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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代書遺囑不合法

繼承人代書遺囑不合法日期:2010-06-26

  13歲女孩印曉因爺爺奶奶一直住在其與亡父的房屋內,不給補償,便在母親的代理下,將爺爺奶奶告上法庭。前天,經過寶山區法院判決,印曉拿到了12萬餘元的補償款。

  事由 病中立遺囑報答父母

  2002年,印曉的母親唐梅與父親印甑在離婚時約定,其住房產權歸印甑和女兒印曉共同所有。2003年12月,印甑生病去世。在印甑生病期間至今,印甑的父母一直住在該房屋內,並照料兒子生活起居。為了報答父母,印甑生前立下遺囑,由父母繼承歸其所有的一半房產。這份遺囑由印甑的父親代為書寫,當地兩位居委幹部在該遺囑上見證並簽名。該遺囑上有印甑的簽名及手印,註明日期為2002年10月29日,但「10」有修改痕迹。

  去年11月,印曉在其母親的代理下,狀告爺爺奶奶,要求分得該房屋一半的產權,並繼承印甑的遺產中三分之一的份額。

  爭論 該遺囑是否嚴密有效

  此案經過兩次開庭審理,原被告對該份遺囑的效力爭論不休。原告提出,遺囑代書人系利害關係人,見證人未註明見證年份,這些都不符合繼承法上關於代書遺囑的形式規定。另外,印甑簽名的日期有改動。原告認為該遺囑無論是內容還是形式上都不嚴密、不真實,故是無效遺囑。被告認為,該遺囑雖然在形式上稍有欠缺,但確系印甑的真實意思表示,並無脅迫或偽造,故是有效的,應按照印甑遺囑對房產進行繼承。

  判決 繼承人不能代書遺囑

  法院認為,根據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本案中的遺囑由被告代書,而被告系遺囑繼承人之一,屬於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故由其代書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為無效。另外,兩名見證人見證時未註明見證年份,遺囑人簽遺囑的日期有改動,故印甑的遺產應該依照法定繼承順序,由其第一順序繼承人,即本案原被告共同繼承。根據協議,該房屋產權一半屬印曉的份額,另一半則屬於印甑的遺產。故判決房屋歸兩被告共有,兩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價款1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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