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涉巨額逃稅!范冰冰會像16年前的劉曉慶一樣失去自由嗎?
來自專欄法律那些趣事
今天,崔永元發微博爆料范冰冰演戲時簽一大一小陰陽合同,小合同1000萬,大合同5000萬,實際收費6000萬,但是公開的只有1000萬那份。並連發五條微博諷刺范冰冰演技差、拿國家精神造就者獎等。
這不禁讓我想起16年前另一位炙手可熱的女明星劉曉慶。(利益相關:筆者非常喜歡劉曉慶的《芙蓉鎮》,在我心目中這部電影是中國電影當之無愧的No.1。)在2002年,劉曉慶當時的名氣絕對不亞於今天的范冰冰,就在這一年,劉曉慶因涉偷稅,被拘押於北京秦城監獄,並被指控自1996年成立公司以來,公司偷稅數額巨大。2003年8月17日,劉曉慶獲得好友姜文幫助保釋出獄,後來監察機關決定對劉曉慶不予起訴。雖然劉曉慶最終並未被判刑,但是前後失去自由長達422天。
如果崔永元所述為真,范冰冰是否會向16年前的劉曉慶一樣身陷囹圄呢?
即使崔永元所述為真,范冰冰也不會進監獄。
劉曉慶案發時,適用的是97年刑法的偷稅罪。
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舊《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偷稅罪】
法條比較長,簡單一點說就是如果你偷稅到一定金額(這個金額的起點最低是一萬元),就可以判處有期徒刑。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對經濟犯罪的處理越來越傾向於從危害結果和悔改措施方面進行考量,經濟犯罪呈輕罪化、甚至無罪化趨勢。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對偷稅罪進行了修改。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現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
新法修改了多處,但是最主要的有兩個地方。
一是將罪名進行了修改。由原來的「偷稅罪」改為「逃稅罪」。單純從罪名來看,我們能推斷出這個罪明顯是變輕了。
其實,不止是變輕了。
修改中還有一個重要變化——增加了初次違法免罪規定,即逃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即使崔永元所述為真,范冰冰如果之前沒有收到過逃稅的行政處罰,待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接受行政處罰的,那麼范冰冰的行為就不再構成犯罪。
如果范冰冰確實存在逃稅行為,法律並不會讓她逍遙法外,稅務機關會讓她補繳巨額的稅款以及滯納金,同時給予行政處罰。如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仍逃稅的,則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反,如果范冰冰沒有逃稅行為,可對崔永元以誹謗罪向法院提起自訴,或者以侵害名譽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誹謗罪】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場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140條
推薦閱讀:
※張馨予點贊侮辱范冰冰言論疑為PS?(圖)
※劉亦菲、高圓圓、范冰冰哪個更好看?
※面對王思聰嘲諷,范冰冰張馨予張靚穎犀利還擊,為什麼關曉彤和鹿晗卻沉默?
※命理看范冰冰何時嫁出去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