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書格式

人民調解書格式

查閱次數:3138 發布日期: 2007-05-22

使用說明

一、調解申請書

「調解申請書」是當事人向人民調解組織提交的要求調解其糾紛的書面申請。

1、「當事人」——填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當事人是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填寫法人或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2、「糾紛事實及申請事項 」——填寫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詳細經過、具體人物及申請人要求調解的具體事項。

3、「特申請」——填寫申請人所要申請的調委會名稱。

4、「登記日期」——填寫申請人申請的日期。

被申請人無「調解申請書」的,用「談話筆錄」替代。

二、談話筆錄

「談話筆錄」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向糾紛當事人了解糾紛及思想情況時所做的文字記錄。

1、「時間」——談話時的年、月、日、時、分。

2、「地點」——談話時的所在場所。

3、「事由」——填寫糾紛類別,即某項糾紛。

4、「參加人」——填寫談話時在場的其他人員,不包括談話人、被談話人、記錄人。

5、「被談話人」——填寫被談話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單位或住址、身份證號。

6、「筆錄」——記載調查人與被調查人的談話內容,盡量記載原話、原意。

7、「被談話人(簽名)」、 「談話人(簽名)」、「記錄人(簽名)」——分別由被談話人、談話人、記錄人簽名。

三、調查筆錄

「調查筆錄」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向有關人員訪問了解糾紛情況時所做的文字記錄。

1、「時間」——調查時的年、月、日、時、分。

2、「地點」——調查時的所在場所。

3、「事由」——填寫糾紛類別,即某項糾紛。

4、「參加人」——除調查人、被調查人和記錄人外的其他在場人員。

5、「被調查人」——填寫被調查人姓名、性別、年齡、單位或住址。

6、「筆錄」——記載調查人與被調查人的談話內容,盡量記載原話、原意。

7、「被調查人(簽名)」、 「調查人(簽名)」、「記錄人(簽名)」——分別由被調查人、調查人、記錄人簽名。

四、調解筆錄

「調解筆錄」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疏導規勸,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的過程的文字記錄,是檢驗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否堅持公正、依法、自願調解的重要依據。

1、「時間」——調解時的年、月、日、時、分。

2、「地點」——調解時的所在場所。

3、「事由」——填寫糾紛類別,即某項糾紛。

4、「參加人」——填寫調解時在場的其他人員,不包括調解員、當事人、記錄人。

5、「當事人」——填寫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當事人是法人及社會組織的,應當詳細填寫法人或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人姓名、職務。

「調解筆錄」應客觀、真實、整潔、簡練。筆錄經當事人校閱或向當事人宣讀後,由當事人、參加人、調解員、記錄人簽名。

、人民調解協議書

「人民調解協議書」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糾紛當事人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通過平等協商、互諒互讓,對糾紛的解決自願達成一致意見的意思表示。

1、「編號」——按照「地名[年份]調字第××號」或「[年份]×調字第××號」的方法填寫。

2、「當事人基本情況」——列明糾紛的全部當事人,並按列表的要求事項詳細填寫。列表的當事人人數應與協議末的簽名一致。

3、「糾紛簡要情況」——填寫糾紛的簡要事實、爭議事項、各方責任和損害情況。

4、「達成協議」——詳細載明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5、「協議履行的方式、地點、期限」——根據具體情況填寫。

「協議書」必須由糾紛各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調解主持人簽名,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並明確填寫日期;必須分別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構備案。

六、回訪記錄

「回訪記錄」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對達成調解協議的糾紛當事人進行回訪,了解協議履行情況及其他有關情況的文字記錄。

1、「當事人」——填寫被訪問的當事人的簡要情況。

2、「回訪事由」——指對哪一起糾紛進行回訪。

3、「調解協議編號」——按「調解協議書」的編號填寫。

4、「回訪情況」——填寫當事人對調解工作的意見、要求,協議的履行情況,協議履行發生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及人民法院判決結果,有無錯誤調解及激化跡象,採取的措施等等。

七、卷宗

「卷宗」是將一起糾紛的所有文書(註:都須使用A4紙)進行立卷歸檔時所加的封面。只填寫「民間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不使用其他文書的糾紛,可以不使用「卷宗」。

1、「卷宗」的上方——書寫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全稱。

2、「卷宗類別」——同「民間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中的「糾紛類別」欄。

3、「卷名」——指所調解的具體糾紛。

4、「卷號」——按照三位阿拉伯數字的順序填寫。

八、民間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

「民間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每起民間糾紛的簡要記載,應以年度為單位,單獨組卷備查。

1、「當事人」——列明糾紛所有當事人,具體要求同「調解申請書」。

2、「糾紛類別」——按婚姻、家庭、繼承、贍養、鄰里、宅基、債務、生產經營、賠償等民間糾紛的分類填寫。

3、「編號」——按照三位阿拉伯數字的順序填寫。

4、「糾紛簡要情況」——填寫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當事人、糾紛經過。

5、「達成協議」、「調解不成」、「不受理」——由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填寫。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不製作書面調解協議的簡易民間糾紛,填寫「民間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後,不必再填寫其他調解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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