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邀請」的刑事思考
07-02
隨著網路的發展、普及,網聊已成為我們這一代人的又一溝通工具。網友也從虛擬世界逼進了我們的現實生活:互留聯繫方式、相約見面等情形愈來愈多。「死亡邀請」即也是這種趨勢滋生出了一種社會問題。 筆者是最近才接觸到「死亡邀請」這個名詞的。報道的內容概要是這樣的:女甲;男乙,是通過男乙在網上發出的「邀請有意自殺者一起自殺」的帖子聯繫上的。甲乙約定在男乙的租住房內以「耗氧自殺」的方式共同自殺。女甲隨即趕到男乙所在省市,採購好焦炭、煤油等材料後,甲乙兩人回到男乙的租住房,將房間密封好後,兩人便開始了所謂的「耗氧自殺」。男乙在其間,難以忍受身體上的痛苦,最後衝出房間,放棄了自殺。而女甲仍堅持,最終因缺氧而死亡。 對於「死亡邀請」的性質應當定性為「相約自殺」。在「相約自殺」中若雙方全部自殺身亡,則不存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若一方因放棄自殺等原因自殺未死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在本案例中,甲乙兩人相互約定共同結束自己的生命,其自殺方式是兩人共同選擇的結果,且自殺行為的實施也是雙方共同進行的。男乙在產生放棄自殺念頭後,因其先前的行為使得女甲的生命處於危險的狀態,所以,男乙對防止女甲的死亡結果的發生負有特定的義務。然而,男乙在其放棄自殺之後未採取積極的措施來阻止女甲會因為缺氧而死亡的結果的發生,男乙有作為的能力而未實際履行其作為的義務。男乙對女甲死亡的結果 負有義務阻止其發生,但男乙仍放任女甲死亡這一危害結果的發生,故男乙的故意殺人罪成立。任何人對他人的生命應保持原則上的禁忌。後記:關於本案例中「死亡邀請」是否涉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及網路經營者的侵權責任,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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