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種族法曾經啟發了納粹德國?

對於第三帝國的政治舞台來說,沒有比阿爾伯特·斯佩爾(Albert Speer)主導下建於紐倫堡的壯觀的閱兵場、兩個大型體育場和國會大廳更奢華、氣派的地方了。1933年到1938年,他編排了與納粹黨的年會有關的大型集會,萊尼·里芬斯塔爾拍攝於1933、1935年的兩部令人震驚的紀錄片《信仰的勝利》和《意志的勝利》讓這些集會為世人所知。紐倫堡1935年9月舉行了「自由集會」,在此次集會上舉行了德國國會的一次特別會議,會上人們鼓掌通過了一項立法,猶太人被剝奪了作為帝國公民政治權利的資格,他們禁止與日耳曼人通婚或者發生性關係,並禁止他們展示任何德國的國色或新的帶有納粹黨符號的國旗。

里芬斯塔爾拍攝《意志的勝利》

《帝國公民法》、《保護德國血統和德國榮譽法》和《帝國國旗法》正式由希特勒頒布八天後,45名納粹黨律師在國家社會主義德國法學家協會(the Association of National Socialist German Jurists)贊助下前往紐約。這些律師編纂了第三帝國以種族為基礎的法律哲學,這次旅行是對他們的獎勵。此次訪問對外宣稱的目的是「通過考察、聽取講演獲得對美國法律和經濟生活運作的特殊見解」,該小組的領導人是路德維希·費舍爾(Ludwig Fischer)。費舍爾五年後成為了華沙地區的總督,華沙猶太區的野蠻秩序便是由他所建立。

近來幾乎每天發生的事情都在提醒我們,自由民主制度和非自由主義的民主制度會令人非常不舒服地交織在一起,這構成了閱讀詹姆斯·惠特曼(James Q. Whitman)的《希特勒的美國模式》(Hitler』s American Model)適時的背景。惠特曼在書中考察了第三帝國如何從美國法律中為其採取的各類種族主義舉措找到了支持。上文提到的小組到達紐約後便參加了由紐約市律師協會組織的招待會。會議現場的每個人都應該知道紐倫堡前不久發生的事情,但這些納粹法學家表現出的向美國的法律和經濟制度學習的意願依然受到了熱情地歡迎。

惠特曼是耶魯法學院的教授,他想知道,美國這個建立在如個人權利和法治等自由主義原則之上的國家怎樣產生出了「讓納粹產生興趣和吸引力」的法律思想和實踐。在對這種明顯的矛盾做深入探討的過程中,他的小書提出了關於法律,關於會對公民身份的定義產生影響的政治決定以及有關啟蒙價值易被扭曲等重要問題。

美國法律中的種族主義對納粹德國的影響在一些學術著作里被低調處理,惠特曼對這些著作提出了批評,他列舉出了一系列證據來支持「紐倫堡法案本身便能看到美國的直接影響」這樣的觀點。惠特曼強調,作為當時種族相關法律全球領導者的美國為1933年9月《普魯士備忘錄》(Preu?ische Denkschrift)提供了最明顯的參考依據;該備忘錄由一個法律小組所撰寫,其中就有包括羅蘭·弗雷斯勒(Roland Freisler),後來此人很快成為尤其心狠手辣的納粹人民法院(Volksgerichtshof)院長。美國的先例也對其它重要的納粹文本有很大影響,其中包括由未來的波蘭總督漢斯·弗蘭克(Hans Frank)編輯的1934至1935年的《國家社會主義法律和立法手冊》(National Socialist Handbook for Law and Legislation ),後來他在紐倫堡審判中被判絞刑。該手冊收錄了赫伯特·基爾(Herbert Kier)一篇關於種族立法的關鍵性文章,文章的四分之一篇幅都在討論美國的立法,不僅談及種族隔離,還包括管理美國印第安人的規定,針對菲律賓人、波多黎各人和非裔美國人制定的公民身份標準,移民條例以及在大約30多個州里實行的針對種族之間通婚的禁令。沒有其他國家,甚至連南非也沒有這樣一套成熟的法律。

羅蘭·弗雷斯勒(中)

特別重要的是德國律師海因里希·克里格(Heinrich Krieger)的作品。這位被認為是「將美國種族法律吸收進納粹法律中的最重要人物」的律師曾作為阿肯色大學法學院的交換生在費耶特維爾度過了1933-34學年。克里格希望運用歷史和法律知識為雅利安種族的純潔性服務,他研究了包括當代南非在內的一系列種族主義政權,而他最後在美國法律中找到了自己的理論基礎。他關於美國的深入研究始於他在1934年寫的一些文章,其中一些以美國印第安人為主題,另外一些試圖對美國的種族立法進行全面評估 ——這些文章構成了他1936年的標誌性作品《美國種族法律》(Das Rassenrecht in den Vereingten Staaten)的雛形。

1934年6月5日舉行了一場由一群知名德國律師參與的會議,這些律師聚集在一起就一個種族主義政權的運作方式交換了看法,惠特曼在書中給出的確鑿證據便是這場會議的記錄。從這份會議記錄可以看到,他們中間的最極端者的理論基礎都是從克里格的作品中得來,這些人尤其受以白人至上為基礎的美國法典所吸引。他們用的種族這一概念主要是弗雷斯勒給出的。弗雷斯勒認為,種族是一種政治建構。無論在美國還是在德國,種族的重要性和含義基本是由受到法律保護的政治決定所支配的,而非任何一種科學現實或社會公約。

但即使有無可爭辯的證據證明當時德國人對美國的種族法存在著強烈興趣,也不足以說明美國的種族法直接塑造了納粹的種族法,惠特曼本人也在書里謹慎地承認的這一點。畢竟,納粹德國的知識分子和政治領導人很可能只是利用美國的例子來讓他們已經計劃採取的荒唐計劃看起來更有合法性。無論如何,追問美國的種族法所產生的國際影響最終不如惠特曼的另一個目標重要,那就是通過納粹的視角來審視美國的種族等級制。他寫道:「這本書所寫的歷史要求我們去直面的問題不是納粹主義的起源問題,而是美國這個國家的性格是怎樣的問題。」

因此,惠特曼從更縱深的美國歷史出發,做出了這樣的令人不安的觀察:美國這樣一個政治體系的基礎建立在平等、啟蒙理性和憲法對國家權力限制等原則之上,但是正是這個政治體系卻為一個建立在種族基礎之上的奴隸制所造成的巨大罪惡和長期後果所塑造。我們在讀《希特勒的美國模式》時就是被逼著去面對這樣一個揮之不去的事實,那就是,從1933到1945年第三帝國存在的這段時間裡,國會中大約一半的民主黨議員代表的是實行種族隔離的州,而且無論民主黨還是共和黨都沒有力圖壓制受到德國的律師和法官如此欣賞的種族法律。

惠特曼

自從美國成立以來,如何理解種族與民主之間的關係一直是一個迫切的問題。種族與民主之間深層的矛盾令研究美國平等的托克維爾感到困惑——這種矛盾可以在馬里蘭州煙草港口鎮(Port Tobacco)的一個名為「平等」的種植園得到很好體現;這個種植園裡有很多奴隸,種植園的擁有者是邁克爾·J·斯通(Michael Jenifer Stone),他是眾議院馬里蘭州的六人代表之一,參加了第一屆美國國會。在「紐倫堡法案」出台前整整一個世紀之前出版的《論美國民主》中,他在題為「概述美國境內的三個種族的現況及其可能出現的未來」這一章的開始便宣布,這些話題「雖然都與美國人有關,但與民主無涉。我的主要工作是描述美國的民主制度」。

惠特曼引用了一些政治學家的作品,他們在書中也依照托克維爾的這種「一碼歸一碼」的區分方法,將自由主義和平等主義秩序和他們所稱之為白人至上主義的秩序做出了區分。但是惠特曼的書告訴我們,這種區分方法過於「涇渭分明」了。我們必須在思考民主制度的同時直面美國的種族問題。惠特曼寫作的這段歷史並沒有將美國的自由主義傳統僅僅視為一個幌子——許多第三帝國的法律理論家會強調黑人和美國印第安人處於從屬地位,以此來暗示美國的自由主義傳統的虛假性。相反,他委婉地挑戰讀者去思考,種族主義的醜惡嘴臉何時以及如何在美國的自由民主制度凸顯出來,又是在何種條件下以及在哪些領域凸顯。反過來,我們可能會問,這些醜惡之處又是在何時因為何種原因受到了抑制,從而讓少數族裔在物理空間、文化生活、物質生活和公民身份等方面獲得了更為平等的對待?

與希特勒政權不同,美國的自由民主思想和制度雖然會受到種族主義的侵蝕,但是也會抗拒它的影響。儘管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建立起了全球最為成熟的種族主義秩序,頒布了「紐倫堡法案」的德國和在許多州實施種族隔離的美國之後走上了兩條截然不同的道路,納粹德國最終實施了大規模種族滅絕行徑,而在美國,人們通過很多鬥爭,最終在公民權利上取得了諸多成績。然而,所有這些成績,甚至非裔美國人當選總統這個事實都不意味著我們可以在政治議程里去掉有關種族和公民的問題。如今圍繞這兩個問題的辯論都在強烈地提醒我們,沒有任何積極成果是能夠被確保持續存在的。民主制度的種種規則,無論是選舉、開放媒體和代議政治,都為蠱惑人心的種族主義言論,對「非我族類」的恐懼和排斥創造了持續存在下去的可能性。弗雷斯勒和其他第三帝國法學家特別清楚,與種族相關的觀念和種族主義政策均是政治決策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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