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返賴昌星們的難點究竟在哪
賴昌星被遣返回國了,對外逃貪官來說,可以說是一個不幸的轉折點。它表明,外逃貪官的好日子不多了。但是,要把外逃貪官全部緝拿歸案,最大限度地追回外逃資金,還需要做很多工作
緝拿外逃貪官,涉及國家間主權關係問題
外逃貪官的有些貪污腐敗行為是在國內發生的,但很多行為,尤其是資金轉移行為,具有跨國界的特點;其生存行為也具有跨國界的特徵。這時,要調查外逃貪官的資金以及緝拿外逃貪官,就涉及到國家間的主權關係問題。
目前,從司法上講,每個國家都是主權國家,一個國家的警察不可能去另一個國家調查犯罪行為,更不可能直接去另一個國家緝拿逃犯。況且司法審判,也往往不審判發生在國外的犯罪行為。這種司法主權分割的狀況,使得各國打擊跨國犯罪不得不面臨國際間司法主權分割的障礙。為了克服這一障礙,國際上逐步建立了兩個制度:國際刑警制度和引渡制度。
國際刑事警察組織是僅次於聯合國的國際組織,有184個成員國,不過每年的預算僅有3000多萬歐元。其主要使命是彙集和審核國際犯罪資料,搜集各種刑事犯案件及犯罪指紋、照片、檔案;通報重要案犯線索、通緝追捕重要罪犯和引渡重要犯罪分子;在成員國之間交換犯罪信息等。所以,它是一個國家間刑事警察國家犯罪信息交流和合作平台,同時也是通緝和緝拿國際犯罪分子的跨國合作平台。中國1984年加入國際刑警組織,成立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隸屬於公安部刑偵局,主要工作是打擊走私、販毒、偽造國家貨幣、國際恐怖活動和國際詐騙等國際性犯罪。通過國際刑警的制度平台,到2005年中國已經緝拿了320多名外逃貪官。
如原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楊秀珠,涉案金額達2.532億元,她先逃到新加坡,覺得不安全,再逃到美國,然後又逃到荷蘭。浙江檢察機關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出紅色通緝令,全球通緝楊秀珠。最後荷蘭警察抓到了楊秀珠,並通過引渡,遣返回國,被判處無期徒刑。
第二項制度,就是引渡。引渡是國際司法協助的制度。這項制度沒有國際組織,但有相應的國內法和國際法作為支持。它需要兩個主權國家簽訂引渡協議,還要符合國際法和國內法的要求。一般來說,引渡的人必須是提出請求國的人,而且犯罪的發生地也在請求國;嫌犯的罪行在被請求國也是犯罪,而且是普通刑事犯罪,在一定的刑期以上。嫌犯被引渡後,還不會遭到酷刑虐待,也不會被判處死刑等。
外逃貪官遣返的難點在哪
國際刑警組織和引渡協議,給緝拿外逃貪官,包括其他刑事罪犯,提供了制度上的途徑。但是,為什麼還有眾多貪官逍遙海外?
這是因為,首先國際刑警組織作用僅僅在於提供協助,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它通過審查,可以應會員國要求,向全世界發出通緝令,但是它對於成員國的刑警沒有指揮權。所以,要真正抓捕所在國的罪犯,還需要依靠所在國的警察,而且是否積極抓捕、能否抓捕,還需要考慮到當地的法律和司法體制的要求。一般來說外逃貪官,都是利用真的假護照,也就是真護照假名出國的,其海關就沒有真名的入境記錄。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沒有嚴格的戶籍制度,也沒有嚴格的身份證制度,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警察很難採取行動,抓捕嫌犯。更何況,中國和一些國家的刑事合作關係,往往受政治、經貿關係等影響。複雜的司法和複雜的政治經貿關係,使得本來就很難的緝拿逃犯活動雪上加霜。
其次,引渡上的障礙。中國制定引渡法的時間比較短,和各國開展引渡合作的實踐歷史不長。中國2000年12月28日才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到目前為止,只與40個國家有引渡協議,或者有與引渡相關的司法協助協議,但是與絕大多數國家,還沒有引渡協議。貪官一旦逃往沒有司法引渡協議的國家,從司法上來說,就沒有任何機制,可以讓該貪官引渡回國。即使有引渡協議,依然會因為中國和協議國國內法及其司法體制的差異而阻力重重。比如很多國家沒有死刑,而很多重要罪犯,在中國很可能被判處死刑。一旦要判處死刑,這些國家就會拒絕引渡要求。
還有,由於引渡協議往往是主權國家通過外交途徑簽訂的,很多國家都實施司法獨立的制度,外交機構和司法機構複雜的協調,又給引渡增加了變數。中國的司法制度不夠透明,與很多國家相比,我們的刑罰處罰過重,罪種過多,執法往往從重從快從嚴,與國際上的漫長的司法程序實踐和輕刑化趨向有很大的差異。這些因素,也增加了引渡的難度。況且,由於引渡的法律一般都限於普通刑事罪犯,如果貪官提出政治避難,相關的審理程序十分漫長,如賴昌星,一審理就過了12年。如果過了20年,過了中國法律的追訴期,他就永遠逍遙法外了。
為了更好地與發達國家簽訂引渡協議,並取得所在國警方的積極合作,改革我國的司法制度,透明、公正司法和執法,取消酷刑,乃至取消死刑,讓中國的司法制度也能夠跟上發達國家的水平,從而取得世界各國的信任,也是重中之重的選擇。
不過,在簽訂引渡協議之前,貪官外逃到沒有引渡協議的國家,讓他們回國伏法,也並不是沒有途徑,如非法移民遣返等。中國和加拿大,沒有引渡協議,但是賴昌星卻能被遣返回國,其核心就在於中國政府的不懈努力,以及中加在司法協助方面的合作與互信。
賴昌星被遣返回國了,對外逃貪官來說,可以說是一個不幸的轉折點。它表明,外逃貪官的好日子不多了。但是,要把外逃貪官全部緝拿歸案,最大限度地追回外逃資金,還需要做很多工作。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責編/張曉美編/石玉
延伸閱讀
中國官員因經濟犯罪外逃始於上世紀80年代末。近年來外逃的腐敗分子及其轉移至境外的資金究竟有多少,至今還沒有一組公認的數據,只能根據各方報道勾畫出大體狀況。
一、還在外逃的典型腐敗分子
高嚴:原十五屆中央委員、正部級、電力高官,出逃後至今下落不明;
蔣基芳:河南省煙草專賣局(公司)原局長、黨組書記;
於志安:原武漢長江動力集團公司董事長;
童言白:原河南高速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
二、逃亡目標國:多集中於北美、澳大利亞、東南亞地區
1.涉案金額相對小、身份級別相對低的,大多就近逃到我國周邊國家,如泰國、緬甸、馬來西亞、蒙古、俄羅斯等;
2.案值大、身份高的腐敗分子大多逃往西方發達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荷蘭等;
3.一些無法得到直接去西方國家證件的,先龜縮在非洲、拉美、東歐的小國,伺機過渡;
4.有相當多的外逃者通過香港中轉,利用香港世界航空中心的區位以及港人前往原英聯邦所屬國家可以實行「落地簽證」的便利,再逃到其他國家。
三、腐敗分子向境外轉移資產的八種方式
1.用現金走私來轉移
直接攜帶出境,方式簡單,費用低,但數額有限,風險較大。
2.替代性匯款體系
主要表現為以非法買賣外匯、跨境匯兌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莊。
3.利用經常項目下的交易形式
大致有五類:進口預付貨款,出口延期收匯;偽造傭金及其他服務貿易項目對外付款;通過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實現向境外轉移資產的目的;利用假的進口合同騙取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外匯匯出境外;少報出口,多報進口。
4.利用投資形式向境外轉移資產
特點是資金向境外轉移在形式上基本合法,通常以企業正常海外投資的形式轉往國外。資金性質的改變發生在境外,在境外被腐敗分子非法佔有或挪作他用。
5.利用信用卡向境外轉移資產
通過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額消費或提現來實現資金轉移。目前我國對此類經常項下的個人支付沒有嚴格的外匯管制或限制。
6.利用離岸金融中心向境外轉移資產
主要採用以下步驟:第一,轉移企業資產。企業管理層與境外公司通過「高進低出」或者「應收賬款」等方式,將國內企業的資產掏空。第二步,銷毀證據,漂白身份。
7.海外直接收受
在境外直接完成貪污、受賄等過程。如巨額回扣或轉換成境外的房屋等不動產。更隱蔽的做法是不涉及現金,而以安排子女留學等方式作為交易。
8.通過在境外的特定關係人轉移資金
此類參與轉移資金的特定關係人在他國均已取得合法身份,或者是留學生,或者是他國居民或公民。(以上資料根據《我國腐敗分子向境外轉移資產的途徑及監測方法研究》報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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