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閆紀建:群體性事件的原因及處置對策

閆紀建:群體性事件的原因及處置對策 時間:2010-06-06 07:10 作者:閆紀建點擊:1215次

  摘要:近年來,作為社會矛盾和衝突特殊表現的各種群體性事件數量不斷攀升,規模也日益擴大,表現形式趨於激 烈,己越來越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深入探究群體性事件發生緣由,並在此基礎上構建其防控體系,對於抑制和消除各種不穩定因素,確保社會的平穩運行,進而構 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都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和諧社會;群體性事件;社會張力;利益訴求

  中圖分類號:D669 文獻標誌碼:A 文章編號:1002-7408(2010)05-0032-03

  自上個世紀90年代後期以來。我國的群體性事件日益增多。據《2005年: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一社會藍皮書》披露:「從1993年至 2003年這lO年間。群體性事件數量急劇上升,年平均增長17%,由1994年的l萬起增加到2003年的6萬起,增長5倍;規模不斷擴大,參與群體性 事件的人數年均增長12%,由73萬多人,增加到307萬多人,其中百人以上的由1400起增加到7000多起,增長4倍……衝擊黨政機關的事件逐年上 升,從2000年的2700起,到2003年的3700起。當年發生堵公路、卧軌、攔火車的事件就達3100起。」群體性事件已經成為影響我國穩定的突出 問題。因此。深入研究群體性事件,認真探究其原因,並在此基礎上構建其防控體系,對於抑制和消除各種不穩定因素,確保社會的平穩運行,進而構建社會主義和 諧社會都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社會轉型期群體性事件的表現特徵

  群體性事件這一概念在20世紀50年代後期被稱之為「群眾性鬧事」,20世紀80年代初至80年代後期稱為「治安事件」,20世紀80年代末 90年代初開始被稱為「突發事件」。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公安機關稱其為「緊急治安事件」。近年來我國官方和許多報刊雜誌發表的文章稱之為「群體性 事件」。對於群體性事件,在西方沒有相應的概念,而是稱其為「集合行為」。戴維·波普諾在《社會學》一書中認為「集合行為」是指在相對自發、不可預料、無 組織的以及不穩定的情況下對某一共同的刺激產生反應的行為。綜上所述,我們認為群體性事件,是指由社會原因而引起的,有眾多人參加的,並且嚴重破壞正常社 會秩序,必須及時採取緊急措施予以處置的重大社會性事件。

  基於群體性事件多數屬於人民內部矛盾的性質,群體性事件具有如下特徵:一是矛盾激化的可能性。由於群體性事件往往表現為短時間內的數量優勢,使 得暫時結成共同體的成員容易表現出強烈的非理性情緒和要求。如果有壞人插手,往往會煽動一種抗爭的激情或盲目的熱情。如果不能及時有效地加以控制,就容易 導致極端行為的發生。二是矛盾雙方力量集結的群體性。此類事件一般表現為一方或兩方面人員數量上的迅速集結以致擴大,往往形成強大的聲勢且彼此呼應,並且 由於共同性的要求結成短時期的共同體,容易使矛盾衝突擴大、深入和出現連鎖反應。三是矛盾發展的蔓延性。由於群體性事件發生後無法在短期內有序解決,使原 來要求解決的問題逐步延伸為來自不同個體或小群體的複雜要求,使事態進一步擴大。四是矛盾發生的突發性。事件往往在短時間內由於某種因素的誘發突然爆發, 表現為事件的雙方或因偶然的小事。或因意外的原因互不相讓,事態擴大升級。很快由小事變成大事,由大事釀成混亂。五是矛盾結果的沉澱性。突發性群體事件一 般在短時期內無法依靠教育或說服加以解決,往往不得不依靠行政的或法律的手段解決。其結果是矛盾緩和了,事態緩解了,表面上問題處理了,但往往責任難以劃 清。利益得失不好真正擺平,潛意識的隔閡往往積累起來,成為矛盾再度爆發或以其他形式爆發的沉澱性因素。六是矛盾性質的變異性。群體事件如不能有效解決, 容易表現為罷工、罷市、圍攻、遊行甚至局部的社會動亂,敵對勢力往往利用我們在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方面的失誤,挑撥離間,興風作浪,不僅使事件在形式上容易 從非對抗性演化為對抗性,而且容易造成矛盾性質的轉化,即由是非問題轉化為敵我問題。

  二、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原因分析

  1 社會系統出現的結構性失調。社會張力是指社會系統在運行和變遷過程中由於結構失調或人們的無序互動導致的緊張狀態以及由此產生的社會衝動力 量。社會張力根源於社會建構過程中資源分配的不等以及人們行為的差異、矛盾與衝突。在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的過程中,由於傳統規範喪失,信仰和文化價 值取向多元化,社會中心控制功能減弱,社會邊緣對中心的衝擊加大,社會流動和社會變遷加快,導致我國進入一種「社會結構緊張」狀態,即「由於社會結構的不 協調,而使得社會群體之間的關係處在一種對立的、矛盾的或衝突的狀態下,或者說。社會關係處於一種很強的張力之中。在這樣一種狀態之下。社會矛盾比較容易 激化,社會問題和社會危機比較容易發生。」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張力的積累。就會釀成群體性事件。

  2 利益訴求渠道不暢通。較暢通的理性化溝通渠道與較高程度的政治穩定之間有著深刻的內在聯繫,暢通而廣泛的社會溝通渠道有利於政府官員廣泛聽 取群眾意見和建議,正確把握民意,作出符合大多數人利益的科學決策,有效消除或減弱政府行為與公民之間的矛盾,避免因不當政策而引起的社會不滿。因此,理 性化的溝通渠道既是現代社會的特徵之一。也是實現社會穩定的主要制度之一。但「在利益主體己經多元化的今天,利益表達的問題。特別是弱勢群體的利益表達問 題,已經是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弱勢群體在社會中處於弱勢地位的現狀,決定了他們很難表達出自己的利益訴求。在涉及他們利益的時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眾 媒體來為他們說話。由於我國個別基層組織管理協調能力不高,官僚作風存在,信訪工作沒有真正落到實處,群眾反映的問題在一些正常渠道沒有得到及時解決,使 一些人民內部矛盾逐步轉化為影響社會穩定的社會矛盾。

  3 群眾利益訴求遭遇體制性遲鈍。近年來全國影響較大的群體事件都有一個共同的規律:起因很小一基層反應遲鈍一升級為群體性事件一基層無法控制 一震驚高層一迅速處置一事態平息。在衝突萌芽和聚集的初期,一些地方的基層黨委政府對社會矛盾普遍表現出「體制性遲鈍」——反應遲鈍,判斷失誤,處理失 當,導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一些地方官員在應對群體性事件時,沒有去研究新形勢下老百姓對執政者的新期待,而是習慣於以命令、經驗、習慣取代法規和 程序,他們首先想到的不是努力化解矛盾,而是傾向於走極端,簡單粗暴地「扣帽子,揪辮子,打棍子」,對事件超前定性,把群眾利益訴求「泛政治化」:要麼認 定為「有黑惡勢力操縱」,要麼認定「一小撮別有用心的人挑唆煽動」,然後採取高壓手段解決,其結果必然會使群體性事件越釀越大。

  4 社會分配不公。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經濟發展迅速。而經濟快速發展通常帶來的是一種非均衡的發展,導致貧富差距越來越大。官方估 計,2005年我國最高10%與最低10%收入戶的人均收入比為9.2,比上年擴大了0.3倍。但有關專家估計。

  這一差距大約為55倍。按照2006年絕對貧困人口的標準(年收入693元)測算。2006年末。我國農村絕對貧困人口為2148萬人。據《亞 太區財富報告》,中國富裕人士的財富總額已達1.59萬億美元,位居亞太區第2位。僅次於日本;而中國富裕人士的個人平均財富同時也是亞太區第2位,高達 500萬美元,僅次於香港。收入分配差距作為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如果適度,則有利於促進競爭,提高效率。但過大的差距則會帶來諸如貧困、社會衝突、低收 入者得不到發展與改善自己處境的機會等一系列後果,甚至會引發社會動蕩,妨礙整個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我們當前遇到的許多矛盾,都是收入分配差即過大的直 接結果。改革的過程是對利益格局進行再調整的過程,由於市場經濟發達程度不夠,生產力水平相對落後,分配體制和機制的不完善,使利益分配不公的現象將在一 定時間內長期存在,不但導致收入差距拉大。還同時伴生各種利益摩擦和衝突。

  5 地方政府與民奪利。利益是社會矛盾的可能爆發點及社會和諧的平衡點。社會學理論指出,利益被相對剝奪的群體可能對剝奪他們利益的群體懷有敵 視或仇恨心理,當弱勢群體將自己的不如意境遇歸結為獲益群體的剝奪時,社會中就潛伏著衝突的危險,如果他們的仇視被擴大,就極易導致群體性事件發生,從而 成為危及社會穩定、影響社會發展的巨大隱患。

  在多方的利益博弈中,政府本應是社會利益集團之間紛爭的最後一道防火線,但政府能夠這樣做的前提是不屬於社會利益集團中的任何一方。但近年來, 地方政府與民爭利早已不是新聞,官官相護、官商勾結等更為千夫所指。在一些地方,政府片面維護企業與自身利益,漠視農民的權利要求與利益訴求,把增加企業 與政府利益建立在損害群眾利益的基礎之上。當前,群眾利益被侵害最嚴重的就數官員任意征地圈地所引發的官民衝突。在2008年的全國土地執法百日行動中, 中國查出以租代征、開發區擅自設區擴區、未批先用三類違規違法案件3萬多件。涉及土地330多萬畝。這些問題背後往往有地方利益「推手」,在「經營城市、 以地生財」等名義下,知法犯法,與民奪利。

  三、群體性事件的防範及調控

  美國著名學者謝茨施耐德認為,政府是社會衝突化的產物,也應該是衝突的調節者。因此,積極化解各類社會矛盾,預防和應對群體性事件,是建社會主 義和諧社會的需要,也是對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執政能力的重大考驗。

  1 將民生問題提高到國家利益層次。民生問題,簡單地說,就是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問題。民生問題也是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 題。民生問題關乎社會治亂與政權興亡。「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是我國古代樸素的民本思想,也是對民生問題重要性的認識。但相當長一個時期以來。一些 地方政府片面強調經濟發展。忽略了應有的服務職能。從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看,一些矛盾原本可以得到很好解決,只是因為有人對「侵犯群眾利益的事情」熟視無 睹,或者從開始就站在了民眾的對立面。才激起了民憤。對此,中國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就曾經預見性地說過:「如果導致兩極分化。改革就算失敗了。」他 還發出警告:「有少數人富裕起來,但大量的人會長期處於貧困狀態,中國就會發生鬧革命的問題。」㈣時下越來越多的群體性事件正在考驗著中國政府。各級政府 也已經認識到了這些問題的嚴重性,制訂出台了一系列有關條例和預案,竭盡全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但是,僅僅有文字上的條例和預案尚且不夠,只有把民生 問題提升到國家利益層次,才能真正杜絕類似事件發生。

  2 建立社會預警體系。社會預警是指通過對引發突發事件以及對公眾影響重大的事件的各種社會成因進行檢測、分析、評估,預測未來並及時做出警報 的過程、方式。「建立健全社會預警體系」,是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一項重要任務。目前。美、英等國都已建立了社會預警系統,對社會不穩定因素如惡意消 費、暴力犯罪、種族衝突、恐怖主義等,進行動態監測,為其戰略決策、經濟發展、危機應對等服務。社會預警體系是防範和治理社會矛盾的基礎,是社會穩定發展 的指示器以及科學決策的可靠手段。美國行政學家奧斯本和蓋布勒認為「一個有預見性的政府應該採用預防而不是治療」的管理模式,政府不應該被動地接受突發性 群體事件帶給社會的巨大損失,而是應該把工作重點轉移到預警預防上。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發生以前,有一個長期積累的醞釀過程,從全國各地發生的群體事件來 看,絕大多數是一些小的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解決,以致矛盾激化釀成大的危害。因此,治理群體性事件要治本,即要從根本上、源頭上消除事件發生的土壤和誘 因,就必須建立健全社會預警體系。延伸信息觸角,密切關注一些社會「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掌握獲取可能引發群體事件的傾向性、深層性信息。

  3 拓寬並建立暢通的利益表達渠道。所謂利益表達。就是一定的利益表達主體。為了實現既定的利益目標,通過一定渠道和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向利益表 達客體(執政黨、政府和社會各級組織等)表明自己的利益要求,以影響政治系統公共政策輸出的過程。沒有完善的利益表達機制。利益衝突就無法解決,利益關係 就無法協調。和諧社會將不可能真正建成。群體性事件給我們的一個深刻警示是,在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上,政府絕不能麻木不仁,無所作為,而必須有作為、 早作為。暢通各種利益訴求渠道,及時解決群眾的各種訴求,不能讓百姓言論成為「堰塞湖」。當前,面對人民利益表達渠道狹窄,且不夠暢通的問題,應建立多渠 道的人民利益表達的網路。一是完善信訪制度。要進一步強化工作責任,防止一些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違法行政,推諉塞責、敷衍了事、久拖不決,侵害群眾合法 權益發生。二是充分發揮如工會等黨領導下的群眾組織的作用,使其能夠真正代表職工的利益。三是開闢網路利益表達渠道。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發揮網路的優 勢也是人民利益表達的一個重要渠道。四是依法對群體性事件加以疏導。應發揮《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作用,在對事態保持控制力的 情況下,適當批准群眾正當的遊行示威申請,可以緩解社會壓力和緊張程度,減輕敵對情緒,減緩社會震蕩,有利於社會的整合,有利於社會穩定和平衡。

  4 大力發展經濟。物質財富的生產是人類社會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表明,物質財富匱乏所造成的貧困,是造成社會發展不和諧 的根本原因。由於社會生產的剩餘產品數量極少,根本滿足不了社會所有成員的需求,於是社會處在嚴重的對抗和衝突之中馬克思曾經指出:「人們奮鬥所爭取的一 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群體性事件的實質是弱勢群體維護其自身利益的一種特殊方法。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主要因素都與人們的切身利益相關。只有經濟發展 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社會穩定才有最可靠的保證。不論是那些以「人權」、「民主」為名義的。還是某些竭力利用人民內部矛盾製造事端的人尋找的種種借 口,其實質問題依然是圍繞經濟利益的。因此,發展是硬道理,解決群體性事件歸根結底就是要發展經濟。所以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圍繞穩定和發展的主題, 緊緊抓住經濟建設這個中心,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努力創造更多的物質財富,為滿足廣大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為廣大人民群眾共享發展成果奠定堅實的 物質基礎。

  5 建立民間組織與政府對話制度。在處理群體性事件問題上,我們看到因為民間組織的匱乏。惡化並蔓延了群體中的一些非理性行為。因此,政府應當 寬容民間組織的存在,讓民眾可以通過自己的代表去可持續地與政府對話,在細水長流的互動中化解矛盾。為適應利益主體多元化的客觀要求,關鍵是要發揮民間組 織在協調具體利益中的重要作用。當前,在利益集團開始形成、利益主體和社會結構多元化已成為基本現實的情況下,不同的民間組織能夠比較客觀地反映不同的具 體利益要求。因此,在一元社會向多元社會的轉變中,發展各類民間組織,形成有組織、有秩序的利益表達和利益訴求,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發展的大趨勢。從我 國的現實情況來看,有組織的理性比非組織的個人行為更有效。有組織就可以談判,可以協商。規範發展民間組織,形成在黨領導下的協商對話機制,遠比非理性的 個體行為要規範得多、好得多。它不但可以成為政府和民眾之間溝通的一個渠道,及時有序地釋放「健康信號」,而且它可能成為民間聲音溫和化、理性化的一個機 制。如果說「魚」是利益,那麼「漁」就是權利。沒有權利保障的利益訴求,就像碗里被施捨來的飯,吃了上頓,很難保證還有沒有下頓。

來源:《理論導刊》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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