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耀邦之子:為了不再發生革命 要有勇氣改革

我黨領導的武裝革命有22年的歷史,那時在革命的名義下,在革命根據地立法、司法和行政是合而為一的,即三者合一的工農專政,以後改為「人民民主專政」。即便那個時期,有條件的地區,公訴機關、法院和地區政府的職能也是盡量分開的。抗日戰爭之初,延安紅軍高級幹部黃克功一大命案,八路軍檢察機關就有公訴人。人稱「馬青天」的馬錫五,就是陝甘寧邊區的法院院長。自我國1954年憲法誕生以來,我認為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體制就應逐步融於、轉為民主、法制的國家體制;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就應在憲法的體系框架下不斷豐富自己的法理、職能。我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最高的權力機關,其制定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行政權」應恪守「以憲司政」的基本信條,規範公權自身,保護社會私權;「司法」權則應保障「以憲司法」這條不可逾越的紅線,保護公民權利,以法懲處一切犯罪分子。「以憲行政」、「以憲司法」,這就是憲法產生的憲政,就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其他法律時也要「以憲制律」。如果我國的國家政權建設,真能向這一方向發展,何來「文革」?改革也就可以採取另一形式了。

文革的序幕,就是以「海瑞罷官」--犧牲彭德懷同志,來祭旗和發端的,當時黨中央已無民主生活可言。那時憲法等於一張廢紙,劉少奇雖手持憲法,但也無法擁有共和國主席的發言權。文革中,聽到一則消息: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鼎丞就曾怒氣沖衝要起訴江青。那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憲法已歿,也就沒有憲政,仍然無濟於事。習近平總書記說:憲法的生命全在於實施。我想,有憲法必有憲政,無憲政,憲法也不神聖。這是慘痛經驗的總結,不知此判斷妥否。

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建設中,其歷史作用是最為關鍵的。一個沒有先進思想,科學理論武裝起來的黨,就無法光榮走完自己的歷史之路。它的領導作用,在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中應有如下內容:一、領導全國人民制定憲法,自己首先要模範遵守。二、保障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正常運轉,立志建設高度文明的民主、法治國家。三、制定黨的方針政策,鼓勵黨員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義務。四、發揮黨員的模範作用,以團結全國各族人民。五、發揮國際主義精神,為世界人類的進步事業而奮鬥。

4.行政集權和公民社會

「集權」的字眼雖不好聽,但試想哪一個統一的國家,沒有行政集權呢?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美國的總統聯邦制,法國的民主共和制,都有程度不同的中央行政集權。托克維爾、馬克思只是反對波拿巴主義的高度中央集權的官僚專制體制,並不反對當時的民主共和政體必要的中央集權。

民主共和國的立法,不能過度集權,要由代議制的民主方式制定法律。民主共和國的司法也不能過度集權,司法權應交給公民社會。凡涉及民法、商法的原告、被告,都有打官司的權利和義務,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可以請律師,還有陪審團。國家檢察機關起訴的公訴案件則另當別論。只有行政是可以真正集權的,因為處理政務要講效率,就像是軍事長官要處理軍事問題那樣。但政府的許可權必須明確,法律未授權的領域,絕對不能進入。它的集權只反映在依憲行政,依法行政上面。社會主義的民主共和制同樣要提高效率,要大力反對官僚主義。社會主義反對官僚主義,提高效率有一條根本保障,就是所有的公務員都是人民的勤務員,應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如果做不到這點,起碼也要有一種強烈的意識:所有公務員都是納稅人所供養的。

立法的民主和行政的集權是否發生矛盾呢?是經常會有矛盾的。針對當時的第二共和國情況,馬克思認為,這種矛盾一旦發生,國民會議就一定要站在人民一邊,敢於和行政權進行鬥爭,必要時要敢於發動群眾推翻它。但法國的1848年6月起義嚇壞了資產階級,他們背叛了革命,國民會議不是依靠人民去抵制不斷擴張的路易?波拿巴的總統行政權力,反而幫助他埋葬了國民會議的立法權,從而為他恢復帝制創造了大好條件。

馬克思還講到國民會議和全體國民的關係,他說:「在議會中,國民將自己的普遍意志提升成為法律,即將統治階級的法律提升成為國民的普遍意志。在行政權力的面前,國民完全放棄了自己的意志,而服從於他人意志的指揮,服從於權威。」(同上,第214頁)這就為國家的行政權力充分發揮作用,提高效率打開了廣闊空間,只要它在立法原則框架下活動,任何公民都不能以個人的民主、自由為借口妨礙公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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