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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旃:文物建築毀壞後可以重建嗎?

一直以來,古建築重建的消息不斷見諸報端。今年,重建又成為了熱點話題,甚至在國際文物保護領域,2016年簡直成了重建之年。

重建成2016年熱點話題

去年12月以色列召開了關於考古遺址重建的國際研討會。在會上,喬拉·索拉先生作為國際古迹遺址理事會原司庫以及以色列文物考古局原局長,作的報告中特別提到了重建。他認為重建服務於遺產的研究和展示兩個重要功能。他也提到重建要在不破壞原物的前提下進行,要具有可逆性等。同時,對於重建前期的規劃、研究等,他也提出了一些建議,其中包括他要發展一種新的關於重建的理論,以取代《威尼斯憲章》第15條只同意原物原位歸安的原則。

今年3月國際古迹遺址理事會(ICOMOS)在法國巴黎召開的會議,主題是災後重建。在會上,ICOMOS防災委員會主席拉希特·吉格亞速博士就尼泊爾的案例作了報告,他認為尼泊爾的文化遺產急需重建,可是在破壞如此徹底的情況下如何重建,大家也在討論。

5月初,在阿曼塞拉萊召開了以考古遺址公園為主題的會議。會上,一位國際同行介紹了阿富汗巴米揚大佛重建的問題。大佛於2001年3月被徹底炸毀,2003年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同時也列入了瀕危名錄。當地民眾強烈要求重建,因為它代表了他們對家鄉的認知。

當然,也有對旅遊的需求。據那位同行介紹,他們的支援團隊把大佛殘塊進行了收集、編號。據現場查看的情況,按照《威尼斯憲章》第15條,重建是可能的。可結果卻讓人難以接受。這位同行本人也持反對態度。2014年ICOMOS派我和一位英國同行去評估。到現場看到,大佛的兩隻腳已經用新造的材料砌築起來了。我們思考再三,最後在考察報告中只好說,重建應基於一種綜合的研究、評估、分析,但這些都沒有完成,更沒有達成應有的專業和國際共識,建議將這兩隻腳穩妥地挪走。我們認為,戰後遺產重建可以理解,也可以支持和鼓勵,但一定要進行充分研究評估和詳細準備。

7月召開的第40屆世界遺產大會上,特別提到重建的挑戰。會上很受關注的項目是烏茲別克的沙赫利蘇伯茲歷史中心因無序、無據重建,甚至拆舊建新,嚴重影響其景觀和遺產價值被列入瀕危名錄。另一個案例是韓國首爾景福宮的重建,他們提出的概念是「負面遺產」,認為它對於韓國民族感情以及國家身份的認知是負面的,所以要將其恢復過來。

10月將在土耳其召開的ICOMOS年度大會,以及11月8日到10日,其下屬理論委員會將在江蘇蘇州召開的年會,主題也是重建。

重建的不同類型

對於重建,很多人理解為重造,有人認為是恢復,有人理解成仿造,也有人把它跟展示聯繫在一起,還有某些官員出於旅遊開發目的,把它理解為打造。在該不該重建、怎麼樣重建等問題上也爭論不休。

重建在國際文化遺產保護界公認的文件《威尼斯憲章》第15條中,是被禁止的,只允許把坍塌、掉落的尚存原物歸回放置到原來的位置。若加了一些新的黏結劑,或者補充的部分,要求可識別,且要儘可能少用,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最小干預。

對於重建,目前有以下不同類型:

一種重建關聯如何看待和堅持文物的真實性。有人認為,原真性是原來的真實性,原來的真實性應是文物初創或其最輝煌時期的真實性,所以維修就應該「再現輝煌」。也有人在文物維修是否應該「再現輝煌」的爭論中,提出「不同意最少干預」,但又說再現輝煌只適用於某處特定國寶級建築群,不適用其他文保單位。在這方面,我認同保持全過程的真實性,堅持最少干預。

一種是「純粹服務於展示需求、提供大眾視覺感受和具象理解的考古遺址重建。」對於考古遺址,若想給公眾直觀的理解,就要將遺址暴露出來,這就意味著一些無法避免的自然蛻變和損壞。而遺址最根本的就是把真東西保住。我認為,展示是以觀念去引導觀眾,不做永久的固定展示,或用一些新技術手段給公眾提供思考,也許會更好。

一些重建是基於社區傳統,延續使用社區活態遺產特定的保護和傳承方式。也有一種是自認為「恢復」「再現」「重生」了歷史建築原物的重建。很多人認為只要按照原構造、原設計、原結構、原材料、原工藝精心製作的產品,就等於把歷史文物再造出來。還有一種重建是服務旅遊開發的「打造」性重建。基於以上兩點理解的政績工程、長官工程,或盲目的文保工程,是眼下常見的現象。

有一個衍生問題是,按照這樣的方式建造出來的建築200年以後能不能是文物?應該說,200年以後可能成為文物。但那時,如果一個仿唐的塔被認定為文物,那也只能說是200年前按照唐代風格建的塔,而不能說是唐代的塔。另一方面,為某種藝術、信仰、情感追求,按照某個時代風格、傳統或緣起創造復古建築,蔚為世風。目前看,粗製濫造者多,也有精品出現,也會成為新的文化遺產,但這與真實存在的文化遺產的重建沒有直接關聯。

我認為,重建需要理念、技能、協調管理能力,既要堅守,又要有變通。我們的隊伍需要頑強、良心、無我以及不忘初心。初心是什麼呢?就是什麼是文化遺產,其意義、作用是什麼,保護要素、要點是什麼,弄清楚這些問題,再考慮採取哪種方式保護,關鍵是認識到真實性對遺產的重要影響,堅持最少干預,起到最低的加固保護作用就可以了。

對於重建的九個認知

基於以上認識,我對重建持有以下認知:

第一,重建是文化遺產保護中無法迴避、不得已而為之的行為和舉措。新造出來的東西與歷史的真東西不會具有同樣的歷史價值,只是真東西無可挽回地沒了、毀了,大家希望再現它的外貌、紀念意義、情感寄託等,是不得已而為之。還有一些重建是不得不採取的積極的保護措施,如果局部不做一些修復,整體可能會繼續損壞。

第二,支持為文物安全所必須的保護性修復重建措施,和不影響文物及其歷史環境原狀的少量、適度展示性重建活動。一般情況下,原狀應當是一項文化遺產被社會和國家認定為文物保護對象時的現狀,其次,在特定情況下存在威脅文物安全、穩定的現狀因素,應予整治,並遵循最少干預原則。

第三,任何形式的重建都應充分認識和尊重真實性對文化遺產本質的關聯和敏感影響;確認重建的部分和整體不是歷史的原物;重建內容在可能成為文化遺產保護對象時的屬性僅限於自身實際存在的時間和所模仿的時代風格。如永定門,國際文化遺產保護研究羅馬中心的資深專家尤嘎·尤基萊托說,過去中東等地也有城市中軸線,但隨著時代變遷都消失了,唯獨北京的中軸線保存至今,北京城也因而依然在呼吸。永定門作為北京中軸線南端的標誌,重建可以理解。但我對重建比較保守。林徽因說,今天拆了,明天再建只能是個贗品。確實,雖然贗品有時也可以成為典範作品,但它哪年建的就是哪年建的,不可能是再生的明代或清代的原物。

第四,在國際同行公認的世界遺產背景下,對於重建遺產的世界遺產身份的接受,慎重措辭。尊重不同社區基於民族、社區、家鄉身份和情感認同等緣由,針對戰爭、自然災害、文化侵略和其他重大社會突發性事變對本社區傳統文化所造成的破壞和改變,所採取的重建活動,同時注意此類重建文化遺產獲得世界遺產身份的事實,也不排除基於同樣的理由,採取世界文化遺產申報、管理措施的可能。

第五,重建的形式、材料、結構、工藝、色彩、體量和完整方案,要建立在可信的學術研究基礎上,有充分可考和比較廣泛共識的歷史依據。

第六,地面沒有歷史遺迹遺存的考古遺址,可以適度採取服務於準確、生動科學展示目的的重建措施,但應嚴格控制數量,並儘可能體現不同的學術觀點和推斷。

第七,鼓勵經過可靠的實驗驗證後採用適當的現代技術和手段,對歷史建築、城鎮、街區、殘損遺址和地下埋藏遺址的解讀、闡釋和展示。

第八,針對我國目前主客觀大環境和基礎條件,不支持或反對僅出於官員政績、旅遊開發或盲目恢復文物目的所採取的「打造」性重建,尤其反對沒有歷史根據、勞民傷財的此類舉措。還有特別重要的一點,要堅持依法辦事,遵循現行《文物保護法》第22條規定,即一般情況下,「不可移動文物已經全部毀壞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

第九,一切重建動議和立項都應經過嚴謹細緻民主充分的科學論證和依法審批,應公示聽取各方面意見,並對相關爭議做出認真反應。

文章來源:《中國文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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