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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數份遺囑,哪份說了算?

廣東盈樂律師事務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區前海自貿區東濱路4351號荔源廣場B座10樓1015室,總機:0755-2665 5676。立遺囑原本是為了規避很多家庭遺產糾紛,但生活中卻有很多家庭因為遺囑的問題鬧上了法庭,到底該怎麼立遺囑?這麼多遺囑的形式哪種法律效力最高?一、案情概況三年前,胡爺爺的老伴癱瘓在床,他們的三個兒女輪流照顧母親,直到母親去世。胡爺爺為了替兒女消除矛盾,便在孩子們的陪同下,到公證處公證了遺囑,表示自己去世後,所有遺產由三個兒女均分。

然而,老伴去世的這兩年,胡爺爺的兒子很少來看望他,雖然每月兒子都給他生活費,但就算他生病住院,兒子也找借口推辭不願伺候。胡爺爺很寒心,總是念叨要重新立遺囑,不再把遺產留給兒子。前不久,胡爺爺在醫院突然去世,留言不將遺產留給兒子。但兒子對此不承認,認為父親的遺囑應該以公證過的為準。

二、波律師有說法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述遺囑、錄音遺囑五種形式。形式不同,效力也有所不同。(一)公證遺囑 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如果通過公證方式立遺囑後,想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仍須通過公證的方式辦理。(二)自書遺囑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視為自書遺囑。列印的遺囑效力是有爭議的,需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列印的遺囑並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因此,自書遺囑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應該有個人的筆跡為證,這樣可以防止有人篡改遺囑。(三)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指非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的遺囑,而是由代書人根據立遺囑人的的意思表示代為書寫的遺囑。通常為遺囑人不識字或因生病等不能書寫,或者不願意自己書寫時,委託他人代寫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由於其非自書性,在實踐中產生的爭議就比較多,在對其效力的認定上也存在一些爭議。因此能自書的最好就不要代書,這樣可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四)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指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五)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並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成後,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  (六)遺囑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遺囑人生前所立的最後一份遺囑為準。」即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為最後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沒有公證遺囑,最後日期的遺囑效力最高。因此,胡爺爺的第一份遺囑經過公證,雖然其後兩年多時間裡,兒子對待他的態度變化讓他有了改變遺囑的想法,這是人之常情,但其想變更或撤銷該遺囑,應該在想清楚後,到公證處進行再次公證。不然該份經過公證遺囑的效力不會真正改變,還是有法律效力的。好好對待家人,不是因為財產才這麼說。END編輯|王慕媛【版權聲明】本文內容部分來源於互聯網(@濱海時報),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供研習法律、傳遞信息、宣傳法治,禁止用於商業用途,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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