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讀

  五、加大懲戒腐敗力度,重大貪污犯罪規定「終身監禁」,嚴格規定行賄罪從寬處罰條件

  1、修改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1)不再規定具體數額。現行刑法對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規定了具體數額,這樣規定是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當時懲治貪污受賄犯罪的實際需要和司法機關的要求作出的。從實踐的情況看,規定數額雖然具體明確,但是此類犯罪情節差別很大,情況複雜,單純考慮數額,難以全面反映具體各罪的社會危害性。同時,數額規定過死,有時難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做到罪刑相適應,量刑不統一。

  (2)根據各方意見,刪除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擋刑罰,並對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適用死刑。具體定罪量刑標準可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制定司法解釋予以確定。同時,考慮到反腐鬥爭的實際需要,對犯貪污受賄罪,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

  2、加大對行賄罪的處罰力度

  (1)完善行賄犯罪財產刑的規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處罰的同時,在經濟上也得不到好處。

  (2)進一步嚴格對行賄罪從寬處罰的條件。將「行賄人在被追述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修改為「行賄人在被追述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到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罰。

  3、嚴格懲治行賄犯罪的法網,增加規定: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近親屬等關係密切人員行賄的是犯罪。

  具體規定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個人行賄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此外,完善了預防性措施規定:對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的,或者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相關職業。

  六、懲治失信背信行為,增加規定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虛假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的是犯罪

  1、修改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犯罪規定,將證件的範圍擴大到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證件;同時將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等證件的行為以及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等證件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2、增加規定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將在國家規定的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的,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破壞考試秩序行為規定為犯罪。

  3、增加規定虛假訴訟犯罪。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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