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離婚法之差異
各國婚姻法律制度迥異,筆者願在此嘗試淺談中國和澳大利亞關於離婚法之差異。
救濟手段的異同
夫妻雙方一旦感情破裂,步上離婚道路,有的夫妻選擇好離好散,和平解決;有的夫妻恨不得魚死網破,爭個死去活來。面對如此的感情糾葛,中國和澳大利亞對此的救濟手段是不同的。
中國的離婚法律制度規定離婚糾紛的解決,簡單的說,有兩種途徑和一個原則。兩種途徑分別是:一種是通過行政手段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這種方式要求夫妻雙方需先簽訂離婚協議書,並帶上離婚協議書及相關證件、材料到中國婚姻登記機關民政局辦理相關手續,直至領到結婚證,雙方的夫妻關係正式解除。另一種是通過司法手段解決,但不包括仲裁解決途徑。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這就賦予了夫妻雙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權利,並最終取得判決書或調解書,解除婚姻關係。需要強調的是無論是行政救濟還是司法救濟,二者為選擇性關係,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並列但又具有一定的衝突性,夫妻雙方只需得到任一救濟方式的結果,即或者取得婚姻登記機關發放的離婚證書或者取得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但具有身份性屬性的婚姻關係是不屬於仲裁的受案範圍的。另有一個原則是至關重要的,調解原則貫徹於上述兩種救濟途徑的始終,尤其是法院訴訟。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調解是離婚訴訟的必經程序,且貫穿訴訟程序的始終,只要在判決作出之前都可以進行調解。
澳大利亞的離婚救濟手段只有一種,即需經過司法程序,甚至在財產或經濟糾紛中,還可以採取仲裁的救濟途徑。根據澳大利亞1975《家庭法法案》(以下簡稱「《家庭法》」)創立了家庭法院,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專門法院,夫妻雙方必須經過家庭法院的司法程序,取得離婚證,終止婚姻關係。而審理離婚的中國法院並非專門的法院,經過中國法院審理後,夫妻雙方得到的是司法判決書或調解書,而不是離婚證,中國法院的離婚證是具有行政性質的婚姻解除的法律證明。而澳大利亞《家庭法》Part IIIB部分13條是調解原則的體現,主要是在家庭顧問(Family Counselling)、家庭糾紛解決(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和其他家庭服務中。《家庭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中也涉及通過仲裁手段解決財產或經濟糾紛的規定。在澳大利亞的離婚申請人需要符合婚姻中至少有一方:
1. 把澳大利亞作為自己的家並打算永久居住,或
2. 是澳大利亞公民,或
3. 長居澳大利亞並且在申請前居住了12個月。
離婚判決的內容
中國的離婚判決可以成為一攬子的判決,包括判決雙方離婚,並同時判決雙方財產的分割、子女撫養權的分配、探望權等等,在一定程度上是取決於訴訟請求的。譬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是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在夫妻共同財產上可以協商,若能達成一致意見,則法院無需判決;若協商不成,由法院一併作出判決。
根據澳大利亞《家庭法》以及《家庭法規則》的規定, 離婚、孩子的撫養、財產的分配相關等權利是相對獨立的司法過程,財產分割或配偶撫養的訴訟應在離婚判決生效之日起的12個月內提起。依據《家庭規則》第三章離婚部分,夫妻雙方若離婚,就需要到填寫離婚申請表格,履行離婚申請的相關手續,最後僅取得離婚證。根據《家庭法》第7部分,若想進而取得孩子的撫養權,還需要在經過註冊的家庭糾紛調解人員調解後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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