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良玉「交通肇事案」庭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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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良玉「交通肇事案」庭審記錄
特別感謝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王思璟在2月1日庭審以及在此前後採訪中的卓越努力,由於王思璟的的努力才使得王思璟、劉建鋒等能排除干擾順利進入法庭聽審。
此記錄根據庭審時的多份記錄和庭審現場旁聽者的記憶整理而成,最主要根據劉建鋒、王思璟等的筆記等聽審記錄,由於采自現場記錄,整理者竭力對庭審原樣記錄,但實不可能,因此略有脫漏望見諒。
感謝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歐陽艷琴不辭辛勞將該記錄整理成文。
庭審時間:2011年2月1日上午8:30——午間13:15左右地點: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審判長:方孔強審判員:趙少華人民陪審員:南慧蔚書記員:高文丹 周鵬宇公訴人:樂清市人民檢察院林宏熾、余樂燕訴訟代理人: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斯偉江被告辯護人:浙江光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周光、吳之歐被告人:費良玉證人,全案僅黃標一位證人到庭參加庭審。訴訟代理人斯偉江接受死者錢雲會之父錢順南的委託參加庭審。死者錢運會的親屬無一人出現在庭審現場。費良玉家屬二人旁聽了審理全程。
一、調查階段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樂清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樂檢刑訴[2011]73號)》被告人費良玉,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漢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安徽省潁上縣黃橋鎮張庄村東海隊58號,因本案2010年12月25日被樂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同意,2011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本案由樂清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因被告人費良玉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有關案卷材料。經依法審查查明,2010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人費良玉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裝載石料的皖K5B323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荷載12405公斤,超載35020公斤,超載率282%,從樂清市虹橋鎮灣底村開往樂清市臨港開發區圍墾工地。當日9:45時,車輛途經虹南大道蒲岐鎮寨橋村路段時,遇行人錢雲會,在車前方道路右側向左橫穿,被告人費良玉剎車但仍避讓不及,車頭左側將錢雲會碰倒,左前輪碾壓其胸頸部,致錢雲會當場死亡,撞車後被告人費良玉指使他人頂替,企圖逃避法律追究。經溫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認定,該交通事故中,被告人費良玉負主要責任。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錢雲會遭機動車輛碰撞、碾壓致頸部、胸部重度毀損傷而死亡。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一、物證書證:110接警單、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果、稱重單、機動車行駛證信息、調解書、戶籍證明等;二、證人證言:證人黃標、高廣躍、王立權、薛品芬、陳賽英、黃雪芬等人的證言;三、被告人費良玉的供述和辯解;四、鑒定意見: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學屍體檢驗意見書、司法鑒定意見書、電子物證檢驗報告、法醫物證鑒定書;五、勘驗檢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六、視聽資料。本院認為,被告人費良玉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無證駕駛超載車輛,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後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以交通肇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被告人費良玉對被指控事實進行陳述費良玉:一個就是那個車輛,行駛至寨橋村路段時,行人錢雲會從道路的右側向左側橫穿,他是突然橫穿,然後我是鳴笛,向左打方向避讓並剎車,避讓不及,並不是直接剎車。還有就是,這個死亡者的家屬,已經接受了我的損害賠償,但是……還有一個就是肇事逃逸,我認為是不成立的。辯護人陳述:(無)訴訟代理人陳述:(無)
公訴人對指控事實訊問被告人公訴人:2010年12月25日,你有沒有駕駛皖K5B323大貨車?費良玉:有。公訴人:當時車上有沒有其他人?費良玉:有。公訴人:誰?費良玉:駕駛員黃標。公訴人:黃標坐在哪裡?費良玉:副駕駛。公訴人:車輛沿什麼線路行駛的?費良玉:虹南大道。公訴人:從哪裡開往哪裡?費良玉:從虹南大道到圍墾工地。公訴人:開往臨港開發區圍墾工地是吧?費良玉:對。法官:被告人聲音響一點,回答公訴人聲音響一點。公訴人:車上裝載有什麼貨物?有沒有超載?費良玉:礦渣,石料。公訴人:嗯。有沒有超載?費良玉:超載,應該是超載了。公訴人:你有沒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公訴人:駕駛證有沒有?費良玉:駕駛證還沒有取得。但已經考試過了三關。公訴人:在什麼時間發生了交通事故?費良玉:九點多鐘吧。公訴人:具體時間,九點多少?費良玉:具體要問報警單,上面有時間,發生事故我立刻報警了。公訴人:發生事故的地點在哪裡?費良玉:在虹南大道路上,寨橋村路段。公訴人:經過事故路段時,你的車輛在道路的哪一側行駛?費良玉:右道封閉,在左道行駛。左道的右側。公訴人:在左道,是否有其他車輛?費良玉:其他車輛,我是尾隨其他車輛行駛的,並不是我自己一個穿行的。公訴人:發現行人時,行人距離車輛有多少米?費良玉:這個,具體有多少米我搞不清楚,只有一個大概。公訴人:大概多少米?費良玉:大概有個五六米、六七米的樣子吧。公訴人:對方是一個什麼樣的狀態?怎麼行走的?費良玉:與我的車輛同向而行,在車前方,靠道路右側。公訴人:有沒有橫穿馬路的行為?費良玉:本身是同向行駛,他在前我在後,然後到我車輛行進的時候,他突然向左側橫穿。公訴人:你發現這個情況以後,有沒有採取什麼措施?費良玉:我發現他,剛開始橫穿的時候,就鳴笛,然後鳴笛他沒有理會,他繼續這麼動,然後我接著是左打方向,並剎車,避讓。公訴人:有沒有避讓過去啊?費良玉:沒有。公訴人:車輛的什麼部位和行人發生了碰撞?費良玉:車前方,駕駛室前方。公訴人:事故發生以後,你是怎麼下車的?費良玉:推開車門下車了。公訴人:是車的左側車門還是右側車門?費良玉:右側。公訴人:右側的話,黃標坐在駕駛室,你是怎麼出去的?費良玉:我從他身上跨過來。公訴人:那個,行人被撞的情況怎麼樣?費良玉:應該是當場死亡。公訴人:行人在什麼位置?費良玉:在左側前輪下面。公訴人:軋死了是吧?費良玉:對。公訴人:你剛才說到,你是向左打方向避讓,那行人為什麼會軋在左前輪的位置?費良玉:這個我不是專業,我無法回答你這個問題。公訴人:那個死者你之前認識嗎?費良玉:不認識。公訴人:你有沒有報警?費良玉:報了。公訴人:你是怎麼報的警?費良玉:用我自己的手機撥打110。公訴人:然後你有沒有離開現場?費良玉:沒有。公訴人:你在現場等交警過來是吧?費良玉:對。公訴人:那你在等交警的過車中,做了什麼事?費良玉:打了電話。公訴人:打給誰了?費良玉:打給我們車隊負責的那個,我的老鄉高廣躍。公訴人:還有呢?費良玉:還有就是駕駛員黃標。公訴人:你打電話給黃標說了什麼內容?費良玉:因為我下車以後就一個人嘛,我找不到他以後,想聯繫到他,另外想問這個駕駛員車輛保險的問題,想讓他幫我頂替一下。公訴人:你叫黃標頂替,黃標有沒有答應為你頂替?費良玉:他也沒有同意,沒有說同意,也沒有說不同意。公訴人:你認為他同意不同意?費良玉:這個具體我也不太清楚,反正當時他沒說同意也沒說不同意。公訴人:你是不是就當他同意了?費良玉:我心裡有這個僥倖的想法。公訴人:交警到現場以後,你跟交警是怎麼說的?費良玉:交警到現場以後,我和他說,我是車主。公訴人:交警有沒有問你肇事司機在哪裡?費良玉:他問我的原話是,司機在哪裡?我告訴他,司機現在不在現場,但我可以聯絡到他。公訴人:你有沒有帶交警去找這個「肇事司機」?費良玉:帶了。公訴人:後來這個黃標,是誰把他送到交警隊的?費良玉:高廣躍。公訴人:高廣躍個人嗎?費良玉:高廣躍和我一起。公訴人:送到交警隊了是吧?費良玉:嗯。公訴人:之後交警有沒有打電話給你,讓你到交警隊配合調查?費良玉:有。公訴人:你有沒有去交警隊接受談話?費良玉:去了。公訴人:到了交警隊之後,你有沒有說是黃標開車?費良玉:最開始閑聊的時候我說了。公訴人:後來有沒有如實交代?費良玉:後來做筆錄的時候我就說是我自己開的。公訴人:那個時候,是不是黃標已經說清楚了他是肇事司機的?費良玉:我不知道。因為我沒有和他見面。公訴人:你剛才說,你已經給死者家屬就民事部分達成了協議。是不是已經達成了?費良玉:是。辯護人補充性發問:(無)訴訟代理人對被告人補充發問訴訟代理人:被告,你看著我,我是錢雲會父親的訴訟代理人,有些問題問你一下,你有無宗教信仰,信不信什麼佛教啊、基督教這些?費良玉:怎麼說呢,佛教我也信,基督教……法官:訴訟代理人請注意,與本案無關的請不要發問。訴訟代理人:法官,我認為跟本案有關係。你繼續回答。費良玉:回答完畢。訴訟代理人:信是吧?費良玉:嗯。訴訟代理人:你有沒有什麼不良嗜好?比如說賭博啊,玩玩牌啊,有沒有?費良玉:這是我個人的問題,與本案無關。法官:再次提醒,再次提醒,本庭再次提醒訴訟代理人,可以就本案的事實可以對被告人進行發問,補充性發問。訴訟代理人:我認為這些跟犯罪動機也有可能有關係。所以。法官:本庭再次提醒。訴訟代理人:希望法庭寬容。第三個,我想問你,你說你是開車開過去,右半道是封閉的,怎麼封閉的?費良玉:這個現場應該有照片,你應該可以看得到。訴訟代理人:因為你是駕駛員,你是看到了。費良玉:你開車的話你也應該能看得到。訴訟代理人:對,我問你是怎麼封閉的?因為你剛告訴公訴人說右半道是封閉的,到底是怎麼封閉的,到底是隔離帶封閉的,車子封閉的,還是別的方式封閉的?費良玉:有那種××用的警備裝置。有一些反光物體。訴訟代理人:有多少,大概?費良玉:這個我沒數。訴訟代理人:多嗎?費良玉:不清楚。訴訟代理人:那麼你看到錢雲會的時候,看到這個受害人,他有沒有朝你,有沒有動作?費良玉:他在走路。訴訟代理人:打傘嗎?費良玉:這個,具體我記不清楚了,但是下雨應該是打傘的。訴訟代理人:那有沒有朝你比如說揚揚手啊?費良玉:沒有。訴訟代理人:那你最初回答警察訊問的時候你回答他朝你揮揮手,做出攔車的樣子,這是你說的嗎?費良玉:因為當時,這也是我不懂法的體現啦,因為當時我在想,畢竟我是沒證啊,如果說他攔車的話是不是會減輕我的責任。訴訟代理人:那這個你有沒有和黃標商量過的?費良玉:這個,也跟他說過。訴訟代理人:什麼時候說的?費良玉:案發以後。訴訟代理人:案發以後的什麼時候?見面的時候談了嗎?費良玉:電話。訴訟代理人:電話?大概幾點鐘?費良玉:具體記不清了。訴訟代理人:案發之後呢,還是黃標,第幾個電話?還是第一個電話就說這些事情?費良玉:第幾個電話我也記不清楚,反正說了。訴訟代理人:那你是跟他怎麼說的呢?費良玉:剛才我已經說過了。訴訟代理人:黃標什麼態度?費良玉:也沒有說可以,也沒有說不可以。訴訟代理人:那你,就是撞到錢雲會之後,你剛剛回答公訴人是你從黃標身上爬過去,右邊,你有沒有打開過左邊車門?費良玉:具體記不清楚了,應該沒打開。訴訟代理人:那麼你,從右邊車門下車之後,你是在車頭看的,還是車後面看的?費良玉:這個,有點模糊。我在供述中也說過這種,還做過口供。訴訟代理人:就根據你自己的情況。費良玉:反正我下來看,看了。訴訟代理人:下來看了之後,你看到了什麼情況?費良玉:看到撞倒錢雲會死亡。訴訟代理人:你大概離這個受害者有多少米距離?費良玉:這個,沒有清楚地計算。訴訟代理人:那麼,你說你打了110,你用的電話號碼是,是不是尾號是5852668那個號碼?費良玉:你說前面。訴訟代理人:前面這個,上面是看不清楚,複印材料看不清楚。是高廣躍的你自己記得吧?費良玉:這個我不太……但是我一直在使用。18655852668。訴訟代理人:嗯,對。那麼你打110的時候大概是幾點鐘?出了車禍馬上就打嗎?費良玉:對。訴訟代理人:出車禍大概什麼時間?費良玉:我剛才已經說過了。法官:訴訟代理人,剛才已經問過了。訴訟代理人:審判長,請尊重我。法官:其他證據……訴訟代理人:其他證據,跟其他證據是有印證不了的東西的。法官:等一下,等一下在舉證的時候你可以展開。訴訟代理人:我覺得現在是需要提問,這是我的法定權利,請尊重我的法定權利。法官:也要經過我審判長的許可。訴訟代理人:對,但是也要合理,要公正。法官:你認為審判長不合理、不公正嗎?訴訟代理人:對,因為我有其他證據證明,這個電話,在他電話單上是沒有的。法官:那你等一下在舉證的時候。訴訟代理人:那你為什麼一定要控制我的發問的方向呢?如果我跟你完全一樣的話那我還坐在這裡幹什麼呢?法官:你,法庭已經提醒你了,多次提醒你了,問沒有問過的問題……訴訟代理人:幾點鐘打過電話,還沒問呢。法官:他剛才已經回答公訴人了。訴訟代理人:他回答公訴人幾點鐘?費良玉:想不起來。法官:你看你仔細聽。所以不要跟審判長,再次提醒你,法庭補充性問題你再可以發問。訴訟代理人:那麼你除了給110打電話以外,還給黃標打電話,還給誰打電話?費良玉:高廣躍。訴訟代理人:高廣躍是吧?費良玉:嗯。訴訟代理人:高廣躍和你是什麼關係?費良玉:老鄉。訴訟代理人:老鄉是吧?費良玉:嗯。訴訟代理人:那麼,事發的那個時候你穿的什麼衣服?費良玉:紅色。訴訟代理人:紅色的是吧?費良玉:嗯。訴訟代理人:那麼,你到了交警隊之後,你穿的是什麼顏色?費良玉:黑色。訴訟代理人:黑色?那你是什麼時候回去換的衣服?費良玉:從虹橋交警隊到樂清交警隊。訴訟代理人:從虹橋交警隊到樂清交警隊?費良玉:對。訴訟代理人:這個半路上?費良玉:對。訴訟代理人:有沒有人看到你去換衣服?費良玉:這個我不太清楚。訴訟代理人:你去換衣服的時候家裡有沒有人?費良玉:沒有。訴訟代理人:那麼為什麼你一直跟警察交代的時候你說你一直穿的是黑色衣服?費良玉:這個不是我自己說的,他們自己寫的,說我去的時候是那個衣服。訴訟代理人:是他們寫的,不是你自己交代的?費良玉:對。訴訟代理人:那麼你說你跟錢雲會的家屬簽訂了賠償協議,能問下你的錢是從哪裡來的嗎?因為我聽說你家裡的經濟狀況不是很好?費良玉:這個你應該去問我的訴訟代理人。因為是我委託他,讓他去的。訴訟代理人:好的。審判長,訴訟代理人發問完畢。
控辯雙方進行舉證質證公訴方向法庭舉證質證公訴人向法庭出示本案的證據
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證據,經本院審查均由公安機關依法製作和取得,公訴人在出示證據過程中,對取證過程不再一一說明,如果法庭對某一份證據有疑問,公訴人再就該份證據加以說明。對言詞證據部分,公訴人將對主要證據進行宣讀,對次要證據概括說明證言內容,公訴人將採用分組舉證的方式向法庭出示,全案證據為5組,請法庭准許。法官:准許。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組證據公訴人:公訴人將向法庭出示第一組證據,主要證明被告人費良玉,即肇事司機,其駕駛皖K5B323貨車,於2010年12月25日上午9時45分許,途徑蒲岐鎮寨橋村路段發生事故,致1人死亡,事故後,費良玉讓同車乘坐的黃標頂替,在民警對黃標進行詢問,並掌握費良玉即實際肇事司機的情況下,通知費良玉到案。費良玉到案後,在第一次訊問過程中開始不承認自己是肇事司機,後承認自己是肇事司機並在肇事後喊黃標頂替的事實。本組證據包括被告人費良玉的供述和辯解,證人黃標、黃軍、蘭明利、高廣躍的證言,辦案民警出具的辦案經過、情況說明、接警單以及通話記錄等。第一項證據是被告人費良玉的供述和辯解。共11次供述,在卷宗第4卷第2條52頁,因為被告人費良玉在本案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對事故發生的多次供述內容基本一致,以及今天在法庭上的供述也一致,公訴人對其原供述內容不再宣讀。第二項證據是證人黃標的證言。由證人黃標當庭進行陳述。請法庭傳證人黃標到庭。法官:傳證人黃標到庭。法官:證人你叫什麼名字?黃標:黃標。法官:什麼時候出生?黃標:75年,1975年1月26日。法官:什麼民族?黃標:漢。法官:什麼文化程度?黃標:小學。法官:你跟費良玉是什麼關係?黃標:我們是同村。法官:同村?黃標:嗯。法官:證人黃標,本院審理費良玉交通肇事一案,根據公訴機關的申請,通知你出庭作證,你應當向法庭如實提供證言。(黃標在保證書上簽字)公訴人對證人進行詢問公訴人:證人黃標,2010年12月25日所發生的交通事故,你知道嗎?黃標:知道。公訴人:你是怎麼知道的?黃標:因為我當時坐在車子的副駕駛的位置。公訴人:你在樂清從事什麼工作?黃標:幫費良玉打工。公訴人:打什麼工啊?黃標:給他開車。公訴人:那發生事故的時候,那個皖K5B323這個大貨車是誰開的?黃標:費良玉。公訴人:那個事故發生之前你有沒有開過這個車?黃標:我開過,開過兩趟。
公訴人:你開了這個車幹什麼呢?
黃標:運那個石料。
公訴人:運了兩趟是吧?
黃標:嗯,對對,運了兩趟。
公訴人:那費良玉是什麼時候接手開這個車?
黃標:他第三車的時候接手的。
公訴人:事故發生時候車上有幾個人?分別坐在什麼位置?
黃標:就是我和費良玉。費良玉。
公訴人:肇事的時候,你跟費良玉分別穿什麼衣服?什麼顏色的衣服?
黃標:我穿的是咖啡色×衣,費良玉穿的是紫紅色的襖。
公訴人:你有沒有看清楚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
黃標:當時我看清事故發生時有一個人,在道路的中間往左側橫穿馬路。
公訴人:然後呢?
黃標:然後就是,橫穿馬路,費良玉往這個左邊打方向避讓。
公訴人:有沒有剎車?黃標:剎車了。公訴人:有沒有鳴笛?黃標:鳴笛了。公訴人:這個人撞上了嗎?黃標:撞上了。公訴人:撞的什麼位置?黃標:在他橫穿馬路的這個左側,橫穿馬路的時候,這個車輪的左前方,把人碰倒在地。公訴人:這個人走路橫穿馬路的時候,有沒有向車輛招手、攔車的動作?黃標:沒有。公訴人:在你以前的證言裡面,曾經有說過,這個男的,這個行人,有招手攔車的動作,那今天說法為什麼不一致?黃標:因為當時費良玉跟我說,說他這個招手攔車,減輕車的這個,法律的這個……公訴人:你的意思是說,這個攔車的動作會減輕什麼東西?黃標:會減輕這個……公訴人:減輕你的事故責任是吧?黃標:減輕事故責任。公訴人:事故之後誰先下的車?黃標:費良玉先下的車。公訴人:他從車的哪一側下的車?黃標:從車的右側。公訴人:右邊,跨過你的這裡吧?黃標:對。公訴人:你有沒有下車?黃標:他下車以後我下了車。公訴人:你看到什麼情況?黃標:當時我下車的時候,看到車子的左前輪軋著人,橫穿馬路那個。公訴人:死了沒有?黃標:當場死亡。公訴人:這個死者你是否認識?黃標:不認識。公訴人:你下車看到這個情況,費良玉在什麼位置?黃標:費良玉在車的後面。公訴人:有沒有到前面來?黃標:後來到前面來了。公訴人:你和他說什麼?黃標:我叫他趕緊報警。公訴人:你是怎麼離開現場的?黃標:我是××叫他報警的時候,我說我打個電話……公訴人:你跑到哪裡打電話?黃標:我是跑到那個事故現場後的小巷子。公訴人:你離開的時候費良玉在哪裡?黃標:我離開的時候費良玉還在現場。公訴人:那麼你剛才說打電話了,打的哪些電話?黃標:我第一個打給高廣躍的兒子。他的電話關機,我打他的兒子。打給他兒子就是說……公訴人:他的兒子是不是叫高彬啊?黃標:高彬。我說你跟你爸爸說一下,費良玉出事了,開車撞了人。公訴人:還有沒有打給別人?黃標:後來打給我弟弟,我叔叔。公訴人:叔叔叫什麼名字?黃標:黃學慶。公訴人:黃學慶是吧?黃標:對。公訴人:那費良玉有沒有打電話給你?黃標:打過。公訴人:費良玉打電話給你說什麼事?黃標:他就是說交通事故,他無證駕駛,叫我頂替。公訴人:叫你回到現場嗎?黃標:叫我回到現場。公訴人:叫你回去幹嘛?黃標:他讓我幫他頂替。公訴人:叫你幫他頂替是吧?黃標:對對對。公訴人:你當時有沒有馬上答應?黃標:沒有。當時我沒有馬上答應。公訴人:那你有沒有跟別人商量是否給費良玉頂替這件事情?黃標:我有說過這個事情。公訴人:跟誰說?黃標:後來我打電話給我堂弟說。公訴人:你堂弟叫什麼名字?黃標:叫黃軍。公訴人:黃軍有什麼態度?黃標:他叫我不要頂替。公訴人:還有沒有跟別人商量過?黃標:別人,沒有。公訴人:你老婆有沒有打電話過來?黃標:我老婆是她自己打電話過來。公訴人:她是怎麼說?黃標:她叫我不要頂替。公訴人:也叫你不要替他頂?黃標:對對對。公訴人:那你後來有沒有答應替費良玉頂啊?黃標:我一直也沒有明確地答覆他。公訴人:費良玉是給你打過一次,還是打過多次電話?黃標:打過好幾次。公訴人:你沒有明確答應,但是有沒有明確拒絕啊?黃標:……當時腿都嚇軟了。公訴人:就是你沒說答應給他頂替,也沒不說不不答應給他頂替,就這個意思是吧?黃標:對對。公訴人:那你是怎麼去的交警隊?黃標:我是坐一個老鄉的車過來的。公訴人:那你們是幾個人去交警隊?黃標:三個人。公訴人:還有誰?黃標:費良玉。公訴人:那在交警隊的時候,費良玉是不是,有沒有說你是開車的?黃標:呃,說了。公訴人:說了?黃標:說了。公訴人:你有沒有否認?黃標:當時我也沒有……公訴人:是默認了是吧?黃標:對。當時……公訴人:那後來在交警隊裡面,你有沒有如實地講清楚這個事情,是費良玉開車出的事故?黃標:呃,在交警隊說了,如實地說了。公訴人:那,後來費良玉怎麼歸案,這個你知道不知道?黃標:因為費良玉,我用的手機,是費良玉的卡,在交警隊的時候,交警問我費良玉在哪……我說我這個手機有他的電話,交警拿起了電話打了費良玉的手機。公訴人:就是叫費良玉過來配合調查是吧?黃標:對。公訴人:後來有沒有看到費良玉過來?黃標:呃,我看到了。(公訴人對證人詢問結束)
法庭質證被告人質證:(無)辯護人質證:(無)
訴訟代理人質證訴訟代理人:有些問題問你,你要如實回答。呃,費良玉是你老闆是吧?黃標:對。訴訟代理人:每個月給你發多少工資?黃標:這個沒有說。訴訟代理人:沒有說?黃標:……訴訟代理人:做了多長時間?黃標:做了二十幾天吧。訴訟代理人:做了二十幾天?黃標:對。訴訟代理人:那麼事發當天你為什麼沒有開車,因為他雇的你當司機?黃標:因為早上我開了兩車,我開了兩車過來他到虹橋有事,鎮里,他回來說要我把車子開到沙灣去裝石料下來,有雨,他在下面,我聽著車的下面有沙沙沙的聲音,我下來檢查,費良玉他自己跑上去。訴訟代理人:那他的駕駛技術怎麼樣?你有沒有坐過他開的車?黃標:之前也坐過。訴訟代理人:駕駛技術怎麼樣?黃標:這個反正……訴訟代理人:那你坐在駕駛室有沒有睡覺呢?尤其案發前?黃標:案發前沒有。訴訟代理人:看到前面還是在睡覺?黃標:反正迷迷糊糊的,我靠在那個靠背上,我靠在靠背上。訴訟代理人:那你有沒有看清楚當時這個道路狀況啊,前面的行人啊,你有沒有看清楚?黃標:當時就看著有人橫穿馬路。訴訟代理人:你有沒有注意這個道路,他為什麼會逆行?黃標:因為這邊這個路是封的。訴訟代理人:用什麼封的?黃標:用那個……訴訟代理人:塑料筒?黃標:對對對,塑料筒。訴訟代理人:整個半道都被封了?黃標:對對對,整個半道全部都封了。訴訟代理人:那麼,就是你看到被軋被撞的那個人,他有沒有打傘?打的傘。訴訟代理人:打的傘?黃標:嗯。訴訟代理人:有沒有揚手、攔車的動作呢?黃標:沒有。訴訟代理人:那為什麼你在公安交代階段好多次你說他揚著手要攔車?黃標:因為當時費良玉他跟我說的。訴訟代理人:他是什麼時候跟你說的?黃標:在打電話的時候說的。訴訟代理人:是案發後的第一個電話,第二個電話,還是後面幾個電話裡面?黃標:後面的幾個。訴訟代理人:後面的幾個電話?黃標:嗯。訴訟代理人:那麼,費良玉喇叭這個,他看到行人以後,喇叭是按了沒有?黃標:喇叭我聽到按了。訴訟代理人:聽到按了?黃標:對對對,我聽到按了。訴訟代理人:然後方向盤打了沒有?黃標:方向盤也打了。訴訟代理人:也打了?黃標:對對對,方向盤轉了。訴訟代理人:你有沒有聽到叫聲,聲音啊?黃標:沒有。訴訟代理人:沒有?黃標:……訴訟代理人:這個車,可以開多少檔?總共是8檔,最高時速是多少?黃標:最高時速啊?我們跑的那個路跑得都不是很快,跑得最多的時候也是40多碼。訴訟代理人:你們一般6檔可以開多少,一般?黃標:這個……訴訟代理人:因為你是駕駛員嘛,一般掛6檔的時速是多少?黃標:因為我,沒有實驗過。訴訟代理人:你們撞了人之後,費良玉有沒有打開過左邊車門?黃標:打過。訴訟代理人:打過?黃標:對。訴訟代理人:那他左邊打開的沒有下去嗎?黃標:因為那天下雨,下雨,下雨,滑,從我這邊下。訴訟代理人:從你那邊下去?黃標:對。訴訟代理人:那他撞到人之後有沒有說什麼話?黃標:撞到人之後他就說,我們就說趕緊報警。訴訟代理人:趕緊報警?黃標:對。訴訟代理人:你有沒有看到他報警呢?黃標:應該報警了,在車子下面,聲音挺大。訴訟代理人:那他下去之後,你是在車上嗎?黃標:他,他先下去以後,我才下去的。訴訟代理人:你什麼時候下去?黃標:他什麼時候下去我就下去了。訴訟代理人:你下去了?黃標:對。訴訟代理人:那你看他是從前面走還是從後面走?黃標:他是從後面走到前面。訴訟代理人:那你下去的時候是從前面走還是從後面走?黃標:我是站在車的前面。訴訟代理人:你是站在?黃標:對對,我站在車的前面。訴訟代理人:那你有沒有看到其他人在?黃標:沒有。訴訟代理人:案發現場?黃標:沒有。訴訟代理人:沒有其他人?黃標:對,沒有其他人。訴訟代理人:你剛給法庭就是說他穿的紫紅色衣服?黃標:對對對。訴訟代理人:是什麼樣的衣服?黃標:就是紫紅色的羽絨襖。(訴訟代理人發問完畢)法官:被告人,你對證人證言有什麼異議?費良玉:證人證言,就是,我到案的時間裡,到案之後,我沒有見過他。法官:你說你到交警隊之後沒見過他是吧?費良玉:對對對。到樂清交警隊我就沒見過他。法官:其餘的都是事實是吧?費良玉:對。都是事實。法官:辯護人對證人證言有什麼疑問?辯護人:沒有。法官: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什麼疑問?訴訟代理人:有。因為公訴人沒有宣讀證人證言嘛,所以我是覺得需要宣讀一下這個費良玉的證據。法官:呃,證人已經當庭作證了,不需要宣讀證言。訴訟代理人:但是我對證言有疑議。法官:有疑議等一下做辯論的時候再說。訴訟代理人:我覺得這是質證階段,你應該允許我發問,對證人證言的異議提出來。法官:你異議可以提出,請不要宣讀。訴訟代理人:對,我現在就提啊。法官:你有什麼疑議你講。訴訟代理人:費良玉在2010年12月25日16時的時候,向公安說,第2頁。法官:這是費良玉的證言,我現在問你的是對證人的證言有什麼疑議。訴訟代理人:兩個疑問。黃標在第一次回答,因為第一次詢問的時候往往是最真實的,他在回答證言的時候,就講到受害人那個人動態如何,說他左手撐傘,右手在揚手,這個黃標當時還解釋了,這是。法官:你有疑議就講出來,不要宣讀了,不要解釋。訴訟代理人:就是這個事情,他,不止一次對公安說,這是一點啊。第二點,他說是被告用手機報警,今天我問他說報警,他說沒看到,這是第二個問題,第二個疑議。第三個疑議呢,請法庭注意哦,他今天的陳述,可能和後面的證據會有矛盾之處。法官:等一下有矛盾之處你再提出來。訴訟代理人:第四個呢,請法庭注意,他是和費良玉是僱傭關係,有一定利害關係。(證人退庭)公訴人:公訴人對訴訟代理人疑議作出回應。訴訟代理人剛剛提出,證人的第一次詢問往往是最真實的,這只是訴訟代理人個人揣測,並無任何依據。另外,證人所陳述的一些細節,與原先做過的一些細節有所矛盾,那麼證人在原先的陳述當中,都做了說明和補證,另外當庭也解釋了理由。第三,訴訟代理人提出,利害關係的證人黃標與被告人費良玉有利害關係,但是我國刑訴法明確規定了,只要是了解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資格,這並不影響證人黃標當庭作證。現公訴人繼續舉證。訴訟代理人:對不起我想回應一下。法官:現在不是辯論階段。訴訟代理人:那既然公訴人……法官:現在,現在不是辯論階段。公訴人:第三項證據……訴訟代理人:請幫我記錄下來,我抗議這樣剝奪我答辯的權利。法官:等一下再講。訴訟代理人:請幫我記錄在案。公訴人:第三項證據是證人黃軍的證言。在補充卷中第11至15頁。證人黃軍是黃標的堂弟,其證實2010年12月25日上午,黃標有打電話給黃軍,說費良玉開車出了事故,讓黃標頂替,黃軍叫黃標不要頂替,害怕黃標不聽,又打電話給黃標的老婆蘭明利,黃標是用15825696837這個號碼打黃軍的電話13717487290的。第四項證據是證人蘭明利的證言。在補充卷的第16至19頁。蘭明利是黃標的妻子,其證實聽黃軍說費良玉開車出了事故,黃標可能會去幫忙頂替的時候,蘭明利有打電話給黃標,阻止黃標去頂替。蘭明利當時是用13168570255這個號碼和黃標的15825696837這個號碼聯繫的。第五項證據是證人高廣躍的證言。在偵查卷的第五卷第29至44頁。高廣躍是運輸隊的車隊長。其證實2010年12月25日9時40分許,費良玉打來電話說車子把人軋壞了,高廣躍就開著麵包車到現場,發現費良玉的車前面車輪下壓著個人,正好在自己回虹南大道的路上碰到了黃標,就帶著黃標去工地。在工地的大轉盤處,費良玉坐警車過來,費良玉下車上了高廣躍的車,是高廣躍開車送費良玉和黃標去交警隊的。高廣躍還證實,費良玉在樂清除了高廣躍以外,就沒有什麼人了,他老婆呢,是一起到樂清來的,因為懷孕了,身體不好,住在虹橋醫院。黃標在樂清也沒有什麼關係,是費良玉的原先的司機走了以後才雇的司機。第六項證據是通話記錄。在卷宗第二卷第52至61頁。該通話記錄證實,費良玉所使用的18655852668在發生事故後與黃標所使用的15825696837有多次聯繫。其中,9點46時27秒至10點17分31秒為主叫,反映出在事故後,多次要求黃標頂替而打電話給黃標的情況。與被告人費良玉、證人黃標的證言相印證。黃標所使的15825696837在發生事故後有打電話給黃軍13717487290,之後,黃軍又有打電話給黃標,以及黃標的老婆蘭明利13168570255多次打電話給黃標,上述通話信息與黃標、蘭明利、黃軍三人的言詞證據相印證。第七項證據是樂清市交警大隊民警趙順余、余兵新出具的辦案經過。在卷宗第二卷的第64至65頁。證實在虹橋交警支隊在事發之後到達現場時,費良玉說自己是車主,並提出找駕駛員黃標。後來,費良玉和黃標一起到交警隊,因當時費良玉本人指稱黃標是駕駛員,就先控制黃標進行詢問。黃標交代了費良玉駕駛皖K5B323重型自卸貨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後叫黃標頂替的事實。余兵新電話通知費良玉到交警隊接受調查。在民警詢問時,費良玉開始不承認,後來交代了自己駕駛皖K5B323重型自卸貨車發生交通事故並叫黃標頂替的事實。當日,費良玉被刑拘。第八項證據是樂清市交警大隊民警余兵新、趙順余出具的情況說明。在卷宗第二卷的73頁。證實,2010年12月25日12點59分開始至14點1分11秒,民警余兵新、趙順余用黃標手機15825696837這個號碼5次同費良玉通話,要求費良玉到交警隊接受調查,及核實相關情況。第九項證據是樂清市交警大隊民警余兵新、趙順余出具的情況說明。在卷宗第二卷的73頁。證實,2010年12月25日12點59分開始至14點1分11秒,民警用黃標的手機多次同費良玉通話。第十項證據是接警單。110接警單。在卷宗的第1至,呃,在卷宗的第一卷第1頁。證明報警時間是2010年12月25日9點46分45秒,報警電話是18655852668,報警人沒有說名字。(第三項至第十項證據出示完畢)法庭質證被告人質證:(無)辯護人質證:(無)
訴訟代理人質證訴訟代理人:最主要的是對那個電話記錄。請法庭翻到第二卷的第57頁,費良玉的電話他自己當面也核實過的,那麼這個電話,我沒有看到9:46之後打到110的電話。然後,110接警單上寫的說是費良玉電話報警。這個是核對不起來,所以這個請公訴人或者哪一位解釋一下。法官:你說他的電話,在他的電話記錄里沒有110打出的電話是吧?訴訟代理人:對。法官:公訴人對這一方面有什麼解釋?公訴人:這個110接警單,這個明確記載著被告人費良玉曾經用這個手機,後面2668這個手機,時間是9點46分45秒,那麼被告人當庭也承認,也是供述自己打了這個電話,黃標也證實被告人打電話。但是呢,在接警記錄我們也使用了,也有顯示。但是呢,公訴人認為應該採信被告人,有利被告人的原則,採信這個被告人報警這個情況。訴訟代理人:審判長,我想補充一點。我的意思所有證言都不如機器可靠,機器的記錄,既然公訴人用它來證明給黃標打過電話,給高廣躍打過電話,那麼為什麼這機器上證明他沒有給110打過電話,法院要採用證人?應該是物證更可靠。法官:這個,法庭已經注意這方面的問題,就是這個問題法庭曾經詢問過電信部門,因為他的電話號碼是外地的電話號碼,在往本地打110時顯示不出來。請公訴人繼續舉證。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組證據公訴人:公訴人現向法庭出示第二組證據,主要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經過。本組證據由監控視頻及視頻圖像採集記錄、過磅單,證人王立權、薛品芬、陳賽英、黃雪芬、王旭旭、王旭樂、孔獻良、林金兒的證言,法醫物證鑒定意見書、上交筆錄、清點記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及照片,電子物證檢驗報告,情況說明等。第一項證據是監控視頻及視頻圖像採集記錄。在卷宗第二卷的28頁。證明,2010年12月25日16時10分至45分,偵查人員在樂清市虹橋鎮山塘山礦山提取到監控信息,在該監控信息中發現,發生事故前,肇事車輛皖K5B323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於9時37分59秒經過山塘山礦門口,於2010年12月25日9時42分09秒經過華一村村口。法官:請書記員把視頻拿過來。照片。公訴人:第二項證據是過磅單三張。在卷宗第二卷的41到43頁。證明,2010年12月25日在發生事故前,皖K5B323解放牌自卸貨車處於運輸石料過程中,並已裝運石料兩趟,在第三趟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第三項證據是一組證人證言,包括證人王立權、薛品芬、陳賽英、黃雪芬、王旭旭、王旭樂、孔獻良、林金兒等8位證人的證言。這一組證人證言證明,被害人錢雲會發生事故時,手上戴有一隻具攝錄功能的手錶,該手錶為發生事故前一天,即2010年12月24日,王立權通過林金兒,從林金兒的朋友孔獻良處取得。事故當天即2010年12月25日早上7點左右,王立權打電話叫錢雲會到家中,在家中將手錶交給了錢雲會,並教其如何使用。兩人分開後,王立權與錢雲會還在8點多有過通話,9點多,王立權知道錢雲會發生事故,10點多,王立權趕到事故現場,從錢雲會手上取走手錶,後王立權將手錶交由其兒子王旭旭、王旭樂將事故發生的視頻複製至U盤,並將其手錶交給其妻子黃雪芬保管,黃雪芬再將手錶交給鄰居陳賽英代為保管。陳賽英於2011年1月14日要求薛品芬陪同其一起將手錶交給蒲岐鎮邊防派出所,王立權、王旭旭、王旭樂一起供述錢雲會交通事故發生過程視頻內容,現當庭宣讀這一組證人證言的內容摘要。第一個是證人王立權的證言。在卷宗第三卷的第51至69頁。「錢雲會死後,袁迪貴叫我去現場多拍一些照片和錄像發到網上,把政府的面子搞掉,我聽後就到錢雲會的屍體上摘下他的手錶,戴在自己的手上,去拍事故現場的錄像,拍好後,我把手錶交給小兒子,讓他把錄像拷出來,放在一個白色的U盤上,然後把手錶交給了我老婆。錢雲會手上的手錶能拍錄像,是我於2010年12月24日上午通過××向我的朋友借來的。錢雲會戴的手錶能拍錄像,在錢雲會死之前就我們兩個人知道,我被抓的時候悄悄把U盤放在我坐的那輛車的副駕駛座的後背袋裡。12月25號早上6點多,我打電話給錢雲會,7點左右他來到我家,我們先計算到省里的事,接著把能拍錄像的手錶給錢雲會,當時我教他怎麼用了,並且在我家試用了一會,之後,錢雲會把手錶戴手上,我們一起出去,大概8點錢雲會打電話來問,上訪的材料還有沒有。9點多,錢成錢電話說錢雲會被車撞死了,我就趕回村,我回到寨橋村,我來到錢雲會事故現場,我從錢雲會身上車輪外的那隻手上摘下手錶,並用手錶把事故現場的情況拍下來。下午,我先讓我兒子把手錶里的影像拷貝到電腦里,我在現場拿走手錶沒人看見,在家裡拷貝時,我和老婆以及兩個兒子都在場看的,當時用手錶拍的錄像拷貝了一份存在了我的U盤裡,還在我大兒子的電腦里做了備份。」第二個是證人薛品芬的證言。在卷宗第三卷的第73至74頁。薛品芬就證實這一個內容,是陳賽英把手錶交給了蒲岐邊防派出所。其證實2011年1月14日早上,當時呢,陪這個陳賽英把東西交到蒲岐派出所民警,並且呢,經過了當場清點,其中是有一隻手錶,不鏽鋼錶帶,白色錶盤,有英文字母,professional image, watch video record,還有8個光碟,還有一些上訪材料。第三個是證人陳賽英的證言。在卷宗的第三卷第76、78頁。其證實和黃雪芬是前後門的鄰居,也就是王立權的老婆,大概十天前,黃雪芬提了兩袋東西放到其家中,並且呢,自己後來是叫婦女主任薛品芬陪她一起到蒲岐派出所把東西上交的。當時呢,民警進行了當場清點。有一隻手錶,手錶的描述跟這個薛品芬的描述是一樣的。第四個是證人黃雪芬的證言。在卷宗的第三卷第81到84。黃雪芬陳述了:「2010年12月25日那天呢天暗下來的時候,我老公王立權帶回一隻手錶和一隻手機,手錶誰都沒注意聽,手機他說是錢雲會的,過了一會兒,我上樓看見我老公和兩個兒子正在我大兒子王旭旭的電腦上的電腦前看錄像,我當時看見錢雲會躺在車輪下,旁邊有些人圍著,手錶王立權叫我保管。我呢,後來叫這個鄰居賽英幫我保管。」第五個是證人王旭旭的證言。在卷宗的第三卷86至98頁。王旭旭陳述:「2010年12月25日下午大概三四點,我爸王立權回家來,拿了一部手機和一隻手錶,他說是錢雲會的,他叫我弟弟王旭樂把手錶里的東西拷到他自己的U盤裡,拷出來後他在我的電腦里播放U盤,我看到有一段是錢雲會被撞死過程的現場視頻,後來我把錢雲會被車撞死的過程的現場視頻保存在我的電腦里。我爸爸把U盤拿走了。錢雲會被撞死的視頻,剛開始出現的是錢雲會面部特寫,估計是他自己戴著拍攝的,後來視頻開始是搖搖晃晃的,拍的是路上一些畫面,另外聽到汽車喇叭,最後,視頻就固定在一個畫面上,這時候估計是錢雲會被車撞死了倒在地上。再過了一會兒,就看到很多人圍過來,就是過來圍觀的,然後鏡頭就停在那裡了。播放視頻時,我,我弟弟王旭樂,我爸王立權,我媽黃雪芬在場,我媽是後來才來的。看了視頻後,我個人認為錢雲會是死於交通肇事,我害怕如果將錢雲會被車撞死的過程給有關部門,村民們會對我們進行報復。全家看過視頻後,我爸吩咐我們都不要說。」第六個是證人王旭樂的證言。在卷宗的第105至109頁。「2010年12月25日中午12時27分,我在家裡『樂清上班族論壇』上發了不實的帖子,內容不真實的帖子。2010年12月25日那天下午,我爸王立權回家來,給我一隻手錶和一條數據線、一個U盤,說手錶是從錢雲會手上偷偷摘下來的,有攝影錄像功能,讓我把手錶里的東西拷出來,放在U盤裡。後來因為我的電腦沒有快播軟體,就拿到我哥的電腦上弄,錢雲會手錶里的內容,把這個手錶里的內容複製出來。後來我爸我哥陸續取回來了一些現場資料,我後來都放在『新建文件夾3』,並剪切到D盤的『熱血江湖伏魔幻影』遊戲的子目錄下面隱藏起來。看過手錶里的視頻資料以後,我認為這是一起交通事故。在網上發的帖子,是我爸說老袁要在網上發這樣的帖子。」第七個是證人孔獻良的證言。在卷宗的第三卷的第115頁,第三卷的124頁。通過照片能辨認出,王立權就是跟著林金兒過來借這個手錶的人。孔獻良陳述:「2010年12月23日左右,林金兒和他朋友向我借了一隻有拍照和錄像功能的手錶。當時呢,我教他們怎麼用了。民警出示這隻手錶以後,即確定這是我借給林金兒的朋友的。這隻手錶我買了有幾個月了,是在虹橋鎮育紅路的手機店裡用300元買的,後來呢,我還送給林金兒一隻。這隻手錶,送給林金兒的那隻,也是在手機店裡用300元買的。」第八個是證人林金兒的證言。在卷宗第三卷的126至132頁。林金兒陳述:「2010年12月23或24號,我和王立權說我的一個朋友有隻手錶有拍照錄像功能,王立權說讓我帶他去看看,如果好使,也買一隻,我就帶了王立權去朋友家,即孔獻良家。看了以後王立權要求孔獻良轉賣給他。當時呢,孔獻良那隻手錶也蠻新的,就拿給他了,並且教了王立權怎麼使用。後來呢,我也托孔獻良給我也買一隻一樣的。」第四項是物證書證,包括上交交警出警記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及照片、搜查筆錄及搜查物品復件、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及照片。在卷宗的第三卷第14至第18頁、第三卷的第2頁、第三卷的3、4、5頁。這一組書證證明,2011年1月14日,陳賽英在薛品芬的陪同下,將黃雪芬交給其保管的錢雲會死亡時所帶的手錶,交給蒲岐邊防派出所。民警經過當場清點後予以扣押。2011年1月13日21時20分至35分,偵查人員對王立權傳喚過程中所乘坐的別克商務車進行了合法搜查,在車中間排座位的後背上,搜查到一個SONY U盤,也當場予以扣押。第五項證據是溫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法醫物證鑒定書及溫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的情況說明。在卷宗第三卷的第46至49頁、補充卷的第30至31頁。證明,2011年1月14日溫州市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DNA室收到樂清市公安局蔡勇、余兵新送來的帶可疑血跡的手錶,經拍照固定後,以紗線取適量的離子水擦拭提取可疑血跡進行DNA檢驗,送檢的手錶上血跡中檢出人血跡,經DNA檢驗,支持該人血跡為錢雲會所有。第六項證據是溫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電子物證檢驗報告。在卷宗第三卷的第34至44頁。證明,檢驗時間是2011年1月14日,溫州市物證鑒定所鑒定專家對電子物證檢驗工作站進行殺毒以後,啟動只讀檢驗設備,先是將檢材備份為鏡像文件,並記下了哈希值,再對鏡像文件進行技術分析,對檢驗出的數據導出到檢驗專用移動硬碟,檢出手錶其攝像機中視頻文件13個,SONY U盤中視頻文件13個,並刻錄成光碟。手錶攝像機中檢出的反映本案交通事故發生經過視頻文件,其操作時間為2010年12月25日上午,最後訪問時間也是2010年12月25日,並記下了哈希值。第七項證據是樂清市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情況說明。在卷宗第二卷的67頁。證明2011年1月14日提取的錢雲會所佩戴的手錶所攝下的錢雲會被撞擊的錄像時間為2010年12月25日9時48分20秒,經校對該手錶默認時間比北京時間快3分23秒以上。出示手錶播放手錶攝像機中的視頻(播放第7段視頻)公訴人:這是錢雲會的頭像。打著傘。道路右側有佔道,畫面比較清楚能看到。在一路上錢雲會一個人單獨行走。這一路,錢雲會都是一個人,以正常的速度行走。兩聲喇叭,剎車聲。這是發動機,一直開著。訴訟代理人:我想請法院播放一下第三段。法官:第三段視頻?訴訟代理人:對。法官:是否同本案有什麼關係?訴訟代理人:有關係。法官:什麼關係?訴訟代理人:因為在12月23號,拍了兩個人,那麼指認一下這兩個人。法官:可以。播放。(播放視頻)訴訟代理人:這個人是誰?公訴人:這個陳述一下,這個,這個視頻是23號的視頻,和本案是沒有關係的。訴訟代理人:我想問一下,如果這個人是錢雲會的話,那所有的證言都不可靠了。法官:等一下你到辯論的時候。訴訟代理人:我不是在辯論的時候,但我在質證的時候,法官要……法官:證據出示完畢了,還有什麼要說明的?公訴人:有些內容公訴人要加以說明。法官:好。公訴人:從這個視頻當中,我們能看出這麼幾個內容:一、9點45分41秒左右,錢雲會開啟了手錶的攝影功能,並撐著一把帶紅色卡通圖案的雨傘,從蒲岐往南嶽方向,在虹南大道上一路行走,周圍環境中除過路車輛外並無他人;二、事故路段右側有障礙物;第三項是9時48分18秒,錢雲會快到寨橋村路口時,突然從右向左拐,此時聽到兩聲巨大的汽車喇叭聲,9時48分20秒,錢雲會被車子撞到,9時48分28秒,被軋在左前輪下,事故發生以後,因佩戴手錶的左手伸在車身外面,該手錶繼續保持攝錄,記錄了事故後的現場情況,肇事司機從車尾向車前方向,有保安到現場看。這段視頻內容證明,被害人錢雲會事故發生時佩戴的手錶所攝錄的視頻資料,詳細記錄了案發當天錢雲會的活動軌跡,以及在事故現場附近直至發生交通事故的整個過程,包括案發時間、死者單獨行走和撐雨傘、沿途路況、車輛警告喇叭聲、司機下車情景以及後來看的保安等情況。被害人錢雲會是在2010年12月25日9時48分20秒至28秒間發生意外,事故僅在瞬間發生,當時能清楚地聽到喇叭聲和撞車聲。(第二組證據出示完畢)法庭質證法官: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系列證據是否有疑議。費良玉:沒有。辯護人:辯護人認為,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證據,是公安機關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它的內容確鑿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法官:訴訟代理人有沒有疑議?訴訟代理人:有。我感覺辯護人的發言和公訴人一樣的。質證,辯護人沒有意見,反而贊同,我表示很遺憾。首先我對證據的宣讀方法有嚴重疑議。這麼多證據,只選擇一定的讀一下,最後,給我們的時間,給大家的時間,非常短暫,我認為是非常不負責任的、非常不合理的,那麼,請法庭給我時間,我要一一質證。首先,我想從視頻開始質證。就是剛剛播放的幾段。首先,對這個視頻,沒有通過任何權威部門、鑒定機構鑒定,到底這個視頻有沒有經過剪接,有沒有修改?因為視頻,視聽資料,是很容易被修改、剪接的。那麼,從所有案卷出示的東西來看,是沒有這樣的鑒定報告的,這是一點。第二,為什麼要做這樣的剪接修改鑒定呢?因為這個視頻放在王立權家裡,已經有很長時間了,他兒子也拷貝過、刪除過,那麼到了公安機關手裡,我覺得也有必要,公安也有必要,因為公安機關已經認定了是交通事故,結論已經做出了,那麼他已經變成利害關係人了,如果這錄像有什麼不同的話,他也是利害關係人,所以我們也加以存疑。這是第二點我為什麼說要鑒定。第三點,請法庭播放那個12月23號那一段錄像。如果這個人是錢雲會的話,他的時間是2010年12月23號,所有的證人都表明,包括王立權,都表明是12月25號才交給錢雲會手錶的,而且中間也有12月25號早上7點多交接手錶這麼一個視頻,和錢雲會交接手錶這麼一個視頻,那麼23號這個視頻又是從哪裡來的呢?那麼是不是視頻手錶作假了呢?這是第三個問題。第四點,沒有任何親人來鑒定過、辨認過剛剛視頻播放的那個人是錢雲會,沒有任何親人來辨認、指認,公訴人說是就是,辯護人說也是,那麼有沒有人來指證過,家屬來辨認過?包括第3段,呃,第2段視頻,是不是?這是第四點。第五點疑問,請法庭重新播放視頻的時候你們看一下,按照費良玉、黃標的交代,當時的現場,當時的現場他說有很多隔離筒,那麼你去看看視頻,有一個隔離筒沒有?一個都沒有。那是現場作假嗎?還是他們兩個人都說謊了?第六點,這個視頻沒有任何關於車輛、這個車輛的特徵,沒有任何,除了第一個伸出來的臉之外,沒有任何其他人可以認清楚這個人是誰,認清這個臉型的,所以要偽造,也是很容易。所以針對這個視頻,我想法庭還是認認真真地根據法律的規定,去找有關機構做鑒定,有沒有剪接,去找他的親人去,有沒有指證過。接下來我將會講到,很多證言的內容和視頻是不相符的。接下來我來質證剛剛公訴人提出的那麼多證言。我先講,不用全部講,挑著講啊,我講主要是看過這視頻的人。王立權的訊問筆錄當中,王立權講到,我、我老婆、我兩個兒子和錢成錢都看到過視頻,那麼我們接下來說,首先我要質證、質疑本次庭審當中,王立權、黃雪芬這些人,為什麼不出庭作證?根據最高法院的規定,證人應當出庭,除了下列情形,法院准許可以不出庭:(一)未成年人;(二)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三)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那麼,我想請公訴人解釋一下,為什麼王立權身體好好的關在看守所,完全可以出庭作證,王立權的家人也都在,為什麼不出庭?否則其證言,根據最高法院規定應當出庭而不出庭的話,我認為證言是要打折扣的。這是一點。同時,根據最高法院規定,鑒定人也應該出庭,那麼今天,鑒定人也沒有出庭,都沒有合理的理由。所以對這個程序,我是表示異議。第二,即使按照王立權等所有人的筆錄而言,王立權說他看到了,他老婆看到了,錢成錢看到了,錢成錢今天沒有作為證人出庭,也沒有證人筆錄,那麼王立權說他看到什麼呢?王立權沒有看到錢雲會被撞死。而且王立權筆錄當中還提到,錢雲會的手機,一併跟手錶在一起。那麼手機裡面有通話記錄,為什麼錢雲會手機的通話清單沒有作為證據出示在本案庭審當中?這是,我講的是王立權在2011年1月13日8時交代的,說他老婆、他兩個兒子、錢成錢都看過,但王立權沒有說他看到了被撞的事。王立權看到的視頻說,說我就看到了兩段視頻,一半是錢雲會壓在車下的場景,和圍繞肇事車拍的視頻和站一排警察的視頻,警察的視頻沒有,他圍繞車拍的視頻也沒有。但是請法庭注意,所出示的14段視頻當中,沒有一段說是錢雲會被壓在車下的場景。你不信公訴人再放回來。沒有一個視頻。因為手錶是戴在錢雲會的手上,他拍不到錢雲會被壓的情況,所以王立權的證言當中就沒有這個。他說看過,他兒子也說他看過,但是他沒有看過公訴人提交的這個第7個。接下來我講,薛品芬的證據,也就是公訴人說陪著這個,陪著這個陳賽英上交。請法庭注意一下時間,其實王立權的老婆,我們先講王立權的老婆,黃雪芬的這個證言,王立權的老婆是2011年,根據訊問筆錄,1月14日凌晨5點,被叫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那麼根據我國刑訴法,證人一般來說應該是到她家裡去訊問,也可以,實在不行也可以叫,但應該是在合理情況下,你每天早上5點鐘把人帶走,而且帶走的不是凌晨5點,據我了解是凌晨1點,凌晨5點去問一個證人,她不是犯罪嫌疑人啊,犯罪嫌疑人你要抓,是證人啊,我們每個人都會變成證人,凌晨1點把你門撬開,抓走證人,這就是做筆錄的證人,所以這段證言,她做的筆錄是凌晨5點30分到凌晨7點多,這是王立權老婆做的證。王立權老婆也沒有看到被撞的證據,她只說錄像里我只看到錢雲會躺在車輪下面,已經死了,有些人圍著,沒有這個錄像。不信公訴人可以出示一下,有沒有這段錄像。王立權老婆的證言。然後王立權老婆在14號早上已經被問話之後,所謂陳賽英主動上交,才出現陳賽英。但是我們在「陪同陳賽英上交」的筆錄當中,薛品芬的筆錄當中,請法庭注意到2011年1月14日11點20時,能明顯地在筆錄當中,我感覺是不可能是她自己說的。說手錶是什麼樣子的,答:是不鏽鋼的錶帶,白色錶盤,表面上有「professional image, watch video record,2010……」一個婦女主任,能記下這麼多東西嗎……裡面有一段英文,手錶裡面英文是什麼樣……所以這種訊問筆錄,明顯就是不是自己說的。再看王立權兒子的筆錄。所有證言當中,唯一承認看到錢雲會被撞錄像的是王立權的兒子,但是王立權的兒子是被以…王立權小兒子王旭樂是「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被抓到派出所,這也是在凌晨,就是因為他在網上發了帖,公安局把他抓起來,在這種情況下,所作的證言,我們認為,也是有問題的。他中午看過視頻,到晚上發的帖,還說錢雲會被撞死,請看第三卷48頁,他晚上9點鐘,他弟弟還在天涯上發了一個錢雲會的帖,被撞死的這個筆錄。然後王旭樂,王立權的兩個兒子都承認,都認為,他父親,他爸爸和他媽媽都看過這個視頻,但是問題在王立權和黃雪芬的證言,都沒有這個視頻,那麼為什麼他說我擔心我參與到拍攝事件,而且我弟弟還在網上發了與事實不合的帖子,我害怕我和弟弟受到處罰,所以,他們處在一種極端恐懼的情況下作的這些證言。那麼這些證人為什麼不出庭,接受辯護人、受害人的質詢呢?那按最高法院規定你就應該出庭啊。所以,所有這些跟錄像有關的證據都存在自相矛盾,而且存在和錄像不符,那麼,我就不知道,怎麼來認定這個錄像就是當時的錄像,有沒有人篡改,有沒有人排演過?我不得而知。但是,我是質疑這個錄像的,我也認為,公安機關這些檢察機關出示的,公訴人出具的證據當中,取證程序存在瑕疵。所以法庭在考慮的時候,需要考慮他們的證明力是有限的。還有對電子物證上面記錄的這個手錶的血漬是錢雲會的,對這個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這個光碟,這個我覺得還是沒法說明問題,因為這個之前,這個證物,按照王立權幾個兒子說,他刪掉,他的證言中說是刪掉了,所以,已經污染的情況取得這些證據,那麼這些證據再檢查,我覺得,已經……公訴人:我打斷一下,審判長,訴訟代理人提出的內容當中呢,有很多歪曲事實的部分。法官:繼續往下說。訴訟代理人:那麼對於這個,怎麼樣把這個手錶買來的,我想還要說一點,就是林金兒,林金兒和王立權都說到,他是12月23號把手錶交給王立權的,王立權是12月25號把手錶交給錢雲會的。那麼這個證言,恰恰是和這個視頻是相矛盾的,12月23號錢雲會,如果這個人是錢雲會的話,他出現在這個視頻上,作何解釋?我沒有其他疑問了,我希望法庭再播放一下這段錄像,看這個人是不是錢雲會。如果是的話,那麼,請公訴人解釋一下,為什麼23號他又拿到了手錶,為什麼?我的發言完畢。法官:法庭認為對證人身份的疑議,公訴人對證人不出庭可以講一下。公訴人:審判長,剛才訴訟代理人有幾點是對事實的歪曲,公訴人認為有必要在庭上進行澄清。訴訟代理人剛才講,這個王旭樂對手錶內容進行刪除,這明顯是與其證言內容不相符的,是訴訟代理人對本案事實內容任意加以歪曲,王旭樂只是提到對手錶內容進行複製以後,其只是對保存在自己電腦里的文件進行了刪除。第二個歪曲是對王旭旭證言的歪曲,當中說王旭旭是在一種恐怖的狀態下作證的,事實並非如此,王旭旭在作證言的過程當中是如實向偵查人員做了陳述的,其說的害怕心理,是擔心的這樣一個內容:是害怕村民對其將這個視頻交給政府以後,村民對其報復,闡述的是這麼一個理由,故此害怕,不將證據交給政府。對於訴訟代理人剛才提到的12月23號的這個視頻,是不是錢雲會這個頭像,我們公訴人已經經過了審查,並經過了確認,這個人並非錢雲會,剛才在法庭上播放的這段視頻當中,這個頭像才是錢雲會。對於本案的證人是否應當,包括王立權等幾個證人是否應當出庭的這個問題,公訴人認為,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公訴人在宣讀證人證言的時候,既可以傳喚證人,要求法庭傳喚證人當庭作證,也可以當庭宣讀其書面證言,剛才公訴人出示的書面證言,取證程序合法,內容上與公訴人出示的其他證據相印證,對犯罪事實已經能充分證實,並且王立權等人因為涉及其他刑事案件,仍處於偵查階段,不宜出庭。公訴人2:補充一下啊,關於辯護人提出的王立權的老婆黃雪芬在凌晨5點至7點,找她談話,這是因為,這個案件的手錶一個重要的物證,被王立權的老婆黃雪芬他們所隱匿,在這個時候,這個偵查人員,在這個時候找黃雪芬談話完全是必要的。再一個,本案的這個電子物證,這個辯護人說的是沒有技術部門的檢驗,這個是錯誤的,對這個視頻資料的提取,是一個嚴密的、科學的過程,已經有專門的物證檢驗部門出具了報告,因此這個物證,它的取證,原先一直是在王立權的掌控之下,從這個被害人錢雲會的手上摘下這個手錶以後,一直是王立權在保管的,後來是藏到了鄰居陳賽英的手上,一直到1月14號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提取,並進行了鑒定。這個……沒有被污染或者剪接的情況存在,所以說,訴訟代理人所說是沒有任何依據的。訴訟代理人:法官我要答辯一下。法官:等一下。對證據質證的過程法庭都記錄下來。訴訟代理人:我覺得對他剛才說了,我就要回應一下,這都是平等的。法官:已經記錄在案了。辯論的時候可以還就這個問題還……訴訟代理人:這是質證階段,他為什麼有權利回應我,我也可以有權利。法官:你不是質證了嘛。訴訟代理人:對啊,他舉證完畢了不應該再說話了,他如果再說話了我有權利進行答辯。請給我兩分鐘時間。法官:好,可以。訴訟代理人:第一,公訴人說12月23號這個頭像不是錢雲會,公訴人是證人嗎?可以再放一下,這頭像到底是不是錢雲會?公訴人本人來證明這個人不是錢雲會?公訴人:審判長……訴訟代理人:等我說完。公訴人說,刑訴法說證人可以不出庭,但最高法院,我們今天在法庭上審,總歸是要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規定了四種情形,那你說你是哪一種情形不要出庭?你可以解釋,有機會。證人出庭了我們就可以問清楚了,王旭樂刪的是什麼,他害怕的是什麼……這是我講的第一點,第二點我要講,這個第一公訴人講到,這些物證是經過檢驗的,我同意經過檢驗,但是你沒有經過檢驗它有沒有剪輯修改,不信你可以出示一下,公安的所有物證鑒定都只是提取,沒有進行鑒定。我就是想問你,你憑什麼說這個沒有剪接過、沒有修改過?我們還是要有事實來說話。完了,謝謝。法官:公訴人和訴訟代理人質證都記錄在案,就不要再糾纏在這個問題上辯論。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組證據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將出示本案的第三組證據,主要證明被告人費良玉……法官:打斷一下,主要證言說詳細一點,次要證言呢,就是說可以概述,短一點。公訴人:現出示第三組證據,主要證明被告人費良玉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並負事故主要責任。第一項證據,是勘驗檢查筆錄,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事故現場圖。在卷宗第二卷的第1至13頁。證明,事故地點是樂清市虹南大道蒲岐鎮寨橋村地段,道路情況是東西走向,道路南側有建築施工堆積物,現場死亡1人,肇事車輛為皖K5B323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有保險標誌,貨車正前有碰撞痕迹,此痕迹在保險杠上,正前車底散熱器鐵架上有碰撞痕迹……鐵絲上有碰撞痕迹,有擦印。現場找到證人錢成宇,現場提取到屍體旁雨傘一把,貨車頭東尾西停在道路北側,左前輪在道路外側泥土地上,留下與屍體一起5.5米長拖印,屍體頭北腳南伏在道路上,屍體前有泥土堆積。第二項證據,是物證。雨傘一把,偵查人員在屍體旁提取的這把雨傘。傘面上是卡通圖案,與視頻上錢雲會所撐的雨傘是一致的。第三項證據是樂清市交通警察大隊民警趙順余、余兵新、陳華豐出具的情況說明,在卷宗第二卷的72頁,證明在事故後民警在勘查中受到群眾的干擾,10點50分結束勘查,現場衝突平息後,下午3點多再做補充拍照。肇事車押至虹橋停車場保管。第四項證據是溫州市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在卷宗的第一卷的第13頁。證明,費良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嚴重超載的機動車輛,在發現行人動態採取措施不利,對事故發生起主要作用,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第五項證據是溫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法醫出具的法醫學屍體鑒定意見書,在卷宗的第一卷14至18頁,證明根據死者錢雲會屍表檢驗,死者左側大腿距離足跟84厘米處有皮下出血,分析為碰撞點,符合被害人身體呈站立狀且面向北面並同時和工程車發生碰撞,其損傷主要為頸部骨損傷、大腿以上胸部骨損傷、下顎骨骨折伴多顆牙齒脫落、左肱骨骨折、右前臂、右手臂及雙下肢軟組織挫傷,其損傷形態特徵符合遭機動車碰撞、碾軋所致,終因頸部、胸部重度毀損傷而死亡。第六項證據是樂清市公路管理段冉××、葉××出具的證據,在卷宗第二卷的39頁,證明虹南大道即限行道路。(第三組證據出示完畢)法庭質證被告人質證:(無)辯護人質證:(無)
訴訟代理人質證訴訟代理人:按照最高法院關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第144條,鑒定人應當出庭宣讀鑒定結果,但經法庭准許不出庭的除外,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相關的質詢,因為本案當中公訴人出示的鑒定報告沒有一個鑒定人出庭,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我代表家屬,還是不予認可。但是根據規定,還是有權利提出……。鑒於時間關係,我們不便申請,但是對結論,我們還是不認可的。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四組證據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現向法庭出示第四組證據,主要證明交通事故發生後最先到達事故中心現場的人的情況,以及本案的相關情況,包括吳淺淺等八人的證言,村民錢成宇的證言,證人蔡雲龍、施永鋼、郝長吾、程龍洋、孫自芬、黃學慶、楊林建等人的證言以及相關情況說明。第一項證據是一組證人證言,包括吳淺淺、張回、鄭元章、孫金緒、施林雲、蔡得寶、趙鋒、姜協珞珞等八個證人的證言。其中吳淺淺的證言在卷宗第七卷的第1到16頁,張回的證言在第七卷的18至26頁,鄭元章的證言第七卷的第28至42頁,孫金緒的證言在第七卷的第44至66頁,施林雲的證言在第七卷的第69至80頁,蔡得寶的證言在第七卷的第76至84頁,趙鋒的證言在第七卷的第86至89頁,姜協珞珞的證言在第七卷的第91至94頁。這八個證人均是交通事故後最先到達事故中心現場的保安,其中,孫金緒是保安部經理,施林雲是保安隊隊長。這八位證人均證實,2010年12月25日,因建築施工故聘這些保安進行現場保護,其2010年12月25日當天因為下雨便沒有施工,吳淺淺、張回、鄭元章、蔡得寶、趙鋒、姜協珞珞與其他保安100餘人距離事故現場30至50米外的中巴車上,在寨橋村路段待命,施林雲、孫金緒坐巡邏車在虹南大道巡邏,在中巴車上待命的鄭元章下車小便,發現有交通事故發生,就回車上去說,車上其他保安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再下車去看。上述八個證人證實,2010年12月25日9時多寨橋村路段有交通事故發生。第二項證據是證人錢成宇的證言。錢成宇是寨橋村村民,其證言在卷宗的第四卷第5至14頁,證實錢成宇從事故現場前方虹南大道南側往北側走的時候,發現其左側有輛工程車逆行慢慢開過來停下了,當時呢,其不知道發生了事故,走到道路北側的路口時候其發現車輪底下壓著一個人,看見是錢雲會之後就在車頭前叫起來,過兩三分鐘,看到工程車後面走出四個著保安衣服的人,他們往車後的方向走了,後來村裡就出來很多村民,保安當時在事故西側的道路上,距離事故現場有二三十米遠。其當時和村民說村長被車子軋了,還和村民說了車後走出四個人的情況,沒有說過「村長被人抬起來被車軋死」這樣的話。當時,其叫起來以後有兩名婦女跑出來看。第三項證據是蒲岐鎮工作人員陳淑徽、民警林金×、南漢利、曹治興出具的情況說明,在卷宗的第二卷的第74頁。證實,錢成宇說到的在現場叫起來後出來看的兩名婦女經調查系吳阿芬和鄔常蘭。這兩人均拒絕接受調查。第四項證據是一組證人證言。包括證人蔡雲龍,這個人的身份是樂清市港灣區建設管理委員會的工作人員,蒲岐鎮工作人員袁××出具了情況說明,還有證人施永鋼,電力公司工程管理部負責人這種身份的證言。這三個證言在卷宗第六卷的第16至18頁,第二卷的第70頁,第六卷的第81至85頁。證明寨橋村路段因施工佔用道路南側的四分之一,並有安排保安保護施工,2010年12月25日因下雨,現場留有100名保安看護施工設備。第五項證據是證人郝長吾的證言。在卷宗的第五卷第46至49頁。郝長吾也是礦區的運輸車司機,證實,事故發生前,皖K5B323在正常運輸途中,郝長吾的運輸車跟在這輛車後面一公里遠。第六項證據是證人程龍洋的證言,在卷宗的第五卷第51至53頁,陳龍陽也是礦區的運輸司機,其證實在事故發生前一小時有主動打電話向其詢問早上運輸石料的次數,說明當天費良玉也沒有任何異常表現。第七項證據是證人孫自芬的證言,在卷宗的第五卷的87至94頁,孫自芬是費良玉的妻子,其證實事故發生前費良玉與平時表現是一樣的,和被撞的人也不認識。第八項證據是黃學慶的證言,在卷宗第五卷的第92至94頁,黃學慶即是黃標的叔叔,證實2010年12月25日上午9時多黃標有打電話來說,費良玉的車出了事故的這個事情。第九項證據是證人楊林建的證言,及移動公司提供的監控安裝記錄。證人楊林建的身份是樂清移動公司的工作人員。其中這幾個證據在卷宗的第六卷第29至34頁、第二卷的68頁、第二卷的30至37頁,證明寨橋村路段監控事故發生時沒有儲存,是因為寨橋村路段監控安裝屬在建工程,移動公司受蒲岐鎮政府委託,於12月21日開始安裝,先是安裝高清晰的攝像機,再因視頻抖動問題無法解決,又換成了標清攝像機,12月25日開始對監控做存儲工作,直到12月25日中午12點53分才完成,上述工作情況電腦中都有日誌記載,該日誌是不能刪除和更改的,如有刪除和更改,都會在電腦中留下記錄。(第四組證據出示完畢)法庭質證被告人質證:(無)辯護人質證:(無)
訴訟代理人質證訴訟代理人:主要是針對這些證人證言。首先質證保安的證言。根據證言,吳淺淺的證言,2010年12月28日8時45分作的證言,現場有很多反光錐擺放在道路南側第一條和第二條道之間,在施工路段都有擺放,有一二公里長的距離,在事故現場前後視線內都有擺放。那麼,請法庭看現場視頻,我們看得到反光錐沒有?那麼,我要質疑這個視頻是不是案發現場。第二,這個吳淺淺的證言,2011年1月3號16點20分,講到,「後來到上午8時來380名保安人員,乘坐四輛中巴車到現場執勤。」那麼,從所有的證據當中都可以看到,現場當天其實沒有什麼事情發生,那為什麼有380名保安到現場?到底想幹什麼?然後再吳淺淺的證言當中,他看到一個村民,個子高高的,打著傘,站在事故車頭右側位置,在那又蹦又叫。那麼,想必這個人是錢成宇,所以錢成宇作為目擊證人是可以的……證人張回2010年12月27日11時多的筆錄:「我沒有看到事故發生的經過,我車上的鄭元章當時下車到公路對面小便,看到了事故發生的經過,他回到車上告訴我們前方一個人被撞死了。」那麼,請法庭可以播放第7段視頻,後面被撞了之後,是有一個人跑過來的視頻,但是,據我初步觀察,這個人是不是這個?按照錢成宇的證言,他看到的保安都是戴頭盔的,但是在這段錄像當中我沒有看到這個戴頭盔的人。鄭元章,證人證言當中所謂的第一個目擊證人,2010年12月28號上午11時40分左右,第4頁:「大貨車停住後,從左前方下來一個人,我當時很緊張,這個人的特徵不注意。」那麼請注意,如果費良玉是從右邊下來的,那麼對他來說,那就不是左前方,是右前方,因為他們是車的屁股後面。那麼請法庭可以放錄像,如果這段錄像是真的話,保安會是在車的車尾,人在走,那麼他們看到的左前方,應該是車子的左側,這又是這個錄像和費良玉的陳述不一致。因為他是保安所說的第一個目擊證人。然後請法庭注意是是,他們提到的是4個保安,但是在這個錄像當中可以看到,是黑壓壓的一群人,這是,這個法庭可以有限地播放,我可以提供仔細觀看。那麼,我還請法庭記錄一下,既然公訴人提出有利害關係的人可以出庭作證我可以認可,但是有利害關係的人的證言證明力是有限的,那麼樂清保安公司,這些人都是樂清保安公司,樂清保安公司是誰聘用的呢?是蒲岐鎮政府和港口管理委員會聘請的。那麼,蒲岐鎮政府和錢雲會之間的關係恐怕不需要我多講。所以這些保安,而且是,一度錢成宇指稱可能是疑犯之一。公訴人:反對。審判長,訴訟代理人剛才所指的這些保安與這個事故並無任何關係,保安,剛才公訴人所出示的這些證據均證實交通事故發生的這個,有交通事故發生,就證實這一項內容,其內容大部分與質證意見無關。法官:反對有效。訴訟代理人,你對這方面,主要案件事實的方面。訴訟代理人:對,我是評論這些證據是否有效,法庭的這個指示我聽懂了。我們看證人孫金緒的證言。孫金緒,2010年12月29日上午作的證,這是樂清保安公司保安的證據。問你們保安公司與蒲岐鎮政府是否有勞務合同,「沒有,我們只是有口頭協議,等執行任務完畢算工資時,再補登一份合同,以往也是這麼操作的。」「21日進場施工第一天,白天是200人,上班也100人,下半夜60人。」所以我們認為還是有一定利害關係的。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再次反對。這個保安的事情,當天為什麼有那麼多保安到現場,與本案是沒有關係的。這麼多保安,完全是因為其他的事情到現場的,什麼保護施工的事情,跟本案無關,與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的發生、經過事實是沒有關係的。作為訴訟代理人,反覆講這些與案件無關的質證,請法庭予以制止。訴訟代理人:審判長,我說明一下啊。本案,為什麼檢察院公訴人提交給法庭的證據……法官: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再次提醒一下,本案的事實,就本案的事實發問。法官:不要對本案進行評論。訴訟代理人:讓我把話說完。如果這些證據和案件無關的話,公訴人為什麼要提交給法庭呢?為什麼要複製給我?正是因為有關的,你作為證據提交,我當然也可以質證,你今天對你不利的你就要收回,說不是證據,與本案無關……法官:不是、不是證據,不是不是證據,不是不是證據。訴訟代理人:這不是證據嗎?我念的不是證據嗎?法官:不是說不是證據。法官:我告訴你就是說,對本案有關係的你可以發表評論,因為證據是有效力的,證明的問題是另外一個事情。訴訟代理人:那警察為什麼要問這些問題?警察問這些跟案件無關的問題幹什麼?警察問了我就……法官:你就你就這幾個質證的案情……訴訟代理人:對,我就是講……法官:不要講××的事情,再次提醒,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我不服。我抗議。首先,我為什麼說抗議,這是質證……法官:你再××,到時候把你記下去。訴訟代理人:誒,你要幫我記下去為什麼我要抗議的理由。這是警察問的問題,警察認為跟案件有關,我也認為跟案件有關,公訴人認為跟案件無關,難道一定要按照公訴人的說法來審案嗎?就把全部不想聽的話全部抹殺掉,在法庭上該說的話應該讓我們說,暢所欲言。這才是和諧社會。法官:你還有什麼,對這些證據還有什麼問題?訴訟代理人:有。證人孫金緒的證言。1月2號12時,第5頁講到:「你們在現場穿的什麼衣服?」答:「我穿黑色上衣便服,施林雲是穿紫色的上衣便服,駕駛員穿作戰服,特保隊員穿作戰服,戴半盔,拿盾牌,保安人員穿黑色作戰服,戴鋼盔。」請法庭再播放一下第7段錄像,你去看看後面那一群人有一個戴頭盔的嗎?一個都沒有。這不是保安隊長說的嗎?我沒有說錄像,我只是質疑這錄像和你的證言對不上,證據拿到庭上本來就是給人來質證的……其他證言當中也存在和錄像不符的情況。我希望法庭認真審核錄像和證言,依法正確公正地認定證言。完畢。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五組證據公訴人:本組證據中包含了被告人費良玉的量刑根據。證明被告人費良玉是皖K5B323的車主,並具有逃逸、無證駕駛和駕駛車輛嚴重超載、案發後對民事部分提請賠償,包括民警出示的辦案經過、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果、超載單、行駛證、機動車保險證、溫州市長順機動車司法鑒定事務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調解書、收據、報案記錄、本案的相關戶籍證明等。第一項證據,是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果以及費良玉有學習駕駛車輛駕駛證的相關資料……證明費良玉沒有辦理過機動車駕駛證的歷史記錄,費良玉在事故前在學習駕駛,在申領駕駛證的階段。第二項證據是超載單、行駛證,在卷宗的第二卷的第20、還有第二卷的第22頁。證明肇事車皖K5B323荷載12405公斤,超載是35020公斤,超載率282%。第三項證據是溫州市長順機動車司法鑒定事務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在卷宗第一卷的第19至27頁,證明皖K5B323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行車制動原裝載測試製動性能差,超載測試製動性能更差,轉向系統技術狀況正常,整車含貨物質量為60020公斤,因為鑒定條件不足,事故時行駛速度無法核算。第四項證據是樂清市公安局民警周斌、陳斌、長順機動車司法鑒定所人員××、×××出具的情況說明……。第五項證據是機動車保險證……證明肇事車有保險。第六項信息是車輛信息掛靠協議書、證人候洪雲的證言,在……證明皖K5B323貨車的登記所有人為潁上縣長春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費良玉,費良玉和該公司之間是掛靠關係。第七項證據是調解書和收據,被告人費良玉與被害人家屬之間達成了民事賠償協議,賠償105萬,被害人家屬已經收到這筆款項。第八項證據是潁上縣公安局黃橋派出所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證明費良玉無前科。第九項證據是報案記錄,已在第一組證據中出示,不再出示。第十項證據是本案的相關戶籍證明,包括被告人費良玉,以及被害人錢雲會,以及剛才所舉的相關證人的戶籍證明……(太多,說得快,用筆記不下)本案的有關證據現已全部出示完畢。以上證據足以證明起訴書所指控被告人費良玉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實和情節,請法庭充分考慮並依法審查。
法庭質證被告人質證:(無)辯護人質證:辯護人對剛才公訴人證據的本身沒有異議,但是不同意公訴人關於有些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交通肇事後逃逸這種說法。訴訟代理人質證
訴訟代理人:我補充前面一些,樂清電信公司的這個,樂清電信公司出了一個證明,他的DM8000數據管理系統只要修改過就有記錄,問題是樂清移動,它不是生產商,他憑什麼可以來做這個證?根本沒法做這個證。而且,根據庭上出示的這些資料,也根本沒辦法證明說12月25號之前它就沒法存儲,12月25號12點50分之後就可以存儲,那麼,這些東西,並沒有生產廠家來做這個證。那麼你前面錢雲會出事故了,是同類攝像頭它沒法存儲,到12點51分之後,村民開始打警察了,就可以存儲,而且按他的說法,是遠程操控存儲,這怎麼能讓我相信呢?而且它本身如果存儲,假如,如果刪除的話,他是利害關係,沒有第三方進行檢驗檢測有沒有刪除過,怎麼能他們出具證明我們就採信,說這些日誌沒有刪改過,如果刪改過就會記錄,那麼根據技術專家認為,只要進入根目錄,所有的記錄都可以刪改。所以,對於電信的記錄,我有疑議。對這個賠償,我提一個小小的疑議啊,費良玉賠了多少錢,但是,錢雲會的父親錢順南,我的委託人,他沒有在賠償書上簽字。沒了。法官:被告人,你自己有什麼新的證據向法庭展示?費良玉:新的證據?法官:嗯。費良玉:我,事故發生以後我沒有逃逸。法官:沒有是吧?費良玉:嗯。法官:辯護人,你有什麼新的證據向法庭展示?辯護人:沒有。法官:訴訟代理人,你有什麼新的證據?訴訟代理人:沒有。法官:法庭調查結束,下面進入辯論階段。
二、辯論階段
法官:首先,在辯論階段,雙方當事人就本案事實及量刑各自發言。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詞。公訴人: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根據《刑訴法》第153條、第160條、第165條和第169條的規定,我們受樂清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提請法庭並支持公訴,依法對刑事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現對本案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如下意見,請法庭注意:第一點,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詢問了被告人,詢問了證人黃標,宣讀了被告及證人的證言,出示了部分書證、現場勘查筆錄、交通鑒定意見和視聽資料等證據。這些證據取證程序合法,證言的內容明確,證據之間天然相互印證,經過當庭質證,可以作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據。(一)證人黃標證實費良玉駕駛車輛發生事故的經過,並證實費良玉肇事後要其頂替,及自己打電話和家人、親戚商量是否為費良玉頂替的過程,通話記錄及證人黃軍、蘭明利的證言印證了黃標的說法。(二)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證實案發現場符合交通肇事的情形,屍體檢驗報告證實被害人身體損傷符合交通事故的情形;(三)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費良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四)車輛檢驗報告證明車輛超載282%,為嚴重超載,駕駛資格證查詢結果證實費良玉無駕駛機動車資格;(五)視聽資料更是清楚地證實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六)被告人費良玉自己供述自己無證駕駛超載車輛肇事致一人死亡,及事後打110報警和打電話指示黃標頂替、公安機關通知其談話時仍稱黃標是肇事者,後來才交代自己是肇事司機,和其他證據相印證。以上證據充分證實了被告人費良玉無機動車駕駛資格、駕駛超載車輛肇事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後指使他人頂替的犯罪事實。第二點,被告人費良玉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費良玉為身體發育正常的成年人,有著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主觀方面,被告人費良玉明知自己無駕駛資格仍駕駛嚴重超載的車輛,並抱有僥倖心理,自以為不會發生事故,主觀上存在著投機;客觀方面,被告人費良玉無證駕駛超載車輛,遇情況採取措施不當,一次肇事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三點,本案的量刑情節。被告人費良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駕駛嚴重超載車輛肇事,且發生交通事故後指使他人頂替,企圖逃避法律追究,具有逃逸情節,但是考慮本案被告人費良玉雖有逃逸情節,但沒有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故該逃逸情節相對較輕。同時,被告人費良玉負事故主要責任,有悔罪表現,已做出民事賠償,可合法從輕處置。第四點,被告人費良玉犯罪情節的社會危害性。當前,機動車輛給我們帶來交通便利的同時,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無數家庭因為交通事故而毀滅,本案當中,交通事故是費良玉既未取得駕駛資格、又嚴重超載的情況下發生,而費良玉本人是在學習駕駛、申領駕駛證的階段,對交通安全知識應當熟悉,卻仍然心存僥倖,造成了事故。本案和其他交通肇事案一樣,給人的啟示就是要遵守交通法規,安全行車駕駛。綜上所述,起訴書認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認定被告人有罪,請合議庭依照本案的事實、情節、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和被告人的認罪態度,依法做出公正的判決。公訴意見已當庭發表。法官:下面由訴訟代理人就本案的定罪量刑當庭發表意見。訴訟代理人: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接受本案被害人錢雲會的父親委託,今天參加這個庭審,我想基於常人,基於人的理解,作為父親,在兒子慘死之後,他所遭受到的打擊,也能理解有這麼多疑點的案子下,他所該提出的質疑。將心比心,我們之所以有這些質疑,儘管可能有些人認為是被利用、不正常或者偏激的,但是你放在受害人的立場,你自己家的兒子也這樣慘死,那麼說,你作何感想?人心都是肉長的。在本案的開庭當中,我覺得,在程序上,有一些不當,或者是,我認為是不合法的。第一,本案沒有徹底地貫徹公開開庭,法律規定。法官: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這是我對程序的質疑,你不要打斷我,這你們沒有理由打斷我。本案存在控制開庭的狀況,不是真正的公開開庭,不是按照時間順序發放、申領旁聽證,沒有,而存在控制發放旁聽證的情況,所以程序上這點是有瑕疵的。第二,訴訟代理人曾經申請,要求法庭延期開庭,訴訟代理人是在前天晚上才拿到所有的材料,8本案卷,13段視頻,讓我們用一天時間來準備出庭,顯然是不合理的。訴訟代理人曾經在昨天上午向合議庭申請,要求延期開庭。根據常理,我們作為相關當事人,只給我們兩三天時間,合議庭沒有給出任何理由,為什麼不同意延期開庭?大家將心比心,如果你是受害人,給你的律師一天時間,8本案卷、13段視頻,你核實不了就來開庭,這樣的情況,公平嗎?第三點,附帶民事訴訟,錢雲會的父親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費良玉單位已經支付了賠償,我們又追加了樂清市供電局、樂清市電力公司、蒲歧鎮政府、保安公司、海軍華東工程處等為被告。根據最高法院規定,一般情況下,只有幾種例外的情況,一般情況下,刑事附帶民事,應當合併審理,只有在例外的情況下,而這例外的情況只有:一個是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被告人的賠償能力一時難以確定,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附帶民事訴訟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而本案不存在這些情況,按理應該合併審理。合議庭給我的答覆是不可以。我認為,這一點也是不合理的,程序上是存在瑕疵的。公訴人剛剛沒有答覆,為什麼他的這幾個關鍵證人應當出庭的卻沒有出庭,接受詢問,而最高法院規定當中,證人有幾個理由可以不出庭,王立權關在牢裡面,錢成錢也關在牢裡面,看錄像的兩個人關在牢裡面,三個人放在外面不是自由的?為什麼不出庭?第五個問題,鑒定單位,都是公安機關的鑒定,為什麼不出庭啊?按照最高法院規定也應當出庭,那為什麼不出庭?第六,在辦案程序當中,剛剛也講到說,王立權的老婆,是因為手錶在她那裡,所以我們就要半夜要把人搞來,證據在她家裡,你的審問也可以在她家裡,她已經知道,你們已經知道了這個情況,她已經不存在毀滅證據的情況了,證人半夜帶走,然後給她兒子安一個罪名,說你發謠言擾亂社會秩序,不然的話要被抓進去,這種,你說是村民給她的恐懼,恐怕我是不相信的。錢成宇、王立權,據我了解,都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他們尋釁滋事,所以把他們抓起來之後,改了一個罪名叫妨礙公務,有多少充分的證據證明妨礙公務?而這是這個案子第一個目擊證人,是公安局供認,所以他的證言是要打折扣的,所以辦案程序當中我們認為具有瑕疵,倒也不說是什麼錯誤啊。這是第六點,在這個庭審當中。第七點,本案庭審當中,公訴人舉證速度太快,太快,太快,我們根本就反應不過來,我也是做二十年律師了,我聽下來,我要把這麼多的卷宗幾個小時把它說完,根本來不及,何況你只給我一天的時間,所以我認為這個庭審舉證方式也是不合理的。儘管你說合法,但是不合理。這是我對法庭程序上的一些意見。在本案的事實上,我再講幾點。第一點,最關鍵的物證,它沒有做鑒定,這是最大的遺憾。這是我覺得不合法。第二,沒有做辨認,公訴人說,我認為第二段錄像里的人不是錢雲會,那我說我認為是錢雲會,如果第二段視頻上的人是錢雲會,那手錶里的視頻就是12月23號,所有證人證言都不符合了。當然你可以說是另外一個人,但是你得找家屬辨認啊。第三個問題是時間,當然他們說做過校對,錄像的時間是晚3分多鐘時間,為什麼會晚3分鐘?那麼這個手錶精確的時間應該是多少?手錶是不是正常?這個手錶,公安給它的定義是攝像機。但是這個攝像機沒有型號,沒有說明書。那你怎麼知道這個時間是晚了3分鐘呢?如果按照這個攝像機時間的話那就錢雲會被撞死的時間不是9點45,而是9點48分,你怎麼來證明?這視頻,錄像當中的圖像,和所有證據證言都有矛盾。大家庭上都聽到了。費良玉和保安說法不一致,和黃標說法也是不一致的。現場是有反光錐,幾公里都有,那麼這錄像里什麼都沒有,你要我相信這個錄像嗎?錢成宇說了這些保安是戴頭盔,保安公司的人也說了自己戴頭盔,錄像裡面一個頭盔都沒有。法庭可以放。可以放。你讓我怎麼相信?所以這一點來說,我說,費良玉與黃標的證據不符合也可以理解,但是巧的是兩個人的反覆都是一致的,所謂揚手,但是如果一個反覆,不是商量好的,那麼任何錄像都可以質疑。這個錄像也沒有澄清到底錢雲會是怎麼出去的,本案也沒有提交錢雲會那條手機通話記錄,也沒有提供副鎮長徐祥忠的不在場證據。恰恰電話清單提交了費良玉的電話清單,當中就沒有打110的記錄,剛才法官也解釋了外地手機打110沒有記錄,那這也只是審判長的解釋,沒有出具證明,法庭也沒有任何調查取證的東西,審判長當然不是證人,所以,我想審判長剛才說的話,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說外地手機打110沒有記錄,我是第一次聽說這種問題。法官:請訴訟代理人注意啊,你要圍繞本案的定罪量刑發表意見。訴訟代理人:對,我當然在代受害人家屬講述我們的疑點,如果說,這些疑點都不能澄清的話,那還定什麼罪呢?定的罪都不一樣,那還量什麼刑呢?所以我覺得這個電話記錄和證人的說法是有矛盾的。庭長剛才解釋了,但這個解釋我不接受。那麼,本案當中,如果說這個案子是交通事故,如果真的是交通事故的話,倒也不要給他判得太重,家裡還有妻子,老婆還懷孕,自己也是買了工程車,借用別人的錢,和錢雲會的家人,和錢雲會一樣,也是底層……也沒有什麼,也沒有必要判得太重。希望法庭,能夠查明這起車禍的疑點,按照法律的程序,不要把這個案子作為一種特殊的案件,法律上面沒有特殊,你就按照正常的程序,給我們充分的時間,保證庭上的充分的辯論,這樣真相大白,費良玉該受什麼處罰受什麼處罰,不應該加在他身上不實的指證。越是這樣超常規的審理,越讓我,讓一些旁聽的,會感覺怎麼這個庭會變味兒了?公訴人剛剛總結的經驗教訓,認為是駕駛,交通事故。我認為要總結經驗教訓,是處理這種事情要嚴格依法,如果沒有當天現場搶屍體,如果沒有寨橋村,政府為了維穩,把所有那條路都裝了探頭,如果沒有探頭的話就不存在所謂的探頭失靈的事情,讓所有村民懷疑,你抓我可以作為證據,你撞人你就沒證據,這都不是沒有道理的事情。如果這裡要吸取教訓的話,不要半夜抓人,不要把所有看過錄像的人都抓到裡面去問一下。法官:請訴訟代理人,要圍繞定罪量刑發言發表,不要扯遠了。訴訟代理人:嗯。法官:已經再三提醒了。訴訟代理人:好,我是在答覆公訴人說的話。接下來我最後講一句。法庭應該按照最高法院和全國人大制定的有關規定來辦事,我認為本案的庭審存在上述眾多瑕疵,我希望法庭能擇日再審,把這些證據,把這些疑點再到法庭上來質證一遍,而公正宣判。法官:被告人,你對剛才公訴人發表的公訴詞有什麼辯解?費良玉:那個,我感覺……法官:如果你不行可以由你的辯護人替你講。費良玉:之前有,有……法官:你自己有自我辯護的權利,你可以自己講,講了之後你的辯護人還會給你講。費良玉:那先由訴訟代理人講吧。法官:好。下面請辯護人發表意見。辯護人: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我是作為被告人費良玉的辯護人,在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費良玉之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基礎上,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就被告人量刑方面向法庭提出以下辯護意見:第一,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費良玉交通肇事以後逃逸,我們認為交通肇事以後逃逸不能構成。理由於下: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因此,「逃逸」不僅要求肇事者有逃離現場的客觀行為,而且還要求肇事者存在逃避法律的主觀心理。本案的被告人費良玉的行為,我認為並不構成逃逸,首先,被告人費良玉沒有逃離現場的客觀行為,2010年12月25號上午9時多的交通事故發生後,被告人供述其立即下車,查看車下情況,發現車輪壓住被害人的胸部、頸部,並且被害人已經當場死亡,就用手機打110報警,這一事實有坐在副駕駛座位的今天到庭作證的證人黃標的證言、公安機關接警的記錄、被告人手機通話記錄等證據證實。由此可見,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發生以後,便迅速履行停車並報告公安機關等義務,樂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費良玉到案經過,證明被告人費良玉雖然沒有在現場承認自己是肇事司機,但也一直沒有離開事故現場,是他主動向交警說明自己是車主,直至跟交警去虹橋交警支隊。其次,被告人費良玉在主觀上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雖然,被告人費良玉在報警以後、民警過來之前,出於自己沒有駕駛、保險公司不會理賠的擔心,企圖說服黃標承認是黃標開的車,並對交警謊稱黃標是肇事司機,但此時,他並不熟知一定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在當天下午,被傳喚到交警大隊直接訊問的時候,就如實地供述了這個大貨車是由其本身駕駛並肇事,由此可以看出,費良玉最初的不實供述,主要是擔心不能獲得保險理賠,即考慮到經濟的利益而並非意圖逃避法律追究。第三,從立法本意來看,立法者設置交通肇事逃逸行為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主要是通過以較重的法律行來督促行為人在行駛違反規章的情況下採取補救的措施,減輕損害,也就是說,懲罰逃逸行為的目的,在於避免肇事司機的逃逸行為、進一步擴大事故的損害。而本案中,被告人既不存在逃離現場的逃跑行為,而且最初的不實供述也沒有擴大事故的損害程度。被害人在事故發生之時已經當場死亡,也就是說費良玉開始沒有承認自己是交通肇事司機的行為,並沒有對交通事故發生以後的損害結果的大小產生影響。綜上,被告人費良玉的行為不符合逃逸的法律××,因此,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費良玉的行為符合《刑法》133條交通肇事罪的基本內容,而不符合交通肇事後逃逸或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第二,被告人費良玉的交通肇事情節較輕。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根據最高院量刑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同樣是交通事故死亡一人的,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基準刑,要比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基準刑,要高出半年。本案根據溫州市交警支隊交通事故問題書單中的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的問題,被告費良玉是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但被害人錢雲會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因此,對被告人費良玉的量刑,辯護人認為,要基於負主要責任的交通肇事者的量刑。第三,被告人費良玉已經賠償被害人家屬105萬塊錢。根據蒲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被告人費良玉賠償被害人錢雲會親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生活費等一切損失人民幣105萬元。這個款項已經全額支付完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的規定,提請法庭作為從輕的情節予以考慮。第四,被告人費良玉沒有前科、劣跡,說明其犯罪之前一貫的表現較好。他作為安徽的一個農民,為了勞動自用,借貸買車,從事運輸,結果,事與願違,交通肇事,觸犯刑律,但,是初犯。而且,本人的犯罪可以說是,在偶然的時間、偶然的地點、偶然的原因、撞上偶然穿過道路的被害人,被告人的交通肇事具有偶然性,因此,被告人費良玉還是偶犯。被告人費良玉在交通肇事後雖然開始讓人頂替,但在第一次談話中就能認識到違法犯罪的嚴重性,承認自己是交通肇事的司機,此後,認真開口交代交通肇事的全部行為,沒有翻供,也沒有抗拒偵查審判,今天在法庭上對他交通肇事的全過程予以如實的供述,有真誠認罪的表現。那麼這些,也提請法庭在量刑之時予以考慮。第五,本案的社會影響不能成為被告人費良玉從重處罰之要素。眾所周知,本案由於被害人身份的特殊意義,再加上一部分人有意地掩蓋或者歪曲事實真相,以及普通民眾的事實真相的強烈苛求,這多方面的因素促成了這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引起了超出異常的社會關注,媒體、網路上充斥著大量的真假莫辯的傳聞和報道,使本案演變成了一個公共事件,如果說當中一些人在過去信渠道有限、不知道事情真相的情況下,對於本案發表了一些五大質疑也好,或十大疑問也好,一百個疑問也好,如果這些都可以理解的話,那麼今天,開庭查明的事實已經不容置疑地解釋了有關疑問,否定了有關疑問,合理地排除了本案所有的疑問。比如,錢雲會當天使用的攝錄手錶、華一村和灣底採石場的視頻資料,證明了本案系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排除了所謂的「四人按住」、「讓車碾壓」及其有關謀殺的疑問;證人王立權及其兩個兒子,以及他的老婆,還有證人林金兒和孔獻良的證言,證明了錢雲會帶有攝錄功能手錶的來源及其用途,當天早上誰打的電話,錢雲會當天為什麼要戴著這個手錶,以及發生事故以後的手錶的內容,解釋了網路對此的所有質疑;四個保安的證言,證明了現場的情況,澄清了現場有四個可疑人員的身份質疑;錢雲會的攝錄手錶的內容,使現場的探頭為何沒有存儲功能的質疑失去了意義;現場的照片、有關鑒定的文書的證明的事實,和錢雲會手錶的攝錄內容相吻合,否定了有關逆行、沒有剎車的質疑;而證人錢成宇等人的證言,不但不能證明所謂謀殺的駭人聽聞的事實,反而其證言中的輿論也被其他大量的證據所否定。本案無論同組證據之間,或者……辯護人:本案無論同組證據之間,或者不同組證據之間,或者各組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而且形成一個證據鏈,證明了本案的事實。因此,辯護人有理由認為,本案不是由於被告人費良玉的交通肇事行為的惡劣而引起社會的關注,而是大量不實的報道將本案明顯放大。被告人費良玉雖然是交通肇事犯,卻成了網路的「被殺人犯」,這對被告人是極其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因此,辯護人提請法庭能夠遵循審判無罪的原理,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還本案一個真實的面孔,對被告人費良玉進行一個公正的審判。不應也不該因本案受到不公正的輿論壓力,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受到影響。綜上所述,被告人費良玉的行為雖然構成交通肇事罪,應受到《刑法》的處罰,但考慮被告人費良玉具有的以上酌情從輕的情節,辯護人認為,對被告人適用緩刑,不至對社會構成威脅,因此,被告人符合適用緩刑的要求,對被告人費良玉在定罪量刑的時候,辯護人提請法庭對他從輕處罰,並實行緩刑。我的發言到這裡。法官:下面請公訴人答辯。公訴人:剛才認真地聽取了被告人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以及,認真聽取了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意見。下面分別答辯和說明理由如下:第一,關於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是否能夠構成逃逸。被告人雖然沒有逃離現場,但依然有指使他人頂罪,以此來混淆偵查機關的偵查視線,企圖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那麼,讓人頂替這種行為和逃離現場來進行比較,其目的是一樣的,都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其後果也是一樣的,都是不想讓偵查機關查到真正的肇事者。因此,交通肇事後指使他人頂替應當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但是考慮到本案被告人指使他人頂替的行為未對公安機關偵查造成嚴重的影響,因此,該案考慮的情節是相對較輕的。第二,關於對被告人量刑的問題。公訴人認為,被告人既有剛才辯護人所講的酌情從輕的情節,也就是有認罪態度好,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民事部分已調解,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人也有交通肇事後逃逸這一從重的法定情節,以及有無證駕駛嚴重超載車輛的酌情從重情節。結合本案的事實和證據,公訴人認為,對被告人呢,一個是,不適合緩刑,並且應對照他的事實性質來作出依法的判決。這是公訴人的意見。對於訴訟代理人所發表的代理意見,公訴人做以下的梳理:首先,費良玉有沒有報警這個問題,那麼剛才出示的這個費良玉的通話記錄上面沒有110通話記錄的顯示,這一點,是根據被告人的手機是從老鄉那裡借來的,是安徽的手機號碼,那麼按照當地電信部門的手法,110電話是免費的,不收費的,所以在通話清單上是沒有顯示的。其他證據都已經顯示被告人費良玉是有打110報警這個情況,證明被告人有打110報警。那麼第二個說明,訴訟代理人提出,對本院,公訴人在舉證方式上的這個質疑。這個方式,法庭也當庭予以允許,公訴人不再多做強調。關於本案的疑點有沒有,那麼,訴訟代理人提出了本案還有其他疑點,那麼公訴人認為,本案被告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經排除其他可能。第一,從現場勘查的屍表檢查結果顯示,現場留有明顯的剎車拖痕,車輛碰撞痕迹,這個是符合交通事故死亡。第二,結合有關監控的等等證據,肇事車輛當天一直在道路上運載石料,而死者當天的活動軌跡是偶然的,所以本案來講,是一個偶然的事件。第三,被告人費良玉跟證人黃標人際關係角度講,是很簡單的,也排除了受人指使的可能。費良玉是2010年9月經老鄉高廣躍介紹到樂清運輸石料,因沒有駕駛證,於12月中聘用老鄉黃標開車,兩人跟錢雲會都不認識,而且其主要關係人就只有高廣躍和這幾個安徽的老鄉,和現場的其他比方說保安、當地政府、電力公司,都沒有直接的聯繫,在主觀上,這個排除了其他可能。第四,費良玉的客觀行為反應了其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採取了鳴笛、剎車、左打方向等緊急的避讓措施,以及後來的主動報警行為,表明了被告人並非故意地去撞人。第五,被害人錢雲會在事故發生的時候,被帶有攝錄功能的手錶攝錄了事故發生前後的整個過程,也進一步直接地證實了本案的性質。因此,本案已經排除了其他的可能,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第四,關於訴訟代理人對手錶里的視頻資料質疑。公訴人認為:第一,這隻手錶來源清楚。關於攝像機手錶的來源,這個公訴人在當庭舉證的時候予以舉證,證人王立權反映,這隻手錶是從孔獻良那裡借的,孔獻良則稱這隻手錶是從虹橋一個店裡買的,至於王立權和錢雲會為什麼要借這隻手錶,這個當時是有一個用途的,王立權稱,這個證言裡面說,是以後打算施工的時候,用來隔離帶裝電纜跟村民發生衝突的時候用來攝錄像的,錄像拍出來以後做上訪用。那麼,根據物證手錶上所提取的血跡,和被害人的血樣進行DNA鑒定,經過核對,是一致的,被害人血漬和手錶上是一致的,這個就證實了這個手錶是死者也就是被害人錢雲會的手上留下來的。第二,這個手錶的去向清楚。公訴人當庭舉證的證據證明,2010年12月25號早上7點,王立權將這個手錶交給錢雲會,並且教給他如何使用,9點42分左右,錢雲會開啟了攝錄的功能,事故發生以後,王立權到現場拿走了手錶,並攝下了現場的情況,後來將手錶交給兒子王旭樂將手錶里的視頻複製到電腦並拷貝到U盤,那麼,這裡需要說明一點的話,庭上的視頻錄像沒有全部播放出來。那麼訴訟代理人剛才提出來23號這個頭像是不是錢雲會,那麼這裡我們否定這裡不是錢雲會。這一點,證人王旭旭的證言予以證實。他看過這一個視頻的資料,他當時看到了人為,這個視頻裡面看到的這個人就是錢雲會,錢雲會死亡的經過,並且在這之後,王立權摘走這隻手錶的時候,這個手錶曾經拍到過這個錢雲會倒在車輪底下這個畫面,因此,可以確認,這個手錶上最後看見的畫面就是被害人、死者錢雲會。第三,視頻提取的程序合法、完善,有電子物證檢驗報告,證實手錶里的13個視頻是完整地提取出來的,提取的報告還有,這是和U盤裡就是王旭樂拷貝出來的以及和電腦中的13個視頻是完全一致的,這13段視頻裡面,除了錢雲會攝錄的他自己死亡之前的這個事故的經過,並且王立權摘下手錶拍下的一系列的場景也在裡面,包括在這13個視頻裡面,還有錢雲會、王立權調試手錶的錄像視頻。因此,這個視頻,生前戴的這個視頻,這個視頻的內容連貫,所反映的事實真實,包括死者錢雲會是開啟手錶之後,走路、撐雨傘、碰撞這些情況,真實地記錄。那麼這個視頻不存在有剪接或者予以篡改這種情況。因此,這個視頻是沒有經過鑒定部門鑒定,是不存在其他的可能性。法官:剛才法庭經過一輪的辯論,法庭已經把公訴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三方的意見歸納如下:第一,公訴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系肇事後逃逸,不適合判緩刑。第二,訴訟代理人認為本案的交通肇事罪存在著疑點,在審理過程中應當要嚴守程序。第三,辯護人不認定本案是逃逸,民事賠償了105萬,被告人是偶犯,其要求……被告人量刑從輕,並要求法院適用緩刑。上面第一輪的辯論法庭已經記錄在案。接下來,訴訟代理人還有什麼新的疑議? 訴訟代理人:有。首先是對辯護人的一些說法做一些答辯。首先,我認為,我提出疑議,法院是多次打斷我,說我講的跟本案無關的事情,但是呢我覺得辯護人講的好多也是與本案無關的東西,比如說講謀殺啊,講網路啊,講一百多個質疑啊,法院為什麼沒有打斷他?是不是幫政府說話就不要被打斷,不幫政府說話就要打斷?這是我提出來,我認為不公平的地方這是一個。第二,關於辯護人說「掩蓋事實真相」,開始我還認為他是說政府掩蓋事實真相,後來又說是網路上掩蓋真相,但是要注意網路上,政府也在網路上,所以我覺得老百姓提出一些質疑,只要不是有意傳謠言,應該還是有憲法規定的權利吧?這些跟本案沒有關係,提請法官你應該打斷他。第三,我們就還是要講到這個錄像問題。你說錄像沒有疑點,那麼我就想問,其實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公布了很多照片,那麼公安機關14號第一時間拿到錄像,就看到了錄像,14號就做了鑒定,為什麼不公布?你只有跟訴訟代理人見過之後,第二天,才發布說拿到了這個錄像。你說讓他人懷疑不懷疑。這是第一個疑點。第二個疑點,錢雲會這個在路上走得好好的,就把這個手錶開機,開機然後開始照,照了自己最後被撞,非常之非常之奇怪,他為什麼要吃飽飯沒事幹要在這裡照呢?而且要先把自己照進來?就是像別人說的,他就是為了證明自己是交通事故,你說可能不可能?我覺得是不可能。第三個疑點,這些現場,這些錄像和現場記錄全是不解釋,我今天提出的任何疑點,公訴人解釋清楚了嗎?反光錐解釋清楚了嗎?保安的衣服解釋清楚了嗎?頭盔解釋清楚了嗎?費良玉開始自己交代自己是黑衣服,後來錄像出來又改口說是紅衣服,你說可疑不可疑?第四個疑點,王立權的兒子交代,U盤上,有些錄像拷到U盤上,有十來個視頻,其中不能播放的我都刪除了。好,從公安機關從手錶里下載下來的13段視頻都還在,U盤上也是13個,那麼他刪掉的這些在哪裡呢?公訴人說刪掉的是U盤,那麼好,手錶上還有啊,那手錶上應該不止13個啊,那你手錶上第14個呢?檢驗出來也就13個啊。你說可疑不可疑?民事證據我們不講,民事證據最高法院明確規定證據規則,規定有疑點的視頻要鑒定,本案疑點頗多,為什麼不做鑒定呢?公訴人說,我認為這個視頻沒有做過剪接,你是技術專家嗎?你不是,我也不是,法官也不是,辯護人也不是,所以才需要專家。那公安機關做的鑒定只是我們從錄像當中導出了13段視頻,導出來之前有沒有人編輯過呢?你當然需要鑒定,民事案件都需要做一個證明,都要去證明有沒有剪出的東西,只要對方有疑議就要做鑒定,刑事案件的證據證明標準比民事案件要高,請問,為什麼不做鑒定?我從來沒說費良玉是謀殺,我們沒有證據說是謀殺,我只是質疑交通事故的疑點,這些質疑是不是有道理呢?你說,公訴人說王旭旭可以證明看到的視頻是錢雲會,王旭旭沒有說12月23號那個視頻是誰啊。他們都說12月25號錢雲會才拿到視頻,拿到手錶,那23號手錶上的視頻是誰呢?沒有解釋清楚。
法官:還有?訴訟代理人:有。公訴人講到,說證人不出庭,這是經法院允許。那麼如果確實存在這樣的情況,那麼我就想問法院,我想質疑這個法庭,你根據最高法院的哪條規定,說證人不讓出庭,公訴人申請不出庭的依據何在?那麼普通的交通事故為什麼要做這麼不普通的安排?為什麼要這麼急著開庭呢?為什麼不年後開庭?你審限根本還沒有過。普通的交通事故,但為什麼要搞那麼多不普通的安排?你說,公訴人說的啊,有明顯的剎車痕迹,但是,溫州市鑒定機構鑒定卻是不出車速是多少時,你說的剎車制動有多差,人證你省了,車速你為什麼要給我省了?這個剎車痕迹,不能證明。說費良玉報警,這是免費的號,所以電信記錄不顯示。我看這裡還有10086,銀行裡面的電話,這方面也有記錄啊,就算是免費的你不顯示,那麼證據呢?當地電信部門的證據呢?證據都沒有你就說是,畢竟你不是證人,我也不是證人,我們在法庭上各有各的職責,各有各的角色,各有各的功能,但是是要靠證據說話。所以你沒有證據我就要質疑你這個電話沒有打過,因為你記錄都沒有。公訴人說了,跟黃標的人際關係簡單,我也沒說黃標指使費良玉謀殺,我也沒說費良玉謀殺,我只是說,這個案子那麼多疑點。你既然說很多事情是很巧合的,那麼我要說很多的意外、非正常死亡也是有很多巧合,為什麼要那麼多特警?你說動機,動機沒有啊?就是因為寨橋村攔了那麼多,攔過這條公路,那麼,你不用每天緊張,當時380名保安……前兩天還發生過保安與村民之間的衝突,沒動機嗎?如果你要千方百計湊出東西來,我想一樣的,但是沒有證據我們也有權提出質疑,本案當中,最關鍵的視頻,我覺得這個最關鍵的視頻還是疑點重重,不要急於下結論。要讓我們心服口服,要讓費良玉心服口服,也要讓死者家屬心服口服,不要急著把案子審完,走過堂,結束,判決。如果說程序不完善,最後審判出來的結果,哪怕你是真的,也會引起質疑,如果一個法院的判決書,如果沒人信,就沒有效力了,我說的這個效力是對老百姓的效力,希望法庭公正,希望依法審判。完畢。法官:被告人,你自己還有什麼申辯的?費良玉:我不知道這是不是……法官:那就讓辯護人代為發表意見。辯護人:剛才公訴人認為被告人費良玉在交通肇事以後指使他人頂替,因此他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後的逃逸,對這一個問題,本辯護人在第一輪發言當中,已經予以詳細的闡述,相關的理由我就不再重複。但是,公訴人在這起案件裡面,認為被告人費良玉有逃逸的量刑的從重情節,辯護人對此有不同看法。公訴人認為被告人無證駕駛,並且是嚴重超載,但是,辯護人認為,從我們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有關認定情況來看,交通管理部門他把被告人的無證駕駛和超載的情節作為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內容,也就是說,這兩個內容已經作為了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裡面的內容,因此,它不能重複作為量刑情節。這一點,提請法庭注意。那麼,對於剛才訴訟代理人的一些說法,辯護人也想看幾點看法。我首先敬佩訴訟代理人的這種精神,但是,辯護人不贊同他的這種方法,我們同為律師,作為律師來講,維護當事的正當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當實施,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是我們的職責所在,但是我們應該以事實為證據,以法律為準繩,要讓證據來說話,要用證明來的事實。從本案的庭審過程,我們可以看出,視頻的資料和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本案的基本事實,也就是說,被告人費良玉的這個案子是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但是,我們遺憾的是訴訟代理人抱著懷疑一切的態度,否定這個,又否定那個,雖然,他提出了許多質疑,這些質疑我認為公訴人已經在第二輪發言當中做出了部分的說明,但是作為辯護人來講,還是認為有必要回應。因為,雖然訴訟代理人認為他自己從來沒有說過被告人費良玉有謀殺,但是他的質疑的潛台詞就是讓大家去遐想,去推測,因此對於這種態度,我是不贊同的。我們大家都知道,在一個刑事案子之中,基本事實查清,它的證據就做到了確實充分。那麼在這個刑事案件當中,它的證據之間可能有一些瑕疵,或者有一些問題。但是如果這些問題能夠得到答案和解釋,很快就能得到排除,也就不能夠成為問題。那麼,錢雲會這隻手錶,訴訟代理人認為很奇怪,他為什麼要戴這隻手錶。我認為不奇怪,因為錢雲會是一個特殊的人物,他是你所知道的,已經多次地上訪、一直在上訪的人,而且你也知道,他和周圍的單位是有矛盾,這隻手錶就是他在經歷矛盾中攝取有關的資料作為上訪的證據來使用,因此,他戴這個手錶就比一般人戴這個手錶就更容易讓人理解。那麼,這段視頻裡面,第一個鏡頭是他的臉,他為什麼拍自己的臉呢?訴訟代理人提出了這個問題,這是一個常識性的問題,因為他要開啟,就把手錶對著自己了打開開關,就會自然地把自己臉部的特寫拍進去。所以我覺得,在這個視頻當中,非常流暢,剛才公訴人已經講了,我就不再重複。那麼對這樣一個鐵證如山的證據,也正如你訴訟代理人所說的,物證的效力是大於其他的效力,它的真實性是不容置疑的,那麼一條物證你還說三道四,我認為沒有道理。那麼視頻裡面出現的和其他證人之間的一些矛盾,我認為可以給予它一個合理的解釋。你比方說,反光的這個塑料的這個錐,我沒看清楚,那麼說如果在這個視頻裡面沒出現,那麼可能是背景,是吧?你說這個視頻裡邊沒有出現保安人員戴鋼盔,和錢成宇的證言發生矛盾,那可能是錢成宇的他的證言是錯誤的。因為按照你的那種說法我同意,就是物證的效力大於其他的效力。那麼如果這個視頻的資料和其他證據發生矛盾,特別是和當事的被告人和其他證人的證言發生矛盾,那麼,應該按照這個視頻的資料。我也注意到,訴訟代理人抓住某些證人證言中的字句作為依據,我們應該知道,在刑事訴訟裡面,由於證人回憶上的差錯、記憶上的偏差和辭不達意的表達,都有可能造成證言當中的一些偏差,但是這些偏差現在已經不,我們認為,在本案當中已經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已經有更多的證據證明了這就是一個普通的交通肇事案,所以,再抓住一些犄角的東西,我認為,這不是我們律師應該有的態度。我的話,完了。法官:控辯雙方及其訴訟代理人雙方的意見,被告人還有什麼說?訴訟代理人:法庭,我還有話要說。法官:如果,你的那些講法,就上述庭上的講法,如果,各方沒有新的意見,法庭辯論將結束,另外,如果有新的意見,法庭還將繼續把它講,但是,不要涉及到前面已經講過的問題,如果還會涉及到前面講過的問題,法庭將會打斷你。公訴人還有什麼?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還想強調幾點。剛才,訴訟代理人不斷地對這個視頻資料進行質疑,公訴人認為,這個視頻,這個手錶,這個視頻來源於這個手錶,這個手錶的來源是可靠的,從證人王立權交給黃雪芬,黃雪芬再交給陳賽英,陳賽英再在薛品芬的陪同下交給警方,這說明手錶的提取過程是一個連續的不間斷的過程,每個環節都有相關證人加以證明,說明這個手錶的來源是可靠的。另外,對視頻內容,證人王旭旭、王旭樂均證實看過這個視頻內容,對交通事故發生的描述和視頻顯示的內容也是一致。第三個,鑒定機構對視頻的提取也是一個科學的、嚴密的過程。剛才,在舉證階段,公訴人已經對視頻的提取過程做了詳細的說明。再強調一下,這個視頻的操作時間是顯示的2010年的12月25日,最後訪問時間也是2010年的12月25日,並分別都記上了哈希值,說明,這個視頻材料是不可能被篡改的,如果訴訟代理人對這個視頻內容還繼續質疑的話,只能說明訴訟代理人為了懷疑而懷疑一切。另外,剛才訴訟代理人提到警方對這個手錶視頻的提取時間是1月14號,說公安機關為什麼不隨時公布這個證據,那麼,公安機關並無隨時公布案情和證據的這個義務。
法官:訴訟代理人還有什麼新的意見?訴訟代理人:有。必須要做一些澄清啊。法官:澄清就不要講了。訴訟代理人:我是要對案情做一些澄清,我有權利說,公訴人也有權利。剛才公訴人重複了嗎,我也可以重複。打比方啊,辯護人說,我看視頻很流暢,你看電影嗎?電影也是剪出來的。這是一個常識,我們不是專家,你也不是專家,視頻有沒有剪過,公訴人說哈希值,什麼是哈希值?你是專家嗎?你也不是。你說這視頻沒有剪過,誰來證明?法庭上質證就是來質疑的,而不是來相信的,而不是來擁護的,質疑就是有疑點,只要有合理意見就要提出來。好,辯護人說,反光錐可能其他路段有,那麼我問辯護人,你看過錄像沒有?你看完了沒有?從頭到尾都沒有!作為律師,基本證據都沒有看,其他證據可能有,其他部分可能有,其他在哪裡呢?說鋼盔只有錢成宇說,那你有沒有讀過證據,孫金緒,保安在這裡也是說戴鋼盔的。看過證據沒有?你說記憶有偏差,反光錐只有一個人有偏差嗎?費良玉也說了,黃標也說了,保安隊長也說了,不止一個保安說了,都記憶有偏差,集體性失憶嗎?一個偏差不說,四個偏差,接受得了嗎?是可以懷疑嗎?有證據嗎?是有證據啊,證言都有啊。我哪一句話沒有證據?戴手錶我沒有意見,但手錶為什麼在這個時候拍,這一段沒什麼事情就會拍,我也認為正常,錢雲會,雖然坐過牢,但是他是條漢子,在樂清有這樣的人為了維護集體權益,把自己家搞得破破爛爛……法官:跟本案沒有關係。訴訟代理人:他可以說上訪,我可以說他是條漢子。法官:(擊槌)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好,我最後說一句啊。公訴人講王旭樂、王旭旭說,顯示內容,他們說他父母看到這個視頻的時候,他父母說沒有看到,第一次發問,最後我還是說,對這些關鍵性問題,有一個常識性的問題,就是找專家鑒定。所以我希望法庭,在今天既然那麼多證人不出庭的情況下,那你得把關鍵證據,鑒定人不出庭,證人不出庭,關鍵證據要送鑒定專家鑒定,否則,就算你做判決,就算你們所有人都認為事實已經查清了,天下太平,我認為不怎麼太平。希望起碼法庭依法審判,維護國徽、維護法律的尊嚴。法官:辯護人還有什麼新的意見?辯護人:沒有了。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法官:沒有新的意見,法庭辯論階段到此結束。根據法律規定,法庭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被告人最後有什麼要講?費良玉:審判長、審判員,今天,我作為被告開庭審理,其他的沒有,只想說一下自己的感受。我,今天在這,老家在安徽,是一個偏遠的農村,從小,就是怎麼說呢,品學兼優的一個學生,後來因為家庭經濟的影響,輟學,直到這個案發前為止,我還沒有做過違法犯罪的事情。因為家庭的原因,多方借貸,買了這輛車子,到這裡來跑運輸,也只是想通過自己辛勤的勞動,讓自己的家庭經濟情況、物質生活更好一些。因為自己的違規,造成了這起事故,對死者以及家屬帶來了不可估量的傷害和痛苦,雖然說,民事部分已經委託我的訴訟代理人做了賠償,且被害人家屬已接受我的賠償金,但在這裡我仍然想對他們說一聲對不起,希望你們……至於本人,在9月份因車禍住過院,這些都可以在我當地縣級醫院調查。事故發生以後,我在看守所,每天都是在痛苦和悔恨中度過的。死者家屬,以及我的家庭,雖然說,我已經賠付了被害人家屬巨額的賠款,但那畢竟是一條人命。雖然說已經取得了他們對我的諒解,但我想請他們原諒我,因為我的家屬,父母年邁體弱,孩子又小,妻子身體不好……這些,還請法庭,審判長、審判員,在對我量刑的時候,能夠從輕處罰我。法官:好了?費良玉:嗯。法官:根據法律規定,法庭已經審理經過及有關當事人對控辯的陳述,法庭將對本案進行合議。休庭。將被告人費良玉帶出去。休庭。
三、宣判
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入庭。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被告人費良玉入庭。
法官:本案已經剛才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合議庭認真聽取了各方意見,認真、仔細、全面地對本案進行合議,首先對幾個問題做說明。第一個,法庭從立案到審理,遵循了刑訴法有關公開開庭審理的規定。第二,關於不延期審理的問題,法庭在法定時期內通知了受害人家屬及被告人,而訴訟代理人在1月28號遞交了附帶民事訴狀,而訴狀委託人沒有簽字,後訴訟代理人又在1月30號晚上遞交了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函,但委託書也沒有簽字,委託人自己將合格的委託書和委託函於2011年1月30號晚11點提交法院,此是被害人家屬或者委託訴訟代理人造成,延期審理理由不成立,本庭如期開庭。第三個,關於附帶民事訴訟問題,不合併審理的原因。第一,法定的開庭時間已經確定,第二,合格的訴狀於1月30號遞交法院,第三,被告人費良玉需要一定的答辯時間,第四,根據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訴狀,還有可能要追加相關的當事人,就上述問題,法庭在庭前已全面告知於訴訟代理人。現本庭,現合議庭在綜合聽取各方意見後,認真、仔細、全面地對本案進行評議認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費良玉犯交通肇事罪,對此,被告人費良玉並沒有疑議,並有剛才當庭舉證、質證,質證的物證、書證、被告人的陳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現場勘查筆錄和視頻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可以認定。這裡就視頻問題就如下說明:第一個,視頻取得的程序合法;第二個,王立權等人可以證明25號上午戴到錢雲會手上的手錶是怎麼被王立權取得,並交給兒子刻錄到視頻文件上;第三個,王立權及兒子看過視頻後並確認頭像是錢雲會;第四,實物雨傘經確認與視頻一致;第五,訴訟代理人進行猜測,沒有證據證實。以上證據足以證明視頻可採信,不需要鑒定。被告人費良玉無駕駛證(駕駛)超載車輛,違反交通法規,並致一人死亡,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費良玉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罪名成立,本合議庭予以認定。起訴指控被告人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被告人及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沒有逃離現場,不構成逃逸。合議庭經評議認為,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在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行為。被告人費良玉在肇事後,要求黃標頂替,並在交警到達事故現場時,自稱是肇事車主,隱瞞自己是肇事者,並叫他人將黃標送至虹橋交警中隊,其本人則回家換了交通肇事所穿的衣服。黃標歸案後,指認費良玉是真正的肇事者,費良玉歸案之後拒不承認,後才予承認。被告人雖無逃離現場,但是行為找人頂替,主觀目的顯然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客觀方面表現為隱匿自己為肇事者,其行為符合逃逸的實質要件。因此,可以認定被告人費良玉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由此,被告人及被告人辯護人提出的意見,本合議庭不予採納。被告人費良玉無證駕駛車輛,且嚴重超載,違法情節嚴重,應當予以從重處罰。鑒於被告人在交通肇事事故後,負主要責任,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被害人家屬代表與被告人委託訴訟代理人達成賠償協議,其屬偶犯,其協議的105萬已履行完畢,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關於辯護人提出不是逃逸、在三年以下量刑、並適用緩刑的意見,本合議庭不予採納。綜合上述全部情節,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擇日宣判不予採納,根據量刑相適應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費良玉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在十日內,通過本院或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正本一份、副本兩份。今天是口頭宣判,判決書在五日內送達。被告人,你服判嗎?費良玉:不服。法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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