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一支行長10年前挪用8億 回國自首獲判15年

中國銀行一支行長10年前挪用8億回國自首獲判15年

2014年09月12日11:46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人民網哈爾濱9月12日電 2014年9月12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李東哲、李東虎等人票據詐騙、合同詐騙、敲詐勒索、行賄、單位行賄、被告人高山挪用公款一案。被告人李東哲犯票據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李東虎犯票據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財產刑。被告人高山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其餘四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2000年至2004年,被告人李東哲、李東虎夥同被告人袁瑛、張立濱,勾結時任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下稱河松街支行)行長的被告人高山,採用偷換存款單位預留印鑒、偽造轉賬支票等手段,將河松街支行存款單位賬戶資金轉入李東哲、李東虎實際控制的虛假公司或者空殼公司賬戶。李東哲、李東虎指使袁瑛、張立濱等人以提現、轉賬、電匯等方式將資金轉出,被李東哲、李東虎非法佔有。2004年12月,李東哲、李東虎、高山分別逃往加拿大。李東虎指使袁瑛、張立濱等人將李東哲、李東虎所控公司財務賬目等資料銷毀,李東哲指使他人將涉案資產變賣轉移。李東哲、李東虎夥同袁瑛、張立濱騙取河松街支行資金,高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計人民幣8.02億餘元。案發後,公安機關追繳贓款物合計人民幣5.16億餘元、美元11萬元。李東哲、李東虎、高山分別於2012年1月、2011年7月、2012年8月從加拿大回國投案,李東哲、李東虎拒不交代涉案事實及贓款去向,高山如實供述涉案事實。

2002年至2004年,被告人李東哲、李東虎實際控制的哈爾濱順合汽車工業貿易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使用偽造的車輛合格證、貨物進口證明書、進口機動車隨車檢驗單作擔保,騙取中國農業銀行哈爾濱市崑崙支行貸款人民幣2億餘元。

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東哲單獨或夥同被告人藏利偉、李東虎、蔣月仙,採用打電話、寫勒索信等手段,分別向李旭光、陳耀忠、趙雲立、李百川勒索錢款,其中既遂人民幣1100萬元,未遂人民幣1500萬元。

2000年至2004年,被告人李東哲為謀取非法利益,向哈爾濱市電信公司財務部經理趙雲立行賄美元40萬元(摺合人民幣330.8萬元),向東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曉光行賄人民幣700萬元,向黑龍江辰能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賈哲行賄人民幣200萬元。

1999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東哲為其出資經營的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向中國光大銀行大慶支行行長王繼紅行賄人民幣10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東哲、李東虎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用存款單位名義,偽造金融票據騙取銀行資金,均構成票據詐騙罪。被告人高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公款挪給李東哲、李東虎使用,構成挪用公款罪。李東哲、李東虎實際控制的五家公司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貸款合同過程中,提供虛假擔保,騙取銀行貸款,李東哲、李東虎作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均構成合同詐騙罪。李東哲、李東虎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威脅或要挾的方法索要他人財物,均構成敲詐勒索罪。李東哲為謀取非法利益和為其實際控制的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分別構成行賄罪和單位行賄罪。李東哲組織實施票據詐騙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並造成特別重大經濟損失,系共同犯罪主犯;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組織實施合同詐騙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實施單位行賄犯罪,情節嚴重;指使他人或直接實施多起敲詐勒索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系共同犯罪主犯;為謀取非法利益,實施多起行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均應依法懲處,並應數罪併罰。李東哲敲詐勒索犯罪部分未遂,對未遂部分可依法從寬處罰;行賄賈哲犯罪系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可依法從寬處罰;主動回國投案,對其所犯合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但其所犯票據詐騙罪罪行特別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李東虎積极參与票據詐騙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系共同犯罪主犯;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實施合同詐騙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積极參与敲詐勒索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系共同犯罪主犯,均應依法懲處,並應數罪併罰。李東虎主動回國投案,可酌情從輕處罰。高山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造成特別重大經濟損失,應依法懲處。高山主動回國投案,並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構成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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