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

  摘要:婚姻家庭關係中的「第三者」是指由於過錯而與有配偶者進行性行為,侵害了對方的配偶的合法權益,且造成了損害後果的人。第三者的行為具有違法性,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民事權益,特別是侵害了他人的配偶身份權,為了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人,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應追究第三者的侵權責任。

  關鍵詞:第三者;配偶權;侵權民事責任;

  隨著我國社會體制的轉型,人們價值觀念的多元化,以及各種不良因素的影響,傳統道德出現了一定程度的「失范」,重婚、姘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情現象也日見增多,因「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引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刑事案件在我國呈上升趨勢;因「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導致家庭的破裂,使下一代無法健康成長,青少年犯罪率逐年上升。由於我國現行《婚姻法》中完全無過錯離婚制度的建立,以及故意侵害配偶權補救方面的立法空白,在實際上減輕甚至取消了「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法律責任,使得「第三者」現象得不到有效的制止,這不利於保護合法婚姻,懲戒婚外侵害人。「第三者」婚外情現象,正在干擾著我們正常的家庭生活與穩定的社會環境,對此應該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筆者認為,不能僅僅依靠道德自律來解決「第三者插足」的問題,還應完善我國的婚姻家庭立法,運用法律手段來遏制這種不良社會現象的蔓延。

  一、對「第三者」進行規制的必要性

  夫妻相互忠實,是婚姻穩定、家庭和睦的主要因素,是子女血緣關係清白的保證,是保護配偶及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是社會穩定和發展的必要條件。配偶不忠對於婚姻、家庭的打擊,從某些角度看,甚於配偶死亡。因此,國外法律普遍規定有夫妻互負誠實及扶助義務。《瑞士民法典》第159條規定,配偶雙方互負誠實及扶助義務。德國民法典第1353條規定:「婚姻雙方互相之間有義務過共同的婚姻生活;婚姻雙方互相向對方負責。」義大利民法典第143條規定:「根據婚姻的效力,夫妻之間互負忠實的義務、相互給予精神和物質扶助的義務、在家庭生活中相互合作和同居的義務。」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也規定,夫妻互負貞操義務。違背這一義務被看作是對「配偶權」的一種侵犯,因此,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以妻子或丈夫與第三人通姦為由,向過錯方和該第三人要求賠償。

  在我國,很多人認為,「第三者插足」本質上是一個道德問題,法律不應過分干涉人們的私生活。在這種思想影響下,我國長期以來對於「第三者插足」行為的處理,主要求助於道德規範的約束,通過批評教育來解決問題。但道德這種方法又是如此的軟弱無力,使得在目前的現實條件下,受害者根本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可否認,道德具有對人們在婚姻家庭領域行為的是非、善惡、美醜、榮辱進行評價的功能,但是,道德評價在改變人們行為上缺乏直接強制力,正是由於道德調整的無力和社會譴責力度的疲軟,導致目前通姦、姘居、重婚等侵害配偶權的現象泛濫。事實上,當前「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已經超出了個人私生活的範圍,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並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問題。「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不僅嚴重干擾著正常的家庭生活與穩定的社會環境,不利於下一代健康成長,而且直接導致的惡性刑事案件相應增多,影響社會安定。因此,要想維護正常、和諧的婚姻家庭關係,必須通過立法給予必要的規制。

  二、對「第三者」概念的界定

  對於什麼是「第三者」,目前的立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要正確界定「第三者」,就應當恰當地認定「第三者」的內涵和外延,既要揭示出其本質特徵,又不能隨意擴大其範圍。筆者認為,「第三者」是指由於過錯而與有配偶者進行性行為,侵害了對方的配偶的合法權益,且造成了損害後果的人。它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首先,在主觀方面,「第三者」必須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明知對方有配偶還與其發生性行為,主觀過錯為「故意」;應當預見對方有配偶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到了,但輕信損害可以避免而放任自己的行為,即存在主觀「過失」。若有充分、確鑿的證據證明,有配偶者故意隱瞞有配偶的事實,騙取對方的感情而相互發生性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與有配偶者發生性行為的人本身就是受害者,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不應認定其為「第三者」。

  其次,從範圍上看,廣義的「第三者」包括:明知對方有配偶仍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公開共同生活的人;與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義但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的人;與有配偶者經常保持性關係的人;與有配偶者通姦的人。狹義的「第三者」僅指與有配偶者通姦的人。第三者不應包括與有配偶者產生精神戀的人。

  最後,「第三者」的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的產生。該損害後果並不局限於造成「離婚」的損害事實,只要第三者的行為被行為相對人的配偶知悉,並使其遭受物質損失或非財產損害,受害人就有權請求第三者承擔侵權法律責任。若與有配偶者極其隱秘地偶爾發生性行為的事實,從未被任何其他人包括相對人的配偶所知,在此情形下,相對人的配偶沒有受到損害,與有配偶者秘密發生性行為的人就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三、配偶權概述

  配偶權在我國法學理論界和審判實務界一直是一項存有爭議的權利,其內涵仍處於探討階段。因配偶身份而導致的損害賠償,修正後的婚姻法以第3條「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和第4條「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原則性規定為依據,以過錯配偶的行為具有違法性而負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從而迴避了對倍受爭議的配偶身份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儘管配偶權及其民法保護的立法精神在新修訂的婚姻法中得到一定的體現,但我國現行立法並沒有明確規定配偶權及完整的保護機制,近年來我國的司法實踐卻向人們提出了配偶權法律保護這一十分尖銳的問題,在時下頗為敏感卻又司空見慣的「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與配偶一方通姦案件中表現的尤為明顯。因此對配偶權在理論上進一步探討,分析「第三者插足」對其侵害和應承擔的責任,對衡平當事人的利益和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有序都是極為有利的,也是極為必要的。

  配偶權就其具體內容而言,學說林立,莫衷一是。學者楊立新認為我國配偶權的具體內容包括八項,即夫妻姓氏權,住所決定權,同居義務,忠實義務,職業、學習和社會活動自由權,日常生活代理權,相互扶養、扶助權,計劃生育義務[1]。配偶權是婚姻家庭法律關係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它是一種權利集合,內含各種派生權利,並由此派生出夫妻共同生活,相互扶助、撫養子女、贍養老人、不得虐待和遺棄等身份利益。這些權利相互支持,相互制約,構成一個有機的權利體系。其中任何權利受到侵犯,必將影響到其他權利的存在、行使和功能的發揮,進而影響到夫妻感情生活的各個方面及婚姻關係的質量,並有可能導致婚姻關係的終結。

  四、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

  關於「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侵害一方配偶身份利益的法律責任,一些國家的法律適用侵權行為法或婚姻家庭法,一方面允許受害方向與其配偶通姦之第三人提起停止妨害之訴,另一方面賦予受害方向加害方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如依日本民法的解釋「與夫妻一方發生不正當關係的第三者,限於故意或過失、誘惑等,不問是否是自然的愛情,均對作為他方配偶的夫或妻的權利構成侵害,其行為具有違法性,對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有支付慰撫金的義務」。在美國,1997年8月,一名北卡羅來納州的婦女,援引北卡州一項具有百年歷史的保護家庭不受「第三者」破壞的古老法律,對致使其已有5年婚姻破裂的「第三者」提出控告,並得到了北卡州格拉海姆法院的支持,獲得了「第三者」高達100萬美元的賠償,而法院裁決的依據是,陪審團相信當事人婚姻的破裂,是由於「第三者」的引誘造成的。我國修正後的婚姻法第46條確立了侵害配偶權過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但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僅限於過錯配偶,排除了「第三者」的民事責任。對此我國學界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第三者」應當是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應作為共同侵權人而負連帶責任。如「婚姻家庭法應當明確規定第三者的民事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只能是實施法定違法行為並導致離婚的過錯配偶,不能包括破壞他人婚姻的第三者[2]。筆者認為,第三者應單獨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其理論依據分析如下:

  筆者認為,配偶權不僅是一項絕對權,也是配偶之間因締結婚姻契約而產生的一種特殊的法定之債,任何一方不履行義務,則應承擔法定債務,而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至於其責任範圍須由法律明確規定,以免出現濫訴,甚至影響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在「第三者插足」的情形下,配偶一方往往主觀上有故意,甚至與「第三者」共同實施侵犯無過錯配偶一方配偶權利行為。此時,有過錯配偶一方應承擔的就是違反配偶權利義務而產生的債務不履行責任,其行為並不是侵權行為,更遑論與「第三者」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了。另外,根據侵權行為法理論,第三者的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第三者由於過錯與有配偶者發生性行為,其行為具有違法性,侵害了另一方配偶的合法權利,使受害人的合法利益遭到損害,應承擔侵權責任。配偶權雖然權利主體為夫妻兩人,但它的性質不僅是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也是配偶共同享有的對世權、絕對權,是表明該配偶之所以為配偶,其他任何人均不能與其成為配偶。因而配偶權的權利主體雖是配偶兩人,但該對配偶特定化,其他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害該配偶權的義務。這種義務是不作為義務,違反不作為義務而作為,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行為。總之,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它是以具有專一性和排他性的愛情為基礎,是與通姦、賣淫、姘居、重婚等各種形式的婚外性行為水火不相容的。婚姻關係的不可侵犯性,是由婚姻關係的屬性所決定的,忠實意味著性的專一,性愛具有排他性是人的自然本性,也是整個人類對婚姻關係的基本心理需求。第三者的行為不僅侵犯了法律所保護的個體利益即受害配偶的配偶權,而且違反了法律和道德,具有普遍的社會危害性。立法明確規定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可以預防、制裁第三者的違法行為,慰撫受害配偶的精神創傷,保護受害配偶的合法權益。應當承認,第三者的行為與個人的情感是緊密關聯的,法律達不到遏制這種社會現象的作用,但是,法律至少能給受害配偶一種可以看得見的補償和精神撫慰,以此體現法律的公平和正義,這對倡導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維護善良風俗具有積極的導向意義。  

  [1]楊立新:《人身權法論》(修訂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774-775頁。

  [2]楊遂全:新婚姻家庭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3-2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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