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在妊娠和哺乳期的安全性應用
1.2.5禁用含青黛的中成藥如齒痛消炎靈顆粒(青黛10.2%,細辛6.1%),黛蛤散和復方青黛丸等。青黛中的靛玉紅(抗腫瘤葯)可能對胎兒有危害。
1.2.6精神和麻醉類中藥禁用,尤其是連續使用。如復方樟腦酊(一類精神藥品),罌粟殼(麻醉藥品)等。
1.2.7其他昆明山海棠片(又名火把花根片,禁用),左金丸(吳茱萸14.3%,慎用),小青龍合劑(細辛6.2%,慎用),五味清濁散(紅花26.7%,慎用),六味木香散(鬧洋花14.5%,禁用),導赤丸(關木通、大黃各6.3%,禁用),四味土木香散(苦參36.4%,禁用),八珍益母丸(益母草29.6%,禁用)等。還有說明書雖無明確的妊娠用藥警示但應禁用的藥物,如藿香正氣水(乙醇40%~50%),咽康含片(咽特佳含片,含冬凌草),腫節風片、萬通炎康片、復方草珊瑚含片和血康口服液(腫節風),其中的冬凌草和腫節風均為抗癌中草藥。
2哺乳期用藥的安全
目前尚沒有中藥能否進入乳汁的文獻資料,從安全的角度出發,應假定能充分進入,故哺乳期的用藥範圍與妊娠期相同。如必須使用毒副作用大的藥物(如抗癌藥)應停止哺乳,以免對乳兒產生嚴重的危害。禁用番瀉葉、大黃等瀉藥或用藥時停止哺乳,以免進入乳汁造成乳兒腹瀉;大黃製劑,如大黃流浸膏,一清顆粒(大黃54.6%),枳實導滯丸(27.8%),竹瀝達痰丸(22.2%),梔子金花丸(18.4%),清肺抑火丸(15.2%),麻仁丸(20.0%),清寧丸(64.5%),三黃片(主要為大黃)等也應禁用或用藥時停止哺乳。
3妊娠和哺乳期禁忌用藥的依據
3.1中醫《妊娠用藥禁忌歌》及其他文獻古代醫家對妊娠禁忌的認識主要是依據臨床經驗及對藥性的理解,歷代文獻均有妊娠禁、忌葯的記載,但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各家經驗的不同和理論認識的差異,不同中醫典籍關於妊娠用藥宜、忌的記載並無統一的範圍,文獻中互有出入,有的甚至相互矛盾,未形成統一的標準和認識,如張仲景在《金匱要略·妊娠病篇》中用方10首,用藥20餘種,若從妊娠禁忌葯的角度來看,據古籍所載過半屬犯胎之葯[7];又如目前仍在應用的元代醫家李杲《妊娠用藥禁忌歌》中的「禁藥」牡丹皮、薏苡仁、蟬蛻、槐花、乾薑、茅根等,按現代的研究也可應用。在2005年版中國藥典中已不再列為妊娠禁用或慎用藥。所以對這些傳統的理論和實踐經驗,應結合現代中藥研究成果統一衡量。此外,古代醫書所載的妊娠禁忌主要指流產、墮胎、滅胎等中斷妊娠的行為,而現代的觀點還要考慮致畸、致癌、致突變以及胎兒的發育等因素。
3.2《中國藥典》及中藥製劑的藥品說明書《中國藥典》具有法律效力,是最權威的臨床用藥參考文獻。2005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載有孕婦禁用28種、忌用3種、慎用38種,共69種[8],必須遵照執行;禁用藥絕對不用,忌用慎用藥盡量避免使用,若孕婦患有非用不可的疾病,可依據經驗或其他文獻報道作出更為嚴格的使用限制,須徵求患者意見,如超過常用量,醫生處方還必須雙簽字,以示負責。藥品說明書是醫師臨床指導用藥的重要依據,在使用中成藥或中藥製劑時,醫師要根據藥品說明書載明的適應證、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等內容對患者做出臨床用藥的決策,是具有法定依據的,也可以成為發生醫療糾紛的免責條款。一般情況下,要嚴格按藥品說明書用藥。但要注意,許多說明書有關妊娠用藥的信息太簡單,基本沒有動物生殖毒性試驗和孕婦對照研究的資料,僅標出禁用、忌用或慎用,有的甚至根本不提,臨床用藥需注意。目前,我國對妊娠期用藥的評價一直是一個薄弱環節,現有的藥物在這方面提供的信息很有限,也很模糊,這無疑給妊娠期用藥造成諸多困難,須建立完善的孕婦用藥登記系統,特別是醫務人員應及時上報所發現的藥物不良反應,儘快形成一套完整、實用的孕期用藥評價體系,是關係到人類子孫後代健康幸福的重大課題,需要我們醫學工作者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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