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賣」不是簡單的民事糾紛!男子一房三賣獲刑11年!

轉自:人民法院報

一男子一房三賣,騙取錢款140萬元。近日,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了該起案件,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責令其退賠兩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2016年6月中旬,阿明與肖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肖某與妻子名下的某處房產以206萬元的價格賣給阿明。肖某在收取阿明支付的155萬元的首付款後,於7月7日與阿明辦理了房屋公證及網簽手續。因該房屋為期房,尚未交房,故還未辦理產權證。7月底,肖某以辦理戶口遷入為由將合同正本拿走,而後未將合同正本歸還給阿明。

在肖某與阿明辦理公證手續後,肖某因做生意資金周轉困難、債務纏身,又尋思將房子轉賣給其他人,以騙取錢款,用來還債。7月28日,肖某與被害人老謝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約定將上述房產以21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老謝。老謝當場支付了定金40萬元。當天晚上,肖某聯繫老謝稱,其急需用錢,能否再給他60萬元作為首付款,並承諾第二天與老謝一起去辦理房產公證。次日,在公證處附近老謝又通過網銀轉賬支付了60萬元。隨後,肖某爽約未辦理房產公證,老謝得知自己支付的100萬元已被肖某拿去還債,無法歸還。

8月6日,肖某又與另一名被害人小陳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約定以200萬元的價格將上述房子賣給小陳。肖某稱其要支付購買廈門的另一套房子尾款,需要小陳給40萬元定金才同意辦理房屋公證手續,小陳當天便轉賬了40萬元定金,之後才得知肖某已經將房子賣給了別人。

同年11月,肖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肖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錢款達人民幣14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肖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對其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肖某坦白認罪態度較好,無犯罪前科、系初犯,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採納。

綜合全案情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連線法官:「一房多賣」不是簡單的民事糾紛

認定本案被告人肖某一房多賣構成合同詐騙罪而非一般的民事糾紛,該案承辦法官付福臨認為主要基於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看被告人的主觀目的。本案中,被告人肖某其主觀目的就是為了騙取被害人的錢款。二是看被告人的實際履行能力。本案中,被告人肖某在已經將涉案房產賣給第一手買家並辦理公證、網簽的情況下,並不具備再次出賣該房產的能力,無法完成同一套房產的二次交付。三是看被告人是否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人肖某隱瞞其已經將涉案房產通過公證手段交易給他人的事實,將涉案房產通過第二次、第三次轉賣給被害人以騙取定金、首付款還債,其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對欺騙被害人交付定金、首付款,促使犯罪得逞起著關鍵的作用。

編輯:李曉

審核:陳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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