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讓兒子安心學習 父親起訴要求變更探望時間

喬先生訴稱,婚後不久兒子便降臨人世,一家三口其樂融融。可不久夫妻雙方因種種原因,於2006年協議離婚。離婚時,雙方商定5歲的兒子隨喬先生共同生活,妻子陳女士每月給付撫育費500元,並可以在每月第一、第三周的周五16時至次周的周一早上8時探望兒子。看著兒子一天天地長大,雙方也相安無事,可自從兒子進入小學讀書後矛盾出現了。喬先生認為如果繼續按照這樣探視,肯定會影響兒子的正常學習生活秩序。為此,喬先生與前妻協商多次,可陳女士一直不肯答應。為保障兒子學習不受影響,考慮再三的喬先生只得將前妻告上法院,請求將前妻探望兒子的時間變更為每月第一個周六的8時至周日18時。

陳女士則辯稱,探視兒子的時間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且每月兩次的探視不會影響孩子的學習,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我國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陳女士作為孩子的母親,有權依法行使,每月兩次的探視時間並無不當。但由於孩子已經進入小學讀書,陳女士每次探視結束後於周一上午將其直接送至學校讀書,可能會影響孩子正常的學習秩序,不利於其健康成長,應酌情予以變更。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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