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區別
07-01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妨害公務罪具有相似之處:二者都妨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都是故意犯罪,且都具有對抗國家機關的故意;在客觀行為方式上具有相似之處,如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法院的強制執行活動時,其客觀表現形式與妨害公務罪完全相同。兩罪之間的主要區別是:(1)犯罪客體不同。 妨害公務罪侵害的客體是法院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正常活動;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害的是法院判決、裁定的權威。(2)客觀表現行為方式不同。 妨害公務罪必須是以暴力或威脅的方法才能構成,且侵害的對象必須是正在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不要求必須有暴力、威脅的行為方法,只要是妨礙了法院判決、裁定的正常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即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司法實踐中,對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判決、裁定的,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同時也觸犯妨害公務罪,這種情況屬於法條競合,應依照法條競合的處理原則——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處理,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如果不是妨害判決、裁定的執行,而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其他職務活動,或者雖然是阻礙法院執行判決、裁定,但阻礙行為本身在客觀上和行為人主觀意志上都與某一判決、裁定的執行沒有聯繫,則應定妨害公務罪。(3)主觀故意內容不同。 妨害公務罪的故意內容是明知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以暴力、威脅方法進行阻撓,因此,一般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構成該罪;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故意內容,是明知法院判決、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而予以抗拒執行,其抗拒執行的方法既可以是作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形式,所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既可由直接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附:《刑法》【妨害公務罪】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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