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億不明財產」,判決不能再不明不白了
據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12月29日開庭審理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起訴書指控,魏鵬遠非法收受請託共計摺合人民幣21170餘萬元,另有共計摺合人民幣13109餘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12月29日《中國新聞網》)
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局長徐進輝曾表示,魏鵬遠成為建國以來檢察機關一次起獲贓款現金數額最大的案件。在3億多元財產中,有1.3億元說不清楚來源,這樣的案件該如何處理?
按照既往判決來看,查清來源的部分,會依照貪污受賄的法律標準判決。說不清來源的財產,則有另外的法律伺候,那就是「財產來源不明罪」。這兩個罪行的懲罰標準天壤之別。財產來源不明,就會受到很輕的法律處罰。就拿魏鵬遠來說,他的1.3億來源不明財產和已經查實屬於貪污受賄的財產,區別就會很大。打一個比方,查處了兩個問題官員,同樣都是涉及金額一個億,屬於貪污受賄的刑法就重,屬於財產不明的刑罰就輕。這樣的判決公平嗎?
財產來源不明,並不就意味著這筆財產不是貪污受賄而來的。具體來說,財產來源不明有三種情況。其一,不明的財產也是受賄而來的,只不過是負責偵破的人員沒有找到證據,屬於線索少查不清楚;其二,這筆財產只不過沒有人舉報,貪官自己也就守口如瓶,死不承認;其三,財產已經通過各種渠道進行了洗白。無論屬於任何一種情況,也只能說明這筆財產的來源是不明確的,而不能就說這筆資金和貪污受賄沒有關係。這個時候,依照財產來源不明罪進行定罪,則是不公平的,也會給貪官污吏留下幻想。他們會盡量在貪污受賄的時候,為財產來源不明做些埋伏。
過日子的老百姓,有幾個人說不清財產來源?家裡有多少錢,多少錢是工資所得,多少錢是別人贈予,多少錢是做生意賺來的,都清清楚楚的。作為貪官,他們能對自己的財產說不清楚來源嗎?誰給了多少錢他們能不知道嗎?對於不明的財產,可以給貪官一次交代的機會,讓他們自己說清楚來源,並拿出有效的證據。如果證明不明財產是有出處的,那麼可以不計入其中。說不清楚來源,就應該按照貪污受賄處理。
執法部門也可以給他們的財富算一筆賬。依照家庭成員收入,加在一起算出合理收入範圍,去掉大的財產支付,得出應該擁有的財產,做到這一點很簡單,因為工資都是固定的。用來源不明的財產減去應該擁有的財富,剩餘部分就應該與貪污受賄財產一起定罪。
筆者以為,應該取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1.3億不明財產」,判決不能再不明不白了。(郭元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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