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註銷登記需要哪些手續你知道嗎?
嗨,親愛的朋友們
第一期的泉港民政在今天終於和大家見面了
接下來一段時間我們將對民政各方面的職能進行解讀
希望大家會逐漸愛上我
今天
咱們要聊社會團體變更登記、
註銷登記需要的程序
快跟上都民君的腳步去看看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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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章 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二十一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註銷備案(以下統稱註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併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二十二條
社會團體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社會團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社會團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書。
登記管理機關准予註銷登記的,發給註銷證明文件,收繳該社會團體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二十四條
社會團體撤銷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辦理註銷手續。
社會團體註銷的,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註銷。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處分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社會團體成立、註銷或者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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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註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負責社會團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前的審查;
監督、指導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負責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初審;
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問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
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會團體的清算事宜。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社會團體收取費用。
第二十九條
社會團體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者挪用社會團體的資產。
社會團體的經費,以及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社會團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會團體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井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宙計機關的監督。
社會團體在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社會團體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本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對於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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