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癌藥代購者被抓:法與理的衝突
印度抗癌藥「代購第一人」陸勇1月10日晚飛抵北京後,在機場即被警方逮捕,目前被羈押在朝陽區看守所。此前,湖南省沅江市檢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銷售假藥罪對陸勇提起公訴,陸勇已被網上追逃。陸勇的300多名白血病病友聯名寫信,請求司法機關對他免予刑事處罰。(《京華時報》1月14日)
對陸勇涉嫌犯罪的主要指控是銷售假藥,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是否是假藥應按照現行的藥品管理法規來認定,而現行的藥品管理法規規定,走私未經國內審批、許可的葯即認定為假藥。很不幸,陸勇代購的印度仿製抗癌藥,雖然在印度屬於合法生產、銷售的正規藥品,卻未經我國藥品監管部門批准銷售,因此也可以被視為「假藥」。
同時,根據當前刑法修正案的規定,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犯罪,不管是否牟利,是否發生實際人身傷害。因此,儘管陸勇為病友代購的印度仿製抗癌藥,確實藥效良好,而且他本人沒有直接牟利行為,其行為亦可被認定為銷售假藥。
可以說,在現有藥品監管法律框架下,警方抓捕陸勇於法有據。可是,既然涉嫌犯罪,為什麼還會有數百名病友為陸勇「喊冤」?
作為身患白血病的重症患者,陸勇在頑強與病魔鬥爭的過程中,發現了療效相近而價格便宜很多的「救命葯」,和廣大病友分享信息,還主動幫那些不會「海淘」印度仿製抗癌藥的病友代購。如果陸勇因此而獲罪,不僅身受「救命之恩」的病友們感到心塞,也讓公眾難以接受。
法治社會,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是法治的基本秩序,個人好惡確實不能影響法律的正常運行。可是,在嚴守法律秩序的前提下,我們也不能忘記「法律不外乎人情」的原則,這「人情」當然不是極少數人的私心、私情,而是公眾利益格局上衍生的公眾普遍感受,是人們內心對公平、公正的共同願望。
藥品監管的法律體系,其根本宗旨,是為了向公眾提供更完善的用藥環境,讓公眾能夠用上更安全、更高效、更廉價的藥品。但現實是,一方面公眾承受不起昂貴的進口原葯,一方面有關部門又不能引進廉價的仿製葯。在陸勇案例中,與其苛責這些人為何代購「假藥」,不如更多反思,如何解決眾多重症患者被高昂藥費壓得透不過氣的現實困境。
為了構建更加完善的用藥環境,葯監以及相關司法、執法部門要通力協作,將患者和公眾權益最大化當做衡量工作得失的最高標準,要儘快激活「藥品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為廉價仿製葯從國外引進乃至在國內生產打開「綠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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