越多地體現在各國的立法和社會對宗教的態度上。當前,除了英國、挪威、丹麥、瑞典、芬蘭等少數國家仍未廢除國教會外,其他西歐國家大都在憲法上明文規定實行政教分離。但由於各自的歷史傳統,各自的政教分離情況有所不同。

1、天主教國家的政教分離模式

南歐傳統天主教國家直到「梵二」會議後政教關係模式才發生顯著的變化,特別是20世紀80-90年代以後,它們相繼同羅馬教廷簽訂新的政教協定,取消了天主教會的國教地位,實行政教分離。

義大利1984年與梵蒂岡簽定了新的《拉特朗協定》,確立政教分離,明確羅馬天主教不再是義大利的國教,但仍承認羅馬教廷在義大利的獨特地位,剝奪了天主教對婚姻問題的管轄權,公立學校原來的天主教教育由必修課改為選修課。意政府還先後與新教各派和猶太教社團,如新教派別瓦爾登派、浸禮派、信義宗、基督教復臨派等教會和猶太教等非天主教團體簽定了新的協定,賦予這些非天主教團體以合法地位。從1990年起中止向教會神職人員和教會組織提供補貼。

西班牙1978年憲法明確規定了國家的世俗性質,1979年與羅馬教廷簽定了新的政教協定,廢除了羅馬天主教的官方宗教地位。1980年新憲法確立政教分離原則。1980年西班牙國會通過了《1980年宗教自由組織法》。在該法的基礎上,西班牙政府和三個宗教團體聯合會(新教、猶太教和伊斯蘭教)簽署了相關協議。西班牙從專制式的國教體制轉型為民主式合作式國家。

葡萄牙於1910年第二個共和國時期採取政教分離政策。1940年,葡萄牙政府與梵蒂岡簽定政教協約,確立政教分離原則,同時承認天主教會在葡萄牙的傳統宗教地位。1971年,葡萄牙政府通過《宗教自由法》,1975年修改1940年與梵蒂岡的協議,進一步明確政教分離原則。

其他天主教傳統國家也相繼與羅馬教廷簽定政教協定,廢除天主教的國教地位,實行政教分離。政教分離後,天主教在這些國家的地位進一步下降,但仍是這些國家的主要宗教。這些國家越來越世俗化的政府與社會的天主教傳統之間的矛盾衝突在所難免。

2.新教及其他國家政教分離

德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正式實行政教分離。1919年,魏瑪共和國憲法規定:不允許有國家教會。在此原則基礎上,國家與教會通過簽定和約規定各自的權利。1949年頒布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宣稱,教會為「自由國家中的自由教會」,規定在保障個人和團體宗教自由的同時,國家協商解決宗教團體特別是德國福音教會和天主教主教會的補助費用。該憲法規定國家無國教、也非基督教政體,基督教也無司法權,另一方面政教也不是完全分離,在教育、社會服務隨軍牧師等方面都有教會參與。

德國基本法所確立的政教體制是既有教會與政府的分離,又有兩者之間受憲法保障的合作方式,是在有國家教會與嚴格政教分離之間走中間道路。德國政教關係的法律基礎是圍繞三個原則建立的,中立、容忍和同等。「中立」要求政府不得與某一個教會打成一片,不得設立國教;「容忍」是政府不僅要在各種不同的宗教觀點之間保持中立,而且要維持一個積極容忍的範圍,給社會的宗教需要一個空間;「同等」是指平等地對待所有的宗教社團。[1]

荷蘭1795年歸正宗教會的特權地位就被終止。1798年憲法明確規定了政教分離原則,但政府仍給宗教團體提供一些資助,範圍包括教會所辦的學校和醫療機構等。一般認為,荷蘭與法國一樣是政教分離比較徹底的國家。政府對教會沒有普遍的財政支持,但這並不意味著教會與政府之間不存在財政上的聯繫。目前政府資助教會的方式各種各樣,資助的數額不是太多,而且理由各異。

北歐以新教為官方宗教的國家,法定教會也有了政教分離的趨勢。經過數十年的爭論,1995年瑞典宣布實行政教分離,信義宗教會不再是官方宗教,這一原則從2000年開始實行。這一決定不僅意味著瑞典信義宗教會不再是官方教會,而且還意味著其他的宗教團體可以申請登記為合法的宗教團體,擁有法人地位,同樣享受政府的資助。

四、前蘇東社會主義陣營宗教與國家關係基本情況

1917年俄國革命改變了蘇俄的宗教與國家關係,第二次世界大戰則真正改變了整個歐洲的政治分界和面貌,決定了戰後歐洲宗教與國家關係的兩大陣營--西歐模式和東歐模式。東歐模式是徹底的政教分離,雖有失誤,但進步意義不容抹殺。

十月革命後,蘇維埃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宗教政策。1918年頒布了《關於教會同國家分離和學校同教會分離》的法令。法令規定,凡因信奉或不信奉某一宗教而被剝奪權力的規定一律廢除;國家機關和其他公開的社會權力機關在進行活動時,不得舉行任何宗教禮儀;任何教會與宗教團體都無權佔有財產;任何宗教和宗教團體都不享有法人的權利;學校同教會分離,在一切講授普通科目的國立、公立和私立學校中,禁止講授宗教教義;公民可以私人教授或學習宗教教義。法令的核心內容,一是教會同國家分離,二是學校同教會分離,從法律上保證宗教信仰變成個人私事,保證了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作為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性質的宗教法令,對正確處理好社會主義條件下的宗教問題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成為此後70多年蘇聯宗教政策的基礎。

在蘇維埃宗教政策指導下,國家與教會的關係從十月革命初期激烈的對抗逐步走向關係正常化,絕大多數宗教組織站到了擁護社會主義和愛國守法的立場。但是,由於特殊的歷史條件,特別是缺乏處理社會主義條件下處理宗教問題的經驗,宗教工作出現一些偏差,傷害了宗教界的感情。衛國戰爭時期,全國上下處於抗擊法西斯侵略鬥爭中,政教關係進一步協調,教會由於在戰爭中的愛國行動威望提高,宗教影響迅速回升。戰後,斯大林繼續實行戰時宗教政策,宗教組織進一步活躍。赫魯曉夫及之後的蘇共政府,調整宗教政策,政教關係保持基本協調狀態。到20世紀80年代後。蘇聯政教關係發生變化。俄羅斯東正教會利用東正教傳入俄國1000年掀起新的宗教熱。戈爾巴喬夫的開放政策導致信教人數、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大幅度增加;傳教活動廣為開展;教會人士積極開展政治活動;出現了一些宗教政黨。教會勢力的增長使教會有機會在蘇聯解體中扮演了不可缺少的角色。

東歐各國確立社會主義制度後,也都吸收了蘇聯的做法,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了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權利,都很認真地制定了各自的宗教政策,實行徹底的政教分離,堅持學校同教會分離,同時開展了無神論的宣傳教育。

阿爾巴尼亞是一個穆斯林國家,東正教處於第二位。1945年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成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與教會分離、學校和教會分離。政府對群眾進行無神論宣傳教育,允許正常的宗教活動,政教關係大體處於正常。20世紀60年代後,阿爾巴尼亞逐漸執行「左」的宗教政策,對宗教採取了取締政策。在全國掀起一場反宗教運動,關閉宗教場所、批判宗教。從l966年起要「從人們的思想意識中根除宗教信仰」,宣布一切宗教團體都是非法的,[2]強行關閉教堂,批判和譴責宗教,大搞批判宗教的群眾運動。通過用行政暴力手段廢除一切宗教,宣布自己是一個「無神論國家」。人民議會撤消了涉及宗教的所有法律和條例,用行政手段廢除一切宗教,但地下宗教活動依然活躍。東歐劇變中,阿局勢也日益動蕩,宗教方面出現新變化。

波蘭一直是以天主教為主要宗教的國家,教會是一支不容忽視的政治力量。特別是二戰期間,波蘭教會和波蘭人民一起共同抗擊法西斯的侵略,形成廣泛的影響。戰後,教會力量不但沒有被削弱,反而更加壯大。波蘭建立社會主義制度後,也要求改變教會的資產階級性質,在實行政教分離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遭到教會的反對。50年代初,波蘭黨照搬蘇聯的一些做法,犯了階級鬥爭擴大化的錯誤,政教關係惡化,後來雖有所改善,但並沒有完全平息。80年代以後,教會長期充當團結工會的顧問,是團結工會的保護人,歷次政治危機中,教會都站在鬧事群眾一邊。1989年,波蘭局勢動蕩,為了讓教會在大選中保持中立,政府又向天主教會妥協。議會通過了《關於波蘭政府與天主教會關係的法案》,規定給予天主教會更多的權利,但天主教會仍站在團結工會一邊,波蘭統一工人黨失去了政權,團結工會獲勝。

總體來說,東歐各社會主義國家宗教政策是正確的,也取得較好的經驗和成效。但在後來的執行過程中出現偏差,特別是到蘇東劇變前,放棄了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的指導,對宗教的發展和影響聽之任之。導致蘇東劇變過程中宗教勢力復甦,各個派別的宗教團體、組織利用國內的政治、經濟與民族矛盾,組織信眾,向政府施壓,與國內種種反社會主義勢力及國外反共勢力勾結,在蘇東劇變中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

五、冷戰結束以來宗教與國家關係的新變化

(一)當代歐洲的宗教現狀

冷戰結束,歐洲大陸呈現出新的政治版圖,除了政教一體的梵蒂岡城國,歐洲現有44個國家,其中27個國家加入歐盟,還有一些國家在申請加入歐盟,在政治、經濟方面,歐洲出現一體化趨勢。基督宗教不再佔據社會政治舞台的主角,開始隱退為一種潛在的、有統一內涵的精神力量,仍保留著一定程度的社會、政治、思想、文化等影響,發揮著重要作用,是歐洲一體化進程中的精神、文化上的凝聚力量,或多或少地決定歐洲政治文化的走向。

1.傳統教會日漸衰退,宗教多元化不斷發展

歐洲社會日益增長的宗教多元化和社會世俗化,使傳統教會逐漸失去優勢,在歐洲的傳統地位動搖。國家重新立法取消傳統宗教原有的特權地位(多是國教地位),或者通過政府與非傳統宗教簽署協議以確認或提高其法律地位,這種情況在南歐國家如義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國家非常突出;北歐一些原以新教信義宗為官方宗教的國家如德國、瑞典等國家相繼取消官方教會,丹麥、冰島等國則取消或減少其特權而僅保留官方宗教的名號。宗教團體的社會影響力減弱,許多古老的教堂因為信眾太少而無法維持下去,逐漸關閉和遺棄。

80年代後,伊斯蘭教、印度教、錫克教、佛教等東方宗教大量湧入歐洲。在一些天主教徒佔優勢的國家裡,新教和伊斯蘭教、佛教等信徒逐年增長,呈現出宗教多元化和社會世俗化趨勢。伊斯蘭教已成為僅次於新教、天主教的主流宗教之一,對基督宗教形成很大的衝擊。據美國國家情報委員會通過各種不同資料估計,自1985年至2005年的20年間,歐洲穆斯林人口增加了50%;到2050年,歐洲的穆斯林總人數預計將達到4000萬,占歐洲5億總人口的15%。1999年,全歐天主教主教會議工作文件曾悲觀地聲言,「歐洲正在經歷一場漸進和深刻的非基督教化及異教化過程」。

另一方面,上個世紀後半葉,歐洲新興宗教與膜拜團體大量出現與快速發展,成為近幾年來歐洲各國政府所關注的重要社會現象之一。據估計,歐洲約有2000種新興宗教。在英國,新興宗教信仰和團體是英國宗教多元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形成了與傳統宗教競爭的局面。在俄羅斯,1990年《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關於信仰自由和宗教組織》的法律公布後,政府的宗教政策鬆動,隨之而來的是新興宗教的大量傳入。在東歐,隨著社會主義模式的解體,各種宗教復興,新興宗教和各種膜拜團體大量興起。

2.天主教、新教及東正教的分布格局發生變化但尚未根本性改變

基督教在歷史上的兩次大分裂基本上確立了天主教、東正教和新教三大派別在歐洲的分布格局,這一格局自歐洲宗教改革以來近500年的風雲變化一直在發生變化,雖然傳統宗教日漸衰退、多元宗教不斷發展,但總體而言,基督宗教仍是歐洲各國多數人的傳統宗教信仰,是民族認同的重要文化載體。南歐、西歐的傳統天主教國家愛爾蘭、法國、比利時、盧森堡、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馬爾他、奧地利、波蘭、捷克、匈牙利仍是天主教信仰占絕大多數;東正教仍然是俄羅斯、希臘、保加利亞、羅馬尼亞的國家特徵;伊斯蘭教、東正教和羅馬天主教仍是阿爾巴尼亞憲法規定的主要宗教;北歐仍是教新教占統治地位的地區。英格蘭(聖公會)、蘇格蘭教會、挪威、丹麥、芬蘭等的新教路德宗等仍然保留其為國教的名號。

(二)歐洲宗教與國家關係現狀及發展趨勢

歐洲宗教信仰分布上的這些變化和不同宗教勢力的此消彼長必然會給原有的宗教與國家關係帶來新的變化。

1.新興宗教與膜拜團體的發展對傳統政教關係的挑戰

在許多歐洲國家,新興宗教運動都被視為對傳統宗教的挑戰,對國家認同以及整個社會的一種威脅,是對傳統宗教與國家關係的挑戰。在處理新興宗教與膜拜團體的態度與做法上表現出一種傾向:社會管理體制的完善與強化。1992年2月,歐洲委員會議會通過《關於宗派和新興宗教運動的建議》,呼籲各成員國採取包括教育和法律在內的各種手段,對付新興宗教運動所帶來的問題。一些西歐國家特別是法國、比利時、奧地利和德國等國家已經成立議會相關委員會調查研究新興宗教和膜拜團體現象,並提出具體對策甚至新的限制性立法(如法國和奧地利)。

新興宗教的興盛成為俄羅斯最大的宗教問題,對傳統東正教的價值觀造成了嚴重衝擊。為了應對這一問題,俄羅斯在宗教自由權利方面開始出現向民族文化和傳統宗教的回歸,強調傳統東正教的價值,抬高東正教的地位,並且對新興宗教採取了限制政策。俄羅斯聯邦新宗教法規定宗教團體登記之前,政府應有15年的時間考察該團體的情況,目的就在於排擠90年代以來大量湧入俄羅斯的新興宗教。

東歐國家的傳統宗教和主流社會都對新興宗教和外來宗教表現出一種越來越強的敵意,國家主要出於重塑民族文化認同基礎和政權意識形態基礎的考慮,對傳統宗教文化予以支持、鼓勵而限制外來的非傳統宗教。

2.外來宗教文化凸顯宗教與國家關係的張力

自20世紀80年代以後,來自第三世界的移民大量增加,帶來了多元化的宗教信仰和文化傳統,特別是穆斯林在西歐人口中的比例持續攀升,歐洲各國政府既要維護和展示民族宗教多元平等的形象,又要妥善處理國內穆斯林移民帶來的社會問題。經濟政治機會與社會地位的不平等反映在宗教文化關係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引發了一系列衝突,如丹麥漫畫事件、瑞士宣禮塔事件以及面紗和罩袍事件等,表明西歐宗教與國家關係之間的張力在不斷增長。

2009年,經瑞士右翼人民黨提議和全民公投,瑞士以57.5%的民眾支持率通過了禁止清真寺修建宣禮塔的議案。按照瑞士法律,憲法中將增加「禁止修建伊斯蘭教清真寺宣禮塔」條款,這使得瑞士成為世界上首個立法禁止修建清真寺宣禮塔的國家,引起國際社會一片嘩然。

近10年來,因穆斯林頭巾和罩袍引發的衝突和爭論一直不斷。2004年2月,法國國民議會以絕對的贊成票通過「公立學校內禁止佩戴明顯宗教標誌」的法案,即「頭巾法」,在法國和穆斯林世界引起激烈爭論。2010年4月29日,比利時議會以多數票數通過了禁止在公共場所穿穆斯林「布卡」罩袍的法令。2010年9月14日,法國參議院以壓倒性優勢,通過一項法案,禁止女性在公眾場所穿著伊斯蘭罩袍。此法案待法國憲法委員通過後,可能在2011年生效。這將使法國成為歐洲第二個禁止身穿阿拉伯罩袍或佩戴面紗的國家。

此外,荷蘭政府表示要禁止穆斯林婦女在公共場合穿戴面紗,德國北威州政府官員表示如果穆斯林教師違反不允許戴頭巾的規定將受到處罰,根據義大利反恐法,在公共場合把臉掩藏起來是違法的。圍繞穆斯林婦女面紗和罩袍的爭論,是移民宗教文化加劇宗教與國家關係張力的另一個寫照。

3.不斷深入的世俗化進一步淡化歐洲的宗教色彩

政教分離不斷深入。2000年5月,希臘政府刪除了公民身份證上的「宗教信仰」條目,理由是以此向歐盟保護隱私和公民權的標準看齊。包括猶太教、伊斯蘭教和羅馬天主教在內的小教派對此表示歡迎,認為這一決定有利遏制希臘境內的宗教歧視現象。而希臘影響極大的東正教會則表示強烈反對,指控政府企圖削弱宗教在希臘的作用,牧首赫里斯托祖洛斯親自帶領50萬示威者舉行兩次大型集會進行遊行,但沒能迫使政府收回成命。挪威仍然是政教合一的國家,但關於信義宗教會的國教會地位和政教合一制度,是近些年來挪威社會爭論的重要問題之一。2002年3月,挪威教會(信義宗教會)屬下的「政教委員會」發表報告,建議結束挪威教會作為國教的憲制安排。到現在為止,英格蘭教會的官方教會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只有一種象徵意義,官方教會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種政治儀式的需要,而無多少實際意義。英格蘭教會兩名大主教和24名主教雖坐在上院的席位上,但他們的政治作用微不足道。英國聖公會內部取消國教地位的呼聲越來越高。英國王儲查爾斯曾表示,他繼承王位後將要結束君主為教會首腦和這種信仰的保護者的局面,認為教會應該非國有化。2008年,英國聖公會決定,修改過去由英國首相任命國內聖公會主教的傳統,改由教會自行決定。

公共場所的基督教標誌受到挑戰。2009年11月3日,歐盟人權法庭在斯特拉斯堡作出判決,宣布義大利國立學校教室懸掛十字架損害學生的宗教信仰自由和父母的教育權。近10多年來圍繞公共場所懸掛十字架的糾紛一直持續不斷。早在1995年,在德國的巴伐利亞,一對夫婦就向聯邦憲法法院起訴要求取消州立各學校在教室懸掛基督受難十字架的法律。有憲法專家認為,歐洲人權法庭的這一判決將對歐洲產生影響,一些國家有可能引發將十字架清除出其他公共場所(比如法庭)的討論。在這次裁決之前,義大利已經判定,選舉站不得懸掛十字架。歐洲的基督教色彩進一步淡化。

歐盟文件一再迴避歐洲的宗教傳統。1999年,法國強烈反對即將通過的《歐洲基本權利憲章》中提到任何有關歐洲基督教傳統的字眼,最後的文字表述是歐洲的「文化和人道主義傳承性」。

2007年3月25日,歐盟27國領導人在柏林簽署旨在促進歐洲統一的《柏林宣言》,宣言沒有提及上帝,也沒有提到歐洲的宗教遺產。據悉,在《柏林宣言》中原本寫進了有關上帝和宗教遺產繼承的段落,但因法國、荷蘭的強烈反對而最終刪除。對此,教皇本篤十六世曾給予過強烈抨擊。他認為,宗教是維繫歐洲「同一性」的紐帶。

從歐洲宗教與國家關係歷史演變可以看出,歐州各國的政教關係既有共性又有不同。基本上都歷經了從宗教專制到宗教自由的艱難歷程,都經過了從政教合一到政教分離,再到目前追求雙方關係良性互動的演變發展。既有宗教與國家關係這兩個階段進度的不一致,又有東歐與西歐兩個地區之間的明顯不同,也有東歐在蘇東社會主義時期前後的差別。一個國家實行什麼樣的政教關係,受該國社會內部多種因素制約,這些都取決於時代的要求、政治制度和社會環境等各方面因素。但服從服務於國家利益需要,牢牢掌握宗教與國家關係的主導權,是國家在確立政教關係模式時的基本目標。(作者單位:國家宗教事務局宗教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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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閱:《凱撒與天主之間》第155頁。

[2] 參閱:中央黨校出版社《當代世界民族宗教》第250-256頁。

文章來源:中國國家宗教局網頁 宗教研究中心

作者:雷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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