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繳」質疑
「收繳」質疑2010年06月06日19:06中國網劉建昆我要評論(19) 字型大小:T|T
二、剖析:《程序規定》的「收繳」怎麼用
首先,《程序規定》延襲了法律對於罰款和暫扣許可證、吊銷許可證執照等幾種行政處罰執行中的「收繳」一詞的語義和用法,對罰款和所吊銷的許可證進行收繳,即不是作為典型意義上的強制措施,而十作為行政執行的措施。
其次,《程序規定》與法律授權的收繳範圍並沒有完全一致。第一百五十二條「主要用於違法活動的下列工具、設備或者涉案財物應當收繳:(一)賭博用的賭具;(二)製作、複製、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音像製品和其他淫穢物品使用的設備;(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四)倒賣的有價票證或者騙取財物的用品;(五)其他應當收繳的工具和財物。」第一百五十三條「對淫穢物品、毒品和反動、邪教、迷信印刷品等違禁品,一律收繳。」這與前文所說的法律規定的收繳範圍是不同的。
再次,用於對於未成年人追贓的收繳,成為「沒收非法所得、違法財物」的變通措施。第一百二十六條「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有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的,應當予以收繳」。《行政處罰法》將「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列舉為一種行政處罰,但由於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完全無行政責任能力,因此對於未成年人的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處理時,在邏輯上產生了兩難。《程序規定》規避「沒收」,設為收繳。
再看被收繳財物的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收繳財物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並製作收繳清單,待處罰決定生效後,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一)應當上交國庫的,移交財政部門處理;(二)屬於違禁品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統一登記造冊後予以銷毀,其中屬於淫穢物品、毒品的,分別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禁毒部門組織銷毀;(三)屬於受害人合法財物的,及時返還受害人。」這些處理措施與沒收的處理毫無二致。
仔細分析第一百五十二條、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收繳物品範圍,基本上都是非法物品。只有收繳的主要用於非法用途的合法物品,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違法所得才可能涉及上交國庫和返還受害人。
收繳和扣押有何區別?第一百五十七條「對扣押和收繳的財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用、挪用、調換和侵佔。」對收繳和扣押進行了並列。根據《程序規定》,扣押的標的物必須是證據。實際上,只能說,涉案的財物也好物品也好,只要具有證據的功能,均可以扣押;但是由於一部分證據具有財產價值,所以扣押同時具有了財產保全的效果,因此在最終處理的時候,必須區分非法所得和違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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