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陳興鑾死緩,再顯「貪官不死」鐵律
07-02
改判陳興鑾死緩,再顯「貪官不死」鐵律2010年4月,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山東省東營市原副市長陳興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186萬餘元;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98萬餘元;挪用公款共計人民幣1650萬元供其個人持有股份的滙豐鹽業公司使用。法院一審判處陳興鑾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陳興鑾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近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宣判,判處陳興鑾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死緩」,實際上是讓陳興鑾躲過了「鬼門關」。由於中國官員無論是在官場,還是在監獄,甚至按照他們自己的說法「去見馬克思」的時候,都是按照職務和級別,享受著不同的待遇。陳興鑾作為副廳級官員,在監獄裡恐怕也能享受到比一般囚徒更優越的待遇,過幾年更有「保外就醫」等冠冕堂皇的理由出來享受自由。這幾年,很多部級官員涉案數額巨大,且生活糜爛,但被殺頭的卻極少。近五年被判極刑的部級貪官,也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一人,而他涉案僅700多萬卻被判處死刑,主要原因並不是「涉案金額巨大」,而是因為他作為中國「高葯價」的罪魁禍首,真正是「不殺不足以平民憤」。而涉案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部級貪官,這幾年也「湧現」了不少,如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原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王益;原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米鳳君;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原天津市委常委、天津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主任皮黔生;浙江省紀委原書記王華元;貴州省原政協主席黃瑤,等等。他們這些人當中,不乏有「嫖妓逾百」、「對未成年少女特別感興趣」,「養多名情婦並生有子女」等執政黨最為忌諱的生活糜爛問題,但他們卻無一被判極刑。連涉案金額近2億元的陳同海,和傳說涉案幾個億的原海軍副司令員王守業,也是僅給個「死緩」。社會普遍認為,「刑不上大夫」的原則,又在二十一世紀回到了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其實,目前的《刑法》已不僅僅對「大夫」級的官員網開一面了,很多「混得好」的小嘍啰,也都能享受到這一「政策」的優惠。前不久,湖南益陽市瓊湖國家糧食儲備庫原主任宋耀濤因貪污公款800萬元,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因挪用公款2200餘萬元,且尚有940萬元未能退還,被判處無期徒刑。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按照一般的價值判斷,僅「940萬元未能退還」一項,就應該被判處死刑。而宋耀濤這一項僅換來個無期徒刑,並且最終能享受到「死緩+無期=死緩」的超級待遇,先賢們苦苦追求幾千年的「司法公正」,又從何談起?陳興鑾作為一名副廳級官員,不但涉案金額高達近4000萬,還包養了十幾個情婦,可他在一審被判死刑之後,還能鹹魚翻身,被負責「糾錯」的山東省高院改判為「死緩」,這也說明在更有權威的「高院」,「貪官不死」已成鐵律。因此,「陳興鑾案」再次告訴社會,現在的貪官,在刑法的實際操作層面,實際上已經取消了死刑。貪官們盡可以放心地去貪污、放心地去受賄好了,反正沒有「殺頭」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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