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路政逆行執法造成三死五傷案宣判

兩名路政執法人員違規在高速公路上逆行攔截貨車執法,從而引發三死五傷的嚴重事故。今天,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法院對這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濫用職權案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馬駿、葉永新均為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局南寧路政執法支隊南環大隊路政員,葉永新為副大隊長。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5月3日晚,作為帶班領導,葉永新帶領馬駿等3名執法人員在南環高速公路玉洞收費站開展治超執法工作。同日22時許,得知有四輛貨車停靠在距前方玉洞收費站入口匝道600米的應急車道內的情況後,在葉永新的默許下,馬駿駕駛路政執法車沿應急車道逆行前往處置。停在後面的第四輛大貨車司機害怕被處罰,便駕車向左打方向行駛至行車道欲離開,馬駿仍逆行駕車與大貨車對向行駛;大貨車司機見狀便打燈變更至超車道,馬駿亦駕車變更至超車道,最終將大貨車逼停在超車道內。

此時,恰有被害人駕駛的小客車行至該處,追尾碰撞停在超車道內的大貨車車尾右側,車輛失控後又與停靠在右側應急車道內的大貨車左側後部相碰撞,造成小客車嚴重毀損,車上3名乘客當場死亡,5名乘客受傷的嚴重後果。

後經交警認定,馬駿駕車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駛攔截行駛的車輛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大貨車司機不承擔事故責任。

【本案看點】

一、路政人員在高速公路上逆行執法,與事故發生有無因果關係?

在今年3月20日的庭審中,被告人馬駿及其辯護人稱:導致本案發生的直接原因是貨車司機的違法行為和兩被告人逆行上高速公路執法,間接原因是相關執法部門對執法工作監管不力。馬駿不應承擔全部責任。

被告人葉永新及其辯護人稱:被告人馬駿將路政執法車從應急車道開到行車道是造成本案損害後果的直接原因,其第一次逆行和第二次逆行沒有內在必然的聯繫,其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獨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交警部門的兩級認定書認為,被告人馬駿駕車在高速路上逆行攔截行駛的車輛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應承擔全部責任,大貨車司機不擔責。

二、被告人是涉嫌濫用職權,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被告人馬駿、葉永新均認為,順行到達將繞行太遠、時間太長,不利於及時查處。在葉永新默許下,馬駿駕車沿應急車道逆行至第一輛貨車前,由葉永新下車對停靠車輛進行檢查。為配合葉永新執法,馬駿打開警燈將車開出應急車道沿行車道繼續向前逆行。此時,第四輛大貨車司機看到有車逆行過來,以為是交警查車,害怕被處罰,便駕駛大貨車向左打方向行駛至行車道欲離開,馬駿亦駕駛路政執法車與大貨車對向行駛;大貨車司機見狀便打燈變更至超車道,被告人馬駿亦駕車變更至超車道,最終將大貨車逼停在超車道內。據此,公訴機關認為馬駿濫用職權,造成三死五傷、車輛嚴重損毀等嚴重後果,情節特別嚴重,應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判決】

良慶區法院判決:被告人馬駿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人葉永新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法院認為,二被告人作為受廣西交通廳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高速公路管理職權的廣西高速公路管理局從事公務的人員,違反了《廣西高速公路管理辦法》第三十

條「治超工作只能在收費站入口、服務區進行流動檢測、檢查」之規定,超越職權進入高速公路治理超載檢查,且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不得倒車、逆行、穿越中央隔離帶掉頭或者在車道內停車」之規定,在高速公路逆行檢查車輛。其行為共同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馬駿在被告人葉永新下車後,將車駛入行車道第二次逆行,此時他已看見第四輛大貨車駛入行車道,亦看到該車後面有來車的燈光,仍逆行攔截行駛的大貨車並將大貨車逼停,致使後面來車與大貨車追尾,造成三人死亡五人受傷、車輛嚴重損毀等嚴重後果,情節特別嚴重。其明知在高速公路逆行攔截車輛可能會導致車輛追尾事故的發生,並且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其行為屬於間接故意,其行為又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因此,被告人馬駿的逆行行為分別觸犯了濫用職權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兩個不同的罪名,應擇一重罪處罰,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葉永新作為帶班領導,帶領馬駿逆行進入高速公路執法,疏忽對被告人馬駿的監管,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葉永新犯濫用職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指控被告人馬駿犯濫用職權罪定性不準,法院予以糾正。

關於馬駿的辯護人提出馬駿不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大貨車停靠在緊急停車道也有過錯,大貨車司機應當預見後面有來車仍變道行駛是違章,馬駿是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交警部門的兩級認定書均已認定大貨車停靠在高速公路的緊急停車道上屬違章行為,但該違章行為與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係。大貨車司機從緊急停車道駛入行車道,在馬駿已在行車道上逆行的情況下,他唯一能選擇的只能變更到超車道,法律沒有禁止行駛中的車輛變道,本案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大貨車司機變更到超車道時馬駿亦變更到超車道將大貨車攔截逼停。因此,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被告人葉永新於事故發生後報警,被告人馬駿按交警部門通知接受調查,兩人在接受交警部門詢問時均未如實陳述,隱瞞逆行行為,他們的行為不屬於自首。

判後餘思

法律面前必須人人平等

路政人員在高速公路上逆行執法造成三死五傷一案,從速公路管理局及社會各界代表百餘人旁聽了庭審,在百度網的相關搜索結果達到了18萬餘條。

看著旁聽席上的不少人是自己曾經的同事,二被告人都表現出了深深的悔恨之情,「辜負了黨和國家的培養,愧對了家人的期待。」

「這些一線路政執法人員的工作十分艱辛,可為了及時查處涉嫌違規的大貨車,一時的違法執法卻造成了嚴重的事故,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在以後的工作中,我要更加依法依規執法。」一位旁聽者庭後對記者說。

相信,本案對參加旁聽的路政執法人員烙下了深刻的印記。不提經濟利益,也不說特權思想,我們願意相信被告人上路執法是為了排除隱患的良好初衷。然而,我們必須反思,他們採取了自己明知的違法方式去執法,最終不管是否符合願望,卻讓無辜者付出了血的代價。誠如他們自己所承認的,本是去排除隱患的,結果卻帶來了隱患。法律的生命在於執行。任何完備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遵守,特別是得不到執法人員的依法執行,法治社會將無法治可言。法條不能成為白條,依法執法更不能成為空話!

事故發生時起就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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