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葯立決是群眾狂歡的結果

葯家鑫案已經到了法院即將作出判決的時候了!法院依照現行法的規定,作出怎樣的判決才是公正的?當然是「死刑,立即執行!」

為什麼?理由如下:

第一、庭審時的「民意調查」結果決不能作為判死緩的依據。

4月14日《揚子晚報》報道,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葯家鑫案時向現場500名旁聽人員每人發放一份「旁聽人員旁聽案件反饋意見表」,問卷上除了庭審的合議庭成員名單,還有兩個問題:「您認為對葯家鑫應處以何種刑罰?」「您對旁聽案件庭審情況的具體做法和建議?」據一名法官說,向旁聽人員徵集量刑意見,該院以前就做過,只不過這次是發放最多的一次。然而,發放調查問卷的事,受害者家屬在事前並不知道。在媒體報道此事後,受害者家屬律師堅決張顯向西安中院提出,堅決反對「調查問卷作為量刑依據」。張顯表示,在旁聽的500人中,其中大學生就有400人,而受害者是農民,農民的旁聽人數很少,村民和受害者親屬共25人。此外,400人大學生中藥家鑫所在的西安音樂學院的學生又比其他學校學生多。張顯認為,這項調查問卷缺乏代表性和廣泛性。

我以為,即使西安中院的這項調查具有「代表性和廣泛性」,其結果也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理由非常簡單:如果法官可以按照「民意」定罪量刑,還要法律和法官做什麼?!民意(或輿論),無論是誰的,無論正確與否(是要求判葯家鑫死刑立即執行還是留他一命),對法官的判決,只有一個作用,就是監督。法官如果錯判,能夠糾錯的只有一條途徑,就是上訴!

(在現行體制下「判決不公」和「上訴沒用」是另一個問題,決不能混淆。不能因為體制問題,就用「民意」取代法律,那樣,中國將永遠不會有司法公正的那一天)「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話在法治社會就是對法律的褻瀆。

「法律是民意的體現」是指法律規範的制定是人類社會普遍的價值觀的體現。而不是在某一個案量刑上的體現。

如果有法律專業人士或相關學者認為,法院在葯家鑫案中向旁聽者調查「您認為對葯家鑫應處以何種刑罰?」的做法是向西方司法先進的國家(比如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學習的結果,那就是歪曲「陪審團制度」了。在美國陪審團的成員的組成必須和被告沒有任何關係,且是在沒有任何干擾的情況下聽控辯雙方提出證據。如果控辯雙方的一方認為對方提出的證據無效,由法官即時(當庭)做出是否接納或拒絕該證供。如果葯家鑫案在美國審理,當葯家鑫的律師提出「葯家鑫有自首情節」,而被害方律師(在美國是檢方)否認時,法官應當即時做出該「自首情節」是否成立的裁決。更進一步,陪審團最後是由法官在專業上給予指導的前提下獨立做出被告「有罪或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認定,而不是「處以何種刑罰」的判定。處以何種刑罰是法官的專業工作。

然而,讓我困惑的是,有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的李奮飛副教授)言「別的不說,單說對這樣一個情節惡劣、影響很壞的殺人案,法院能夠向旁聽者征量刑意見,就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第二、判葯家鑫死立決還是死緩和人道主義、尊重人的生命權,和在中國推行廢除死刑的法律進程沒有任何關係!

自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問世以來,死刑存廢之爭,已歷經

200多年,並由一個刑罰的種類問題上升到了倫理學、哲學的高度。

毫無疑問,廢除死刑傳遞的是人道主義精神,是人類自覺走向文明的表現,是一個民族、國家尊重基本人權(生命權)的體現。但是,在一個還保留死刑制度的國家裡對一個用極其殘忍的手段殺害無辜者的沒有人性的人免除其死刑,並冠以「人道主義、尊重生命權」之名,在我看來那是對人道主義精神、對尊重生命權的濫用。因為,有一個問題是無法迴避的,就是「如果可以免除如此殘忍的罪犯死刑,那麼其他被判死刑的人是否都可以不死了?如果不能,那就是對那些人最大的不公正,人們一定會問,「其他死刑犯的生命權為什麼不能保障?」

如果法律專家們說,我們正是希望通過免於葯家鑫死刑,來推動死刑的廢除,進而使所有被判死刑的人都可以免於死刑。

這樣的說法顯然是荒唐的。

我們從前蘇聯三次廢除死刑又三次恢復,菲律賓、義大利、瑞士等均出現了死刑反覆存廢的現象看,「保留死刑」是有頑強生命力的。

進入21世紀,中國的許多法律專家致力推動中國廢除死刑的法律進程,「但受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殺人償命』等觀念在公眾的頭腦中根深蒂固,死刑的存在仍有廣泛的社會心理基礎」(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主任、新聞發言人孫華璞言)。今年兩會期間媒體就廢除死刑問題向公眾調查的結果顯示,10%的民眾贊成廢除死刑,90%的民眾贊成對罪行極端惡劣的人保留死刑。最高法院的相關人士一再表示「立即廢除死刑不會得到廣大人民的認同和支持。因此,目前中國還不能完全廢除死刑。」

即使今天全體中國人民都同意廢除死刑,從死刑廢除應當經過的程序看(依據《立法法》的規定),大約需要一年以上的時間。因為它需要通過「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進行,也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即:委員長會議等七大主體有權提出法律案,一般經三次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公布。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葯家鑫提起了公訴。2011年3月23日,該案件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按照刑訴法的規定葯家鑫案正常情況下最多在二個半月內法院應當宣判。

如果從現在開始啟動死刑廢除程序,等到主席令發布也是一年以後的事了,那麼葯家鑫案的宣判,依據刑訴法的哪一條可以延長到一年以後判決?如果不行,那就只能讓刑法修正案的程序(時間)縮短了。如果葯家鑫案可以延長到一年以後宣判,還有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要解決,就是在這個時間段和之後,所有其他提起公訴的死刑案是否都可以延長至一年以後宣判?

因此,以推動死刑廢除進程為由,要求免除葯家鑫死刑(立即執行)的法律專家們面臨兩個必須解決的問題,一是如何立即讓90%的民眾改變認識,當然,法律專家們可以認為這百分之九十的人都是沒有人道主義精神的,都是不懂尊重生命權的,所以不必尊重他們的意見。即便可以這樣,那麼第二個問題,即葯家鑫案宣判時間的程序如何解決?如果法律專家告訴我們,他們在葯家鑫問題上只在乎廢除死刑的進程,其他問題都不管,那麼民眾鄙視他們就一點不為過了。

稍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明白,法院對葯家鑫案的審理、宣判是依據我國現行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進行的,只要程序正當,量刑適當,就是公正的。如果為了免葯家鑫一死,不顧及90%的民意啟動刑法修正案程序廢除死刑,那麼法律(立法)的正當性在哪裡?廢除死刑作為人道主義、尊重人的生命權理念的體現,是普世的,是恩澤所有人的,如果因為葯家鑫故意殺人被判處了死刑,為免他一死,法律專家們就提出可以此案為起點推動廢除死刑程序,那麼在葯家鑫之前,法律專家們為什麼不為「楊佳」、「馬加爵」等被宣判死刑的人啟動廢除死刑程序?難到葯家鑫的生命比其他人的更高一等?

我自己是廢除死刑的支持者,但我反對任何啟動死刑廢除程序的獨斷專行,無論這種獨斷專行是來自政府還是來自法律專家!

第三,依照刑法第232條判處葯家鑫死刑,立即執行,是適當的、公正的量刑。「楊佳」、「馬加爵」是被判死刑立即執行的,葯家鑫就更應當判死立決 。

有法律專家和某知名律師指出,刑法第232條對故意殺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沒有「確定的標準」,因此,對葯家鑫是可以適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

對說這樣話的法律專家,我不想費筆墨去評判,那時浪費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1999.10.27法[1999]217號)中,對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過指導意見,「關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要準確把握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的標準。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要注意嚴格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對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狠毒,兇狠毒辣),情節特別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

葯家鑫開車撞傷張妙,繼而又將其殺害的過程很清楚,沒有任何疑處:2010年10月20日23時許,被告人葯家鑫駕駛紅色雪佛蘭小轎車從西安長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當行駛至西北大學長安校區外西北角學府大道時,撞上前方同向騎電動車的張妙。

葯家鑫在警方訊問時供說,自己於2010年7月拿到的駕照,轎車屬於他名下,2010年6月購買。作案的兇器是一把長二三十公分的單刃切肉刀,是他在案發當天在超市買的。他說,他裝著刀的包就放在副駕駛位置上,下車查看時,他隨身帶著包下去的。因為他父母叮囑他,貴重物品要隨身攜帶。在下車查看時發現張妙躺著有呻吟聲。他沒有詢問傷情,也沒有與傷者說話,考慮到對方撞傷後會找他不斷索賠,隔了兩三秒的時,就拿刀開始刺被害人。究竟刺了多少刀,刺到什麼部位已經記不住了。

殺人後,葯家鑫駕車逃離現場,當車行至郭杜十字時再次將兩情侶撞傷,逃逸時被附近群眾抓獲。經法醫鑒定:死者張妙系胸部銳器刺創致主動脈、上腔靜脈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從犯罪的主體要件看,葯家鑫是成年人,精神正常,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有完全的判斷力。

從犯罪的主觀方面看,葯家鑫將二三十公分長的單刃切肉刀刺向被他撞傷的婦女張妙時,他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要將她殺死,免得以後找他麻煩,所以,葯家鑫的行為是典型的故意殺人。他刺向張妙的6刀,分別刺中受害人前胸,手臂,後背,也就是說在受害人用手格擋,以及為逃避攻擊而掙扎著轉過身去的過程中,他沒有產生一絲憐憫和一點兒同情,仍然不依不饒的連續捅刀子,不可謂不是「犯罪手段極其殘忍」,葯家鑫殺害張妙的主觀惡意,其程度遠遠超過「楊佳」、「馬加爵」。

楊佳「襲警」,殺害6名警察,馬加爵殺害4名同學,至少「事出有因」,(楊佳認為自己的權利被權力部門侵害,馬加爵認為自己的尊嚴沒有被同學尊重),而被葯家鑫殺害的張妙在她被葯撞到之前,和葯素不相識沒有任何關係,葯家鑫殺死張妙的唯一理由就是張妙看了他的車牌號,怕她日後不斷地找麻煩。僅以自己的假想就將一個無辜者殺死,能說明的是這個殺人者本身就是一個沒有人性的人,才會做出如此殘忍的行為。所以,葯家鑫殺人的主觀惡意遠遠超過楊佳和馬加爵。

英國偉大的法理學家、功利主義哲學家、經濟學家和社會改革者傑里米·邊沁(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在他的《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一書中說到「每一種犯法行動,都可以根據產生它的動機的性質而具備不同的特性,帶有不同的效果:這是一項公認的事實。」

在動機的分類中,有一類被邊沁稱為「自顧」的動機,即「希望保存自己,免遭有關的痛苦或災禍。它在中性意義上一般被叫做自我保存」(葯家鑫行為的動機即屬於自顧動機)。

楊佳的行為動機依照邊沁的理論,是屬於「反社會類」的,即出於反感。

屬於自顧類的動機有「身體慾望、錢財興趣、喜愛權勢、自我保存(包括畏懼痛感、喜好安逸以及惜命)。

邊沁認為對社會產生有害影響「最有力也最經久最廣泛的,是身體慾望、愛錢財、好安逸、戀活命和怕痛苦這幾種(自顧的)動機」,「因此,由於報復心或由於不滿而做出的惡行,不像在(自顧)動機的驅使下做出的惡行那般有害。」「由於這個原因,在實施一項搶劫計劃時對一名陌生人做出的威脅或其他個人暴行,比起貫徹一項報復計劃時對熟人施加的同類暴行更有害於社會,因而或許每每受到更嚴厲的懲罰。因為,沒有人始終在發怒,但每個人始終都愛錢財。如果一個人由於貪愛錢財,曾幹了一件壞事,例如實施搶劫,他就可能在同樣的動機影響下,在任何時候干同樣窮凶極惡的事。」

從犯罪的客觀方面看,葯家鑫案的和社會危害後果遠遠大於楊佳、馬加爵案。

邊沁認為,為自我保存而殺人比起為報復而殺人更墮落、更危險,因為報復殺人僅有某些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不得不畏懼(比如楊佳案),為自顧(自我保存)而殺人(或為取樂殺人)會使(社會中的)每個人每時每刻膽戰心驚。所以,邊沁說「出於自顧的動機的惡行比出於反社會的動機的惡行更有害。」

在葯家鑫案中,無數網民在跟帖中表達了這樣一種擔心:如果不判葯家鑫死刑(立即執行),就意味著我們的司法部門是在「鼓勵」一種行為,即為了自己的一切可以隨心所欲的殺害他人而不會被判處死刑。那樣,每一個百姓的人身安全如何得到保障?

因此,從理論上藥家鑫應當比楊佳和馬加爵受到更嚴厲的懲罰,也就是必須判死刑(立即執行)。否則,楊佳、馬加爵們會死不瞑目。

(在此,順便給公安大學的心理學教授李玫瑾一個建議,認真讀一讀邊沁的《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他對「人類一般行動、意圖、知覺、動機、性情,影響(人)敏感性的狀況」等問題的分析是對犯罪心理最好的分析,學好了可用以避免再說出「葯家鑫的第一刀是有殺人的念想,之後的幾刀則是彈鋼琴的習慣性機械動作」這樣讓人大跌眼鏡的語言)

第四,96%的民眾要求法院判處葯家鑫死刑(立即執行)不是「全民狂歡的結果」,更不是「反理性的偽正義」。

前面第二部分,我說過一句話「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是對法律的褻瀆,從一個法治社會,人們必須遵從法律的意義上是準確無誤的。

但在一個國家還沒有一個法治環境的時候,在法院的判決經常出現不公的情況下,對一起案件的判決引起「民憤」的時候,表面上是對這個個案的「憤」,實質上是民眾在呼喚法律的公正。

我以為,全民對一個案件充當起「法官」,來「指點」該案應當做出何種判決時,在一定條件下,民意會和法官的判決結果一致。這個「一定條件」是指:首先,法官的判決是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做出的,且量刑適當;二是該案的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無需事實本身以外的其他證據證明;三是刑法量刑的條文不存在技術問題的解釋(比如,瀆職就是有「技術」問題的,需要解釋瀆職的含義,而故意殺人就沒有技術含量,什麼是「故意殺人」幾乎就是一個常識問題)。

葯家鑫案就是一個事實清楚、簡單的案件,對他的行為適用的是「故意殺人……處以死刑」的條款。因此,對全體民眾而言,只要是正常的成年人都能準確判斷葯家鑫的行為是故意殺人,且應當判處死刑。

但由於我們刑法第232條的規定存在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區別,並且一旦緩期二年執行,就不可能再被執行死刑,而且在做一些手腳之後(比如保外就醫等)最多在監獄呆上幾年就可出獄。法律專家們認為,故意殺人應當是判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緩,某一故意殺人行為是否屬於「殘忍、惡劣」是一個專業的判斷,所以,法律專家們認為,在這個問題上,民意的表達就是不理性,是偽正義。

在葯家鑫案中對葯家鑫是否會被法院判決為死緩,便是全民最關心的問題。民眾們最大的擔心是,這樣窮凶極惡的犯罪者,如果是死緩,會給社會帶來更大的危害,是對被害者最大的不公平,而這背後的根本問題,就是司法公正的缺失!(從網民用跟帖、博客、微博等方式表達的意見看,民眾是直接表達擔憂,沒有用法律理論或證據來論證分析),我們不能因為民眾的意願沒有用理論或證據證明它們的正確性,就認定這樣的意願是「反理性的偽正義」或者被法律專家們認定為「全民的狂歡」。「理論分析和證明」這個任務是法律專家們的,不是民眾的,但在葯家鑫案中,我們的法律專家們幾乎是集體犯了錯誤。

我認為,全民要求判處葯家鑫死刑立即執行的這一民意,是理性的,是公正的!

雖然,我是一個法律工作者,但我對我們的司法公正從不抱幻想,因為一個不獨立的司法體制,怎會一定誕生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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