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聚焦」如何有效防範冤假錯案發生?五部門出新規:不得強迫自證有罪!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特別是重大冤假錯案反映的突出問題,明確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及排除程序,促使辦案人員嚴格依法收集、審查和運用證據,有效防範冤假錯案發生。

五部門再出新規:防範冤假錯案 排除非法證據

這次規定共計42條,對偵查、起訴、辯護、審判等工作提出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凡採用刑訊逼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同時確立了重複性供述以及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和實物證據的排除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戴長林對此表示:明確了四個方面的非法取證手段是非法的,第一就是刑訊逼供,這種暴力取證;第二種是採用威脅的方法,也就是這個嚴重的暴力威脅和嚴重侵犯本人或近親屬的合法權益的威脅;第三就是這個非法拘禁的方法取證;第四是重複性的自白的明確。

兩高三部發布的規定,有不少的突破和亮點,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首次把威脅取證認定為非法證據

——在規定第一條、第三條中明確,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採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明確了通過威脅的方法取得的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而此前相關的規定將排除的重點放在通過肉刑或者變相肉刑取得的言詞證據上。

解讀:並不是所有的威脅都是非法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戴長林:並不是所有的威脅都是非法證據,都要排除,只是規定了兩種情形的威脅,第一種是用嚴重的暴力威脅,第二種是侵犯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威脅,這是威脅的排除。

被刑訊逼供後,犯罪嫌疑人的重複性供述應當一併排除

——規定還首次明確,採用刑訊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該刑訊逼供行為影響而作出的與該供述相同的重複性供述,應當一併排除。

解讀:豐富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陳光中:重複性的供述在國外是也有一定的規定,但規定也不一樣,這樣的規定在我們國家是第一次,這是比較大的一個進步。對於解決現實中爭論已久的問題提供了明確依據,同時豐富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例外情形:

所謂重複性供述是指第一次被刑訊逼供作出的供述,第二次雖然沒有被刑訊逼供,所作供述跟第一次一樣。但是這次規定對重複性供述是否作為非法證據排除設置了例外情形。

(一)偵查期間,根據控告、舉報或者自己發現等,偵查機關確認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而更換偵查人員,其他偵查人員再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後果,犯罪嫌疑人自願供述的;

(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間,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後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供述的。

通俗說就是第一次偵查人員採用刑訊逼供方法收集證據,相關供述被排除,更換偵查人員後,告知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和法律後果後,犯罪嫌疑人自願供述的內容與之前相同,這種情況,證據不在排除範圍內。

偵查人員不能證明取證合法證據要排除

這次規定對相關偵查機關在辦案中收集證據的合法性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也非常明確地對非法證據進行了界定。但是,司法實踐中,一旦發生辦案人員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當事人意願獲得證據,往往犯罪嫌疑人是很難保存證據的。看看規定這方面有什麼舉措。

——規定明確,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對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調查核實。對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偵查機關提出糾正意見。

——對重大案件,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應當在偵查終結前詢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並同步錄音錄像。經核查,確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排除非法證據,不得作為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訊問筆錄、提訊登記、採取強制措施或者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等證據材料。同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申請調取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訊問錄音錄像、體檢記錄等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調取的證據材料與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聯繫的,應當予以調取。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人民法院通知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人民法院認為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確有必要通知上述人員出庭作證或者說明情況的,可以通知上述人員出庭。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要求,健全落實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根據中央改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央政法各部門,經過幾年的調研,制定了嚴格實行排除非法證據規則的改革文件,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34次會議審議通過,今天正式公開發布。這項改革事關依法懲罰犯罪、切實保障人權,是保證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舉措,對證據制度乃至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將具有深遠影響。

據悉,該《規定》自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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