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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他人盜竊的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構成何罪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江西省宜黃縣人民法院 賴洋

【案情】

王某將陳某的摩托車盜竊後推到劉某的修理部內修理時,劉某發現該車有被撬的痕迹,便懷疑為王某所盜,於是產生了將摩托車據為己有的念頭。次日,王某的同伴去取摩托車時,劉某謊稱該摩托車已經被失主認出,使得王某不敢將摩托車取出,劉某遂將該摩托車佔為己有。對於劉某的行為如何定性?

【分歧】

本案中王某將陳某的摩托車盜走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其後將摩托車推到修理部修理的行為屬於事後不可罰行為,並不成立新的犯罪。分歧在於對於劉某的行為定性,對劉某的行為定性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劉某的行為屬於侵占罪。理由是劉某為王某修理摩托車,合法佔有了該摩托車,後將該摩托車據為己有,其行為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故劉某的行為應定性為侵占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劉某的行為屬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理由是劉某明知該摩托車系王某盜竊所得,而欲以據為己有,掩飾隱瞞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分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認為劉某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理由如下:

第一,劉某的行為不構成侵占罪。劉某將王某委託其修理的摩托車據為己有,拒不歸還的行為並不構成侵占罪。因為侵占罪保護的法益是所有權而非占有權。盜竊罪侵犯的法益既包括所有權也包括占有權,佔有包括合法佔有也包括非法佔有。但對於侵占罪而言,其保護的法益就只有所有權,沒占有權。所以行為人要構成侵占罪,必須要侵害某人的財產所有權。由於該摩托車並不是王某所有,所以劉某的侵吞行為並沒有侵犯王某的所有權,因王某本身就無對該摩托車的所有權。故劉某不可能因將王某偷來的摩托車據為己有而構成侵占罪。那麼對於摩托車的主人陳某呢?劉某有沒有侵犯陳某的所有權呢?也沒有!因為陳某對該摩托車的所有權已經在先前被王某的盜竊行為徹底侵犯(此處講的侵犯僅指刑法上的侵犯,並不說陳某就對其摩托車的所有權就消失了),所以並不能讓後來的劉某進行第二次侵犯。故劉某的行為不能成立侵占罪。

第二,劉某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本案中,劉某在對該摩托車修理的過程中發現該車是偷來的,於是對對方謊稱摩托車已經被車主陳某認出,使得王某未敢將摩托車取出,於是劉某將該摩托車據為己有。劉某明知該摩托車系他人盜竊所得,而欲以掩飾隱瞞的,這個掩飾隱瞞既可以是為他人掩飾隱瞞,亦可以為自己掩飾隱瞞,故劉某的行為滿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欲以掩飾隱瞞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綜上所述,對於劉某的行為定性應屬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而非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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