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廣東某監獄囚犯劫持事件

清末廣東某監獄囚犯劫持事件

  檔案

  □楊皚

  晚清人薛福成在《庸庵筆記》卷四中,曾記載過一宗於光緒六年在廣東某縣監獄發生的囚犯劫持人質事件,其情況就是如此。

  光緒六年某天,廣東某縣一新上任縣令,要親自進入監獄中去了解情況。他既不帶隨從護衛,也不預先告知掌事獄卒,突然就徑自進入監獄。監獄本來有規定,平時對重犯一般都要下鐐鎖,尤其是當有州縣典史(州官縣令屬下掌管緝捕犯人及管理監獄的官員)來巡獄時,這些操作一定要落實。但是監獄的管理員因為收受過一些好處,對囚犯的強制性操作有時會帶點客氣,以致對相關規則就不怎麼嚴格執行。

  當時該監獄中有百多名囚犯,見縣令只一個人進來,便覺得有機可乘,遂群起動手將縣令捆綁劫持,宣言說:「要縣令獲得釋放,必須將我們這百餘人同時釋放。監獄門外的人不得前來阻攔,否則我們就先殺死縣令,然後再等待被處死。反正都是死,與其束手待斃,乾脆我們就與此官同死。」跟著又劫持了另外幾名獄卒。

  外面的人給縣令送飲食,都由囚犯們傳遞而入,無人可進入監獄進行解救。當囚犯的口糧得不到供給時,送給縣令的飲食就被截住以相抵償。此時縣中的幕吏們都束手無策。典史在監獄門外遙對獄囚不斷婉言勸喻,甚至神情悲哀,發誓祈禱,囚犯們全不加理睬。不得已,只好將情況稟報給郡守。郡守也親自來到監獄外勸喻囚犯說:「新縣令到任後,並無苛待過你們,你們入獄之案都是由前任縣令審理的。現在如果殺死新縣令,你們就罪重了,豈能保得性命,請迅速釋放縣令吧。你們如果有冤情,我一定為你們伸理。其中犯了重罪的,我也設法幫助你們獲得減少處罰,決不欺騙你們。」

  但是獄囚們態度很堅決,一定要與縣令同出監獄,否則就與縣令同死,不再多言。郡守因此沒有辦法,情況毫無進展。局面僵持了差不多十天,郡守怕縣令經不起折騰死在獄中,釀成重案。不得已,密稟大府(大府泛指上級,明清時慣稱總督、巡撫為大府),請求發兩營士兵到縣協助解決人質事件。表面則同意囚犯要求,赦免其罪,全部釋放出獄。獄囚們為保證安全,又提出要帶縣令同行五十里,至某山頭後,才放還縣令。官方亦應允。

  於是群囚開啟監獄門,攜擁縣令,歡呼疾走,官吏則隨尾而行。行五十里至某山頭,獄囚們將縣令釋放,準備各奔前程。殊不知官兵早已埋伏在周圍,百餘人全部就擒,只逃去了三人。之後,郡守、縣令將囚犯押回城中,按法嚴加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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