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基本簡介 編輯本段

1946年5月3日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開庭審判戰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日文:極東國際軍事裁判),又稱東京國際軍事法庭。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設在日本以審判「二戰」中的日本戰犯(東京審判)。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由美國、蘇聯、英國、法國、荷蘭、中國、澳洲、紐西蘭、加拿大、印度和菲律賓等在二戰中獲得勝利的同盟國共同任命法官審理。審判於1946年5月3日開始進行,1948年11月12日結束,歷時兩年半。這次審判共開庭818次,出庭證人達419名,書面證人779名,受理證據在4300件以上,判決書長達1212頁。

判決書對日本帝國主義策劃、準備和發動對中國和亞洲、太平洋戰爭的罪行和侵略戰爭中的日本暴行進行了揭露,並宣判25名被告有罪。

憲法章程 編輯本段

法庭舊址《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是組成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法律文件。相關文件於1946年1月19日公布,同年4月26日修訂,憲章共5章17條,主要內容是:

1、法庭應由6~11名法官組成,由盟軍最高統帥在日本投降書各簽字國所提名之人選及印度與菲律賓共和國的代表中任命,並指派其中一人為庭長;全體法官過半數出席構成法定人數,但須有6人出席方可開庭;法庭實行多數表決制,如雙方票數相等,則庭長的投票為決定票。

2、法庭有權審判及懲罰被控以個人身分或團體成員身分犯有破壞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的遠東戰爭罪犯;凡參與策劃或執行旨在完成上述罪行之共同計劃或陰謀的領導者、組織者、教唆者及共犯者,對任何人為實施此種計劃所做一切行為均應負責;被告所處職位及所奉政府或上級長官命令都不能免除其責任。

3、盟軍最高統帥任命的檢察長負責進行並支持對遠東戰爭罪犯的起訴;任何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的聯合國家均有權委派陪席檢察官一人,以協助檢察長。

4、法庭依公正審判原則和程序進行審判,被告有權親自或由其辯護人代行辯護,但法庭有權拒絕由被告自行選任的辯護人或代為指定辯護人。

5、法庭有權判決犯罪者以死刑或法庭認為適當的其他刑罰;判決應公開宣布,並應遵照盟軍最高統帥的命令執行;盟軍最高統帥有權隨時減輕判決或加以某種修正,但不得加重。

根據該憲章,由中、蘇、美、英、法、荷蘭、印度、加拿大、紐西蘭、菲律賓和澳大利亞11國代表組成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於1946年4月~1948年11月對日本主要戰犯進行了東京審判。195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舉行了對在押日本戰犯的瀋陽審判和太原審判。

法庭組成 編輯本段 檢察長

美國的J.B.基南被麥克阿瑟指派為檢察長,同時兼任美國的陪席檢察官。

陪席檢察官

各國指派的陪席檢察官分別是:中國的向哲浚,英國的A.S.科明斯·卡爾,蘇聯的S.A.高隆斯基(後由其助理檢察官瓦西里耶夫接任),澳大利亞的A.J.曼斯菲爾德,加拿大的H.G.諾蘭,荷蘭的W.G.F.B.穆爾德爾,紐西蘭的R.H.奎廉,印度的G.梅農和菲律賓的P.羅伯茨。

各國法官

參與國家 法官 備註
澳大利亞 威廉·韋伯爵士(Sir William Webb) 澳大利亞最高法院法官 法官團主席(庭長)
加拿大 愛德華·斯圖爾特·麥克杜格爾(Edward Stuart McDougall) 前法官 加拿大省最高法院
中國 梅汝璈 律師 立法院立法委員
法國 亨利·柏奈爾(Henri Bernard) 巴黎首席檢察官及首名軍事法官
印度 拉達賓諾德·巴爾(Radhabinod Pal) 加爾各答大學法學院講師 曾提出異議
荷蘭 貝爾特·羅林( Professor Bert R?ling) 烏特勒支大學法學教授
紐西蘭 艾里瑪·哈維·諾斯克羅夫特(Harvey Northcroft) 紐西蘭軍法處長
菲律賓 德爾芬·哈那尼拉(Colonel Delfin Jaranilla) 律政司 最高法院成員
英國 帕特里克·德富林勛爵(Hon Lord Patrick 蘇格蘭最高法院法官
美國 約翰·帕特里克·希金斯(John P. Higgins) 麻省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美國 密朗·C·克萊墨爾將軍(Major-General Cramer) 於1946年7月代替希金斯
蘇聯 伊凡·密切葉維支·柴揚諾夫將軍(Major-General I.M. Zarayanov 最高軍事法院成員

展開 罪行級別 編輯本段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甲級罪行:專為參與或謀劃開戰的罪犯而設,而相關國家的最高決策機關的成員也會被定甲級罪行。

乙級罪行:是為犯下傳統暴行或違反人道罪的罪犯而設。

丙級罪行:就是為有「計劃﹑命令﹑允許﹑或在指揮機關的上層未有儘力防止類似罪行」的罪犯而設。

庭審記錄 編輯本段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庭審記錄》編纂出版啟動儀式2012年10月24日在此間舉行,由國家圖書館和上海交通大學將聯合編纂出版。叢書將展現東京審判的全過程,不僅有利於了解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消除歧見與爭論,也是駁斥日本右翼保守勢力歪曲和否認侵華史實言論的強有力武器與佐證,為解決現實爭端提供歷史依據與法理依據。

二戰結束後,中國、蘇聯、美國、英國、法國等11國提名的11名法官組成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自1946年5月3日始,在日本東京開庭對日本首要戰犯進行國際審判(俗稱東京審判)。審判至1948年11月宣判終結,其間開庭818次,庭審記錄約5萬頁,文字1000萬,出庭作證證人419人,出示法庭證據4336件,判決書1213頁;審判吸引20萬旁聽者,其規模超過紐倫堡審判,堪稱有史以來規模最大、時間最長的一次國際審判。

中國國家圖書館館長周和平介紹,2011年2月,國家圖書館全面開展對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相關史料的收集、整理工作。3月,國家圖書館和上海交通大學合作建立「東京審判研究中心」。雙方專業人員逐頁檢查近5萬頁館藏庭審記錄;先後派員赴台灣地區、美國調研,搜尋補得7000餘頁缺藏文獻;該書的出版,是中國研究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第一手文獻資料。

中國社科院榮譽學部委員楊天石表示,多年來學者們共同的困難時原始資料特別是第一手資料出版得還太少,此次以英文原文形式影印出版近5萬頁《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庭審記錄》,將有助於對這一重大事件的深入研究。東京審判研究中心主任程兆奇則評價「這次編纂出版工作關係到國家民族的歷史記憶,是功德無量的事」。周和平透露,國家圖書館還將繼續整理、影印出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相關文獻,包括盟軍最高指揮部相關檔案、軍法處檔案、國際檢查局檔案等,形成《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文獻史料聯合目錄》。當天,國家圖書館還舉辦了「歷史的審判館藏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歷史文獻展」,展出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庭審記錄原件縮微品、民國時期記錄日本侵華罪行的珍貴期刊報紙原件、世界各國對二戰日本戰爭罪行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研究文獻等在內的館藏歷史文獻約400餘件。 中國第一位國際大法官、參加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日本戰犯審判工作的倪征燠的後人當天在現場展示所藏部分庭審記錄及判決書原件。

判決結果 編輯本段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於1946年4月29日接受了盟軍最高統帥部國際檢察處對東條英機、廣田弘毅等28名被告的起訴,並於同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東京對這批日本主要戰犯進行了審判。

共有28個被告被審判,大部分是軍事或政治的領導者。兩個被告(永野修身、松岡洋右)於審判期間自然因素死亡。大川周明在審判期間因為精神上衰弱而從判決上去除。

絞刑

七個人因為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而判決絞刑。他們於1948年12月23日在池袋的巣鴨監獄執行死刑。

東條英機,陸軍大將,日本前關東遠征軍指揮官、前陸軍大臣、前首相。

板垣征四郎,陸軍大將,日本陸軍大臣、前關東軍參謀長、前中國派遣軍參謀長。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法官

木村兵太郎,陸軍大將,前駐緬甸日軍總司令。

土肥原賢二,陸軍大將,特務、日本陸軍參謀本部軍官。

廣田弘毅,男爵,日本前首相。

松井石根,陸軍大將,日本前華中派遣軍總司令。

武藤章,陸軍中將,日本前第十四師團參謀長、前陸軍省軍務局局長。

終身監禁

16個被判決終身監禁。三個(小磯國昭、白鳥敏夫、梅津美治郎)死於獄中,而其他的於1955年假釋出獄。

荒木貞夫,陸軍大將,日本前文部大臣。

梅津美治郎,陸軍大將,日本前陸軍參謀總長、前關東軍司令。

大島浩,日本前駐德國大使。

岡敬純,海軍大將,日本前海軍省軍務局局長、海軍次官。

賀屋興宣,日本前大藏大臣。

木戶幸一,侯爵,日本前內大臣、前文部大臣。

小磯國昭,陸軍大將,前朝鮮總督,日本前首相。

佐藤賢了,陸軍大將,日本前陸軍省軍務局長。

嶋田繁太郎,海軍大將,日本前海軍大臣、前海軍軍令部總長。

白鳥敏夫,日本前駐義大利大使、外務省顧問官。

鈴木貞一,陸軍中將,日本前內閣企劃院總裁兼無任所國務大臣。

南次郎,陸軍大將,日本前關東軍司令、前朝鮮總督。

橋本欣五郎,陸軍大將,中日戰爭的煽動者、日本翼贊政治會(法西斯統治下的議會)總裁。

畑俊六,陸軍大將,日本前華中派遣軍總司令。

平沼騏一郎,男爵,日本前國務大臣。

星野直樹,日本前書記官長兼國務大臣。

受審的日本甲級戰犯

有期徒刑

重光葵(7年),日本前內閣外務大臣 ,假釋後於鳩山一郎內閣服務。

東鄉茂德(20年),日本前內閣外務大臣,死於獄中。

判決前病死

永野修身,海軍元帥,日本前海軍軍令部總長(1947年1月2日死亡)。

松岡洋右,日本前內閣外務大臣(1946年6月27日死亡)。

免予起訴

大川周明,日本法西斯文人、參與策劃九一八事變,受審後即患精神病而停止審訊。

歷史意義 編輯本段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確立了一些重要的國際法原則和制度,對戰爭法以至整個國際法的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1、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不僅代表國際正義對法西斯邪惡勢力進行了審判,還在概念上將「侵略和反侵略戰爭」的區別具體化。

2、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法律歷史上的另一突破在於確立了追究侵略戰爭中個人應當擔負責任的原則。

此前,很多戰犯在「戰爭屬國家責任,個人不應負責」的原則庇護下得以逃脫法律追究。儘管存在缺陷,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仍然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張揚了理性、公平、正義」。

3、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運作可能是人類為了更好地生存而做出的努力之一,它所標榜的價值應當對今天的人們有所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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