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倩:誰給警方「強行屍檢」權(青年周末 2010-4-15)
◎陝西高中生猝死公安局案宣判,原公安局長獲刑。當年人死後,警方在做屍檢時嚴禁旁人介入 |
一具需要「特殊服務」的屍體 那麼當初這具屍體是怎麼送來的呢? 陽水平副館長記得那還是一年多以前的事情了。2009年1月中旬的一天,南寧市公安局下屬的物證鑒定所的法醫送來一具屍體,這具屍體已經被解剖過。據送來人說,這個人叫曾仲生,幾天前因為涉嫌販賣毒品,被南寧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拘傳帶到隊部,後來幾十個小時過去,這個人就意外死亡在該隊部院子里。他們現在受公安局禁毒支隊委託,經過家屬同意,剛剛給這具屍體做完法醫學屍檢,現在結論已經出來了,沒有發現有涉及公安刑訊逼供的嫌疑;因此,從某種角度看,他們已經不需要這具屍體了;但是因為被害人家屬不同意此次的鑒定結論,並且表示還將要進行第二次屍體解剖,因此這具屍體是他們應家屬的要求替他們代交押金3000元,暫時保存在殯儀館的。如果問誰對這具屍體負責,肯定是找家屬了。 由於送來屍體的人是南寧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的法醫,因此,按行業慣例,殯儀館一般是採取誰送來的屍體,就找誰說話的行規,將公安局看作了對這具屍體有話語權和決定權的責任人;在其後的日子裡,既是殯儀館副館長,同時又是該館法律顧問的陽水平,數次和公安聯繫就該具屍體如何保存的問題進行溝通。 原因很簡單。這具屍體因為據稱還要進行第二次解剖,因此按說他就應該需要「特殊服務」,即不能按照殯儀館對一般屍體常規保存做法,只要將溫度調到-2℃就可以了。因為一般屍體在這裡的存放時間也就三到五天,差不多都是由於在等待外地親人朋友到來瞻仰遺容後,就可以火化了;所以這個溫度既可以保證屍體不腐爛,同時,又不至於由於把溫度調得過低,而使得屍體僵硬,不便於為其凈身穿衣。而這個溫度是完全不適用於這具屍體的。因為首先該具屍體已經被解剖過了,屍體在這一個過程中已經接觸空氣氧化,所以該屍體就比一般沒有被剖開過的屍體容易腐爛,同時,這具屍體還要進行一次鑒定,因此保持它的新鮮並且防止腐爛,是當務之急。要想保持屍體不腐爛,只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給該屍體塗上防腐劑,另一種就是將溫度下調至-18℃。而由於此具屍體死因是涉及刑事犯罪與否的定性,因此塗上防腐劑引起的化學反應有可能掩蓋真正死因,所以該具屍體的保存不適用於塗上防腐劑,屍體保存只能採用將溫度下調至-18℃的做法。但是後者做法已經屬於特殊服務,必須要委託方提出才行。 廣西的天氣很熱,二三月份就會有30℃左右的高溫,所以一般性屍體保存肯定不適應該具 屍體,怕屍體出現問題的陽水平於是幾次三番地找公安部門交涉,告知他們對該具屍體不進行特殊處理的嚴重後果。但是據他回憶,每次公安方面都稱屍體他們不需要了,只是由於家屬無錢,他們才為屍體代繳了屍體保存押金,至於屍體如何保存與他們無關…… 由於怎麼也等不到一個說法,所以殯儀館最終按照慣例將該具屍體作為一般屍體,只放置於-2℃左右的冰櫃保存…… 時間轉眼到了6月份,這時,有人通知殯儀館,說家屬已經請了北京的法醫來重新做鑒定,要從他們車間里提走這具屍體。
三次屍檢都難以查清「隱情」 2009年6月30日,負責對此具屍體進行第二次鑒定的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主任胡志強法醫,來到廣西南寧市殯儀館。 當這具標的物屍體一出現在他眼前,他就愣住了:屍體高度腐爛,氣味極其難聞。由於被吸走濕氣,該具屍體的一些褶皺部位已風乾呈皮革狀,而且一些腐爛的部位在往下淌液體。胡法醫說他甚至懷疑此具屍體壓根兒就沒有被冷藏保存過。一句話,該具屍體腐爛的嚴重程度,是他從事法醫這個行業20多年來從沒見過的。 一個有意思的問題就是,既然如此,那麼根據這麼嚴重腐爛的屍體所做的鑒定結論,還會有效嗎?還能科學、客觀、真實、不失公允嗎?鑒定部門是否應及時提出屍體已經不符合檢測標準而拒絕操作呢? 現實的結果是,胡法醫等人還是依據這樣一個屍體做出了鑒定結論,而且該結論是維持的第一次鑒定時,由南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所所做的鑒定結論:屍體主人的死因符合「高墜死亡」的一切特徵。而問題的關鍵是,令家屬和其代理律師堅持要做這第二次屍檢,乃是他們最為關注和試圖搞清的要害問題,是人在死亡之前有沒有受過外力比如刑訊逼供的傷害? 其臟器內是否還存在其他致命傷?而這些可能由於屍體保存不善,表皮損毀脫落流淌液體,已經很難看出了。這樣的鑒定結論又有什麼意義呢? 第一次得出鑒定結論時,屍體是最新鮮的、最原始狀態的,也是最能暴露出公安在羈押期間是否有刑訊逼供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但可惜的是,這第一次的鑒定結論是公安自己做的,由此,它的客觀公正性得到家屬的質疑也是可以理解的。
令人不得不懷疑的是,就是公安部門自己做的這第一次鑒定,家屬也在裡面提出有一些令他們認為是「疑點」的損傷。 根據第一次屍檢鑒定,曾仲生頭部、胸腹部以及背部存在多處損傷、出血及血腫。然而,遺憾的是,鑒定書沒有對各部位出血、血腫形成的時間做出分析,無法證實各傷確切的形成時間及形成原因;也就是說,從死者存在高墜傷之外的其他傷的事實看,本案定有隱情!更重要的是,鑒定結論也沒有對死者高墜時人體著地的姿勢和部位做出分析,更使得家屬無法對該份鑒定結論「高墜死」的說法予以認可。家屬不得不提出要做第二次屍檢,但這第二次屍檢又由於屍體受到腐爛,令家屬質疑它的客觀真實性。 要想啟動第三次屍檢,首先據說得有檢察院的授權,先要說服檢察院讓他們認為有足夠理由和新的證據重新做一次鑒定;其次,具體到此案,就是假使檢察院同意再做,檢材——屍體本身已經這個樣子,不管由誰做,還能得出什麼客觀真實的結論嗎?這一點,說心裡話,連被害人家屬自己和其代理律師心中都沒有底。但不管怎樣,他們還是向檢察院提出了再次屍檢的申請。
販毒者離奇死亡在禁毒支隊 2009年初,雲南「躲貓貓」事件曾一度引起網民的高度關注,然而,誰也沒有想到,幾乎就在同時,另一起「躲貓貓」事件正在廣西南寧禁毒支隊悄悄上演。涉毒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曾仲生在南寧市禁毒支隊被關押50多小時後離奇死亡,「撞樹死」、「高墜死」……相關人員對嫌疑人死因的種種違反常理的解釋儼然成為又一起「躲貓貓」事件。 2009年1月12日,廣西南寧平南縣思介鄉思介村人曾仲生因「涉嫌販毒」被南寧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同日,南寧市公安局禁毒支隊又決定在南寧市的「蒙特卡羅賓館」對曾仲生進行「監視居住」,由南寧市公安局「上青派出所負責執行,期限從2009年1月12日起算」。 事實上,南寧市公安局禁毒支隊並未在「蒙特卡羅賓館」對曾仲生進行「監視居住」。曾仲生始終被關押在禁毒支隊,並於被關押的50多小時後,即2009年1月14日15時許,不明原因的離奇死亡于禁毒支隊的院內。 對於曾仲生死亡的原因,最初,禁毒支隊有關人員事發後到平南縣思介鄉派出所核實查找曾仲生情況時曾向鄉派出所介紹說,曾仲生系畏罪撞樹死亡。然而,後來由南寧市公安局下屬的物證鑒定所2009年2月4日出具的《法醫病理學檢驗鑒定書》鑒定結論為:「曾仲生系因高墜致嚴重顱腦損傷和腹部損傷而死。」 「撞樹死」?「高墜死」?……對一名犯罪嫌疑人離奇死亡的原因,如此懸殊的解釋卻出自同屬南寧市公安局的禁毒支隊和物證鑒定所,且任何一種解釋都沒有相關的客觀事實依據,令人無法信服,真實情況似乎又在跟我們「躲貓貓」。鑒於此,死者家屬通過其律師於2009年4月向南寧市檢察院、南寧市政法委提出控告和重新鑒定申請。 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當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受南寧市檢察院的委託於2009年6月30日對曾仲生的屍體進行重新鑒定時才發現,保存在殯儀館冷凍室的曾仲生屍體已經高度腐爛,根本無法進行體表檢驗! 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胡志強法醫告訴記者:我甚至認為屍體根本就沒有放入過冰箱里,因為屍表、瘀血都沒法看了,只能看骨骼;整個屍體臭得不行。而如果要看是否有刑訊逼供,是否存在電擊、毆打必須看新鮮的屍體;現在屍體則是高度腐爛的沒法看了。 儘管如此,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仍然做了重新鑒定(據有關律師介紹,如果不做出鑒定結論,鑒定機構就拿不到高額鑒定費用;因此現時情況是,鮮有鑒定機構會放棄屍檢),並在南寧檢方並未找死者家屬確認相關送檢材料及鑒定依據的情況下,於2009年7月27日出具鑒定結論為:死亡原因為高墜致嚴重顱腦損傷,但同時,該鑒定也證實死者有其他非致命傷的存在。 死者家屬對於重新鑒定的結論仍然不服,向南寧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及上級有關部門多次申訴,強烈要求查清死者的真正死因,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然而,至今已事發一年多,卻沒有任何一方給死者家屬滿意的答覆。
警方擁有第一次「強行屍檢」權? 一具屍體,存放在殯儀館,本來留著他的目的就是釐清事實真相,現在的結果卻是屍體被毀壞了,無法再從它身上搞清事實真相併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這不能不令曾仲生的家屬極其氣憤。 同時,他的家屬還當即提出另一種質疑:是否涉及人為毀滅證據?是否是有關責任單位為逃脫有關罪責,而指使或者暗示乃至漠視屍體被毀事件的發生?否則,今天屍體的狀況無法解釋。 曾仲生死後,對曾仲生屍體做第一次鑒定的是南寧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人死在南寧市公安局禁毒支隊,鑒定卻由南寧市公安局下屬的物證鑒定所進行,這本身就讓人覺得無法理解。據曾仲生的哥哥向記者反映,得知弟弟死亡後,作為鄉下人的他們,一下子就蒙了,完全不知該如何操作;只是聽律師說要做法醫屍檢,他們也就同意了。 法醫屍檢依法該由誰做?中間有什麼該迴避的?他們一點也不知道。這時公安方面就提出第一次屍檢按規矩應該由公安部門做;如果你們對鑒定結論有何疑問也沒有關係。不是還有第二次複檢嗎?因此你們大可不必擔心結論的公正性(當然,記者從公安方面問到的說法是另一種,他們說當初就讓家屬去找其他社會鑒定機構,但是家屬自己堅持選擇他們公安部門做的)。 記者多方走訪調查發現:關於嫌疑人死後到底公安能否介入司法鑒定,現行法律並沒有很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只是參考相應的法律法規,有關於相關利害人應該迴避的大的政策。雖然按常理分析,誰都知道由南寧市局下屬的鑒定機構對南寧市局禁毒支隊辦案死亡事件做鑒定,自案自查的結論無法信服,但要控告公安似乎還法律依據不足。 無獨有偶。廣西南寧的曾仲生,並非是當地公安部門「強行屍檢」的第一案。據悉,北京律師蘇向祥就曾代理過另一起在外地發生的被羈押人意外死亡案。不管受害人家屬如何堅持,當地部門就是不同意放棄對第一次至關重要的法醫屍檢的鑒定權。 蘇律師說:按說此案因為涉警,當地的法醫鑒定部門應當迴避屍檢,因為本地的法醫鑒定部門都是隸屬於相應的公安、檢察院的。依照慣例,應由其上一級部門或委託其他鑒定機構來進行屍檢。 因為這些涉警或涉檢的案件,在做法醫鑒定時,如果不由獨立第三方進行屍檢,就像昆明最新的這起「昆明看守所內嫌犯自縊」案一樣,技術上再好,程序上不公正公開,家屬肯定不滿意,結果也難有公信力。一句話,即使你是客觀公正的,人家也會產生合理懷疑。
《拘留條例》第32條被指「縱容犯罪」 不久前,國務院開始向社會上公布公安部《拘留所條例的(徵求意見稿)》。人們對裡面反映最激烈的條款莫過於其第32條的規定:「被拘留人死亡的,拘留所應當立即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死者家屬。被拘留人因病死亡的,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應當對被拘留人死亡原因作出鑒定。被拘留人非正常死亡的,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檢驗,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被拘留人家屬對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檢察院的死亡鑒定有疑義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複核鑒定。」 針對上面法條關於人死後公安和檢察院鑒定責任的「區分」,很多專家提出了很尖銳的反對意見。 曾仲生南寧禁毒支隊離奇死亡案代理人、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朱律師認為,只要被拘留人死亡,檢察機關就應該介入檢驗,查明死亡原因。「如果有非法侵害行為作用於已有病史的被拘留者,導致其病情加劇而死亡,此時可以說是『因病死亡』,但確應屬『非正常死亡』。法律應該規定檢方是唯一的鑒定人員,不能給公安『留一個口子』,否則後患無窮。如果法律在這裡規定『因病』而死亡的視為『例外』,公安機關就可以自偵自檢自鑒,就有可能產生種種腐敗。因為公安既是監管責任人,又是事故鑒定人,這不等於讓他自證其錯或者自證其罪嗎?打個比喻就是讓你的『左手』監督你的『右手』能行嗎?」
「現成的例子就擺在這裡:曾仲生一案鑒定結論之所以不能讓其家屬信服,就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作為公安人員,嫌疑人死在你的禁毒大隊院子中,你作為利害相關人,理應迴避;結果你不但不迴避,還主動給死者做了第一次法醫屍檢,這種結論怎麼能讓人信服?」 蘇律師也認為,我國現在確實沒有明文規定在涉警案件上該如何進行屍檢。近年來,除哈爾濱警察打死人案主動迴避,請獨立第三方進行屍檢外,「女教師黃靜案」、「石首廚師案」、「昆明看守所內嫌犯自縊」案等案件開始時都沒有主動迴避,造成了受害人的強烈不滿,甚至激發群體事件。 蘇律師說,現行的法醫鑒定製度在某種程度上已經喪失了提供罪證、揭露罪惡的職能,甚至異化成了掩蓋罪惡、縱容犯罪的工具。特別是在它依附於不受監督的公權下,在自偵自檢自訴的過程中,更易產生此種惡果。大量的事實證明,法醫鑒定製度已到了不改不行的境地。 記者在進一步暗訪中了解到,對於涉警案件的司法鑒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基本的立場是「雙方協商確定」,在雙方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往往存在著不同的結果。蘇律師所說的自偵自檢自訴可能掩蓋罪惡的說法並非危言聳聽。 為何大家都在爭奪第一次的鑒定權?記者在北京某家權威的物證鑒定中心暗訪時,聽到該中心主任的另一種說法。他說,其實,按他們這行的業內規矩,一般情況下,後面的鑒定機構不會輕易去否定顛覆第一家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特別是當第一家鑒定單位涉及公安時。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講,第一次所做的鑒定是最關鍵的。 如果時間過去久遠了,不要說「屍斑」等只有第一時間才會顯現的重要證據會喪失,而且一些原始證據的記錄都決定了後面的鑒定能否順利真實,因為有些不可複製的證據,二次鑒定時,只能依據第一次鑒定時留下的書證進行。而這時第一次鑒定時的書證是否客觀真實就極為重要了。「自偵自檢」暴露司法鑒定三大弊端 曾仲生家屬的懷疑,記者在「東北張慶看守所致死案」中得到了認定。因為張慶一案的代理律師恰恰也是曾仲生案的代理人,她便將兩個案件複檢後不同的鑒定結果給記者進行了剖析: 2009年6月27日,張慶因涉嫌賭博被長春市公安局二道區分局東盛路派出所帶走,28日被刑拘送到長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進入看守所後,監管人員直接採用極為血腥的手段對其進行長時間的殘害,竟使其在入所僅80個小時之後,於7月2日在看守所被活活毆打致死。 張慶死亡後,死者家屬多次找長春市公安局,要求儘快查明案情,懲辦原凶。長春市公安局表示成立了調查組。第一次通報調查結果說,因張慶情緒不穩定警察安排4名在押人員對其「管護」,沒有人打他。第二次又說,是在押人員打的;有幹警發現在押人員毆打張慶的行為,但未制止。前後說法不一,極力為個別幹警開脫罪責。更令人憤慨的是長春市公安局調查組在公開承認看守所幹警有「未制止」的犯罪事實情況下,也拒不向檢察機關移交。 最後,長春市第三看守所3名警察與4名在押人員最終能夠被起訴並追究相關責任,是緣於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的一份鑒定結論,該鑒定結論稱張慶的死因是他「被約束、喂鹽、堵嘴、毆打後,因多器官功能障礙綜合症死亡」。據悉,這已經是對張慶死亡所做的第三次鑒定了。 前面的兩個鑒定機構,分別是吉林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四川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這兩家鑒定機構對張慶之死作出的鑒定結論差不多:「可由於肝硬化致肝性腦病死亡」,「外傷不構成死因,可構成死亡的誘發因素」。 為何華夏物證鑒定中心在此案中「敢於」推翻前兩次鑒定結論,一位「道中人」給記者作了一語中的的分析:你只要看看前兩次鑒定機構是誰就明白了——不都是社會上的司法鑒定機構嗎?華夏作為社會鑒定機構這行中的權威老大,它怕誰呀?但是到曾仲生案就不同了,他前面的鑒定是誰做的呀?公安部門啊!這能和社會鑒定機構一樣嗎?( 當然。這只是她的一家之言。事實是否如此,記者無從考證。) 2003年2月24日,湖南省湘潭市年僅21歲的女教師黃靜突然在自己的宿舍里離奇死亡,死時全身赤裸。「黃靜裸死案」前後經過五次屍檢、有六種不同的死亡結論。學者普遍認為,黃靜案窮盡了我國所有權威司法鑒定機構,卻仍然沒有得出最權威的鑒定結論。同樣,一年前發生的「甕安事件」,直接導火線也是因當事人家屬對公安機關鑒定結論不滿。幾起案件充分暴露了我國司法機關自偵自鑒、多頭鑒定體制的弊端。
有關人士分析指出:目前深為法律人士詬病的司法鑒定體制有以下三點問題: 一是當事人不享有司法鑒定啟動權;二是司法鑒定透明度不高,鑒定只告知結論部分,不告知鑒定過程;三是司法鑒定的質證流於形式。 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和規定,鑒定人有出庭質證的義務,但司法實踐中鑒定人出庭質證少之又少;鑒定人不出庭,質證將難以有效展開。「高腐屍體」該向誰問責? 曾仲生家屬認為,存放在殯儀館的屍體成了今天這個樣子,至少三個方面難逃其咎。這就是殯儀館、公安和檢察院。 既然殯儀館已經拿出證據證明,他們在此過程中已經很盡職地反覆通知公安,詢問是否需要對屍體進行「特殊保存」,而公安置之不理才導致了今天的後果。因此,不說南寧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是故意毀壞屍體、掩蓋罪責,最起碼說是他們失職、瀆職才造成的應該不為過吧? 南寧市公安局禁毒支隊對此事的責任認定是殯儀館冷藏設備技術有限導致的,與自己無關;再說,從屍體的法律責任來看,一旦他們當初第一次屍檢做出,就已經明確表示他們不再需要屍體了。只是出於人道,他們為無錢支付冷藏費用的家屬代繳了押金;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還對屍體負有法律上的保管責任。而按他們的理解,這個法律責任應該在被害人家屬這裡,是他們沒有盡職,一推六二五,才造成了今天屍體的局面。 據記者了解,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屍體的處理,我國公安機關長久以來都以《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關於「檢驗完成後,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處理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親屬承擔」的規定作為依據。 曾仲生家屬一聽此種說法,氣得差點跳起來。他們說,憑什麼你公安說法律責任在我這裡就在我這裡?我被你帶進去的是活人,你現在拿個死人還給我,說你們不要了,這算什麼?還要我們自己出錢冷藏保管,真是情理難容啊! 而曾仲生代理人的矛頭是直接指向南寧市檢察院的。他們認為,南寧市檢察院自案發起於2009年1月14日介入該案至今已經一年了,卻仍停留在對涉案公安是否構成刑事犯罪的「初查」階段。按有關規定,這個期限也就三到六個月,可現在已經嚴重超期而且無任何結論。 最關鍵的是,案發後,檢察機關沒有對涉案的關鍵證據——曾仲生的「屍體」進行證據保全,以備複檢、重鑒之用,而是交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禁毒支隊委託看管、冷凍,造成重新鑒定時才發現屍體已高度腐爛,致使重新鑒定缺乏依據;使家屬了解事實真相又多了一道難以逾越的障礙。這種情況讓家屬對死因更加懷疑!對此,南寧市檢察院存有嚴重過錯。 特別是當禁毒支隊以冷凍設備技術有限為由,與殯儀館一道再三催促家屬處理死者遺體時,檢察院反而支持上述兩者的意見,一同催促家屬保留屍體已經毫無意義,應該儘早燒掉。檢察院在「初檢」結論未出之際,再三催燒屍體,難道不是有毀滅證據之嫌嗎?難道真要讓曾仲生的死因成為一個永遠解不開的謎嗎?檢察院應該在此案中擔當何種角色? 討了一圈兒說法,卻什麼也沒有要到,曾仲生家屬傻了。他們已經不知道到底該告誰了!有人給他們出主意說,你管他呢,不行就公安、檢察院和殯儀館一起告;反正我屍體放在這裡成了這個樣子,與你們都脫不了干係。又有人說:這可不行,告前兩個單位,是國家公職機構,屬於國家賠償;而後者是社會服務機構,屬於民事賠償範疇,根本不是一回事,怎麼能混在一起告呢?問來問去,他們也沒能做出一個決定。
屍檢程序法律說得很明白 雲南省檢察院法醫許剛,是在業內有著良好口碑的專業人士。針對曾仲生一案從司法鑒定到屍體保管中間出現的一系列問題及責任認定,從專業的角度和相關法律的規定,他向記者談了個人的看法。 他說,曾仲生死亡事件,是公安機關在執法辦案活動中出現的,肯定是由檢察院立刻介入查辦。包括開展外圍調查、弄清死亡原因等。因此,第一次屍體檢驗的主體肯定是檢察機關,這在《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訴規則》(高檢院)里,有明確的職能分工。
◎各地監獄部門都曾開展「處置突發事件」演練,不知道是否也包括嫌犯突然死亡後的處置 |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的確有檢察院自身法醫能力不夠的情形,檢察機關可以聘請有能力的機構來做。當然要有相應的法律文書、聘書等手續。並不是絕對不可以用公安的法醫做鑒定,鑒定力量不足公安可以派員,但歸屬管理肯定是由檢察院負責——等於是檢察院聘請你公安法醫做鑒定,這和你公安自偵自鑒完全是兩碼事。我個人認為,公安自行進行屍體勘驗,是違法的;《刑事訴訟法》里已經有了明確規定。 檢察院介入屍檢工作完成後,應該告知家屬。家屬如果不服,應該逐級向上級檢察部門提出意見。 至於第一次屍檢之後,該屍體的所有權應歸誰?我個人的意見是歸還給家屬,其權利也只能是家屬。此時公安部門的主要義務就是要進行告知:口頭書面皆可。即公安認為屍檢結果出來,自己方面沒有問題,便可通知家屬,明確告知他我的義務完成了,之後應該由你們負責了。如果公安這麼對曾仲生家屬明確了,我認為它的工作就做完了;即公安已經承擔了相應的義務。如果家屬要對屍體進行監護,又沒有經濟能力,公安可以為其墊付押金,這是好事、是救濟,也是合情合理的。 接到屍檢結果後,如果家屬不服,應逐級向有關方面反映意見。在此期間,屍體必須進行妥善保管,我認為此時雙方——即公安和家屬都應該盡責。 首先,不管屍體歸屬於誰,辦案機關都應該盡責保管,不能聽之任之。接受家屬複檢請求後,你辦案機關是有義務保存的,屍體作為主要證據,必須妥善保管——也是保全證據的一種。我在辦案時,都會進行特別告知:口頭書面皆可以。包括以下幾點:絕對不能按照-2℃常規屍體保存條件,一定要用冰櫃,不要冷藏而要冷凍,要低到-18℃等。 當然家屬、殯儀館,也應該盡責任和義務。相關法律規定如《殯葬管理法》和地方配套的執行的文件等,也都有相應規定。 而如想啟動新一輪鑒定程序,即開始做第三次鑒定,不是家屬說了算。是否還有必要?是否該屍體應該繼續保留?是辦案機關依據相應規定說了算。《檢察機關的鑒定規則》規定了只有符合以下7種情形的(略),才會受理並且答覆。即只有檢察機關確定有充分理由和必要,而且合理合法的請求,新一輪鑒定才會啟動。 檢察機關在審查完畢後,認為不符合再次鑒定標準的,就可以提出對屍體的處理意見。辦案機關認為有必要留肯定要留,如無必要,就可以處理。 殯儀館不能決定燒或者不燒。殯儀館要想火化的前提是持有了《死亡證明書》,既可以是醫院出具的,也可以是公安法醫出具的;這是非常嚴肅的事情,是依據殯葬法和地方配套條例等做出的。宣布一個人死亡以及做出死亡證明,是公安機關行使它的權力。
夾在「燒與不燒」之間 殯儀館度日如年 截止到記者發稿時,南寧市殯儀館的陽水平副館長已經跑去曾仲生距離南寧市幾百公里的老家幾趟,目的就是說服其家人在一張同意曾仲生火化的授權書上簽字,但每次都是無功而返。 據悉,按照現有法律規定,殯儀館進行火化的前提有兩種:一種是有醫院開出的死亡證明;另一種就是有公安開出的死亡證明。 現在,他已經拿到了南寧市公安局開出的可以火化的證明,按說他可以毫不顧忌地燒屍了;更何況南寧市殯葬管理的地方條例也授權超過一定期限的屍體殯儀館可以燒掉,特別是這種嚴重污染環境、嚴重腐爛的屍體。 但考慮到該案件的複雜性,他又不敢輕舉妄動。因為死者家屬及其代理律師已經向他明確表示,一旦他把屍體燒掉,他們就轉向他要個說法了。 很簡單,他們說公安本身就是涉案單位,因此在此案中他們開出的火化證明無效。其次,檢察院至今還沒有得出查實結論。萬一,公安構成犯罪,而殯儀館竟然在結論得出前把罪證毀了,他就得「吃不了兜著走」。再說他們現在還想要起訴幾家單位對曾仲生屍體的侵權行為並索賠,勸他不要自己把殯儀館扯進來。 除了這些涉法的問題,對陽水平而言,還有更為現實的經濟問題擺在眼前:這具屍體存放至今,一年多了,除了公安最初的三千元押金之外,尚欠他們數萬元的冷藏保管費。雖然催促多次,公安總說馬上轉支票來,但一直未兌現。管家屬要吧,還不是找罵嗎? 他說:「說到底,我這裡就是一家社會服務機構,我不是慈善機構,也不是公安部門的涉案屍體保管部門。如果需要,你公安應該拿出經費自己單設專櫃。但南寧目前就這麼一家殯儀館,就這麼大點地方,就這麼有數的一些存屍冷櫃。即使沒有這些引發爭議的屍體還不夠用呢!再經常遇到有類似的涉訴案件的屍體引發糾紛,一放就是多少年,還不交費,我們真是承受不起呀!」
有專家認為,公安機關為查清案件的需要存放屍體的費用由誰來承擔的問題,是目前困擾多方的棘手問題。為此,有人提出,在設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時,可將作為定案依據的屍體的停屍費也列入其內,以此來破解刑案屍證停屍費無人承擔的這道難題。 記者在南寧市殯儀館採訪時,陽水平副館長一見到群情激奮的曾仲生家屬,立即變得如臨大敵,馬上反覆叮嚀:你們可不要打將屍體運走的主意啊!這可是違法的。我根本不會讓這具屍體離開殯儀館。到時候別怪我不客氣呦!…… 殯儀館、醫院停屍間、火葬場……這些個本來應令死者安息清凈的地界,在中國卻經常成為「滋事」的發源地。 一項調查顯示:在雲南昆明市各大醫院裡,一些無名屍或棄屍「住」在太平間冰冷的柜子里有的已經長達4年之久。為棄屍保鮮,醫院一年要花800萬元。300具無人認領的屍體壓得昆明各大醫院喘不過氣來。
法律空白:屍體歸誰所有? 為什麼在我國圍繞屍體總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業內專家的一句解釋使得記者茅塞頓開。 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主任胡志強告訴記者:我國是現在國際上很少有的還未對人死以後的死亡鑒定機制以及屍體的權屬問題立法的國家之一。 他說,我國目前存在的最大問題是:沒有科學的、完整的死亡鑒定機制,整個環節是空白;從曾仲生案件就可以很明顯地看出。為何誰都可以做鑒定?就是沒有法律上的說法。《拘留所條例》規定了:凡是在拘留場所發生的命案,一律由檢察機關承辦。因此按道理說鑒定必須是由居中的、介於二者之間的獨立的第三方來做。 但現在的問題是,《刑事訴訟法》把「鑒定」視為一種偵查活動,這樣一來,公安就可以借口把自己的介入,說成是為了案件需要的偵查取證,從而也就逃避了應該堅持的「迴避」原則。 公安和檢方的自偵自鑒問題不解決,結論永遠理不順。我國一般基層的首次屍檢都非常粗糙,第二次代表某個機關,一般都要維持原來的鑒定結果。有時我們的工作中會出現這樣一種情形:只要你鑒定得出的結論不是他們委託辦案部門想要的,它就全部不認。他們會立即組織他下屬的自己的專家重新做鑒定得出他們想要的結論。這樣一來,你還想保證鑒定結論客觀公正嗎? 其實,這種司法鑒定體製造成的惡果,我們看得非常清楚。法醫體制不該如此,而應該是獨立的科學的一門專業技術。長期以來,關於法醫能否獨立,一直有著爭論。在我國,明顯是不獨立的。如果像我國這樣法醫鑒定機構隸屬於一個偵查機關,怎麼能保證得出客觀公正的結論? 因此,要想根本改變現狀,必須改變體制。 業內人士多年來反覆呼籲應該給法醫獨立的地位,應該就人死以後屍體的權屬問題立法。七八年前,每年兩會上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為此遞交提案,我本人也曾寫過多篇文章進行呼籲;但可惜的是,七八年過去了,立法的事一直沒有說法。 據悉,我國幾年前司法鑒定改革後,只有公、檢、國家安全部門的鑒定部門和社會服務鑒定機構這四種鑒定部門,前面三種鑒定部門代表國家。 現在出現曾仲生這樣高度腐敗的屍體情形,應該由誰負責?許剛認為這是一個延伸的問題,不能孤立地看待屍體問題。首要的問題是:人死亡事件發生後,這個屍體到底由誰來管轄?這才能延伸出第二個問題即屍體腐敗的責任追溯——屍體發生問題後誰來檢查?誰來履行?保全責任在誰?有無特別要求?其三,誰來管轄誰就有義務。正是因為現在屍體的管轄權混亂,才會產生和出現今天屍體高度腐敗事件。 許剛說,曾仲生屍體腐敗案,暴露出我國在司法鑒定體制以及屍體歸屬權等立法上的空缺。他個人的第一個念頭:必須「變革屍體保存方式」,並設置強制性法律規定:誰移送找誰去;誰出錢找誰去。他認為說到底,曾仲生案是公安機關在執法中發生的死亡案件,管轄權肯定在檢察院。但管轄權雖然在檢察院,屍體到底由誰來管理?誰來盡義務?目前法律出現真空地帶。
http://www.yweekend.com/webnews/100415/A05/100415A0501.shtml推薦閱讀:
※【行周末】恭城萬畝柿子林已經紅透,就這樣把秋色裝進肚子
※周末為什麼反而睡不著?
※朱又可:立波近景秀(南方周末 2010-3-4)
※南方周末
※周末搞笑 千萬不要相信網上的圖片(附多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