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的暴政在美國受到的限制
在前面,我曾對兩種集權——政府集權和行政集權做過區分,並認為在美國只有政府集權而沒有行政集權。那麼,為什麼美國不能同時存在兩種集權呢?這是因為,如果領導美國社會的公共權力機構能夠同時運用這兩種手段,它就會具備包辦一切的權力;它就既能確定國家的一般原則,又能管理其應用中的具體細節;它就既可以決定國家的重大利益,又能直接影響私人的利益。假如真的出現這種情況,那麼,自由和民主或許早就在新大陸銷聲匿跡了。在美國,多數雖然具有暴君的嗜好和脾氣,但它還不具備實行暴政的所有手段。它雖然趨向于越來越專制,但它並沒有給中央政府增加更多的權力,它一直把大權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中。雖然它的激情很容易打動人,它的倡議很容易激勵人,但它始終無法做到讓全國各地的公民在同一時間全部服從它的旨意,聽從它的指揮。雖然它可以責成政府官員執行它的命令,但它不可能總是完全控制住這些官員,它也無力做到全程監督、全程指導。這樣,再具強制性的法令也不能把自由的庇護所完全關閉,再強大的多數也無法做到事事、時時細緻入微,再有力的監督也不可能完全禁絕行政當局偶爾的敷衍塞責。具有自治精神的鄉鎮和縣的行政機構就如接連不斷的暗礁,不是減緩代表多數意志的命令的流速,就是改變它們的流向。現在的多數,還沒有充分認識它所暗藏的潛力,或者說即使它知道自己擁有無人可敵的權力,也還沒有掌握把這種力量使用到極致的技巧。但是,假如類似美國這樣的多數的暴政,將來有一天在曾經有過獨裁政權的國家出現,那麼這個新建的共和國會出現令人可怕的場景。其政府擁有的專橫將會超過昔日歐洲的任何一個君主國家,它將會比獨裁更加讓人無法忍受。或許在亞洲的某些地方,你才能發現堪與其媲美的同類事實存在。一美國的法學家精神及其對民主的影響根據我在美國的走訪和對其法律的研究,我認為美國今天之所以能阻止民主偏離正確的軌道,原因就在於美國的法學家在美國社會中擁有的權威以及他們憑此對政府施加的影響。法學家一般都是對法律有過長期研究的人,他們從工作中養成了一些特殊的習慣,如喜歡按部就班、講究規範,總是尋求找出觀念之間的規律性聯繫等,這使得他們對革命精神和民主引發的狂熱情緒有一種特彆強烈的反感。雖然法學家會聯合人民一起去限制行政權,但是兩者之間的親和力遠遠比不上法學家和行政權之間的天然親和力。就像社會上的貴族一樣,雖然他們會聯合其他階級一起反對王權,但他們與國王之間的天然的親和力要遠大於他們和人民之間所產生的親合力。法學家愛秩序,也愛自由,但他們卻會把法治置於二者之上。假如有一天立法機構以立法剝奪人們的自由,或許法學家也並不會表示異議。從利益和身份上來說,法學家屬於人民,但從生活方式和價值觀上來說,法學家屬於貴族。更貼切地說,法學家是把人民和貴族聯結在一起的天然鎖鏈。法學家雖然擁護民主,但卻總是以自己的利益為考量去落實民主。在美國社會的上層,沒有舊式的貴族,也沒有文人階層,只有一些富人。但人民又不信任富人,這樣在社會上擁有知識最多的法學家便成了一個相對處於社會上層的政治階層。而他們的保守傾向在對秩序的推崇中又不斷得以強化,最終讓他們遠離了改革。雖然法學家精神擁有顯而易見的優點,但是法學家對美國社會的最大貢獻還不在於此。因為真正中和美國民主政府的固有弊端的,卻是法學家精神中所包含的缺點。當美國人民陷於民主的狂熱情緒而不能自拔時,正是法學家所發揮的一種無形的約束力量讓他們得以冷靜和安定了下來。法學家身上的貴族習性恰好抵禦了民主的任性本能,他們的守舊恰好抑制了民主對一味求新求變的偏愛,他們的謹慎、沉著恰好降低了民主的自負和浮躁,他們對規範的熱愛恰好彌補了民主對秩序的瓦解。法學家所擁有的對付民主的最明顯的工具就是法院。法官都是法學家出身,他們擁有在同胞中引以為傲的法學知識,他們擁有的社會地位讓他們好似高人一等,並形成了特權階級的習性。他們不僅尊崇法律帶來的秩序和制度,而且他們職位的終身制本身就在孕育著他們對安寧的喜愛。他們不僅代表人民立法,還可以強迫人民遵守他們制定的法律。雖然產生於學校和法院,但如今法學家精神已經擴展到了整個社會。法學家已經佔據了社會中的大部分公職,他們不但壟斷了立法機構,還支配著司法機構。尤其是在美國這樣一個國家,幾乎所有的政治問題最終都會演變成司法問題。司法的概念和語言差不多就是整個社會的一般概念和普通語言,人人耳熟能詳,幾乎都具有了法學家的愛好和習性。大部分公職人員都來自於法學家,他們把法學家的固有喜好和思想方法全都運用到了公務活動中。法學家在社會上已經形成了一支堪稱架構社會的力量,它已擴展到社會的每個角落,不但迎合著時代提出的要求,還在潛移默化中影響、推動著社會的發展,並在事實上塑造著社會。二陪審制度對民主和法治的影響1.陪審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在我看來,陪審制度具有兩種作用:第一,作為司法制度而存在;第二,作為政治制度而存在。陪審制度形成於社會發展的不太發達階段,當時它參與處理的也只是提交法院審理的一些簡單的訴訟。但是,隨著社會的逐步發展,人們之間關係的複雜化,以及訴訟審理中所需的科學知識和理智的要求的增多,陪審制度也面臨著不斷發展、完善以適應社會需要的壓力。把陪審制度僅看作一種司法制度的狹窄看法已經越來越過時了,我在這裡要展開的將主要是陪審制度作為政治制度的意義。所謂陪審制度,就是指邀請若干公民組成一個陪審團,並暫時給予他們參加訴訟審判的權力的制度。我認為,陪審制度首先是一種政治制度,應當從政治角度來評價這一制度。這是因為,陪審制度的推行和運用最有利於促進共和制度的完善。在司法審判中,只要審判權不是由統治者來領導和獨佔,只要它被人民掌握,它就是共和性質的司法權。陪審制度把人民提高到法官的地位,從而也在實質上把領導社會的權力交給了人民。當陪審制度僅用於刑事案件的審理時,人民只是把它當作維持正義、獲取公道的一般手段,還沒有把它作為一種習慣應用於社會的日常生活中。而當陪審制度開始被引進民事案件的審理時,人們便真正看到了它所蘊含的巨大作用。它不但與每個人的利益休戚相關,而且滲透於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每個人都需要它的幫助,人們已把它和公正本身相提並論。法律如果不以民情為基礎,不能成為民情的重要部分,它就會始終處於基礎不穩的漂浮狀態。而當陪審制度已經日益深入人心,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固有習慣時,這種危險就大大消除了。譬如在美國,陪審制度已被全面廣泛使用,每一個有選舉權的公民都有資格當陪審員。它已經像普選權一樣,成了人民主權學說的又一豐碩果實。人們已經把陪審制度和普選權視作具有同等力量的民主手段了。2.陪審制度對國民的影響陪審制度的應用對一國的國民具有重大的影響,而且它愈是及早被應用於民事案件,這種影響就會愈加明顯和強大。具體來說,它對一國的國民有如下五個方面的影響:第一,它有助於公民形成法官一樣的思維習慣。陪審制度讓更多的公民有機會參與司法過程,接觸法律,從而擴大了法官的影響,也使得法官所具有的思維習慣有了更多的受眾。而這種思維習慣又是人民獲取自身自由所必需的。第二,它教導公民要尊重司法,養成權力觀念。陪審團參與下做出的判決,全體公民不管是來自哪個階級,都要尊重。每個人在行使陪審權力的同時也應承擔尊重判決結果的義務。如果沒有這種觀念,人們對自由的愛好就會變成一種極具破壞性的激情。第三,它教導人們做事公道、保持公正。當一個公民作為陪審員參與審判鄰人時,會想到自己可能有朝一日也會成為鄰人陪審的對象。也就是說,人人可能成為陪審員,人人又可能成為涉訴對象。這樣的事實讓每個公民都會把維護公道、保持公正作為行事的原則。第四,它增強了每個公民的責任感。陪審制度讓每個公民都有機會成為做出判決的主體,讓人人都有了參與和負責任的強烈感受,大大增強了公民的責任感和主人翁精神。第五,它為普及法律知識、教育人民做出了巨大貢獻。在我看來,這也算是陪審制度的最大好處。陪審團就是一所常設的免費學校,公民在這裡得以和法官接觸,學習法律知識,實踐司法技術,從而使自己也可以精通法律實務。總之,陪審制度不僅讓人獲得了司法常識和實踐知識,也讓人增加了政治閱歷,並使人民找到了自我教育的最佳手段。3.陪審制度是普及法治精神的最佳途徑從根本上來說,法學家和司法人員並不具有任何物質力量,他們只擁有影響人們意志的精神力量。但就是這種精神力量,卻通過陪審制度的推行,極大地在全社會普及了法治精神。在訴訟審理過程中,雖然法官和陪審員擁有同樣的地位。但由於法官的法律知識要遠高於陪審員,所以他們對陪審員具有重大的甚至完全是支配性的影響。他們不但陳述陪審員無法記清的各項法律根據,還引導陪審團一一經過諸道司法程序;他們不但向陪審團指明需要關注的事實,還告訴他們應當如何回答法律問題。即使某個案件已經處理完畢,但法官的影響卻深深地被植入了每一個曾經參與陪審的人的內心,改變並塑造了他們的整個思維習慣。由此我們不難看出,表面上似乎限制了司法權的陪審制度,卻在實際中加強著司法權的力量;人民的參與不但沒有制約法官手中的權力,反而使法官的權力更加強大。陪審制度不但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有效途徑,也是使人民學會當家做主的有效途徑。正是得益於實行民事陪審制度,美國的法治精神才滲透到了社會的所有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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