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效辯護實務之網路傳銷犯罪辯護

主持人滑瑩:

各位同仁晚上好,我是今晚的主持人滑瑩,首先感謝大家能在今晚上這樣一個周末能盡情放鬆的時候來聆聽我們的講座,共同學習進步,其次,主持人在這裡提個小小的要求,為了保證大家有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在各位老師講課的時候請不要隨意說話,如果有問題,你可以記錄下來,待講課完畢和老師再做交流,一點小小的要求,希望大家能夠配合,下面由我來介紹一下今晚的主講老師以及點評嘉賓。

今天晚上主講人是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澤民律師和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的車沖律師,今晚的點評嘉賓分別是廣東登潤律師事務所的戴劍敏律師和廣東登潤律師事務所的龍元富律師。

下面介紹一下今晚的兩位主講老師,李澤民律師和車沖律師講課中,所涉及到的主要的幾個方面,首先先介紹一下李律師講課中所涉及到的三個方面,一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新形勢,新特點;第二是公安機關辦理網路傳銷犯罪案件的思路方法解析;第三是網路傳銷案件中辯護律師的辯護思路,經驗,技巧分享。而車沖律師在今晚的主講中所涉及到的三個重要方面:首先第一個是什麼樣的情況下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問題;第二個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量刑問題;第三個是能否取保候審的問題。

在2016年的時候,由廣東登潤律師事務所的張元龍律師龍元富律師戴劍敏律師以及團隊的合作律師顧寧律師、唐柏成律師吳海勇律師,組成團隊為江西省萍鄉市祝某某等六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做辯護。而今晚今晚我們的主題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效辯護實務之網路傳銷犯罪辯護。

下面,有請今晚的主講人李澤民律師為我們開講。

主講人李澤民律師:

謝謝主持人滑瑩律師,各位朋友,晚上好!感謝張元龍律師的邀請,由我來和大家分辦理網路傳銷案件的一些辦案體會和心得。我分享的內容分為三個部分,大約需要時間40分鐘左右。客套話就不多講了,下面進入第一部分的內容: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新形勢、新特點:

傳銷由多層次直銷演化而來。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頒布之前,一般的傳銷活動由工商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刑法修正案》(七)在二百二十四條之後增加二百二十四條之一,單設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關於傳銷與直銷的關係,以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立法沿革,我就不在這裡贅述了。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到金牙大狀律師網上看到我和車沖律師關於這部分內容的總結。

傳銷活動的組織、領導者利用人們希望一夜暴富的投機心理,鼓勵傳銷參與人員通過設立各種名目的「返點」、「提成」,以欺騙、誘惑甚至脅迫等方式來發展下線,以達到「圈錢」的目的。

(一)傳銷活動的新形式

隨著社會的發展,傳統傳銷活動也在進行著激烈的變革,已經逐步從傳統的聚集式傳銷轉變為網路傳銷。所謂的聚集式傳銷往往體現為傳銷組織租用一部分房屋,用欺騙手段將普通群眾聚集在房屋內,打著招聘或創業的幌子進行欺騙,對參與人員進行長時間的會議培訓,進行洗腦宣傳,通過與外界信息的隔絕和內部的「培訓」使參與者接受傳銷組織的理念,進而支付一筆費用或購買產品後獲得加入資格,在加入之後,傳銷組織會進一步引誘參與者發動「親友」參與到傳銷組織中來。而藉助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以上的傳統模式已經逐步由網路傳銷所替代。

現階段,網路傳銷組織同樣利用普通群眾擺脫貧困、發家致富的心理,設立一些虛假名目如「國家扶貧計劃」「資本運作」「投資理財」來欺騙普通民眾參與傳銷組織。傳統的傳銷組織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資金,導致成本高,風險也大,但藉助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網路傳銷的成本大大降低,而且傳播速度越來越快,使網路傳銷成為現在傳銷活動的主流。

(二)特點

藉助互聯網技術,網路傳銷形成了很多不同於傳統傳銷的特點。

1.首先是技術性特徵。網路傳銷藉助互聯網技術進行傳播,傳銷團伙必須組建專門的技術團隊來解決網站的建設、運行、管理、維護等一系列問題。網路傳銷需要建立自己的伺服器或租用第三方伺服器來設立傳銷網站,為防止網監監控,需要運用伺服器地址跳轉技術,當網監或者其他人員通過技術手段鎖定伺服器地址的時候,系統會自動跳轉到國外或者乾脆將伺服器建立在境外,以逃避偵查。

傳銷網站必須建立會員註冊系統,資金流轉系統,資金結算分配系統。隨著參與人員的不斷增多,網站的負荷也不斷增加,可能會出現網站無法打開,會員不能登陸,資金無法提取等一系列問題,這同樣需要技術團隊對系統不斷的維護和升級。

同時,我們還注意到,雖然在傳銷活動中存在這麼一個技術團隊,但實際上技術人員可能並不知道他們開發或者維護的項目被用於傳銷活動,這是因為傳銷活動的組織、領導者往往通過外聘技術團隊或指定相關人員負責技術管理,但實際用途卻對技術人員保密,這同樣是逃避偵查,控制風險的一種手段。

2.從是否具有虛擬性特徵來看,傳統傳銷中往往通過各種實物進行傳銷行為,在拉人頭的同時會給予所謂的「商品」,當然這些「商品」有的只是概念型的商品或者並無與其價格相對應的價值,他們並不具有真正商品的流通性以及購買性,屬於為掩飾犯罪行為而存在的工具。相比較而言,網路傳銷案件中,往往以電子商務、虛擬空間、網路教育等為旗號,這一做法比傳統傳銷中的「商品」更具有欺騙性。我和車沖律師正在辦理的傳銷案件中的平台中參與者交易的即是「網路虛擬貨幣」而非傳統傳銷中的商品,這就使得缺乏網路知識的網民難以分辨真假,從而被傳銷組織者、領導者利用。

3.從成本是否低廉來看,傳統傳銷中組織者必須從發展之初就要組織財力、物力構建基層傳銷組織,而且管理成本較大,而網路傳銷則沒有這些支出,組織者和領導者僅需要投入資金建立或者租用第三方伺服器就可以建立傳銷網站,而且在發展二線骨幹成員、建立系統資金流轉系統、資金分配系統之後完全可以不再對網站進行投入即可使傳銷組織規模不斷擴大。具體的操作因為互聯網的存在,變得相對便捷,組織者、領導者只需要在網上發布消息和命令即可,且收費都是利用銀行賬號或其他支付方式(比如以比特幣的方式支付)來進行。

4.從傳播速度和區域來看,網路傳銷遠比傳統傳銷活動的傳播速度更快,區域更廣。傳統傳銷的擴大和發展,往往限於口口相傳,參與者只有通過不斷拉攏親戚和朋友才有可能形成一定的規模,但是即使擴展到一定規模,由於社會關係的局限性,傳銷組織往往僅限於一定區域,而非多地。如果想異地發展則需要重新對傳銷組織進行投入,這些困難無疑加重了傳統傳銷組織的擴展和擴大。網路傳銷中,藉助各種社交平台和互聯網門戶網站,傳播的速度被極大的擴大,而且往往超越地域限制,遍布全國。最近幾年查獲的重大傳銷案件,屬於網路傳銷的案件往往涉案範圍都是遍布全國而非僅僅局限於某個省份。並且,藉助互聯網技術,網路傳銷已經突破了國界限制,呈現出國際化的特點。「三M」傳銷騙局就是從俄羅斯傳入中國。我們目前在辦的這個案件也是在世界多個國家同步推出。由於網路傳播具有速度快,區域廣的特點,其涉案的人數及涉案的金額遠遠多於和大於傳統傳銷。

就目前而言,各類資金盤傳銷已泛濫災,央視曝光包括「三M」在內的350個資金盤全是傳銷騙局。我和車沖律師辦理的以字母「F」開頭的某理財項目也在名單之內。全國各地警方都加大了對這類傳銷案件的打擊力度。

針對網路傳銷案件的特點,辦案機關的辦案思路和方法也發生了一些變化,這是今天我和大家分享的第二部分的內容。

第一,基於網路傳銷的技術特點,辦案機關在辦理網路傳銷案中使用了大量的技術手段。

參與網路傳銷案件偵破,提供技術支持的是公安機關的網監部門和技偵部門。

網監部門可以通過技術手段監視和控制區域網內電腦或筆記本電腦的使用者從計算機開機以後的一切操作,包括上網,聊天,收發郵件,遊戲,瀏覽、登陸網站等各種行為。

在辦理傳銷案件中,網監部門配備專用線路和數據機,採用匿名訪問、匿名電子信箱收發郵件的方式進入網路傳銷系統,將網站的違法及內容下載記錄,具體操作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內容:

第一,是信息發現。網監部門往往主動行使職能,對各種網路信息進行篩選,主動出擊,發現隱匿於其中的網路傳銷信息或者網站。在發現後,如果是國內伺服器,那麼採取第二步,如果在國外,則立即通知互聯網出入口,關閉通道。

第二,是確定犯罪發生地,包括網路伺服器地址、參與者操作地、會交費地等,通過IP地址的追蹤,就可以鎖定組織者。

第三,物理證據的獲取,在對涉案場所進行查封獲得硬體設備之後,辦案部門會通過信息讀取獲取相應證據。前面已經談到,傳銷組織會安排技術人員保護交易數據。因此,在對終端進行入侵時,辦案機關往往會採用技術手段隱藏自己,否則難以保證侵入的連續性和保留原始數據,此時辦案機關用到的技術往往包括:對計算機系統和文件的安全獲取技術;對數據和軟體的安全收集技術;對磁碟或其他存儲介質的安全無損備份技術;對已經刪除文件的恢復、重建技術等等。

在辦案初期,有可能還不具備對涉案場所進行查封的條件,此時網監部門往往通過遠程勘驗的方式,破譯傳銷人員的ID密碼,提取傳銷人員網路結構圖、獎金髮放表、提取犯罪嫌疑人個人電腦、手機中用於傳銷的存儲記錄和瀏覽信息,由網監部門依法出具勘查報告並製作光碟。

技偵部門採用的手段通常包括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錄像、進行郵件檢查等秘密的專門技術手段。

其作用主要有兩方面:

第一,確定傳銷活動的組織、領導者。技偵部門通過監聽、監控嫌疑人的手機通話、簡訊、微信聊開記錄等信息,從中篩選出與傳銷有關的信息,逐步確定傳銷活動的領導者,確定需抓捕人員。

第二、確定嫌疑人位置。公安機關確認了領導者之後,並不會馬上採取措施。這中間可能有一個很長的時間,一直對目標人物進行跟蹤,監聽,定位,掌握他們的活動規律和地點,獲得更多的犯罪信息,為下一步的抓捕和取證工作做好準備。

網監,技偵採取種種技術手段用於偵破網路犯罪案件,這已經成為公安機關辦理網路傳銷案件的常態。在後期取證工作中,傳銷組織用於辦公的電腦、U盤、光碟等物證是重要的收集對象,因為網路傳銷對於網路的依託,往往在電腦、U盤、光碟中存有大量的關於人員構成、資金流向的證據,如果能夠對該類證據進行完整收集,則能極大的提高後期偵查工作的針對性。反映到上證據上來,就會出現多份《電子數據檢驗報告書》,用來證明與案件相關的信息。我們在辦理網路傳銷案件或者其他網路犯罪案件的時候,對這部分證據應給予足夠的重視。

第二,前面提到,網路傳銷案件涉案金額大,涉及人數多。經偵部門在辦理網路傳銷案中,與涉案金額有關的證據的收集十分重視。

這有主要有三個原因:

案發以後,公安機關會關閉傳銷網站,凍結相關的資金,受騙的參與傳銷的最低層的群眾無法提款,容易造成群體性事件,公安機關需要查獲大量贓款用於退還被騙人的款項。

由於網路傳銷突破地域限制,經偵部門往往需要跨縣多地多部門聯合辦案,辦案所需的各種費用十分龐大,這部分費用一般都是通過查獲的贓款來消化。

涉案金額的多少,是確定案件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重要標準之一,這會直接影響到最後的量刑的輕重。

總的來說,辦案機關為了查清與金額有關的案件事實,往往會集中精力於網路傳銷案件中的資金流調查。一般來說,有以下三個方面的措施:

第一,獲取犯罪嫌疑人及其關係人的身份證號碼查詢對應賬戶,同時辦案部門考慮到嫌疑人不用自己身份證開戶的情況,往往會在查詢前通過詢問了解其家庭主要關係即主要社會關係人的情況,從而有利於逐一篩選,劃定查詢範圍;

第二,調取銀行流水,匯款憑證,獲取直接犯罪證據,鎖定犯罪事實。在傳銷案件中,銀行流水,匯款憑證是重要的證據之一,往往被辦案機關用來作為認定下線成員傳銷金額的證據,也可以用來證明上線成員的傳銷金額或者違法所得。

第三,調取其他支付方式的支付信息。各層級各個參與者之間的微信、支付寶等支付息,也是公安機關後期調查的重點。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除了對傳銷據點的證據收集工作,辦案部門往往會結合罪名的具體規定對定罪有關的證據進行收集,該類證據收集具有較強的目的性和針對性。

根據我國《立案追訴標準(二)》的規定,只有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為三級以上的才符合立案標準。而2013年發布的《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則規定了「情節嚴重」的具體標準,即:「(一)組織、領導的參與活動人累計達120人上的;(二)直接或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250萬以上的」。由此可知,無論是《立案追訴標準(二)》還是《意見》的規定,涉案人員的數量、層級、金額均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認定具有重要影響。正因為如此,辦案機關也同樣重視對該類證據的收集。

與涉案人數、層級有關的證據收集。對該類證據的收集,除了人員名單、考勤表等證據之外,對於犯罪嫌疑人筆錄和證人證言的收集是重要途徑。在辦案過程中,往往通過對個人身份的審查(家庭真實信息、傳銷組織中的角色、傳銷場所、核心人員、骨幹成員)、參與傳銷組織的經過、上下線情況進行訊問或詢問,在獲取該類證據之後再將之與已經獲得人員名單、考勤表、業績表、電子證據中的信息進行對比,從而尋找案件偵查的突破口。

由於時間的關係,今天只重點談一些公安的辦案思路和方法,網路傳銷案由案情重大複雜,檢察院,法院往往在公安階段就提前介入,指導公安取證,在這裡就不多講。下面進入第三部分的內容:

我們研究罪名本身也好,研究辦案機關的特點和思路也好,最終都是為了我們的辯護工作的服務,都是為了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為他爭取一個最好的處理結果。

在我們正式開展辯護工作之前,有兩點是需要特別注意的:

如何處理好與家屬的關係。和家屬保持和諧信任的關係,對我們處理刑事案件非常重要。

網路傳銷案件中,我們首先要建議家屬推舉出代表人,負責與律師對接,並且處理好其他家屬的關係,其他的家裡人不能隨意的找律師,找關係,如果多頭出擊,只會把事情搞得很複雜。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一是因為對於比較富裕的家屬來說,有錢任性,想著這件事我也應該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就亂找關係,最後把事情搞得一團糟。

另外一種情況,本來由配偶與律師接洽,後來隨著案件的發展,配偶由於可能也涉嫌犯罪或者涉及下游罪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也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這下就涉及到兩個家庭的親友,可能會出現失控的現象。一亂,工作就很難開展。

第二點需要注意的問題,是我們同行之間的相處。網路傳銷案件,公安抓的人很多,因此律師也多。隨著對案件的不斷推進,同一個委託人的不同律師之間,同一層級的不同當事人之間,同一線路的上下級當事人之間,會產生各種不同形態的利益衝突。在這種衝突產生之後,我希望律師之間要麼各行其事,互不干擾;要不相互配合,共同化解矛盾和衝突;千萬不能相互攻擊和抵毀,這個行為最終導致的結果只能是「損人不利已」,影響律師行業的整體形象。當然,這種人實際是非常少的。

辦理網路傳銷案件,從總體上來說,應該組建律師團隊整體介入,這種相互協作的辦案模式,對快速掌握全面案情,制定合理的辯護方面具有單兵作戰無法比擬的優勢。同時,由於團體成員的合理分工,會減少很多重複性工作,比如對傳銷模式的梳理,對適用法律的整理,對案例的篩選和分析,這些工作由專人完成,其他人可以直接使用工作成果,大大節約時間成本。

對於具體的辦案目標而言,我認為辦理網路傳銷案件應該竭盡全力在偵查階段爭取「取保候審」,在網路傳銷案件中,不論案件大小如何,也不論當事人在案件中所處的什麼位置,是核心人員、一級管理人員、二級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都具有取保候審的可能性,下面我談一些具體的辦案思路和方法:

一、會見。我們辦理一般的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會見三次以上就算是多的,但網路傳銷案由於涉案人員眾多,案情重大複雜,涉及多份電子證據的鑒定,公安在30天的拘留期限內很難完成所有取證的工作,隨著案情的發展,辦案人員提訊嫌疑人的內容也不斷變化。隨之而來的,嫌疑人的心態也會隨案情的變化而變化,這就需要律師通過多次會見,及時掌握案件的進展,同時跟當事人講透法律後果,讓其供述和辯解盡量與最初的口供保持一致性。會見的次數最終還是根據辦案需要決定的,我辦理的那起案件,在3個月內,進行了16次會見,最後我的當事人成功取保。

通過會見,對於案情的掌握而言要達到「知己知彼」的程度。

所謂「知已」,就是當事人應該清楚明白如何進行供述和辯解,公安機關可能掌握的哪些客觀證據,自己的供述可能會對案件產生怎樣的影響,

以及應當具備自我防禦的能力。

所謂「知彼」,就是其向辦案機關(偵查機關)陳述的案情(主要以《訊問筆錄》的內容為準),,具體詢問辦案機關對其訊問了幾次,每次訊問的詳細內容是什麼?有沒有出示過什麼書證、物證或照片給他看,讓他簽字?警方有沒有特別問到某些問題?通過這些內容來了解警方目前可能掌握了哪些對他有利或不利的事實和證據,初步了解警方(控方)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二、案例分析。 我這裡講的案例分析不是通過搜索大數據對類似案例的全面分析與解讀。而是當地法院的既判案例,這種案例對公安機關的辦案思路的影響非常大。我們這一次很幸運,在當地法院找了一份十分相似的案件,這個案件當初的偵查工作也是同一個部門同一批偵查人員辦理,案件結果十分理想,只有一人被判實刑,其他人全部緩刑,證人當中有很多二級管理人員,因證據不足沒有起訴。當我拿著這份判決書與偵查機關溝通,並且直接引用判決書的觀點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時候,得到了偵查部門的高度認可,為最後成功取保墊定了基礎。

三、如何與辦案機關溝通。花了那麼多的時間和精力與會見,去了解案情,去做案例分析,最後根據適用法律作出法律意見,如果你不能說服辦案機關,一切都是白費功夫。我在這裡與大家分享兩點技巧。

首先我們要確定,我們的意見應該向反映才有用。在公、檢、法具體的辦案人員當中,總有一個是業務骨幹,他對案件的意見可以影響到整個辦案部門對案件的處理結果。我的意見必須和他溝通並得到認可,才有可能爭取到對當事人有利的結果。怎麼確定這個人,這就要依靠同行互助。通過多年的辦案,當地律師對本地辦案人員往往十分了解,知曉誰對案件有決定的作用。我和車律師在湖南的案件,得到了當地律師的大力協助,使得我們一開始就知道誰是我們必須說服的對象。

第二點,如何說服關鍵人物。這個只能靠我們的專業。如何表現我們的專業水平,一是平時溝通談話的內容,二是專業的法律文書。另外這次辦案我發現了一個很好的方法,就是發表專業的文章。這個文章必須是要有針對性,針對目前正辦理這類案件,然後這篇文章要寫得有點水平能夠在一些影響力比較大的公眾號或媒體上發表,以確保辦案單位能夠看到。我和車沖律師在辦案過程中,寫了一篇專業文,非常幸運的是,這篇文章在發表的當天,就被案件所在地的法官和辦案人員看到,並得到了他們的認可。在這篇文章發表之後的溝通過程中,他們主動提及了文章中的一些內容,並且和我們討論一些其他案件的疑難問題,大家在專業的角度上取得了共鳴。這對最後他們採信我們的觀點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最後我再和大家分享一點網路傳銷案件獨有的辦案思路。我們在研究「百川幣」理財項目傳銷案件的時候,發現「百川幣」在不同的地方均有判例,但最終處理結果差別很大,有的地方第一被告只判了三年六個月,有的第一被告卻判了十三年六個月。為什麼會出現這麼大的差導,研究後發現,輕判的案例中沒有「伺服器數據」這一核心證據,導致法院對本案從事傳銷活動的人員,層級,金額無法準確認定,從而作出有利於被告的判罰。從這個角度來看,真實、完整的「伺服器數據」是十分重要證據,我們在辦理網路傳銷案件中對此項證據要給予充分的關注。

這同時也給我們提示了一種情況,網路傳銷案件可以分案處理。這是由網路傳銷案件的特點衍生出來的獨有的辯護思路。

任何一個網路傳銷平台,都有一個或者多個「頂點」帳號,從「頂點」帳號往下不斷發展出多個層級。在一個傳銷項目發展過程中,可能會出現這麼一種形態,某個傳銷人員加入傳銷組織以後,他並不知道他的上線是誰,但他認為這個項目不錯,就自行發展下線,形成他這一線的發展壯大後,他的帳號實際成為了這一線的「頂點」帳號。他雖然藉助了傳銷平台,但他的發展與他的上線以及其他線路沒有任何關係。這就在整個傳銷平台中形成互不相關的多頭髮展現象,對於這種現象,構成傳銷案件分案處理的基礎。而實踐中也確實這樣辦理的案件,因此,我們在辦理網路傳銷案的時候,一定要盡量爭取分案處理。分案後的處理結果一定會比整盤處理的結果要輕得多。我們這個案件就是分案處理的範例,分案後發現我的當事人不歸屬於任何線路,最終定性為一般投資者,得以取保候審。

前面分享一些的經驗可能只是對我辦理的這個案件有用,我認為每個案件都有它獨特的地方,這需要辦案律師具有創造性的思維,希望上面的分享能夠給各位在辦理類似案件的時候帶來一些啟發,我更加希望通過這種分享結交更多的朋友,加大同行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我今天就講這麼多,謝謝大家。

主持人滑瑩律師:

好的,謝謝李律師的分享,下面有請車律師為大家進行分享!

主講人車沖律師:

大家晚上好。我是來自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的車沖律師。感謝剛剛李律師為們做了關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件的經驗分享。

前面李律師已經從比較宏觀的角度。提到了公檢法機關在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件過程中的思路。而我可能更多的是從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及該罪的量刑和取保候審問題,這些更為微觀的角度跟大家分享幾點想法。

仔細研究刑法規定,能夠總結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所要求的幾個條件,具體而言主要有四個。當然並不僅僅限於這四個。

首先是今天的第一個大問題,即什麼樣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看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最簡單的辦法是看刑法條文的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規定在刑法的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中,屬於刑法修正案七所新增設的罪名。

第一個是有沒有真實的商品;第二是參加者的獲利是否來源於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第三獲利了多少是否與發展人員數量的多少有關;第四是有沒有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的行為。

以上歸納的幾個條件,其實已經比直接看刑法條文更加深清晰深入了。但是將這些條件套用到此前媒體多次曝光的。「MSA遊戲理財俱樂部」、「百川世界理財」、必達康公司「暗黑幣」平台或網站上時,好像又變的不是那麼明顯,使對於是否構成犯罪的判斷更加模糊。

上級註冊的雖然名義上獲取的是下級註冊者的金幣和積分,但由於並不存在真實的商品或服務,實質上獲取的利益來源於新註冊的投資款。

各投資者按照投資標準獲得相應的礦主身份之後即可按照等級從下級會員處獲得收益。

事實上,媒體曝光的該類傳銷活動的本質。大家通常意義上理解的傳銷活動,並無區別只是形式更加隱蔽。下面就一一分析為什麼該類傳銷活動與一般意義的傳銷活動並無區別,而該部分的分析也是評價一個行為是不是傳銷活動的主要參考標準:

第一點是看有沒有真是的商品?在實際操作中,傳銷組織往往將金幣積分暗黑幣等偽裝成商品,從而讓投資者誤以為自己是再投資某種商品。江蘇省徐州市的泉山區人民法院有一個既有案例,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達康公司暗黑幣本身不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不就商品屬性,也不是網路虛擬貨幣,作為載體的暗黑幣儘是一種轉讓標記符號是計算返利說的工具,沒有任何銷售商品的特徵及屬性。

在這一案例中人民法院對某平台中的「商品」是真實存在商品還是以「商品」為名進行了明確區分。事實上看一個「東西」是否屬於商品需要看其本身是否具有價值,即是否包含了人類勞動。

網路中常見的「金幣」「積分」「暗黑幣」往往被傳銷組織用來與「比特幣」相類比,傳銷組織往往在宣傳中主張「金幣」「積分」「暗黑幣」與「比特幣」相同,主張與「比特幣」一樣同屬於「虛擬貨幣」。事實上,我國對於比特幣的定性並非虛擬貨幣,而是虛擬商品。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在該通知中將比特幣定義為:「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該《通知》的下發,表明我國國內並不禁止比特幣的交易,傳銷組織的這種混淆行為往往能達到欺騙投資者的目的,但比特幣跟傳銷組織的金幣、積分等完全不同。

由於「比特幣」需要付出人類勞動的「挖礦」才能產生,國內的傳銷組織也以「挖礦」作為產生「金幣」「積分」「暗黑幣」的條件,但事實上,傳銷組織的「挖礦」並不同於「比特幣」的「挖礦」。「比特幣」是通過特殊的數字計算產生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演算法經過大量的數字運算才能獲得,而且總量恆定,隨著時間推移計算難度會越來越大,人類付出的「挖礦」成本也越來越高。反觀傳銷組織中的「挖礦」活動,實質上是傳銷平台的開發者、控制者在平台開發之初即預設了程序,「金幣」「積分」「暗黑幣」等在固定的時間內不斷被系統自動製造出來,根本不需要會員付出任何成本,這樣不需要付出任何成本的金幣、積分等自然不會具有價值,不能被稱為商品。

由於傳銷組織所宣傳的「金幣」「積分」並非商品,所以傳銷組織讓投資者購買「金幣」「積分」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就完全符合了《刑法》條文中規定的「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接下來是第一個問題的第二大點,看參加者的獲利是否來源於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參加者的獲利往往是包含「推薦獎」「管理獎」在內的「動態收益」,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投資者往往會在註冊一個平台或網路賬號成為會員之後發展其他人員註冊,從而形成自己的下級,在下級成員註冊後上級會員則能夠從下級註冊會員的投資款中收取一定的「金幣」或者「積分」,該處的「金幣」、「積分」都是與新註冊者的投資款一一對應的,剛才提及的,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的判決中就明確指出了該類傳銷活動中參與者的獲利來源:「會員在達康公司中的返利來源除新參加者註冊會員繳納的會員費外並無其他來源,如想持續得到返利必須不斷發展他人註冊新會員。會員所謂靜態收益來源於會員自己繳納的會員費及下線會員繳納的會員費,動態收益均來自於下線繳納的會員費。」由該法院的判決可以看出,這是一種以新註冊會員的會員費為獲利來源的模式,其要求註冊會員購買「金幣」「積分」獲得加入資格的方式完全符合《刑法》中規定的「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的規定。

接下來是第一個大問題的第三點,看獲利的多少是否與發展人員數量的多少有關。在利用互聯網發展的傳銷組織當中,由於獲利均來自於新加入者的會員費等款項,因此,先加入者要想獲得更高的收益就需要不斷的發展人員加入並且需要保證自己能夠從自己所發展的會員中抽取利益。藉助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傳銷組織者為了達到以上目的,傳銷組織往往會根據投資者投資的資金規模設置不同的賬戶等級,如「一級礦主、二級礦,主如此類推至六級礦主」, 「一星會員、二星會員至五星會員」。而參與者所能獲取的收益主要包括:交易傭金、管理傭金、組織傭金、推薦傭金等。雖然從下級獲取的收益名目不同,但實際上都來源新註冊會員的投資款,在這樣的模式之下,上級會員的獲利來源於下級會員,而獲利的多少完全取決於屬於自己的下級的人員數量的多少,下級人員越多則交易量越多,上級所提取的推薦傭金、交易傭金也越多,這樣的獲利模式完全符合了刑法中規定的「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規定。

下面是第一個大問題的最後一點,要看有沒有「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的行為。在傳統的傳銷活動中,組織者。領導者往往通過「脅迫」的方式讓傳銷組織的參加者給身邊同學、親友打電話的方式吸引他人參加從而達到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而藉助互聯網傳播的傳銷組織發展人員加入的方式則主要通過上文提及的「推薦傭金」「管理傭金」「交易傭金」等所帶來的獲利「引誘」他人加入,在較高的獲利面前,普通民眾往往禁不住高利誘惑從而加入傳銷組織,成為傳銷組織的一員。前面提及的徐州市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了該種模式的「引誘」發展他人參加的實質,在判決書中提及「該傳銷組織所設計的下線三區發展,以大區、中區、小區總體業績比例計算返利的模式,其實質是誘使參加者繼續積極發展下線,對下線人員進行組織和掌控,以實現三區發展平衡,從而獲取最大利益的規則引誘。」經過以上分析,完全可以得出藉助互聯網技術發展的,之前媒體曝光的傳銷組織或平台、網站完全符合刑法中規定的「以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的結論。

以上是今天分享的第一個大問題,接下來是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第二個大問題及這一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量刑問題。

在不考慮其他影響量刑的因素下,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進行傳銷活動的應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並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對「情節嚴重」進行了具體規定,該規定,雖然列舉了五種以上的情節嚴重的具體的情形,但是在司法實務中,經常用到的是第一條和第二條,即看傳銷活動人員累計是否達到一百二十人以上,和直接或間接收取、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到二百五十萬以上的才屬於情節嚴重。

值得注意的是,傳銷組織藉助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傳銷組織的參與人數往往多達上萬人甚至幾十萬人的規模,涉案金額低則幾千萬,多則上億、幾十億甚至上百億,初看「好像」已經達到了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標準。但是事實上,仔細研讀司法解釋的規定才會發現並非如此。以剛才李澤民律師提及的湖南省中方縣人民法院判決的「百川世界理財幣(百川積分)」一案為例,檢察院指控的金額過億,法院最終認定的金額同樣過億,但最終十多名被告並無一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原因在於整個傳銷組織的金額並非歸於一人或多人,每個被告人的涉案金額都需要單獨認定,只有「直接或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到250萬以上」才屬於「情節嚴重」,簡單來講即只有被告人從自己發展的下線處直接或間接收取的款項才會被認定為犯罪數額,不屬於自己下線的傳銷人員的資金不能認定與被告人有關。

由於只有收取的款項來源於自己所發展的下線才能歸責於被告人,所以對於下線人員的數量認定和收取款項的認定則顯得至關重要,因為該兩項數據的多少直接決定了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會被按照「情節嚴重」來量刑。根據辦案經驗,在法院認定涉案人員數量、收取款項等事實時主要參照的證據是:繳納、支付費用及計酬、返利記錄;視聽資料;傳銷人員關係圖;銀行賬戶交易記錄;互聯網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等證據。人民法院只有綜合參照以上證據才能對於人員數量、收取款項作出準確認定,從而作出是否「情節嚴重」的判斷。

以上是今天的第二個問題,下面是今天跟大家分享的第三個問題,即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的組織者領導者的取保問題。從法律規定來看我只要滿足了刑事訴訟法中取保候審的規定都有可能被取保候審,但這僅僅是關於取保候審的一般規定,應當認識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辦理取保候審時的特殊性。

該特殊性主要體現在我國涉嫌經濟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審有著相對特殊的規定,即對於經濟犯罪中以財產為犯罪對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能夠提供與案件標的相當的保證金的,辦案機關則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該特殊性的依據來源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該規定明確指出:「除《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不得取保候審的情形外,以財產為犯罪對象的案件,能夠提供與案件標的相當的保證金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

另外,很多人都有一個錯誤認識,認為取保候審在逮捕之前有用,但是在逮捕之後就沒有意義了,事實上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在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之後,由於該類案件涉及人員眾多、案情複雜,往往在30天拘留期限之內無法完成案件的全部偵查工作,此時偵查機關會在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之後,在批准逮捕之後的2個月的羈押期限內繼續對該案件偵查,在對案件的證據完成搜集和固定之後,才會在該期限內對具體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取保候審。

由於時間關係就簡單分享以上內容,不足之處,希望大家批評指正,我今天的發言結束,謝謝大家,謝謝主持人。

主持人滑瑩律師:

謝謝車律師!謝謝李律師和車律師給我們分享的經驗,下面有請我們的點評嘉賓戴律師。

點評人戴劍敏律師:

我那我先來,因為我現在還在廣州這邊有一個案子,所以說今晚上的也是剛吃完飯還在酒店裡面還談這個事情,很開心今天能和大家分享關於傳銷罪的辯護的一些問題。

感謝我們廣強律師事務所兩位大律師的分享,今天我們也談下我們自己辦理的傳銷案件的一些這個心得吧。

這個我們團隊從去年七月份到今年三月曆經九個月,為一個叫建業盤的傳銷組織的成員做辯護,這個建業盤了是雲數貿的核心成員創建的,而雲數貿在2013年就被公安部認定為是這個十大傳銷組織之一,此案發生在這個江西萍鄉,警方一共抓捕了六個人,通過我們團隊張元龍律師,龍元富律師,還有我,以及另外本地的兩位律師的共同努力下,無罪釋放了兩個,公安階段不批捕的取保了一個,最後走向法院這個審判程序的人有三個,其中兩位判緩刑,一個是實報實銷。當年這個案件的警方那個跟當事人說,你們這個案子,找誰都沒有用,必須判死刑,你們就準備去南昌蹲監獄吧,因為萍鄉市是沒有監獄的,要往南昌那邊送,當事人出來以後,去公安局領這個私人物品,辦案警察就大為光火。

今天我分享三個問題,第一個問題的就是談下這個傳銷犯罪的基本理論問題,我們做刑辯是一個非常能夠施展個人才華的一個領域,這裡面涉及的很多的知識點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特別是需要一定的理論功底,其實傳銷罪法律條文非常簡單,就是刑法裡面的傳銷罪的規定和司法解釋,就這麼兩個。

但是恰恰是就是這麼簡單的這些法律規定給了我們律師非常大的辯護空間,所有的問題,都要結合理論來跟法官進行說理,這就是我們能夠讓當事人得到比較好的辯護效果的一個非常大的空間。

傳銷犯罪一般是對個領導者和組織者進行懲罰的立案背景,但是在現實中卻有一個非常奇怪的一個現象,領導者和組織者他們已經不主動的去發展下線了,而發展下線的這些工作全部就落在了這個傳銷組織的中層和下層的這些人員,由他們來實施。

所以公安機關,一旦發現某個地方有傳銷,然後對他們實施了抓捕以後,往往抓的全部都是傳銷的中層幹部,這些中層人員是不是傳銷犯罪的領導者和組織者,就需要對他們進行仔細的甄別和分析。

這是第一個傳銷人員的判斷。第二個傳銷案件的一個關鍵點就是什麼樣的行為是傳銷犯罪的行為,法律要處罰的行為,我把它做了兩個分類:第一個分類是傳銷的實行行為,根據我們的刑法傳銷的實習行為有兩類,一種行為就是發展會員,第二種就是騙取財物,這是傳銷的實行行為。

另外一種行為,我們把它歸納為叫幫助行為,就是說同其他的輔助行為是最終達到發展會員和欺詐財務的這麼一個目的,其他的行為,能夠幫助他們達到這些目的的行為,我們都把它列入為幫助行為,所以把傳銷的行為分成這兩類我們可以根據理論的相關處罰的要點來對他們進行辯護。

發展的會員,什麼情況下需要對發展會員承擔責任。我們考慮的是刑法最基本的原則,就是行為人要對自己行為負責的基本法理,根據這個法理我們你對我發展會員需需要對什麼樣的會員承擔責任,我們要提出法律意見,比如說會員是不是自己親自發展的,還是授權我的下線發展的,還是我組織的某個活動中發展的,我們就要對它承擔法律責任,這是沒問題的,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發展會員是不是有抽成?這個抽成是以什麼的形式實現的,比如說本案中,他們都抽成全是電子幣,電子幣可以轉化成金錢,但是純粹的電子幣是不是可以作為承擔責任的這麼一個原因,什麼意思,就是說我發展的那個會員系統裡面直接把電子幣劃在的我們一下了,但是系統裡面沒我沒有獲得下線的金錢,我只獲得一個電子幣,但是電子幣在法律上是沒有價值的,那麼是不是我們要去他的下線承擔責任?

這就需要我們律師的意見,我這個案子中我提出的觀點是我們發展下線,並沒有獲得下線的金額,只是系統裡面就是網站裡面會獎勵我們很多這個電子幣,但是電子幣當事人並沒有兌換成人民幣,所以我們認為我們在此案中並沒有獲得,真正的利益,換句話說,我對我發展的會員有沒有騙取財物的這個行為,我們不認為我們騙取了他的財物或者說我有可能不一定對這個會員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這就是對實行行為的一些考慮,另外一個就是說幫助行為。什麼樣的幫助行為應當受到刑法的處罰,我們刑法理論講得很清楚,只有認識到這個幫助行為,有可能構成犯罪的時候,我們才應當處罰幫助人,在傳銷中很多行為是當事人可能不一定能認識到他違反了這個傳銷的這個犯罪或者他不知道自己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所以說我們需要從主觀的故意的狀態來對他做一個分析,這就是我們的區別這兩個行為的辯點之一。

剛才大致談了一下這個理論題。第二個談一下我們在萍鄉這個案子中的這個實踐問題,因為這個案子我的當事人是涉及到七百六十萬的金額,什麼情況呢,就是她幫助下面的會員們購買電子幣,有七百多萬是通過他的賬戶裡面轉到了公司的那個上層,就是說公安機關檢察院還有法院在考慮他定罪的時候,主要就是這個七百六十萬的問題怎麼解決?就是圍繞對這個案子的所有的這個核心問題,如果你解決不了這個問題,不可能判緩刑。

因為我們的司法解釋講得很清楚,就是收受了傳銷資金兩百五十萬元以上就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個點已經卡了已經很死了,如果不能解決這個七百六十萬的這個傳銷的這個金額問題,這個案子很可能就是五年以上的,這個點我想了很久,我就談下我這個這個思考的路徑,我當時第一個方案是說,以這個未謀利為由,她這個網上轉了七百六十萬,這個不構成犯罪,我當時考慮的這個點,但是,經過後來仔細的論證,還是不行,因為未牟利,不一定就不構成犯罪。

這是一個未牟利的行為,但是我如果知道他這個資金非法性或者說是傳銷資金的話,我並不能說服檢察官或者法官聽從我的這個辯護意見,後來又否決了這個這個辯護辯護思路,這第一個辯護思路。過了一段時間。我又想到了另外一個辯護時候就是以幫助行為為由,我打電話給龍律師溝通,龍律師說還是有些問題,後來我又考慮說,真正的這個行為確實是他不認為犯罪的因為這麼一個行為嗎?這個轉了七百六十萬的資金網上,他認為這是很單純的這個行為,真的不認為是犯罪么,也不能說服檢察官和法官,後來我又否決的這個行為是否覺得這個辯護的思路。

最後一個思路我後來就也是突發靈感,想到了一個觀點就是說這個七百六十萬元的司法解釋是要先,認定他先構成司法解釋規定裡面的那幾種領導以後再來認定他是不是有這個七百六十萬的金額,然後再判五年以上,這個邏輯就比較這個邏輯就非常嚴也密了,先認定他是領導再來談金額,而不是說談金額再倒推他是領導,我們用的是這個邏輯。

這個案子江西衛視和這個各種新聞上說他們涉及的幾十個億上百個億的這麼一個傳銷組織,後來我們就以這個理由提出說這七百多萬根本就起不到關鍵作用,不能認定他是領導者,那麼既然不能認定他的領導者那麼肯定就不能認定他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後來這個觀點嚴格來講是法官採納了,後來判緩刑也是因為這個思路把它打消掉以後才可以說給我們判緩刑,我們就解決了這個最關鍵的辯點的問題。

最後一個就談下傳銷犯罪的經驗總結吧,作為刑辯律師,對一個犯罪我們必須要有一個明確的辯點,我們要發現問題,每個案件檢察官、法官還有公安機關他們都不是傻子,有些問題我們要找准他們心中對哪個行為無法容忍,就認為他已經構成犯罪了,那我們作為無罪辯護的情況之下,我們必須為這個行為找出合理性或者說非刑法調整的這麼一個理由,這個理由必須要有顛覆性的思維,給他們一定的衝擊,他才可以信任採納,不然的話他是絕對判有罪的,這是辯護律師要有找問題的這麼一種意思。

這個顛覆性的意見,我個人認為批捕以後,有些時候是不能輕易的透露,因為這個案件,我的觀點是核心部分,我可以打打它的邊角,暗示法官一些我的策略,但是核心部分我不敢講的太明白,我是要在法庭上,在開庭的辯論階段或者說在這個某個階段一提出來以後,不給檢察機關再有任何抵抗或者減少他們抵抗的機會,這樣子才會有衝擊力。

這是今晚第一個想法,然後就是第二個我覺得對刑事案件還是要有一些創意,就是說,必須要對各種方案的各種制度的靈活運用,比如說我們這次在深圳的這個有一個搶劫罪,因為是發回重審的案件,我們就想申請檢察官迴避,但是確實需要找到一個理由,後來我突然想到一個理由,就是讓檢察官成為證人,我們把這個作為理由申請她迴避,因為這個案件中,檢察官否認我們當事人手臂受傷,而這個手臂受傷了跟他的無罪的又起得非常大作用的事實,所以我們就想到了一個點。

這個檢察官作為證人出庭,我們要迴避他,當然我們申請已經寫上去了,但是現在檢察院還沒有還沒有批下來,大概也差不多已經半個月了,還沒有得到消息,我當然也不能保證說一定能能夠把他迴避掉,但是我相信檢察長看到我們的這個申請書,他會小心的,因為我們並不是沒有法定理由一樣,直接駁回,我認為這個點還是有一點小小的創意的,所以我舉一個例子,就是希望我們將來的辯護中我們要更熟練地運用各種制度來為當事人提供各種創意的方案來解決、最終達到我們最終的目的,就是這個第二點。

最後一點就是我認為這個無罪辯護是不適合勾兌的,必須真刀真槍的實幹,像本案中,我們跟法院發生了比較大的衝突,特別龍律師的慷慨激昂, 後來我們這個案子開庭開了四天,我聽我的當事人出來以後跟我說在看守所裡面引起了轟動,裡面的人說從來沒有開過四天庭的情況,他們都認為我們當事人要判無期徒刑的,但是當我們當事人得到判緩刑這個消息的時候,當事人連自己都不敢相信。

當事人出來以後就在看守所門口抱著我掉眼淚,當時我還是在安慰她,我想這個時候就是我們刑辯律師最享受的一個階段了,所以說我認為正是因為我們真刀真槍的跟法院干,所以這個案子今天判了緩刑,法院的那些領導包括院長副院長,還有審判委員會的那些那些領導他們都不可能認為我們律師,走的是勾兌或者給他們送給他們送錢,因為我們在那麼激烈的庭審衝突之下,他們不可能為我們律師走的是勾兌制度。

最後這個案子我還要感謝一下兩位法律人,一位就是我非常尊敬的瀘溪縣檢察院的這個公訴科的科長汪科長,他這個確實是一位非常善良,而又非常嚴謹的公訴人,他的這個專業,我非常的佩服,他的為人也讓我非常的感動,在此我想感謝一下汪科長,希望他能夠聽得到,第二我還想感謝一下這個案件的主審法官劉庭長,正是因為他的睿智,他的寬容給我們或者給我們當事人我們認為還比較的圓滿的這麼一個結局,再次感謝他們兩位。主持人,我講課完畢,謝謝各位耐心聽課,謝謝!

主持人滑瑩律師:

好的,謝謝戴律師的點評,下面有請龍元富律師為我們今天晚上的講座進行點評。

點評人龍元富律師:

好的好的,我確實有個習慣,喜歡做最後一個講話的人,今天晚上特別高興又跟大家見面了,好像有一段時間沒跟大家在這麼盛大的場面談辯護問題了。

既然作為點評嘉賓,我還是要批評一下我們戴律師,他點評變成自我陳述了,他講了我們在江西萍萍鄉辯護這個案件的有效辯護、主要的思考,以及我們取得的成效以及這個案件是如何成功的等等。

其實在我還是首先要表彰一下我們廣強的兩位少將,一個是李律師一個是車律師,看的出來他們準備的非常認真,應該是有很好的講稿的,確實非常認真,這一點我是要向他們學習的,我這麼多年來講課無數,從來就沒有講稿,都是都是在現場憑自己的感覺跟著感覺走,想到哪裡講到哪裡,這點確實他們兩個少帥值得我學習。

先談談李律師吧,李律師談了傳統的傳銷與現在的傳銷的一些不同,尤其談到了網路傳銷,但是就這個問題我也我倒想講講,到現在為止,純粹的網路傳銷到現在為止我還真沒見過,實際上的時刻能是網路加傳銷,也就是傳銷組織藉助了網路的力量,當然這個問題是比較學術的問題我們就不在這裡多言了。

李律師很值得大家重視是第二個問題,就是網路傳銷他的基本的網路結構,他基本的行為模型,背後的行為邏輯等等,這些都是偵查人員需要特別細心研究的問題,我在無數次講座當中都有強調過,我們作為刑辯律師,不僅僅需要懂法庭審判,尤其是要懂刑事偵查,如果你對偵查規律偵查邏輯,沒有足夠的熟悉的程度的話,你的辯護很難達到有效,很難形成有效辯護的的格局,更談不上有效辯護。

另外李律師也談了他自己最近辦理的一個傳銷案在辦理過程當中,他的一些想法做法和可能產生的辯護效果,這都很好,是一種無私的奉獻,願意把自己改吧過程中中的思考經驗等等給大家分享,是很值得大家尊敬的。

車律師和李律師基本上能夠形成一個互補吧!他已經把這個相關的法條,辯護要點進行梳理,說實話這兩位真的是很用心在做今天這個講座,所以我建議大家等會講座結束之後給他們最熱烈的掌聲!

至於戴律師因為是我自己的兄弟,也是和我們一起戰鬥的,我現在還有好幾個案件的跟他合作,他的特點的是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我認為一個真正的刑辯律師發展的方嚮應該就是我們戴律師在尋求的方向,我在我的很多講座當中都談到刑辯律師是所有的律師業務當中最需要理論功底、理論基礎和理論素養的,不僅僅是刑理論素養、刑訴法理的素養、偵查學素養、公訴學素養,更需要、社會心理學、審訊心理學、偵查心理學、偵查學等。

就是需要一個龐大的理論體系的支撐,否則你所謂的辯護,那基本上就是小學初年級的水準,就是就事論事而已,但是真正的刑事辯護,他第一個要求就是要具有創造性,就是你在從偵查信息的獲得、案件的立案到這個整個案件所有的法律程序,然後再到對案件事實的分析評價,再到法律法規的解釋,到最後你形成自己的辯護的方略、辯護的方案、辯護的思路、辯護的策略等等等等這一切都需要。

都需要有龐大的理論素養的支撐,否則你的辯護那就是皮毛的東西,那就是叫做人皆可為之的東西,就沒有自己的獨特性可言,這樣的辯護就不是一個辯護高手的追求。

還是回歸到今天晚上要講演講的題目,就是組織領導傳銷罪由其是網路傳銷案件的辯護,我們應該怎麼樣去辯護?其實我個人認為,網路傳銷和普通的傳銷和傳統的傳銷,只是技術分析上有一些差別,在整個辯護的策略,辯護的思維、辯護的路徑,辯護的方略方面沒有實質性的區別,這裡我也提示大家注意不要被那些忽悠人的人忽悠了,說這個網路傳銷就怎麼怎麼地,因為網路只是一種技術手段而已嘛,所以大家不要太在乎什麼網路不網路的問題,我覺得特彆強調這一點的人是一種忽悠人的。

今天時間不太早了,我這個人一貫點評就喜歡三言兩語,不喜歡講的太多。我早幾天已經講過一堂課,就是組織領導傳銷案辯護策略與要點這麼一個講座,如果有興趣的話,我可以想辦法給大家找過來大家分享一下,我就講這麼多吧!謝謝大家。

主持人滑瑩律師:

謝謝龍律師,謝謝大家,各位律師辛苦了,祝我們的群發展得越來越好,祝大家周末愉快!

本文內容由黃小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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