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中的心理學應用

審訊中的心理學應用

畢惜茜

【內容提要】近年來,心理學的理論與方法在刑事司法領域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在訊問中運用心理學方法的嘗試也已經從以往注重常識性的經驗總結過渡到強調實證的經驗歸納。審訊中我們要研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心理,為訊問提供對策依據。供述心理學運用心理學理論與方法分析犯罪嫌疑人在供述過程中的心理現象,其研究目標是根據犯罪嫌疑人心理活動的基本規律,找出在非強制的前提下使犯罪嫌疑人如實陳述與案件相關與否的事實的訊問方法。因此,對訊問中的有關心理學原理進行梳理、歸納,有助於我們在訊問中科學地使用心理學知識和原理,提高辦案質量與效率。 【關鍵詞】審訊 心理學應用 心理障礙 訊問對策

   由於口供的證據價值,從古至今口供都是警方追逐的焦點,美國學者勞倫斯·S·懷特斯曼在著作《司法心理學》中說,「警方為了從犯罪嫌疑人那裡獲得口供而進行了熱烈的、甚至是猛烈的探索」。身體和生理強制的訊問方法成為在社會發展水平低下的時期獲取口供的重要訊問方法。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科學的進步,人們人權意識的覺醒,人們對身體和生理強制的訊問方法產生了質疑,生理和身體強迫、侵犯人格尊嚴的訊問方法遭到了人們的唾棄,從18世紀末期開始,一些啟蒙思想家提倡人道主義,紛紛對於身體強制的訊問方法及其導致的錯案進行了譴責,身體強制的訊問方法遭到了重創,並在後來為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以及判例所禁止。如今,身體和生理強制的訊問方法已經成為國際公約所明文禁止的行為。美國從上世紀三四十年代開始至今歷經了訊問中以對人的身體、生理的強制到對心理強制和操控為主的訊問方法的轉變,偵查訊問方法也面臨著由身體強制向心理強制(或稱心理強迫或心理操控)的轉型,身體和生理強制的方法逐漸退出歷史舞台,心理強制的方法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和關注。其實,心理強制的訊問方法在訊問實踐中一直存在,但是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它一直處於「配角」的地位,這一方面與科學技術的發展有關,另一方面也與在當時的歷史時期身體強制方法的「主流」地位有關。而在當代各國的訊問實踐中,心理強制的訊問方法已經成為訊問實踐中非常重要的方面。對於心理強制或強迫的方法的含義,有學者認為是對犯罪嫌疑人的認知、情感施加影響,促使犯罪嫌疑人按照偵查人員預設的方向回答問題,這種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動施加影響而促使犯罪嫌疑人產生供述意向的現象,即是心理強迫⑴;也有人認為心理強制的方法是採用使犯罪嫌疑人形成錯誤認識的心理學方法來誘使犯罪嫌疑人做出供⑵。實際上,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禁、與外界隔絕的情況下,對偵查人員所掌握的犯罪事實和證據並不了解,處於信息隔絕狀態,所謂「錯誤的認識」就是在這種信息不對稱情況下所做出的「錯誤判斷」。實踐中此類的訊問方法有造勢用勢法、暗示法、造成錯覺法、冷置法等等,此類方法技巧性較強,大多運用了心理學的原理,利用了犯罪嫌疑人在特殊環境下的心理現象而發揮了作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禁止使用「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進行訊問,其中刑訊逼供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暴力以及變相使用暴力等方式進行肉體折磨,從而促使犯罪嫌疑人在不能承受的身體和生理壓力之下放棄對抗而作出有罪供述,為非法手段獲取的口供,此口供必須排除;而威脅、引誘、欺騙等方法,並非是對犯罪嫌疑人的身體或生理施加壓力,屬於心理強制,對於心理強制方法的合法與非法的法律界限一直有爭議,實踐中也難以一一釐清。此類方法只要不影響到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意志,即為合法的,所獲得的口供可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必須注意的是,運用此類方法的風險是不能忽視的。 近年來,心理學的理論與方法在刑事司法領域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心理學技巧和技術在犯罪心理測試技術、犯罪嫌疑人心理分析和心理畫像技術、人質危機談判等領域中展現著心理學的價值。在訊問中運用心理學方法的嘗試也已經從以往注重常識性的經驗總結過渡到強調實證的經驗歸納。審訊中我們要研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心理,為訊問提供對策依據。供述心理學是運用心理學理論與方法分析犯罪嫌疑人在供述過程中的心理現象,其研究目標是根據犯罪嫌疑人心理活動的基本規律,找出在非強制的前提下使犯罪嫌疑人如實陳述與案件相關與否的事實的訊問方法。因此,對訊問中的有關心理學原理進行梳理、歸納,有助於我們在訊問中科學地使用心理學知識和原理,提高辦案質量與效率。理論和實踐證明,心理學作為研究人類行為的科學,有足夠的理論和方法介入訊問環節。

一、審訊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心理障礙從心理學角度上看,供述過程既包含了犯罪嫌疑人在其人格發展和認知方式基礎上的對其所面臨新環境的信息加工過程,也是其在特殊身份情境下與偵查訊問人員的人際互動過程。在供述行為過程中,涉及諸多複雜的心理學問題。根據已有的心理學研究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獨特屬性,可運用於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學理論主要包括認知心理學理論、態度改變理論、人本主義心理學的需要與動機理論、社會知覺理論、發展心理學理論等。這些心理學理論,只是為供述心理研究提供角度、途徑及研究範式,而非問題及其解決的全部。供述障礙,有廣義與狹義兩種理解。從狹義的角度,又稱為供述心理障礙,是指妨礙犯罪嫌疑人作出真實和完全供述的心理活動。有學者在分析不利於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心理狀態時,所用的詞語是「消極心理」,並認為與一般人的四種基本情感(快樂、恐懼、憤怒、悲哀)相對應,「消極心理」主要表現為畏罪、僥倖、戒備、對立、悲觀。對消極心理的定義,是促使犯罪嫌疑人謊供、拒供的心理。⑶這種分類是按照供述心理障礙產生的原因來劃分的。這些心理現象產生的原因不同,犯罪嫌疑人在訊問中採取的對抗方式也各異。 (一)畏罪 畏罪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處罰的一種心理狀態。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受罪責感的壓力和法律威懾力的共同作用產生的。對罪責感的理解有兩種說法,一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前就已產生的一種自我譴責的情感;二是指犯罪嫌疑人對犯罪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感知,即「感受到自己的行為要遭到社會批判,承受社會壓力,接受國家權力的制裁。」⑷。由於犯罪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律,而且絕大多數的犯罪行為也違背了人的自然的情感(如公正、憐憫等),多數犯罪人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前,都能明確認識到自己即將實施的犯罪行為的反社會性以及隨之而來的法律懲罰,併產生一種或明確或模糊的罪惡感。一般來說,犯罪人會通過動機鬥爭,將對罪責的認識及自我譴責的情感暫時壓抑下來,形成犯罪決意。當罪行敗露,面臨法律的追究時,犯罪嫌疑人的上述認識和情感又被喚醒,形成心理壓力,影響著犯罪嫌疑人在訊問活動中的心理選擇。因此,上述兩種說法都是罪責感的應有之義。犯罪嫌疑人在罪責感的壓力下,希望能通過供認罪行來緩解內疚、痛苦等不良情緒,並能認識到供認罪行的必然後果是承擔犯罪行為應負的責任。但另一方面,刑罰的嚴厲又使犯罪嫌疑人害怕承擔罪責,擔心自己的名譽、地位、事業、前途等受到不利影響。因此,在訊問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經常處於罪責感的折磨與對承擔法律後果的恐懼之中,而且由於犯罪嫌疑人的自衛本能的作用,後者的影響力更為強大,形成畏罪心理。這是有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心理現象。 由於犯罪嫌疑人認識和情感中的積極因素影響著罪責感的強度,使得有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訊問中有著不同的表現。第一,有強烈的逃避處罰或減輕處罰的慾望。在畏罪心理支配下,一些犯罪嫌疑人存在能夠逃避處罰的幻想,這種幻想構成了一種逃避現實的防禦機能。為逃避或減輕罪責,有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訊問中不是全部否認罪行,就是避重就輕,即使願意承認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也不例外。他們對罪責問題特別敏感,只憑對開脫罪責是否有利為標準來回答偵查人員的問話。因此,當訊問中涉及到主要罪行或關鍵情節時,常採取極端的做法,或對事實矢口否認,或故意編造謊言,或供了又翻,出爾反爾。在抵賴罪行時,雖然犯罪嫌疑人大多數表現為情緒衝動,言詞激烈而強硬,但畢竟是對自身行為的違法性有認識,有時在否認罪行或某些情節時也會表現出退讓或不堅定。例如,偵查人員訊問一名涉嫌組織、容留婦女賣淫的犯罪嫌疑人時,針對嫌疑人賬戶上每天由賣淫女存入一定量的錢這一證據,問嫌疑人,「你是她們的老闆嗎?」嫌疑人低頭否認,偵查人員反問犯罪嫌疑人:「你不是她們的老闆,她們為什麼要把錢存在你的賬戶上?請問你怎麼解釋這種關係?」犯罪嫌疑人在數次簡單否認後說:「你說是老闆那就是老闆吧。」雖然這種回答並不能表明他承認自己是老闆,但至少可以反應出犯罪嫌疑人對抗的信心已經被削弱。只有少數狡詐的犯罪嫌疑人,才能掩飾其畏罪心理,表現坦然。第二,部分犯罪嫌疑人產生記憶、思維及語言障礙。由於在羈押及訊問環境中,法律威懾力充分影響著犯罪嫌疑人的認知,會使一些犯罪嫌疑人失去逃避罪責的自信,而處在無所適從的恐慌之中。恐慌的存在,可能引起思維混亂、暫時性遺忘及語言障礙。在訊問中常出現語無倫次、吞吞吐吐等現象,但對罪責仍會不假思索地加以否認。第三,罪責感的壓力可能成為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的心理動力。犯罪嫌疑人有了罪責感的壓力,在「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感召下,便會產生尋求出路、擺脫壓力的緊迫感。如果沒有這種壓力或壓力不大,犯罪嫌疑人就會採取一種無所謂的態度,對訊問活動不利。 因為畏罪心理的實質是害怕承擔罪責,而刑事訴訟活動正是要解決刑事責任問題。畏罪心理是可以緩解的,但很難根除。要徹底消除畏罪心理是困難的。偵查人員應根據有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訊問中的不同表現,有針對性地採取不同的訊問方法。總體來說,對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採取打拉結合的策略。對於那種心理壓力很大的犯罪嫌疑人要減輕壓力,使其能正視現實,消除顧慮,丟掉不切實際的幻想,認識到只有如實供述,才是唯一的出路;對於心理壓力較輕的犯罪嫌疑人,在訊問中要在分析其原因的基礎上,結合具體案件和證據,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個性特點,有針對性地施加壓力,促使其產生供述動機。 (二)僥倖 僥倖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認為可以逃避罪責的一種心理狀態。犯罪嫌疑人的僥倖心理,不是從被拘捕或被訊問後才產生的,一般在著手實施犯罪前就已存在。它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第一,過去經驗的影響。那些過去曾有過違法犯罪行為或生活上犯過錯誤而未被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容易產生僥倖心理,而且經驗越多,其僥倖心理就會不斷得到強化。有的犯罪嫌疑人雖沒有這些直接經驗,但受一些間接經驗的影響,如有直接經驗的親友、鄰里、同監室人及其它社會關係的傳播,也會產生僥倖心理。 第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掌握證據情況的判斷。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掌握的證據的判斷主要來自以下兩種途徑:一是對作案情況和同夥情況進行分析,自認為作案手段高明,行動詭秘,沒有留下痕迹,並且訂立了攻守同盟,不會有人檢舉揭發,因此輕信不會有證據被偵查人員獲得。二是從訊問中分析,偵查人員並沒有掌握有關自己犯罪事實的有力證據,因此,只要自己不供述,公安機關就不能找到自己的有罪證據,不能給自己定案治罪。 第三,盲目相信自己的反訊問能力。部分犯罪嫌疑人自恃反訊問經驗豐富,藐視公安機關的偵查能力,認為自己有能力對付偵查人員的攻勢。 犯罪嫌疑人的僥倖心理有輕重之別。大部分人是憑主觀臆斷,自信可以隱瞞罪行,企圖以盲目的安全感替代內心的恐懼。這類犯罪嫌疑人的僥倖心理比較脆弱,容易被消除。少數犯罪嫌疑人的僥倖心理,是在全面分析罪證和案情之後形成的,或逃避打擊的經驗較多。這種僥倖心理,比較自覺和穩固,不易被消除。有僥倖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訊問中的一般表現是,使用各種方法試探摸底,為有計劃地抗拒訊問做準備;或在接受訊問時,以守為攻,辯解否認;或避重就輕,試圖矇混過關;或者抓住偵查人員問話或應答中的漏洞,主動反擊;或者乾脆一言不發,以免被抓住把柄。但是,由於犯罪嫌疑人在羈押環境中信息的匱乏,形成僥倖心理的認識基礎就比較薄弱。因此,有僥倖心理的犯罪嫌疑人意志力差,疑心重,對證據非常敏感和懼怕。偵查人員如果對僥倖心理的成因掌握得準確,訊問中運用的方法得當,是可以消除犯罪嫌疑的僥倖心理的。在訊問中,對於僥倖心理的犯罪嫌疑人,使用證據是最有效的方法。 (三)戒備 戒備是犯罪嫌疑人為防備罪行被揭露和害怕不能得到公正處理的一種防禦反應。防禦是人的本能,處於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由於防備罪行被揭露和對偵查人員的不信任,防禦本能更加突出。犯罪嫌疑人產生戒備心理有以下兩種原因: 第一,自我保護的本能。犯罪嫌疑人所處的特殊環境及法律地位,使其安全需要上升到主導地位,自我保護的本能更加充分地被激發出來,因而時刻警惕偵查人員從其言語失誤中抓住犯罪證據,全身心處於緊張戒備狀態,防止罪行被揭露。 第二,對偵查人員不信任。犯罪嫌疑人在進行是否供述的動機鬥爭時,偵查人員及其宣傳的法律和政策是否可信起著重要作用。他們受自己的主觀想像或他人過去經驗的影響,往往懷疑偵查人員的職業道德,害怕落入偵查人員設置的圈套,懷疑對他們進行說服教育時所宣傳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擔心自己如實供述後不能得到公正的對待。 在戒備心理的支配下,犯罪嫌疑人在訊問過程中常有如下表現:第一,對一切訊問活動抱有戒心,疑慮重重。犯罪嫌疑人時刻處於緊張狀態,唯恐說錯一句話,露出破綻;同時對偵查人員的言行表現出異乎尋常的關心,多方猜測其意圖,對偵查人員的訊問,往往不願立即回答,甚至以反詰的口吻向偵查人員試探摸底,然後再搪塞推諉或嫁禍於人;有的供述之後,又懷疑偵查人員是否相信自己的供述,能否做出公正的認定。第二,對周圍環境有著高度警覺。戒備心理較強的犯罪嫌疑人,對周圍環境異常警覺,環境稍有變化就會引起恐慌。他們總是疑神疑鬼,有草木皆兵之感。嚴重的會產生幻聽、幻視現象,精神處於失常狀態。偵查人員首先要了解犯罪嫌疑人產生戒備心理的原因,力求有針對性地做好工作。其次,要進行政策、法律教育,多用實例給予真誠、耐心的說服,一方面改變其需要結構,另一方面使其真正認識並相信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從而消除戒備心理。 (四)抵觸 抵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對公安機關甚至社會的一種強烈不滿和敵視的心理狀態。抵觸心理的產生主要基於以下原因:第一,政治信仰的不同。一些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基於政治信仰,原本就對黨和政府的政策法律持敵視態度,在被羈押的情形下其歪曲的價值體系更加牢固,仇視情緒更強烈。第二,較強烈的反社會意識。那些有反社會意識的犯罪嫌疑人,其犯罪行為的發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對社會和他人仇視的不滿和仇視,對公安機關的抵觸情緒自然更為強烈。這種情況在累犯、慣犯中較為突出。第三,對被拘捕有強烈的抵觸情緒。包括以下情形:無罪被拘捕而抵觸;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是犯罪或者有一定的道理;在被拘捕的過程中受到不文明的對待。第四,偵查人員訊問方法不當,損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和自尊;或者自己或家人曾受過公安機關的不公正對待,對偵查人員抱有成見。 有抵觸心理的嫌疑人在訊問中的表現可分為兩類:一是積極的抵觸行為。抵觸心理使得一些犯罪嫌疑人的情緒失控,表現為行為暴躁,缺乏理智,出言不遜,氣焰囂張。二是消極的抵觸行為。抵觸心理也使一些犯罪嫌疑人情緒受到壓抑,表現為對訊問反應冷漠,漫不經心,答非所問,甚至沉默不語。有抵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同偵查人員在訊問中衝突較多,訊問易陷入僵局。偵查人員面對訊問的僵局,頭腦要清醒,思維要敏捷。在訊問方面,首先要緩和矛盾,調整提問的方向,力求有效地控制訊問的氣氛和進程;在必要的情況下,通過更換偵查人員來重新調整訊問中的人際交往氛圍。 (五)悲觀 悲觀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自知罪行將被揭露,面對法律的懲罰而對自己的前途、追求喪失信心的一種消極失望的心理狀態。產生悲觀心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害怕被判處重刑,或對日後漫長的監獄生涯心懷恐懼,產生自由無望、前途渺茫的絕望感;第二,在其先前的人生經歷中,缺乏正確的人生觀,無法擺脫和解決一些現實問題,導致喪失生活情趣和希望,並且這種狀態持續到羈押訊問階段;第三,犯罪心理已經定型,犯罪已成為一種需要,但又無法擺脫人身自由受限的局面;犯罪後自責、後悔,自認為已成為社會的罪人和家庭的累贅,沒有繼續生活的勇氣。 在悲觀心理的強烈衝擊下,犯罪嫌疑人個性的穩定性發生急劇變化,喪失了生存慾望,生理和心理均產生反常的表現,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在接受訊問時,或反應遲鈍、表情冷漠、以沉默來應對訊問;或情緒激動,行為暴躁、甚至歇斯底里;或表現出對偵查人員的懷疑或仇視,不聽任何勸告和警告,固執地採取自暴自棄或頑抗到底的態度;或者迎合偵查人員的訊問盲目回答;也有少數犯罪嫌疑人做出極端行為,進行暴力破壞或自殘自殺。 悲觀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最為嚴重的心理障礙。不管怎樣,力求生存是人的本能。悲觀心理代替其它心理,往往是暫時的現象,一旦環境或訊問信息的變化表現出對其有利的一面,其心理依然可能恢復到平衡狀態。對於有悲觀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要有極大的耐心和熱情,喚起他們對人生的留戀和對新生活的嚮往,激發其爭取光明前途的信心。

二、審訊對策與方法(一)情感感化 情感感化就是利用犯罪嫌疑人心理、情感薄弱環節,選擇最易打動人的內容和手段,對其施加影響,促使其心理轉變。心理學認為,感化的語言對人的行為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情感能推動人的行動,比如激動、憤怒都是情感外在的表現。人的言行主要受感情支配,即使是最難對付的嫌疑人,從感情上影響他們要比從理性上影響他們要有效的多。情感法是基於這樣的事實,即態度的形成和轉變總是伴隨著不同程度的情感體驗的,情感是態度結構中最容易發生也是最容易泛化的因素。「感人心者莫先乎於情」;「動之以情才能曉之以理」;「情到理方至,情阻理難通」。亞里斯多德說過:「說服是通過使聽眾動感情而產生效果的,因為我們是在痛苦或歡樂,愛和恨的波動中作出不同決定的。」情感心理學的研究也發現,情感一經產生,便能有選擇地促進並鞏固同這種感情有聯繫的認知,而相應的情感便能加快人們的認知過程;同樣的,相應的情感障礙也能妨礙相應的認知。情感感化是喚起對方情緒和情感的共鳴,此時,勸方理性思維影響較少,因此,情感感化的影響並不一定要有合理的論據。如五十三歲的犯罪嫌疑人張某涉嫌受賄。偵查人員問:你知道今天為什麼把你叫到這裡嗎?答:不知道。問:不知道!哼!你也是老同志了,居然知法犯法,事到今天還抵賴。答:隨你們便。我沒有受賄。問:還想狡辯。你態度要老實,想矇混過關是做夢。答:(不語)問:你要認清形勢,爭取主動,這樣下去只有死路一條!答:……(情緒激動、對立,不語)。在第二場訊問中偵查人員換了一種訊問方法,效果則截然不同。問:叫什麼名字?答:張XX。問:今年多大了?答:五十三歲。問:昨晚休息得好嗎?答:湊合。問:認識李X嗎(行賄人)?答:認識。問:你們關係不錯吧?答:我們是老同事……。問:交情非常好吧?答:(低頭不語)。問:你雖然到這個地步,但我們知道你有閃光的一面。你的能力很強,為此你也獲得了不少的榮譽,這些都是你苦幹干出來的,這些我們都了解。但是你老來失節,干出了於你多年黨齡不相符的事情,至今還抱這種態度,太可惜了。答:(低頭沉默,眼圈發紅)問:一念之差,千古之恨啊。答:(流眼淚)。問:你相信我們嗎?答:(點頭)。問:相信的標誌就是相互之間要說真話,我相信你會和我們說實話的。答:唉,事已至此,我也沒有什麼好隱瞞的了,這幾天我覺都睡不著……。這個案件中偵查人員第二場訊問和第一場相比,策略思想不同,語言和語氣要緩和許多。偵查員關心地問「昨晚休息得怎樣?」使得訊問氣氛緩和了,對立消除了,然後偵查員抓住嫌疑人的情感弱點——「閃光點」,很快突破。整場訊問偵查人員力圖緩和氣氛,消除對立和隔閡,用情感的力量感染打動犯罪嫌疑人,運用情感引導,取得對方的信任,轉變嫌疑人的態度。 (二)震懾加壓 震懾加壓是心理戰的常用方法。我國古代兵法思想「兵先有聲而後實者,謂以先聲奪敵之魄,故敵不煩兵而服也……」這種先聲後實就是震懾。威懾加壓心理戰就是通過宣傳、語言等方法顯示自己的力量和決心,形成對方心理障礙,使其有所收斂或態度緩和或認識變化,達到「不戰而屈人之兵」。震懾加壓是給犯罪嫌疑人心理造成恐懼、壓力、危險感,破壞其心理平衡或防禦體系。實踐中,偵查人員可以法震懾、據震懾、勢震懾、謀震懾等等。 法震懾是通過法律的威懾力,使嫌疑人意識到自己的罪責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尤其是那些不懂法律或法律意識淡薄的人。例如,一起黃金走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此人開了幾個公司,有經濟實力,口氣大,自信自負,不把偵查人員放在眼裡。偵查員選擇上海市開展檢舉、立功寬大活動的最後期限提審。問:今天是通告的最後一天,這個時間對你很關鍵,你要珍惜。古人說『一寸光陰一寸金,寸金難買寸光陰』,聽清楚嗎?答:(點頭)。問:黨的政策法律你既然清楚了,你要好好考慮,你還有幾個小時,過了這個時機可就沒有了。 據震懾是針對那些逃避罪責抵賴頑抗的犯罪嫌疑人,適時運用證據,對其震懾加壓,運用證據可分為直接運用和間接運用。只要掌握時機,方法得當均能發揮其震懾的效果。 勢震懾是指訊問中偵查人員通過人員、環境、提問等方面,營造高壓態勢和緊張局面,目的是讓犯罪嫌疑人在高壓之下心理動搖,喪失信心、亂了陣腳。如訊問人數多、訊問人員級別高、追問話題有份量、變換訊問地點等都可形成有壓力的訊問氣氛,從而為我們深入突破創造條件。 謀震懾是指偵查人員運用具體策略方法給犯罪嫌疑人加壓,造成其緊張、恐懼、焦慮等心理狀態。如訊問中久攻不下,犯罪嫌疑人拒供心理嚴重時,偵查人員可以採取「冷置法」(又稱「突然中斷訊問法」)將犯罪嫌疑人擱置幾天,突然中斷訊問,冷置法可增加犯罪嫌疑人的緊張、猜忌、不安和焦慮,嫌疑人會揣測偵查人員的真實意圖或是否又掌握新證據,自己是否將面臨很不利的局面等。 (三)說服疏導 說服疏導是利用人們具有理性思維的特點,選擇那些最能說服人的內容和手段對犯罪嫌疑人施加影響。一般來說,為了形成暫時的、當時需要的態度,在一個短時間內可充分運用情感感化心理戰術,而要使犯罪嫌疑人形成較為穩固的態度,必須注重說服誘導。當然,最好能運用兩種方式的統一效應。偵查人員可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情況,在訊問的開始著重情感激發法,然後再進行說服誘導,當然,也可以採取相反的順序,把情感高潮放到後面。情感感化對於文化水平較低的犯罪嫌疑人產生的影響是較大的;而對文化水平較高的犯罪嫌疑人來說,合理地說明情況比單純地訴諸情感影響更大。說服疏導要注重事實和道理的引導,即所謂「擺事實」與「講道理」有機結合。理性說服的力量在於對事實和道理的解釋和論證,這就要求有充分的論據以及嚴密的邏輯論證,從而使犯罪嫌疑人接受偵查人員的立場和觀點。例如,某團伙犯罪,羅某是該團伙的殺手,負有三條人命。羅某被公安機關追捕,其團伙也怕他落入法網也正追殺羅某。在追捕中羅受傷,公安機關將其保護起來,讓其住在武警醫院治療,同時接受審查。當偵查人員讓羅談問題時,羅脖子一梗:「我這種人,這輩子就這樣了,反正講也是死,不講也是死,隨你們的便吧。」面對嫌疑人的對立和錯誤的觀念,偵查人員啟發:「想死很容易。可死與死是不同的。我告訴你,人的死有兩種,一種是重於泰山,當然你這輩子是別想了;還有一種是遺臭萬年,你想遺臭萬年嗎?你知道嗎,在你家住的巷子,如果有誰家的孩子哭了,家長只要說羅某來了,孩子就不敢哭了。你想想你的名聲吧。」羅某沉默了。偵查人員接著說:「你應該知道我們為什麼把你安排在武警醫院。你不與我們合作,你的路只有一條,只要你出了這個門你就是死路一條。如果與我們合作我們會考慮你的態度,盡量為你說話,與我們合作對你只有好處。」羅某沉思片刻說:「讓我考慮考慮。」偵查人員引導犯罪嫌疑人正確的趨利避害,作出正確選擇。通過這個例子看出,訊問中的說服和疏導必須聯繫犯罪嫌疑人的實際利益才能取得效果,這種誘導稱為利導。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表現為他的諸多需求,其中既有物質的需求,也有精神的需求,行之有效的說服誘導總是「因需要之勢而引導」。訊問中,偵查人員要特別注意了解、分析嫌疑人近期的、迫切的及占絕對優勢的需求,並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嫌疑人的合理需求。同時對嫌疑人不正當、不合理或者限於某種條件目前不能滿足的需要分別進行批評、教育和解釋,這樣的說服疏導才會有效。 (四)造勢用勢 造勢用勢是指通過一定的語言、行為和氣氛的影響,使犯罪嫌疑人形成罪行已經被揭發的觀念,造勢用勢是利用犯罪嫌疑人在訊問中特定的心理狀態和特定的環境所造成的思維片面性,造成錯覺並加以利用。在訊問中,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和減輕罪責,總是希望達到某種願望或不願出現某種結果,但處在羈押的環境中,又不可能知道自己罪行暴露的程度,偵查人員掌握了哪些證據,因此,不僅急於探聽虛實,而且對外界信息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在這種心理狀態下,向犯罪嫌疑人輸入一定的信息,他就會依據自己的主觀願望對所獲得的信息進行判斷,權衡利弊。在沒有其它信息來源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往往產生錯誤的判斷,造成已經無法繼續抵賴下去的認識,而作出供述罪行的選擇。造勢的方法有多種,如環境造勢、人員造勢、語言行為造勢等。 環境造勢即審訊環境的安排和布置。美國偵探約翰·道格拉斯在訊問中喜歡在牆上懸掛一些圖表,顯示每個嫌疑人一旦被定罪,即將面臨的刑罰。這種做法給作案者造成壓力,提醒他注意切身利害關係。他在《心理神探》一書中說,「我就是要儘可能使那種如坐針氈起的作用越大越好。」 人員造勢就是從訊問人員的選擇以及他們的依著、舉止、神情、儀態給對方特定的信息。如多人訊問意味著重視、案情的重大,可造成緊張的氣氛;領導參與訊問意味著案情某種程度的升級、重視和壓力等。 語言行為造勢是指偵查人員在訊問中如何提問、如何用證、如何施策。如某殺人案件,抓獲嫌疑人阿三,此人已經近60歲,距案發已經十幾年。訊問中阿三神情淡漠,眼睛一眨一眨打著主意,對殺人事實否認。訊問中偵查員突然問:認識陳木嗎?答:(聽到被害人名字全身觸動一下,但很快鎮定下來)認識。問:他失蹤多年,你聽說了嗎?答:後來……聽說了。問:怎麼樣還想他嗎?答:(微微點頭)問:想見見他嗎?答:(嚇一跳)見……見。問:(突然拉開模擬被害人頭像的罩子)答:(發抖)。問:他是被誰害的?答:(發抖,哆嗦)。問:是不是你乾的?答:(撲通跪下)交代。此場訊問偵查人員使用的是造勢用勢心理戰,通過語言以及被害人頭像造勢,使犯罪嫌疑人在心理上形成問題已經暴露無法隱瞞的認識。同時,偵查人員步步緊逼,打開其心理防線。⑸

【注釋與參考文獻】⑴趙桂芬:《論訊問中的心理強迫》[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13年第2期。 ⑵吳紀奎:《心理強制時代的偵查訊問規制》[J],《環球法律評論》2009年第3期。 ⑶丁文俊:《訊問心理語言研究》[M],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32—33頁。 ⑷[日]佐伯茂雄:《警官心理學》[M],張佐譯,群眾出版社1987年版,第101頁。 ⑸楊富昌:《偵審攻心鬥智》[M],群眾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頁。【作者簡介】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文章來源】《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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