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案例】業主被拴在小區公園柵欄上的狗咬傷,誰擔責?
業主被拴在小區公園柵欄上的狗咬傷
誰擔責?
事件
2013年6月,北京一小區業委會組織社區居民放風箏比賽,小區業主於新(化名)在小區露天公園參加比賽,並將自家飼養的寵物犬拴在露天公園綠化帶防護柵欄上。不料比賽中途,寵物犬咬傷觀看放風箏比賽的石力(化名)。
石力認為飼養人於新在玩樂中沒看管好寵物,因此將於新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
庭審中,於新提交小區監控攝像頭拍攝的視頻資料,顯示在被咬傷前,石力有向寵物犬投擲石塊、踢打等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於新提交的視頻資料客觀反映了石力在被咬傷前對寵物犬有投擲、踢打的行為故意,而其被咬傷的結果與該行為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於新栓好狗鏈並在寵物犬附近活動,在石力未提供證據證明於新作為實際飼養人存在管領過錯的情況下,法院依法認定於新與石力的損害不存在因果關係,於新不對石力的損害承擔責任。
法官評析
王媛媛法官說,侵權責任法不僅規定了寵物飼養人的責任條款,同時規定了相應的免責條款:即當寵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此案中,於新雖然是寵物的飼養人,但其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管領義務,故在受害人自身存在明顯故意行為的情況下,法院判決飼養人不承擔責任。
另外,侵權責任法還賦予了寵物飼養或管理人對第三人的追償權,《侵權責任法》第83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微資訊摘編自《首都政法綜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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